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
张伟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北京100088)
摘要:“人权”和“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代名词。人权和法治已逐渐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随着中国的不断强盛,对人权和法治认识的不断演进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权和法治逐渐开始呈现同步、协调的发展趋势。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价值。中国已经是世界舞台上不可或缺的大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中国必须扛起人权旗帜。人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面对未来,我国还需要继续健全人权保障体系,诸如完善人权法律制度,考虑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协助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促进和保障人权,有组织地开展全方位的人权和法治教育。
关键词:人权;法治;民主;国家人权机构
人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除了被国际法所承认之外,也为各国宪法、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认可。在遭受了两次惨绝人寰的世界大战之后,各国人民下定决心根除战争祸害。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的国际文书——《世界人权宣言》,唤起世界人民对人权的追求。该文件系统地吸收了各国文化传统和法律的精华,为每一个联合国成员国划定了一系列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红线标准。随后,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联合国开始以国际人权条约的形式建立起一个全面的国际人权法体系,受其保护的权利涵盖了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公民权利等各个领域,其中既包括反对种族灭绝、奴隶制、囚犯待遇、酷刑、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等方面的内容,又关乎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人、移徙工人、难民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但是,这些文件并没有给“人权”一个确切的法律定义,“人权”只是被描述为“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国籍、住所、性别、民族或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其它身份地位。我们都平等地且不受歧视地享有我们的人权。这些人权相互关联、相互依赖且不可分割”[1]。
《世界人权宣言》中也首次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序言第三段中规定,“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保护。”联合国认为,“法治”指的是这样一个治理原则:所有人、机构和实体,无论属于公营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包括国家本身,都对公开发布、平等实施和独立裁断,并与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保持一致的法律负责。这个概念还要求采取措施来保证遵守以下原则: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法律负责、公正适用法律、三权分立、参与性决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序和法律透明[2]。其主要特征是,利用法律限制和控制权力的使用,以保障自由。更确切地说,法治是指适用合法性原则和宪法规定;政府权力分立;承认并保障个人自由及公民、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司法不受政治权力制约;对政府机构行使权力加以控制,保证享有基本自由和人权的体制,以及采取保护公民免受行政行为之害等补救措施[3]。
综观法治与人权,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是确保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的重要手段;而人权是法治进程中的依据和根本目标,贯穿于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之中,二者紧密相连。正如徐显明教授所分析的那样,法治的目的在于创建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且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从而创建一个以人权为核心的法治社会[4]。法治的历史,也是人权的历史[5]。
历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都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但是在人权的认识问题上,却经历了从模糊认识到正式承认人权普遍性的过程。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突破了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后,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从党的大政方针到国家宪法,从立法到司法,从中央政府的《人权白皮书》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尊重和保障人权都被作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主要价值追求和导向。
在20世纪90年代初国际国内形势风云变幻的重大历史关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审时度势,对内提出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政治主张[6];对外则采取措施积极应对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指责。1991年,中央政府发布了首个《中国人权白皮书》,向国内外介绍中国人权各方面发展状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彰显了我国对发展人权的积极态度。至今,我国已经发布了12个这样的《白皮书》。这些《白皮书》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对人权的错误认识,将人权从一个简单的政治理念提升为一个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标准和价值观。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人权”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中,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党的十六大之后不久,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7]。在此思想的指引下,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的执政理念上升为国家的宪法规范[8]。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根据联合国相关人权条约的规定,对总则以外的其余章节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如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价值观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从而保障了顶层设计的法律制度顺应人权发展的需要和要求。
不仅如此,2006年3月,“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第一次被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权建设进入了社会发展的主流。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护”被列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之一。至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核心价值观。我国的人权事业开始呈现出高标准、精细化发展的趋势。
2013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改革目标,决定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等进行顶层设计。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进一步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这些主张表明,中国共产党敏锐地顺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在对人权制度进行顶层设计的同时,对人权的司法救济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自2004年“人权入宪”以来,人权的价值理念推动了我国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价值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全面指导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引导着司法的基本功能从过去单纯的无产阶级专政转向“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法治保障日益成熟,中国社会的人权意识在不断提高,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
新中国真正进入法治建设新时期始于第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是我国法治道路上的一次重大转折[9]。在这次大会上,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科学地总结了建国以来法制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的主张[10]。此后,党的十二、十三和十四大报告都在精神文明建设部分论述了法制建设方面的工作。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精神文明中独立出来,专门罗列一个“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制建设”的章节予以阐述,表明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和法制(法治)建设更加重视,法治的地位和作用获得了空前的提升[11]。党的十五大报告还第一次提出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目标[12]。这实质上是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超越了建国初期确立的“法律服务政策、依赖于政策”的法制建设原则,实现了从依靠政策到真正依靠法律的转变[13]。该报告中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述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共识和重大理论主张[14]。在此基础上,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5]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16]。
进入新世纪之后,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向深层次发展的目标[17]。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的核心被确立为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截止到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这些法律涵盖了社会关系各个方面,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法律制度逐渐完备,并不意味着法治时代就必然到来。制度是死的,执行制度的人可以“灵活地”运用这些制度,制度可能被用于以权谋私,损人利己。胡锦涛同志在2012年11月8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论及政治体制改革时,引人注目地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又专门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次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些号召的提出目的就在于提醒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要推行法治,就必须首先提高和加强个人对法治的理解和尊重,培养法治的理念和文化。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讲话鲜明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思想[18]。这样的政治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需要,得到了广泛的社会支持,为改革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各个方面做出了具体部署,展现出系统推进,重点突破的态势。所有这些任务的落脚点就在于确保国家政权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从而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经过几十年不断的探索和发展,中国已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寻求到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明确了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建设法治中国将逐渐由“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变,“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法治国家的出发点和目标就是在于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12]。
纵观人权和法治在中国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二者处于割裂状态,人权甚至被长期冠以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帽子而束之高阁。从党的十五大以来,社会主义人权和法治开始反复同时出现在党中央的文件当中。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之后,社会主义人权和法治实现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首次团聚。人权和法治不是任何意识形态国家的专利,而是全世界人民共同享有的历史财富。作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以负责任大国的姿态,继承、发扬这些人类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制度文明,将人权和法治确立为内政和外交政策的基石。
目前,我国人权发展和法治建设正处在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机遇期。我国虽然在近几十年的前进中取得了不少成效,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还有很多。要想一一解决这些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针对这些挑战,从根本出发,从实际考量,探究对策及方法,对于完善人权和法治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遇到的挑战既提出了不少应对措施,同时也留下了一些需要群策群力的课题。
(一)“有法可依”仍是人权和法治建设的重点
人权首先依靠主权国家通过立法加以保障。一国人权享有和实现的程度取决于该国立法对人权的保障程度[19]。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中国已经批准或加入的26项国际人权公约等为补充,涉及人权保护大多数方面和领域的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对人权保障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是,由于公权力至上的国家主义政治传统根深蒂固,以及受到人权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一些领域仍旧存在法律空白现象,我国的人权立法工作在理念以及规范层面上仍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19]51。比如,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缺少相关配套的法律,使得这些权利处于空挂“状态”,从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20]。这些不足和空白给行政和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致使一些社会矛盾持续不断地出现,却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此外,过去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范如若存在违背人权和法治精神的地方,也需要及时予以清理。因此,不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的角度来看,在人权领域,“有法可依”的法治建设任务还远远没有完成,这仍然是人权和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
(二)创新人权保障机制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中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人权保护法律体系,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非政府组织各司其职,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保障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权利和自由的职能。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机构都不具有专门保护人权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存在机构多重化、职能分散性和保障的或然性等缺陷。因此,对于正处在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的中国来讲,迫切需要设立一个国家机关,能够与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紧密配合,从总体上统筹和规划国内人权事业的发展,在中央层面编织一个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安全网,从宏观上及时处理和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
联合国宪章机制和条约机制也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建议中国依照“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21]。这些建议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是联合国和其他成员国考量和评价中国人权状况的一个刻度尺,其潜在的政治意义不容忽视。截止到2014年1月,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有105个遍及五大洲的相关机构获得了联合国的认证[22]。此外,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也提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对此,国内学术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可以考虑依照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可的“巴黎原则”,依法设立一个负有促进和保护人权任务的独立的机关[23],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搭建起救济公民权利的便捷渠道。
在中国如何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才能更加有效地促进人权和法治发展呢?首先,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过程对于保障机构的合法性和成功运转尤其重要,因此,机构的筹建工作由中央政府的权威机构负责牵头领导,其整个过程是透明和公开的,并且广泛地吸收非政府组织成员、律师、教育工作者、学者、政府官员、法官、人民代表、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与和协商。其次,依宪法设立,为国家人权机构提供最高的法律保障。可以考虑采取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宪法中规定设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人权机构,然后再制定单行法律,就有关机构成立的各项事宜做出具体的规定。再者,尽可能扩大受保护人权的范围。赋予国家人权机构尽可能广泛的职权,例如国家人权机构能够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为人大和政府提供立法和政策咨询;依法开展社会调查;接受个人或群体申诉等。另外,还要重视对国家人权机构人事、财务等独立性的保障,确保国家人权机构独立地履行其法律赋予的各项工作职权,在职权范围内,不受制于政府、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21]132-134。
(三)开展有关人权和法治的公民教育
如果说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人权保障机制的创新从宏观层面上为社会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的话,那么在微观层面上,如何提高每一个人的素质和权利意识,如何将诸如和平、不歧视、平等、公正、非暴力、容忍和对人格尊严的尊重等人权基本价值观落实在每个人的行为中,使其慢慢变成一种社会自觉,就是教育需要完成的使命了。
“教育”被认为是以知识为工具教会他人思考的过程,思考如何利用自身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创造更高的社会财富,实现自我价值。教育的根本价值在于为国家提供具有崇高信仰、道德高尚、诚实守法、技艺精湛、博学多才、多专多能的人才,为国、为家、为社会创造科学知识和物质财富,推动经济增长,推动民族兴旺,推动世界和平和人类发展。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讲,广泛地开展以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思想贯穿其中的教育能够使各民族人民理解、追求和实现人权。人权和法治教育作为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社会凝聚力,加强团结和稳定,能够树立对和平和非暴力解决冲突方式的尊重,有利于积极的社会转型,能够降低社会运营成本而具有可持续性,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能够提升政府履行义务和个人采用合法手段追求权利的能力。开展有关人权和法治的公民教育,就是要帮助公民在学习的过程中,建立积极的价值观,诸如对所有人及其权利、对自然世界、对历史和未来的理解和尊重,通过提高个人的知识、技能、态度和价值观,引发社会行为的转变,使得儿童、青少年和成人能够防止冲突和暴力事件的发生;用和平的手段解决冲突;在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创造有利于和平的条件;从而让每个人过上幸福的生活,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为此,建议将社会主义人权和法治教育融入国内各类、各级教育和培训活动中,将其作为基本的公民教育,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培养一代又一代尊重人权和法治的文明人。
中国已经是世界舞台上不可或缺的大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中国必须树立人权旗帜。在立法、司法或行政过程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避免出现人权方面的疏漏和问题。但是,各个国家在处理这些疏漏和问题时候的态度,却是千差万别。造成这种状况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人们人权意识的浓厚程度。社会大众的人权意识浓厚,必然会压倒侵害他人权利的思想倾向,从而在整体上维护了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国政府应从整体上全方位地规划人权和经济发展,坚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穿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之中,将人权事业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广泛开展人权教育,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积极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在各个领域不断推进人权保障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最终实现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价值的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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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任编辑:林士平
The Protection and Safeguard of Human Rights Are the Core Value of Rule of Law States
ZHANG Wei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Abstract:Human rights and rule of law are two hallmarks for modern civilized states.They have been gradually acquired social recognition.With the increasing development of China,the understanding of human rights and rule of law have been progressed,and it appears a synchronous and coherent trend on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human rights and rule of law.The protection and safeguard on human rights has become the core value of rule of law state in China.This development matches pretty well with China’s rising position as an indispensable global power.In such a situation,China has to uphold the flag of human rights to win the moral respects at home and abroad.Human Rights are a set of special rights.In the near future,China still needs to improve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s; to establish a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 in order to provide assistances for the legislative,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branches to better improve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Meanwhile,the educa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rule of law has to be organized systematically at every level of Chinese society.
Key Words:human rights; rule of law; democracy; national hunan rights institution
作者简介:张伟(1972-),男,陕西宝鸡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收稿日期:2014-11-06
文章编号:1001-2397(2015)02-0025-07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