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锋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
法治社会视域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探索
华 锋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
近年来,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虽然快速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但是仍然不能够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为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契机。当前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然存在低层次法律人才偏多、高端法律人才偏少,重理论灌输、轻实践锻炼等问题,文章从培养目标不明确、培养模式单一、培养方法简单等方面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从明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跨专业综合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共享教学资源、加强实践教学等方面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探索。
法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法制建设的任务仍然任重而道远。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精神,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将面临重大变革。如何借此契机,培养出符合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是值得我们每一位法律教育者思考的问题。
(一)普通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度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以及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在逐年扩大招生,作为在高等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法学专业,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高等教育普及化环节中的重要专业。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是292所,到2008年年底,发展到630所,同比增长了157.5%。截至2012年底,我国以各种形式开展法学教育的单位达到了上千所,法学教育已覆盖全国各地;在校法学本科生达50万余人,每年毕业生数量有十万之多[1]。
但是,法学专业的迅速增设使其准入门槛降低,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师资力量难以把控,生源质量参差不齐,培养出来的学生自然也就会面临很多现实问题。《2013 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中排名第一,法学专业被多家就业统计机构评选为“红牌专业”。法学高等教育逐渐趋向大众化,创造了法学专业的繁荣,但随着近似盲目的扩张,法学毕业生数量骤增,社会对其吸收速度远远落后于“生产”速度。这些说明法学教育正承受着不可承受之痛。
(二)综合性高端法律人才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区域、跨方向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需要运用法律进行处理的事务也逐渐增多,但无论是公检法等机关还是企业,需要的绝不是“单一化”的法律人才,而是缺少综合性高端法律人才。综合性高端法律人才即指具有“法律+英语”、“法律+理工”、“法律+经济”等复合型技能的法律人才。
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市场存在的矛盾是高端法律人才稀缺和市场需求量大之间的矛盾。这个需求缺口仍将会持续扩大,能够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法律人才严重不足。现有法律人才所具备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与国家和人民日益提高的社会公正企盼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而这个现实情况正是当代大学法学院在培养法律人才中所必须面对的。在律师领域,目前我国约有26万名律师,但是只有20%左右的人能从事高端的法律业务,律师之间收入也呈现出两极分化之势,低端律师年收入仅有5万元,最高端的律师年收入可以达到5000万元。在公检法系统中,能够参与国际谈判、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是非常短缺的,能够高质量、快速地断案、审理案件的高层次人才也比较短缺,供不应求。这些实际情况都十分鲜明地表明,中国的高端法律人才匮乏,难以满足市场需要。
(三)重视理论教学,学生实践能力较弱
法学是一门社会化、实践性的学科,学生所学知识最终都需要运用到实践当中,依靠实践来不断检验与完善。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给出专业化的建议,而很多现实问题是复杂的、多变的、具有不可预测性的,通常不能只用理论知识进行解决,还要根据生活经验、判例等进行分析,否则难以给出具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因此,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应当具备良好的实践能力,在阅读理解、询问技巧、倾听交流、思考分析、应用写作等方面具有高水准[2]。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不断完善,民主法制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的法律人才教育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法律教育类型具有多样化特点,包括教育方式多样化和学历层次的多样化,形成了以本科教育为中心,专科、硕士、博士教育共同发展的教育层次结构。但是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却有一个通病:只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轻视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法学教育通常只在课堂上进行,教师们往往只给学生讲授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学术研究观点,并不进行实务拓展,比如实际案例分析、司法判例解读,更不要说让学生亲自参与到实际审判、案件分析当中了。即使有些院校开展此项教学活动,也往往流于形式,不受重视。这一教学问题直接导致了学生毕业之后难以尽快投入到实际工作之中,书本学习的知识不能很好地与实际相结合。这也是一些企业、单位不愿意招收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重要原因。
(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培养目标设定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所培养出人才的优劣。培养目标是教育思想的核心,也是教育教学的基础和依据。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着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而培养模式是高等教育发展方向和培养目标的具体体现。
受苏联法学教育的影响,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专门人才”或者“高级专门人才”,即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这种培养目标满足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健全法制建设的要求,使我国在根本上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样的培养目标定位,在我国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之前是比较准确的。
但是,随着当前法学教育的多样化,这一培养目标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法律人才被分为学术型法律人才和实务型法律人才。学术型法律人才一般在本科毕业后还需要继续接受研究生阶段的培养,专攻某一法学领域,成为“专才”。而实务型法律人才一般毕业之后直接参加工作。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多才”比“专才”更受欢迎,懂法律、会外语还能了解工科技术的法律人才成为社会的最大需求。但是我们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忽略了这部分的需求,使得现今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两极分化严重[3]。
(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单一
长期以来,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理论水平的影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工作仍然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目前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基本上采用“专才教育”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立统一的教学目标,发布指定教材,实行同样的教学计划和评价体系。这种模式造成全国各大高校,无论是本科与专科、综合性院校与政法类院校,都以培养牢固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法律人才为目标,造就了一群具有同样知识的法律人,忽视了因材施教,没有根据学生个体的兴趣、爱好进行课程设置。在这种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显然不能满足当代高速发展的社会需求。
目前有些院校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逐步推动多样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但受现实情况所困,难以大刀阔斧进行改革。由于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就业,法学专业本科生多选择继续考研深造。因此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多以学术型为主,在法学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中也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即使开设有实务型课程,也往往流于形式,没有专门的教育培养体系,最终不了了之。这种“法律工匠”式的培养模式,显然不能满足学生个体的要求和公检法机关、企业的需求。
(三)法律人才培养方法相对简单
我国现行的法学高等教育中,囿于实际的师资和教学管理模式,教师准入制度不够完善,法学专业学生起点较低,教学规模较大。同时,受我国两千多年的教育思想的深深影响,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教学方法很大程度上仍采用知识灌输型和理论填充型,即教师在上面系统地讲解法律知识,学生在下面倾听、思考的模式。毋庸置疑,这种培养方法能够让法学本科生牢牢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为成为“研究学者”、“公务人员”打下坚实的基础。但实践证明,这种培养模式只是一个理想化的模式,实施过程中会有较大的偏差。比如,“填鸭式”教学方法让学生感到乏味,逐渐失去对法律的兴趣;教师与学生缺乏沟通;忽视实践教学,学生难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导致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不深入。
考核制度也过于陈旧单调。考核时间死板,通常只是在期中或者期末进行一次性考核,学生日常学习情况不能融入到最终考核成绩;考核方法多采用论文、试卷形式,忽略了法律人才的实践重要性,考试的导向直接影响学生日常学习的方向。当前的法学高等教育培养方法在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能力训练上存在着缺陷,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较弱,不能很好地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4]。
(一)修订完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
概括地说,卓越法律人才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法治精神、丰富的法学知识、充足的法治实践、法律的国际化背景。也就是他们应是“应用型、国际型、创新型”的高端人才。目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是中专业设置的趋同性,二是人才培养的同质性。因此,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结合卓越法律人才的特征,根据自身的办学特色和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确定好有自己特色的培养目标。
法律是一门特殊学科,既需要进行理论研究,也需要实践探索。法学学科不仅需要理论研究者和知识创造者,即学术型法律人才,还需要理论贯彻实施者,即实务型法律人才。而对于各类法律人才需求的多少,则需要结合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水平作出判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继续深入的今天,高端实务型法律人才急需。因此,我们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当倾向于此类人才的培养。培养目标分为教育部总体指导目标和院校指导目标。总体目标应设置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培养多语种、经济化、技术类的法律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社会的需要;各院校目标应当结合当地特色、实际发展水平以及地区需要制定,培养一批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地方法制建设的法律人才。
(二)加强跨专业综合性对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
21世纪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也是个社会发展综合化的时代。很多工作看似单一,其实都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两个学科以上的知识的融会贯通。有些领域则直接把其规则上升到法律层面,比如建筑领域有《建筑法》,互联网领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虽然这些领域本身并不属于法律领域,但由于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而形成了自成体系的独立法律部门。对于此类法律问题,一般的法律工作者难以解决,因此要求从事此方面工作的法律人既要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又要了解该行业的基本状况,熟悉该行业特有的法律法规。对于跨国案件,如果不懂对方国家语言,即使是一个有丰富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也无力解决;相反,一个既懂法律又会外国语言的人才,则能够非常容易地弄清法律事实,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法。
可以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各行业的相互融合,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深入,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也在提高,具有其他专业经历的法律人才将会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欢迎。因此,我们的法律教育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培养政策和培养计划,设置一定的选修课程,培养一批具有多方面知识背景,跨专业、跨方向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尤其是“法律+外语”、“法律+工科”、“法律+经济”等综合学科的法律人,同时,制定合理的评价体系,以鼓励学生自主向这方面发展[5]。
(三)优化教学资源,改革教学模式,加强实践教学
众所周知,教师和教学基础设施是一个高校教育的核心。如果想尽快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必须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一套合理的教学方法、一系列高标准的教学设施。但是由于受各高校资金、人才等多方面的限制,优秀的教学资源往往分散于各个学校,因此,为了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全面提升法律人才的水平,各院校应加强合作,协同创新,优化配置教师资源,共享好的教师、好的教学方法和卓越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共同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尽力[6]。
法律教育不仅仅要重视理论教学研究,更要注重实践教学。当前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严重脱节,学生学到的理论知识难以在实践中进行深化理解,在实践中又难以将理论知识进行运用。这就造成了恶性循环,不利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必须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首先要对实践课程进行规划并设定相应的学分,通过顶层设计,提高教师和学生对于法律实践的重视程度,从而提高实践能力。可以开设法院旁听、模拟法庭审判、法律援助和律师事务所、公检法机关实习等实践课程。其次要设置专业教师进行指导,不能放任不管,也可以与校外律师事务所、公检法机关合作,邀请专家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最后,要把课堂与实践相结合,将理论知识与实务工作融会贯通,以求达到“1+1>2”的效果[7]。
[1]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J].河北法学,2011(12):63.
[2]朱志峰.由“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看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变革[J]. 社会科学研究,2013(6):52.
[3]王利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47.
[4]申天恩.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模式的革新与对策建议[J].高校教育管理,2014(7):36.
[5]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49.
[6]易卫中,黄素梅.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3(12):57.
[7]叶明 ,吴太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刍议[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12(3):40.
【责任编辑 张 萌】
The Exploration of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 Training Mod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HUA Feng
(School of law,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Xinxiang 453007,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of law has obvious results. Though our country has trained a large quantities of legal talents, it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the socialist law modernization and the dema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implementation of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 education program provides a new opportunit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education and legal talents training. There still exists some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training mode where are the low levels of legal talent bullish and fewer high-end legal talents, who pay attention to theory infusion but pay little attention to the practice exercise. The paper analyzes the unclear training target, single cultivation mode, simple method and other aspects, so we should make clear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training target, strengthen the comprehensive excellence across legal talent training and collaborate teaching resources, in order to create a mode of strengthening the practice teaching of remarkable legal talent cultivation model.
the rule of law;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 training mode
2014-12-16
2014年河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基金项目(37122)
华锋(1981—),男,河南南阳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G642
A
2095-7726(2015)05-00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