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课题组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大庆 163000)
·法制天地·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原因及预防对策
——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实践为样本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课题组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大庆 163000)
为了全方位、多角度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通过采取分析司法统计报表和审判态势数据、庭审、合议、查阅卷宗档案,走访、座谈、询问、问卷调查等方法,从微观入手,着眼于审判实践,对2010年以来我院少年审判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结合主要做法,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剖析;预防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无数家庭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当下社会治理的一个普遍性的社会热点问题,从而被社会学家视为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行存在的“三大公害”之一。从司法保护、预防及应对的角度讲,我国已初步构建起《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等法律规范性体系文件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为了全方位、多角度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通过采取分析司法统计报表和审判态势数据、庭审、合议、查阅卷宗档案,走访、座谈、询问、问卷调查等方法,从微观入手,着眼于审判实践,对2010年以来我院少年审判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结合主要作法,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
通过对该院2010—2014年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五化”倾向。
1.呈现低龄化倾向。五年来,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39件,涉案人数691人。其中,2010年涉案未成年人平均年龄为16.7周岁,2011年涉案未成年人平均年龄为16.2周岁,2012年涉案未成年人平均年龄为15.7周岁,2013年涉案未成年人平均年龄为15.4周岁,2014年涉案未成年人平均年龄为15.2周岁。目前审理的最小的涉案未成年人仅为14周岁,犯罪年龄呈现出低龄化特征,并且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此外,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无文化的未成年人占5%,小学文化的未成年人占到32%,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7%,高中以上的仅占16%。
2.呈现暴力化倾向。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采用蒙面、持刀、电击、麻醉等犯罪手段,甚至有意识地模仿电视、电影中的犯罪手法,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在实施犯罪中,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实施犯罪后又故意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如被告人夏某入户抢劫、敲诈勒索一案中,被告人夏某某以租房名义进入被害人家中,持刀抢劫被害人财物,并胁迫被害人脱光衣服,以拍裸照威胁被害人不许报警,几日后,被告人又以网上发布被害人裸照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在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故意伤害、绑架、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的33.4%。此外,需要强调的是,五年来共审理未成年人强奸案件18件,占刑事案件的3.3%。
3.呈现智能化倾向。在2011年之前,未成年人犯罪多为技术性不强的浅层次犯罪,对技术要求性较高的犯罪以及特殊主体犯罪多未涉及。随着网络、影视等新传媒的影响,以及信息的多元化、科技的高速化等因素,导致当今青少年犯罪手段智能化倾向日益突出,诸如网络诈骗、网络虚拟财物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利用发达的通讯网络,进行网络诈骗犯罪和盗窃网络虚拟财物犯罪。五年来,共审理9件未成年人网络诈骗犯罪和盗窃网络虚拟财物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元。此外,该院还审理了1件未成年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案件。
4.呈现团伙化倾向。年龄特征决定了未成年人具有普遍的从众心理及在较为固定的组织中寻求安全感的特点。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倾向于拉帮结伙、相互壮胆、相互逞强,其危害程度往往在作案过程中逐步升级,并希望个人通过暴力行为树立在群体中的权威地位和形象。五年来,共审理未成年团伙犯罪案件186件,其中聚众斗殴案件11件。在形成较为固定组织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偶合性团体犯罪组织,成员往往在网吧、市场、学校等地临时纠集,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正如一位法律工作者所讲的,青少年犯罪时一个人犯罪胆小如鼠,两个人犯罪气壮如牛,三个人犯罪无法无天。如在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高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中,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在网吧结识后,四被告人经常在大庆市龙凤区各中学附近,强迫中学生交纳一定的保护费,最后发展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5.呈现多样化倾向。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涉案案由已不再是过去的两三种,案件类型不断扩展。在传统的侵财型、暴力型犯罪案件,特别是涉油类案件数量稳定增长的同时,一些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五年来,在审理传统案件的同时,共审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1件、寻衅滋事案件27件、交通肇事案件3件、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案件1件、职务侵占案件1件、非法拘禁案件2件、贩卖毒品案件6件、介绍卖淫案件3件、开设赌场案件2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件4件。
通过调研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下面从心理学和社会学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心理学—内因方面
1.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引发的变化。未成年人身体和生理机能虽然迅速发展,但腺体发育尚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所以经常表现为有旺盛的精力但用之不当,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极易发生暴力性的违法犯罪。如聚众斗殴、抢劫、寻衅滋事等。未成年人性发育的逐步成熟,引起其心理变化,表现出对异性的兴趣和性机能的好奇心及疑惑。一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者,在受到不健康内容刺激时,便控制不住其性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2.未成年人青春期成长中的心理变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心理成因有青春期心理特点、主客观心理矛盾、人格社会化缺陷等。青春期心理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违法犯罪。自我意识希望获得更多的自由,在无力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欲望时,心理上难免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以致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此外,未成年人人格社会化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强烈的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严重特征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多数情形,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发生的。
3.未成年人情绪的易激动性和外露性。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都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盲目性和冲动性特点,当自己的愤怒、恐怖、嫉妒和嫉恨等情绪达到极点的时候,就立即向引起其情绪的客体直接发泄或转向无关人士,例如激情犯罪中较为常见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大多是因一时冲动而引发。2015年2月,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陈某、于某某等9人聚众斗殴一案,因被告人张某某与谢某某在道路上无意发生身体碰撞,二人便以对方故意碰撞自己为由,发生激烈争吵,最后发展成双方随行人员进行斗殴,在法庭上,9名未成年被告人均流下悔恨的泪水。
(二)社会学—外因方面
1.不良家庭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家庭结构有缺陷、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气氛不和睦、家庭过于贫困、父母行为不良等不良的家庭影响,都很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畸形心理和人格缺陷,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14%的未成年人犯来自单亲、离异家庭,18%的未成年人犯为留守少年,60%的未成年人犯来自农村家庭。
图1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2.学校教育的缺失。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二个重要场所。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忽视或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很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从而使其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缺乏“免疫力”。同时,学校忽视心理健康教育,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思想品德教育中,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而更加严重。当他们不能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造成暴力性犯罪。此外,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3.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的泛滥,致使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着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并成为犯罪的直接诱因。未成年人正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模仿不健康的行为,久而久之,积恶习成恶性,终获违法犯罪恶果。据统计,未成年罪犯中,经常无节制上网的占到了46%。一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不惜以身试法,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4.不良交际群的影响。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他们相互观察、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然后经过犯罪学习,违法尝试,加速下滑,沦为犯罪团伙。我市未成年人盗油案件中,极大部分未成年人是因为交友不慎,被他人引诱、蛊惑、雇佣盗窃原油。
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与全社会形成合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实践中,高新区法院自2010年4月集中审理全市一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来,主要采取以下四个方面应对措施。
1.发挥审判职能,彰显人文关怀。把准“轻”字、突出“救”字、体现“暖”字,推行“圆桌式”审判,减少未成年人在庭审中受到的思想压力,让其在亲情式的庭审中真诚悔过。同时,在庭审中,将法律专门用语转换成通俗易懂的语言,将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解释清楚,使未成年被告人当庭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具体量刑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等各项因素,决定对其从轻或减轻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五年来,该院判处未成年人犯691人,其中判处缓刑251人,判处单处罚金138人,判处拘役39人,免予刑事处罚26人,轻刑率达65.7%。
2.坚持审教结合,构建帮教体系。庭审中以教育引导为重点,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把庭审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课堂。同时,坚持做好庭前、庭后“两个延伸”。多次赴省少年管教所,探望经高新区法院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对他们进行回访帮教,并为他们带去了励志书籍、笔记本等学习用品,送去温暖和关怀,使少年服刑人员充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法官的关爱和亲人的期盼。并积极主动将帮教失足青少年延伸到社区,同社区同志一起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对少年犯进行回访帮教,并帮助被判处非监禁刑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重返校园、重新工作,尽全力预防和减少其重新犯罪。
3.加强教育宣传,形成联动合力。将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隐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定期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为中小学生提供法律服务,并赠送法律知识宣传手册,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活动,净化未成年人成长大环境,与社会各界积极配合,走向社会,走进社区,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此外,定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发放宣传单17,000余份,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案例评析,以案说法等活动,宣传法律知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对遏制、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关爱犯罪未成年人成长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4.积极协调配合,构建配套机制。在市委政法委、大庆市法学会的重视支持下,在社会各界及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2014年5月,成立了大庆法学会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暨大庆市预防青少年犯罪协会,研究会依托于高新区法院开展活动,并授予高新区法院作为“大庆市法学会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积极推进预防青少年犯罪一体化建设,初步探索建立起了由区公、检、法、司、管教部门相互配合,侦查、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环环相扣,形成锁链的“政法一条龙”和与市工会、妇联、团委、教育局、宣传部门、就业安置等部门相互协调,落实帮教和解决就业、就读的“社会一条龙”的“两条龙”工作体系,形成接力帮教网,促使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全方位、多方面地顺利展开,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未成年人犯的安置和帮教起到促进作用。
经过调研发现,在审判实践和推进青少年犯罪一体化建设中,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1.法治理念和社会观念还需进一步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时把握还不够准确。在审判未成年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在暴力犯罪中不能准确地把握“宽”与“严”的尺度,会出现“过于重视后果而忽视未成年人主观上的心理幼稚性、是否过失及被害人是否谅解”等情节的情况,造成量刑存在偏差的问题。如被告人孙某故意杀人(未遂)、强制猥亵妇女一案,被告人孙某系高三年级学生,在对被害人李某实施猥亵时被被害人认出,出于害怕而持刀砍伤被害人,案发后其法定代理人高额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高新区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后被市中院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此外,缺乏一个让少年罪犯改过自新的大环境,部分未成年罪犯家人、亲属嫌弃他们,部分学校、单位歧视他们,使少年犯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家庭的温暖,再加之社会上闲杂人员的教唆,使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社会调查行使主体和权责义务仍不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高”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等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社工、大学教师、人民监督员等分别可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但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践中对此存在分歧意见,影响了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有的作用。在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进行社会调查的比例为30%,公诉机关社会调查不足10%,其余均为法院委托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延拖了审限,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长期羁押的不利后果。因此,相应制度亟待完善。
3.未真正形成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的配合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指导性文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公正、及时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现实中,高新区法院也借助“两会一基地”平台,积极推进青少年犯罪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但在实践中,因为具体如何操作,没有一套统一的规定,有时会出现在审理、改造、挽救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工作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
4.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工作做得还不到位。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制度彰显了刑法的人性化特征,其完善程度成为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虽然“两会一基地”发挥了积极的协调作用。但整体上来讲,当前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还不到位,制约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发展。有关各帮教主体之间如何配合、协作并没有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还存在大家“各自为政”的现象,缺乏必要充分的沟通合作,在执法标准上不能达成共识,未能形成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工作的合力,有时反而因协调不够、配合脱节而削弱帮教。此外,帮教理念相对滞后、手段单一,帮教工作不科学。在实践操作中往往是帮教工作无人承担,或者由非专业人员从事专业化的帮教工作。
5.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不好。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已经两年,但是相应的配套细则尚未出台,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居民户口档案通常会对一个人是否有犯罪记录有详细的记录,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势必会冲击我国传统的户籍和人事档案制度,应对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记载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改革。二是启动查询封存档案的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的目的就是消灭犯罪前科,使未成年犯罪不再受到社会歧视,而实践中,查询主体混乱造成了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的名存实亡。三是封存档案的范围有待进一步细化。共同犯罪形成的刑事档案涉及未成年犯与其他成年犯,在进行犯罪记录封存时的处理方式档案管理中尚无具体规定。
针对发现的问题,为更好地将未成年审判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推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全方位顺利展开,应着重做好以下司法应对。
1.进一步转变刑罚价值取向,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挽救感化。坚持以审判和庭审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利用审前送达、庭审、宣判等教育环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上,既要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限保障,又要体现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和期待,进一步转变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价值取向,对未成年犯罪人应重在“教育、感化、挽救”,而非惩罚。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强调法律的“教育性”,重视刑罚的“个别性”,以轻缓刑罚或多种非刑罚方法来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在考虑法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家庭背景、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是否初犯偶犯、是否预谋犯罪、是否认罪悔罪、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种情节,做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的判决。同时,应排除歧视和偏见,对他们释法说理,疏导劝诫,转化其思想,感化其感情,帮助他们找准人生的轨迹。
2.由专门机构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员作用。建议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服务机构,安排专门的社会调查员,负责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或者参照其他先进试点法院做法,对本市的未成年被告人,委托社工(社工事务所)进行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内容,应当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和人格评价,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作为参考,使社会调查发挥应有作用。
3.整合家庭和社会力量,形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合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坚持综合治理,发挥各方优势,逐步建立完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参与的工作制度。家庭要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严格管理,言传身教,给孩子潜移默化的良性熏陶。学校应切实加强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将思想品德教育贯穿始终,坚持法治教育的长期化、制度化、实效化。同时,要以“两会一基地”建设为契机,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好组织服务、执(司)法协议、理论调研、宣传策划、普法宣传教育、权益保障、法律援助、心理救助、社会帮扶、社区矫正等10个委员会的专项职能作用,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扎实推进预防青少年犯罪一体化建设,共同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4.完善未成年犯罪帮教制度,将心理评估纳入帮扶体系。建议侦查部门、起诉部门、审判部门分别设立专职帮教考察人员,负责个案跟进、协调、配合,最后整体流转到司法矫正部门。当务之急,是需要司法机关就各种帮教制度的衔接机制达成一致,如推动司法机关联动建立体系化的少年司法救助程序以及少年司法救助站、未成年人犯回归社会后专项技能培训机制等。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心理干预机制,未成年被告人心理评估矫正机制不应仅仅作为审判、量刑的一种参考,而应将未成年人心理矫正工作作为未成年帮教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应对所有未成年人案件建立“审判员预判——志愿者初判——心理咨询师面谈”的心理矫正程序,并纳入到庭前、庭后程序中,帮助解决失足青少年的心理问题。
5.深入开辟青少年法制教育第二课堂,实现普法与学校教育完整衔接。建议在常规普法活动中法律法规讲解、发放宣传手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拓宽普法形式。一是由有审判经验的少年法庭法官、民事法庭法官组成“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师团”,通过深入校园以案释法的宣讲形式,面对面让青少年学生接受更直观生动的司法和执法实践教育。二是法院与学校要形成长期普法对接关系,为学校提供未成年人保护及青少年犯罪预防等方面内容的法律服务。三是组织青少年通过观摩庭审、“法官”宣誓、模拟法庭等形式,吸引广大学生自觉参与到各类法制教育实践活动中来,教育和引导青少年学生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
(课题组成员:何文平 谢洪程 沈洪庆 沙继奎)
〔责任编辑:李敬晶〕
D926.22
A
1002-2341(2015)05-0119-08
2015-08-18
何文平(1963-),女,黑龙江黑河人,党组书记、院长,主要从事法院管理及案件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