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俊杰,王美娟
(南通大学,江苏 南通 226019)
大学章程文化:研究场域、语义结构与实践路向①
陆俊杰,王美娟
(南通大学,江苏 南通 226019)
大学章程文化的研究是一种经验性的叙述、整体性的审视和合理性的追问,暗含着认识、分析和解决大学章程现实问题的立场。大学章程文化是大学举办者、管理者、师生对于大学章程的意识形态以及章程规范、大学组织与设施等内容总概括,展现出法治型文化、权利型文化和开放型文化的典型特征,其结构包含着显性和隐性大学章程文化,不仅在制度、组织与机制层面散发着文化的光彩,而且深深地扎根于举办者、师生等章程主体的心理、意识、信仰与行为模式之中。在高等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大学章程文化需要实现向权利本位、个人本位、开放兼容以及混合型发展道路转向。
大学章程;文化;语义;结构;路向
大学章程作为大学治理的总纲,在现代大学法人内部制度体系中处于“根本法”地位。大学章程成为当下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成为目前高等教育学和教育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大学章程的重要性促使学者们将关注的视角投射到文学章程的各个方面。在文化的角度审视大学章程,能够丰富发展大学章程的理论体系,加快推进大学章程的中国实践进程。
在探讨我国大学章程及其文化时,不能简单地吸收大学制度文明的内容与表征,而要更多地关注着大学章程内在属性与外在环境以及大学章程运作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寻找其特有的立场与方法之意蕴。
(一)大学章程文化研究是一种经验性的叙述
文化是一个人类学意义上的术语,总是与人之“历时态”与“现时态”的活动密切相关,带有不可磨灭的人类实践的印迹,但终究处于自然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之中。这意味着,文化作为人类不可或缺的生存与发展的内容具有与人类主体性经验相一致的内在属性。因此,我们在探讨大学章程文化的时候,必然要认真回溯影响大学章程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以及政府、学校、师生的交往形式与内容,而这正是大学章程文化生长的经验土壤。换句话来说,研究大学章程文化就必须要将大学章程看作是人类社会主体交往活动的内容,视为人们开展高等教育实践的经验概括。无论从大学章程的历史脉象抑或其现实状态而言,它不是人们理想中应然的制度架构,而总是承载着过去或者现在人们的教育活动的经验。所以,我们研究大学章程文化,不过是认真地考察大学章程历史生长过程中大学教育与大学治理的过往经验,科学地审视影响大学章程原则和规则形成与产生效力的高等教
育管理活动事实。研究大学章程文化不能口无遮拦地卖弄似乎高深的所谓“哲学”理路,而应当较为周全和细致地把握大学章程的发展规律与影响,从而有效地了解章程的文化机理。
(二)大学章程文化研究是一种整体性的审视
大学章程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连接高等教育法与大学规章制度的纽带,从而形成内外衔接、和谐一致的大学运行规则体系”[1]。在这个规则体系中,大学章程并非孤立的,而与大学相关的其他社会制度、文化甚至经济与政治紧密相连。即使是大学章程本身,其内部组成要素之间、原则与规则之间、执行与遵守之间也均不是互相分离的,而是环环相扣、彼此影响。当下对于大学章程的研究,表现为政府重视、学校重视、学者重视,章程制定本身也是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2],但都集中于本体意义上的规范研究,学科视阈较为狭窄。对于大学章程的文化研究则不仅会从教育学、法学维度考察,还会运用历史学、文化学、心理学和哲学等学科的知识与方法,多角度、错层面地分析大学章程产生、发展与发挥功用的内在逻辑。这样不仅打破了某个单一学科研究的局限,而且也会使得大学章程的理论视阈更为宽广,在学科交叉中产生新的研究结论。此外,文化关系中的大学章程之研究,不再将视域固囿在其规则文本,而会把视角投射向影响其制订、实施的政府、大学、社会、师生等广阔的情境之中。大学章程外部多元因素研究必然会完善大学章程内在的结构与效力。而除了多学科、多角度研究以外,大学章程文化的整体性研究还存在于历史与现实的系统分析。只有把握了大学章程起源与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才能了解大学章程作为大学法治与自治总纲的制度意义,也才能掌握其内在逻辑与规律,而任何历史的理论总结只有在现实的大学章程文化土壤中才具有继承的必要。因此,历史与现实的系统文化分析,对大学章程的宏观整体把握不无裨益。对大学章程文化的研究不会只关注中国需要,必然会对国外大学章程的理论与实践及其文化孕育详加考察。中外大学章程文化的比较研究,在差异中寻找共生的文化力量有利于架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可以说,正是文化的视角,在多元学科的观照下,重视内外结构的一致,强化历史与现实的系统观照,尤其把握住了中外的差异比较,促使对大学章程的研究在内容与方法上实现整体平衡。这样,大学章程的文化研究将视阈放逐到不同学科之间、主客体之间、效力与实效之间、历史与现实之间、本土与全球之间,摆脱了文本主义与中心主义的固囿,进而扩展了视野,尤其是大数据时代为中国特色的大学章程建设提供足够而全面的理论土壤。
(三)大学章程文化研究是一种合理性的追问
大学章程文化的研究,不仅包含简单的大学章程制度意义上的理解及其制订、实施、遵守等实践环节的审视,而且包含对大学章程存在于发展是否合乎规律的把握,发掘其发挥生命力的内在与外在动力与影响因素。以文化的视角研究大学章程,在社会文化中审视大学章程,在文化与制度的互动关系中把握大学章程,目的就在于追寻大学章程的产生、发展、效力以及获取实效的内在根据。从显性文化的角度来说,大学章程的文化研究着力于大学章程的形式合理性研究,而隐性文化的角度说,则侧重于大学章程的价值合理性范畴。大学章程的文本、语言、结构、内在逻辑的技术与方法属于形式合理性的外在表征;权利义务安排、是否合乎社会规律和教育规律等则是实质合理性的突出表现。分析大学章程的文化合理性,解决的是什么样的大学章程才是符合高等教育和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在中国当下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选择最契合具有本土特色的基本模式与路径;从反面来说,研究大学章程文化,可以让我们了解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滞后的社会原因,充分掌握这个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新课题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步骤去化解矛盾,以使大学章程建设更为科学高效;而对于化解大学章程建设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冲突也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时至今日,制定大学章程的呼声高涨,根本原因在于当前高等教育改革趋于规范化、制度化,科学有效的章程被赋予较高期望[3],其建设的理论逻辑是我们必须明确的问题。
(一)涵义
对于文化而言,在不同的层面具有不同的理论阐释。“信息论者断言文化是信息的传播或保存系
统;结构论者则将文化区分为显结构和隐结构的关系;社会学者将文化看作是人们社会规范和行为方式的总和;文化学者认为文化就是生活”[4]。几乎所有的学科都以自在的立场去考察文化的理论内涵。笔者在本文中拟采用美国学者克鲁克洪关于文化的理解,即文化“指的是某个人类群体独特的生活方式,他们整套的‘生存式样’”[5]。人类生活特有的自然条件与生态环境为文化提供了物质基础,而人们在交往与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基于人的本性与自然环境进行了理性的行为选择,从而文化以一种内容与结构并存的式样展示在社会之中。依照这种广义的理论,大学章程文化被认为是大学组织及其成员存在与发展的系统文化式样,是大学举办者、管理者和师生对于大学章程的意识形态以及与此协调一致的大学章程规范、大学组织及大学的设施等内容总概括。另外,很多学者基于文化的狭义理解,认为文化仅仅是社会意识的观念形态,笔者对此不甚赞同,因为大学章程作为制度形式展现的本身便是一种文化的存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涵盖了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但延续前述文化的语境设定,“对文化作分析必然既包括显露方面的分析也包括隐含方面的分析[6]。”文字与事实层面的属于显性文化,而存在于人们意识深处的则是隐性文化。大学章程文化也可以分为显性文化和隐性文化两大类。前者包含着人们用感觉器官和意识所能感受到的大学章程的原则与规则体系、大学章程的制度体系、大学章程实施的组织及其物质载体;后者则囊括了社会成员、大学举办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大学内部的教师和学生对于大学章程以及大学章程实施后引发的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等所持有的心理、理念与信仰,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便是关于大学章程的知、情、意、行的总和。大学章程文化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与持续性主要来源于隐性章程文化。而在大学章程建设进程中,难点就在于隐性文化,因为这关系到大学章程能否制订得良好,同时又能够活得规范对象的普遍遵守与认同,否则即使已经具有制度形式,但是依然无法得到遵从。
(二)特征
1.大学章程文化是法治型文化
大学章程文化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在市场发展与理性文化的基础上产生,对高等学校教育关系主体权利确认及权力制约,显示出大学章程独有的法治品格魅力。大学章程之所以能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大学治理的总纲,就是因为大学章程具有独特的法治意蕴。换言之,法制观念与章程文化是大学章程实施的思想渊源[7]。大学章程文化的法治特征主要呈现在以下四个层面:一是大学章程文化强调制度至上,大学章程居于大学“根本法”地位,大学的一切治理活动必须按照大学章程开展。举办者、管理者、遵守着必须将其作为调整学校内部治理的主要规范。制定大学内部规则,其形式与内容不能与大学章程相冲突,否则无效;管理者实施大学内部管理行为,也必须依照大学章程的具体规定的原则与程序,否则一旦侵犯师生的权益,在诉讼中会受到否定性的评价。总之,大学章程文化就是依照章程为核心的治理,强调章程及其衍生规则的权威主义,否定人的恣意管理行为,确保大学治理在法治化轨道上前行。二是大学章程强调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者、教师一切教学科研与管理行为的权力来源于大学章程,依照章程而治。这里的文化强调的是“有限管理”,将权力放置在章程的规范牢笼里,其分配、取得和行使必须限于规范和制度,才能防止滥用。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上,大学章程文化主张权力必须行使而有度(章程及其制度范围内),防止侵犯他人权利。三是大学章程建立在尊重和保障学术自由的基础上,建立在平等地保障教师教学科研与学生学习权利的基础上。大学章程文化的核心在于权利文化,而其中对于民主、自由、平等价值的诉求促进师生正当利益的正常实现。四是大学章程文化强调大学章程及其配套制度的稳定性,使得大学章程的调整对象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按照章程办事,使得大学的治理活动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2.大学章程文化是权利型文化
从大学章程滥觞伊始,就是在权利文化的氛围中发展的。大学章程始终是大学组织活动的“法律”,始终维护与保障着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大学章程与高等教育法律、大学内部规则以及教学科研等实施办法相比其权利意蕴更为浓厚,主要体现在,大学章程能够突出地体现大学举办者通过契约举办大学的自由的权利意志,反映了举办者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充分运用自我的意识参与教育活动的能力与资格。大学章程的内容除去部分大学设置的基本问题外,大多数是关于举办者、教师与学生权利的规定。也就是说,大学章程在实践过程中创设的大学内部各种教育关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管理者、教学者、学习者提供了自主、自觉、自为与自律的范围和程序,从本质意义上来说,就是弘扬了他们的独立地位和人格,彰显了现代意义上的人的主体性。而且大学章程保障的不是个别人的权利,与中国传统文化当中个人专制主义的取向不一样,因此更加具有现代意义。应当说,大学章程文化同时也反映出了大学应该有的价值文化取向。
3.大学章程文化是开放型文化
开放与封闭相对应,代表的是事物与外在世界畅通以及事物内在发展的功能。文化从交往的角度而言有封闭性与开放性两种形式。大学章程文化“拥有某种特殊的组织(机制)的事物(体系)对外能够交流和联系,对内能够自我更新进而取得不断发展的一种机能”[8]。这种技能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变迁中不断积淀、更新与发展,从而屹立于历史洪流之中,为高等教育尤其是大学的发展提供文化机制与动力。大学章程的起点——特许状中只是简单的师生权利,但是从文化意义上来说,发展到牛津、剑桥大学的章程,尤其到现代的各个大学的章程,已然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庞大而多层次的规范体系。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可以吸纳优秀章程的成果,这也表明了西方大学章程具有的普遍规范意义和价值意义上的开放性,因而在世界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中具有优势地位。应当说,大学章程还有一个促使其不断开放的内在动力是大学组织的特殊性。大学是一个开展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为主的社会组织,它本身对于科学真理的追寻、学术自由的选择,都是不断地在师生开展学术活动与科技创新中求变求新,也必然要求大学章程作为制度形式满足这些愿望和要求,因而促使着大学章程始终以开放的姿态面对科学、面对真理、面对未来。
研究大学章程文化不能局限于内涵与特征的描述,需要进一步深化与具体化到其内在的要素与结构。文化学上,大学内在结构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较多分类方式。以已设定的大学章程文化的基本概念,笔者参照克鲁克洪关于文化的分类[9],将大学章程结构分为显性大学章程文化(外显的表层结构)和隐性大学章程文化(内隐的深层结构),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发挥效用。
(一)显性大学章程文化
大学章程文化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大学章程,没有大学章程就没有其文化。大学章程制度与规范形态是大学章程文化最直接的表现形态,在大学章程文化中处于最表层。人们对于大学章程的认识、情感、意识与信仰立基于大学章程的文本中的规范以及所规范调整各类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形态。进而,又可以深化为规范文化与制度文化两个层次。在规范层面,大学章程明晰了大学举办人、管理人、教师与学生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确认了学校内部学术、行政与其他权力的关系,规定了学校内部的组织形式和各类基本活动与行为的条件与程序。概括地说,它完成了高等教育法律与大学运行的内在规则的契合,实现了人们关于大学治理的意识形态的规范外化,表现出了不同大学举办者的差异化的价值追求。就形式意义而言,大学章程的规范是文本记载的权利义务观念;实质上,大学章程规范则是大学举办、管理和参与主体追求大学自主、学术自由、社会服务的价值追求。这种文化层面与单独个体的意识有很大差别,更多地显现人们对于权利的共同要求与确证。考察大学章程的发展史可以看出,大学章程从“特许状”演变到现今,其规范也经历了从初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个别到普遍、从粗糙到精致的进程,规范包括原则与规则。大学章程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对于大学治理自由、平等等价值目标的凝聚,引导及约束着大学章程规则的制订与实现,也成为大学治理者治理大学的主要道德约束与价值理性。基于大学章程文本或者规范意义上的考量,我们发现这些原则以及规则均与大学教育与管理活动以及大学教育规律紧密契合,并且具有能被人直接感受的特点。
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内部规范体系的“根本法”具有文化的顶层意蕴,大学章程的组织与实施机制则是其显性文化的另外一个层面。相对于制度的文化状态,组织与机制文化则是大学章程实施与实
效的过程性文化,与大学的机构性质、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基本设施以及办学特色等紧密相关。大学属于公办还是民办将会较大程度上决定其在法律框架内的办学自主权,尤其是大学内部治理活动的及运行将呈现出较为不同的文化影像,民办大学的章程文化更具自立特征。而大学内部的组织机构的设置体现了该大学的内部治理水平,不同的高校依照不同的治理逻辑进行内部权力范围的设立,并在大学原有传统经验基础上结合管理和实践需要进行的整合与调整,体现着内部的分工,从而具有典型意义的本校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印迹,也表明了大学章程的价值追求与理念取向,代表大学章程文化的发展程度。中西方大学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管理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其实就是中西历史文化的反应和表现,也是中西教育制度与机制差异在大学内部的呈现[10]。从制度的实施维度而言,即使内部机构的名称相同,职能范围也不一定一致,而且大学内部事务的决策部门、范围与流程也不尽相同。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学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以及运行机制也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对大学治理提出新的要求,也必然影响章程文化的形成与积淀,从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不同形式的大学章程文化。大学章程制定实施组织与机制层面的文化,无论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行还是内在决策与管理机制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实践意义,决定或影响着大学章程的实施效果和实现程度,能够广泛地为大家所感知和熟悉,具有明显的显性因素。
(二)隐性大学章程文化
除了以制度、文本和机构及机制形式呈现的章程文化,还有一种内隐在举办者、管理者和师生意识和心理层面的文化,那就是作为大学章程制订与实施的深层文化,即隐性大学章程文化。隐性大学章程文化,在大学章程的发展中具有文化地基的意蕴,决定着大学章程的生命。我国学者大多将隐性文化作为文化结构层次中最重要的内容,有以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作为其内在逻辑结构,还有以心理、意识和信仰作为内在层次。笔者以为,隐性大学章程文化内含着人们对于大学章程的观念形态和行为模式。大学章程文化的深层结构始终脱离不了社会主体——人,具有显著的文化特征与成熟的理性认识。
大学章程文化的观念形态,是举办者、师生、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社会一般主体对于大学章程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感知、情感、信仰的总和。对于大学章程,人们往往最直接的心理活动是经验性的感知与理论性的认识。对于举办者来说,大学章程制订及实施能否实现办好大学的目标、能否有效理顺大学内部治理关系、能否顺利开展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活动等,是最直接的感性认识。对于遵守者而言,大学章程能否实现善治目标、能否保障自身的利益、能否帮助解决内部纠纷等则是更为直观和常识的内心表达。而相对于这些主题,管理者、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大学章程的研究者则更加关注大学章程本身的内在概念、基本原理、教育规律和价值取向等层面,相对深刻而完整。而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体量的大学,将举办者和本校传承与积淀下来的关于举办大学、治理大学、服务社会的思想和观念积累并固化在人们心中的价值凝聚,形成了较为稳固的大学章程文化情感和意志,形成了大学章程文化的稳定心理形态。虽然随着社会的变迁和高等教育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会发生变化,但是受大学章程的制度与机制的制约,人们的章程文化心理依然是稳固和独立的。正向意义上,大学章程文化中的情感因素可以是对大学章程实施的支持与拥护,而负向层面,则表现为反对与拒绝。但不论如何,均是社会、群体以及个体内心对大学章程理性或非理性的稳定的体验与情感。一旦人们对于大学章程形成系统化、理性化和科学化的认知后,便会对章程产生信仰,因而形成大学章程的价值观,以此支配人们的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在当下中国,由于缺乏对于大学章程的感性认识与理性积淀,所以大学章程观念形态文化相对滞后,无法为科学制订和实施大学章程提供精神动力与价值指导。
基于大学章程的行为模式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大学章程已经规定的大学举办者、管理者和师生应当遵循的文本意义上的行为原则与规则,属于应然状态的行为规范和模式,呈现在文化意义上是特定预设情境中的人们行为应该行动的指南;另外一种则是实然指向的,是现实生活中大学开展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过程中,人们实际进行着的行为的方式与内容,是人们以行为书写着的章程文化。实然与
应然的行为之间可能是协同一致的,也可能是不协调甚至是背离的。比较文本上的章程和实施中的章程,在行为模式上不可能永远都是一致协调的,因此,大学章程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存在互相促进,这是大学章程隐性文化延续的内在动力。
大学章程要具有生命力,不仅是文本意义上的现代化,还应当在文化上具有现代化的因子,以期不断延续和发展。受传统的体制与文化的影响,我国大学章程文化呈现出滞后、传统与呆板的格调,相对落后于西方大学的章程及其文化。在当下社会改革与制度变迁的历史洪流中,在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大学章程作为制度性范畴也需要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实现现代化,大学章程应当首当其冲地站在现代化前列,尽力实现章程文化的现代转型。当然,纯粹理论上的解析具有一定的理想性,中国特色大学章程文化的建设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需要漫长的历史过程和经验积累。笔者以为,我国大学章程文化的现代化路向应当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义务性大学章程文化转向权利型大学章程文化,以保障师生权利实现为主要价值目标;二是从国家或政府本位主义大学章程文化转向个人或群体本位主义大学章程文化,削弱大学章程行政文化的主导地位;三是由封闭性的大学章程文化转向开放型的大学章程文化,实现大学治理理想、制度、观念与行为的国际化;四是从纯粹建构型大学章程文化转向建构与变迁理性混合型大学章程文化现代化道路。当我们在制度、观念与行为上实现了科学转型,那么离大学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也不会遥远了。
[1]金家新,易连云.论组织文化视域下的大学章程建设[J].中国高教研究,2011,(2):13.
[2]马陆亭.大学章程建设的“冷”与“热”[J].现代教育管理,2013,(9):1-5.
[3]谭胜.我国高校章程建设的逻辑起点及其当前困境[J].现代教育管理,2013,(9):11-15.
[4]刘作翔.法律文化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3.
[5][6][9][美]克莱德·克鲁克洪.文化与个人[M].何维凌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4、8、11.
[7]陈檄,陆俊杰.大学章程实施的三个维度[J].现代教育管理,2013,(9):6-10.
[8]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204.
[10]刘文娟.加州大学章程的“思想”给我国公立大学的启示[J].辽宁教育研究,2007,(7):102.
(责任编辑:于 翔;责任校对:李作章)
The Culture of University Statues:the Field of Research,Semantic Structure and Practice Path
LU Junjie,WANG Meijuan
(Nantong University,Nantong Jiangsu 226019)
The research on the culture of university statues is not only an empirical and integral description but a rational inquiry,which implies the position of cognizing,analyzing and resolving the realistic issues of university statues. The culture of university statues is the summarization of the ideology of sponsors,administrators,teachers and students and the organization,facilities meanwhile. It reveals the typical features of legal culture,right culture and open culture. The culture of university statues contains express and implied culture that gives off the splendor in the system,organization and mechanism. It entrenches itself in the mentality,consciousness,models of behavior of the subject of university statues. During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of the higher education,the culture of university statues should take the right standard, individual-based,open and compatible hybrid development path.
university statues;culture;semantic;structure;path
G640
A
1674-5485(2015)01-0057-0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高校内部规范的法理研究”(12YJC880068);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法哲学视阈大学校内规则的理论逻辑及其实践机理研究”(2013SJB820017);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课题“高校规章的生成逻辑与实践机制”(C-c/2013/01/005);南通市2013年社科基金课题“南通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战略与路径选择研究”(2013CNT004);南通市法学会研究课题“网络舆情法律应对机制研究”(TFH2014B09);江苏省教育厅2012年高校“青蓝工程”资助项目。
陆俊杰(1977–),男,江苏海门人,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教育法学、大学章程研究;王美娟(1990–),女,江苏泰兴人,南通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大学章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