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思考

2015-03-16 07:57宋祺晨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18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思考建设

宋祺晨

摘要:回首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我国法治政府建设逐步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工程,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得以全面实施。一步步的成就展示着我国在又好又快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努力上达到了新的高度,取得了新的成绩。

关键词:法治政府;建设;思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8018402

1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脉络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世界各国政府在治理方式中的优先选择,其有效性与科学性经历了时代的考验与洗礼。可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构建法治政府是历史和现实带给我们的必然选择,并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其逐步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道路上不能缺少的一环。建设法治政府贯穿于政治体制、政治意识、政治行为的过程中,此做法的提出与实践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与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具有一定的突破性与划时代性。建设法治政府日益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过程中的奋斗方向,同样更是改革开放后全社会与对我党执政方式的共同期待。

如果将改革开放作为一条分界线,那么我国在分界线之前的行政管理方式主要是以人治为主,以个人权威与影响力来影响改革方向与方法的选择,那个时候的国家政府机关主要是按照最高领导人的指令办事。然而在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的改革开放到来之后,我国在行政管理与社会治理的方式上逐步确立起了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治理手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大会公报中提出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的提法。并提出了关键性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这明确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开始真正进入了新纪元。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四年后的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一切国家政府机关都必须要做到依法行政;新千年前夕的1999年3月,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方略正式被写入了我国《宪法》。至此,在新千年来临前夕,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为我国新千年法治政府的建设与依法行政的实施落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的脚步跨入新千年后,国务院于2004年3月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要求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另外,《纲要》中还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基本原则、措施和主要任务等作了规定,这份《纲要》成为我法治政府建设道路上的一部纲领性文件。此后,2010年10月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延续和深化了《纲要》的内容。于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强调了要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

2 法治政府的内涵意义

在建设法治政府之前,我们应该首要明确什么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内涵意义是什么,对于此些问题的理解与否直接影响到未来法治政府的实际建设能否成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从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来看,法治政府是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时代的产物,这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法治政府与人治政府在形态上的区别。眾所周知,在传统的封建社会中,政府所采取的政治方式多为人治,用个人的权威以及神话的权威进行政治统治,而政府法治治理方式的采用只是到了近代才逐步成为人类治理方式的新选择。

英国人威廉·韦德所给出的对于法治政府的理解表现在以下两点:首先他认为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都必须要有准确严格的依据作为基础。其次是政府行使的权力必须在规则与原则的范围内运用,要受到一定的监督。

在我国,许多学者通过各自的研究也对法治政府的内涵意义表达了相应的看法,部分学者认为法治政府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即“有限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高效政府”。同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法治政府有四大标志,首先是权力生存于法律法规范围内,其次是依法办事是法治政府的做事原则,再次是法治政府应履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最后建设法治政府还应不断创新手段、机制、方法。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法治政府应将权力本位作为其基本价值观,将依法行政作为其基本原则,将司法审查作为其基本保障。

从以上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法治政府是指从公共利益出发,在为人民大众服务为宗旨的前提下,在严格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法律价值观与原则的运作下的政府。这主要表现在法治政府内一切的运行机制,一切的权利来源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与规范。

3 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表现

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应表现为依法行政,这是为了使政府权力的运用能够符合法律的要求,保障其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行使,防止无限度,无效果的滥用。同时行使权力时的目的应首先定位于服务人民,认清政府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这一身份条件,而政府自身又是因于人民信任并基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创建的权力运行实体。创建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必然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权由法定

法治政府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有且只能来自与法律的授予,也就是说行政主体权力的获得完全不能依靠人为主观意志随意的创立。即使是需要增加权力也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经过法律的程序,使得权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形成,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法律与政府机关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某一件事同时规定或在作为依据处理的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时候,我国政府机关在处理问题时应当首先依据法律而非各类规章。

3.2 权力制约

权力之间能否得到有效的制约是建设现代法治政府的现实要求之一。法治政府能够合理并长时间的运行与发展下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权力制约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对政府权力制约得好,依法將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能够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权的捍卫与维护提供保障。反之在权力失控的条件下,必然对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在我国,政府机关的权力是通过《宪法》这一根本大法配置的,这其中政府把握着行政权,而行政权的行使,又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以及对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能否有效的行使行政权,使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在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时候,对其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

3.3 法条的“能动性”

在政府依法行政的过程中,难免有时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不健全的影响,最终影响行政结果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这时,就要充分发挥法条的“能动性”这一优势,从而使依法行政的依据不仅仅依靠干巴巴的法条规定,还要充分考虑到法的原理、法的原则等等方面。在如今的现代社会,由于通过法律来解决的事务与关系愈发复杂,因此法律显然没办法对每一项事务与关系都作出全而细的规定。然而只要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目的在于合法合理的服务于人民,从维护人民的合理利益出发,那么在调整事务与关系的过程中就要依情况发挥法条的“能动性”,做到对规则解释的适当变通。

4 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4.1 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获取和运用权力。任何政府机关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超越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为无效行为。并且,作为国家政府机关,在其行政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合理行政

将“有限政府”形象建设作为政府机关发展的目标追求,要求政府机关在依法行政时应当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时也要合乎比例原则。逐步建成一个能够保障公众权利、为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服务政府”,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全能政府”形象。

4.3 程序正当

将“阳光政府”形象建设作为政府机关发展的目标追求,这要求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严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4 高效便民

将“效能政府”形象建设作为政府机关发展的目标追求,这要求政府机关要以满足人民的利益诉求为出发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外,在日常工作中要将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作为落脚点。

4.5 诚实守信

将“诚信政府”形象建设作为政府机关发展的目标追求,这就对政府机关日常信息发布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且禁止政府机关人员在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下,随心所欲的做出或修改决定。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亟需对所做决定进行修改时,政府机关人员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并做好相关补偿工作。

4.6 权责统一

将“责任政府”形象建设作为政府机关发展的目标追求,这就要求政府机关在工作中要将“行政保质量,权责相统一,权力受监督,违规必追究”内化在日常工作中。认识到被赋予权力的同时,自己的肩上也背负着应有的责任。同时,对于身上背有责任、手中握有权力,但不作为、乱作为、懒政、庸政的公职员同样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与权力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治政府是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选择,也是党和国家在目前甚至未来很长一阶段极力追求打造的政府形态。同时,随着时代的发挥,不同历史时期又赋予了法治政府不同的历史内涵,因此在对待法治政府时应用历史的、辩证的眼光来看待,避免形成死板,片面的法治政府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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