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与人权关系的历史发展

2015-02-26 04:14
现代法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人权依法治国



编者按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与人权关系的历史发展

陈佑武,李步云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与人权关系的历史发展大体经历了分离、结合与融合三个历史阶段。在上世纪早期法治实践之中,法治与人权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内处于分离状态,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之中法治与人权都未建立有效关联。上世纪九十年代伊始,以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党的十五大报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为标志,法治与人权由分离向结合转变。此时,法治与人权在理论层面或实践层面都互有所指,处于价值互涉的状态。以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为界,法治与人权趋于融合。由此开始,法治的人权保障价值与人权的法治保障方式高度融合,处于无法隔离的状态。

关键词:法治;人权;依法治国;人权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号角,我国法治建设以此为界进入了新的历史征程。我们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仅是新时期的法治宣言书,更是新时期的人权宣言书,人权保障藉此也跨入了崭新的时代。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指针,指引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历史进程。我们也相信,人权法治化建设也迎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战略机遇期,好好把握住这个历史机遇,将能极大地推进法治建设事业与人权保障进程。从历史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与人权的历史发展一波三折,能有今日之局面实属不易。因此,本文旨在通过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历史脉络,以期可以诠释法治与人权关系发展的深刻内涵,归纳总结法治与人权关系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为法治与人权在当代中国探寻更好的未来。

一、法治与人权的分离阶段

万事万物在其发展进程总有一些内在机理。如分合,所谓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里面就暗含着辩证的原理,在许多事物方面均可应验。改革开放之初,诸多建设就是以分为始。微观如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于司法、立法,最初就被理解分离的事物;而宏观如法治与人权亦是如此。

(一)法治的早期实践阶段

以党的文件报告对依法治国规定为界,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的历史发展发端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于党的十五大,成形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经历了早期实践阶段(1978-1996年)、确立发展阶段(1997-2011年)与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以来)。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早期的法治实践是以现实存在问题为中心展开,缺乏明确的顶层设计。1997年之后,顶层目标明确,但法治建设的方式方法不明确。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尤其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通过后,法治建设从顶层设计到目标目的、方式方法均已成形。在法治整个进程的早期实践阶段,法治与人权处于分离状态。

法治早期实践始于文革之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论述是依法治国的早期理论形态,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早期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

这一时期对法治的理解主要是基于“法制”视角,旨在建立秩序,而非保障人权,核心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种“法制”观念反映了文革以后人心思法、人心思变的普遍社会心理。相对于文革期间的法律虚无、社会无序的状态,人们认识到应当要重建国家的法律制度,恢复法律的作用与权威,使法律制度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当中发挥积极的作用。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反映了当时法制建设的迫切需求,也是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活动。

这一阶段,学界明确论证了“法治”、“以法治国”等问题,但中央有关文件以及主要领导人很少直接使用“法治”一词。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及“法治”一词的文献是1979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该指示指出,在《刑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邓小平的著作中也只有一次提到“法治”,他在回答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的提问时曾说,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后者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即正确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尽管“依法治国”没有被中央和法律文件提及,但并不妨碍这一阶段成为我国法治历史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阶段的法制建设是法治得以确立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在这一阶段不仅恢复了国家的法律秩序,也为后来依法治国的确立与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也就是说,依法治国的理论准备与早期实践是在这一阶段完成的。其中,邓小平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理论奠基者与实践推进者。

(二)人权的早期争议阶段

在法治早期实践阶段的上世纪八十年代,人权处于“姓资”、“姓社”的争论状态。“姓资”论认为人权仅仅是资产阶级的口号,无产阶级不能使用;“姓社”论认为,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人权观,但是,无产阶级也有自己的人权观,无产阶级也可以使用自己的人权口号。

1979年3月22日,《北京日报》发表了《“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一文,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从来就不是无产阶级的战斗旗帜,该文主张不能把“人权”这个资产阶级专政的“破烂武器”搬来作为治理社会主义国家的“良药”。还有学者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出“尊重人权”、“争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去[1]。另外,《文汇报》1979年4月8日发表了《“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红旗》杂志1979年第5期发表了《马克思主义怎样看“人权”问题》等观点相近的对人权持反对意见的文章。

与人权“姓资”论不同,人权“姓社”论者提出要客观与公正地对待人权,不能简单将人权视为资产阶级口号。对人权要作历史的具体的分析[2],不应将它武断地定性为资产阶级口号,无产阶级也可以而且应该使用人权口号。正如有学者指出:“资产阶级有它的人权观,无产阶级同样也有自己的人权观。我们要澄清资产阶级制造的弥天大谎,似乎资产阶级倒是‘关心人权’,我们无产阶级却反而不讲人权;似乎资产阶级倒是‘热心’人权,我们无产阶级却反而怕讲人权的。怎么能够容忍这样的扭曲呢?”[3][4]比较资产阶级而言,“无产阶级就更应关心人权、研究人权,理直气壮地讲人权”,“无产阶级是彻底的人权论者”,“在无产阶级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的革命大旗上,应该写上‘实现真正的彻底的人权’这样一行鲜红的大字”。[3]

当学界就人权问题争论此起彼伏之时,政治人物的表态往往具有导向性的作用。就政治对学术的影响而言,政治人物的肯定将有助于人权研究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否则将成为政治与学术的禁区。1985年6月,邓小平对人权作了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他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所谓的‘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5]这一观点实际上承认了社会主义也讲人权,并深刻地指出了“姓资”与“姓社”两种人权观在“人数”上存在根本差异,即“姓资”与“姓社”两种人权的享有主体有“少数”与“多数”的区分。

尽管邓小平对社会主义人权予以肯定,但是人权并没有立即转化为国家政策与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可以在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使用人权口号依然没有得到实质性突破。1988年前后,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40周年,我国理论界虽然对人权问题进行了讨论,但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跨越。“关于社会主义能否使用人权口号的讨论并无突破,基本上仍然停留在第一次人权讨论的水准上。”[1]377

(三)法治与人权的分离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前后,法治与人权无论是在观念理论层面,还是在文件政策、法律制度层面都是分离的。我们认为,造成这一局面是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于“法治”、“人权”的认识、理解与认可程度不同。197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学术讨论会”,有学者就撰文指出:“我国三十年的历史经验表明:重视法治时,国家就稳定、就巩固,经济就发展;忽视法治时,国家就混乱,经济就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崩溃。这一无可辩驳的历史事实向人们揭示了一条客观真理——以法治国,势在必行[6]。”这一论述表达了文革之后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与诉求,希望结束“人治”,实现“法治”,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所以,改革开放之初,不仅“法治”观念为学界与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甚至官方文件也将“法治”载入其中。尽管改革开放之后对于文革所造成的人权问题也有所反思,但主要是从“权利”视角来思考,并没有提升到“人权”的高度。这也是为什么1982年《宪法》有“基本权利”的规定,但人权意识却不张的缘故。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党的文件或宪法法律文件是否规定“人权”与是否规定“权利”的实际意义与社会效果完全不同。从学理而言,人们可以将“权利”理解为“人权”或“人权”的一种,但如果将对“权利”的规定理解为对“人权”的规定就需要引起重视。

第二,在外交方面,“人权”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充满着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这也是“人权”成为理论禁区的重要原因。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向全球推行“人权外交”,因此人权被赋予了强烈的政治色彩与意识形态特征。正如美国前国家安全顾问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所说:“我相信,通过强调人权,美国可以再一次使自己成为人类希望的使者,未来的潮流之所在。”[7]1973年,美国通过了涉及具体国家的人权立法。在1973年和1974年,美国国会不断提出要求,建议总统削减对严重违反人权的国家的援助。1976年,国会要求美国国务院撰写和发表国别年度人权报告。接着,美国国会建立了人权监督机制,众议院外交委员会建立了欧洲安全和合作小组以及人权和国际组织小组,以监督“人权外交”政策的执行。随着美国“人权外交”的推行,人权不仅成为了美国外交政策的“基石”或“灵魂”,也成为了美国向社会主义国家进攻的“尖端武器”。在此背景之下,人权问题已然被美国政府“政治化”,因此改革开放之初人权问题非常敏感。这一因素使得我国早期法治实践难以将其价值目标指向人权。

当然,还有诸如对经典作家人权观点解读错误、法治建设不够深入、经济基础不够发达等原因导致了法治与人权的分离。相比较而言,法治与人权的这种分离固然于主张法治与人权双方都有关,但主要还是基于人权的敏感性。换言之,法治与人权的分离状态主要是对人权的错误认识所导致的。要使得二者从分离迈向结合,固然在法治与人权双方面都得下功夫,但主要还在于人权“脱敏”。

二、法治与人权的结合阶段

法治与人权之“分”价值在于发现问题并孕育问题解决的思路。就此而言,分是合之始,有分才有合。进入到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人权观念的转变,法治与人权趋于结合。这一进程以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为起点,经历了党的十五大报告对“法治”与“人权”同时予以肯定的阶段与1999年、2004年“依法治国”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入宪的阶段。“法治”与“人权”在党与政府文件、宪法法律中的不断单独或同时出现表明二者在不断强化这种结合。

(一) 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为法治与人权结合奠基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既是党与政府在人权观念与人权实践上发生根本性转变的主要标志,也是早期法治实践取得重大发展的标志,是法治与人权在实践中的首次结合。白皮书总共包括序言、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中国人民获得广泛的政治权利、公民获得经济与文化和社会权利、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劳动权利的保障、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残疾人的人权保障、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十一个方面的内容。

在序言部分,白皮书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是,就世界范围来说,现代社会还远没有使人们达到享有充分的人权这一崇高的目标。这也就是为什么无数仁人志士矢志不渝地要为此而努力奋斗的原因。”[8]白皮书明指出,中国的人权具有三个显著特点:广泛性、公平性与真实性。

《中国的人权状况》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政治上使用人权概念,也是第一次从人权的角度来总结近代以来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开放的历史,并结合中国的国情,第一次阐明了中国的人权状况与中国人权的基本观点。白皮书以政府的立场彻底否定了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的观点,主张人权是无产阶级的口号,是社会主义追求的崇高目标,因此为人权“脱敏”是其重要历史功绩。无疑,这为法治与人权的结合奠定了政府文献基础。

(二)法治与人权在党的报告中的结合

自党的十五大报告开端,法治与人权相继载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在党的全会报告中持续地强调法治与人权,可见重要性不言而喻。

1.法治与人权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结合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从而也在党的文件中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作了高度概括:“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同时,报告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依法治国”与“人权”首次且同时被写入党的大会报告,实现了在党的文件中的“首次结合”,在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与人权之间关系的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大的历史意义。

2.法治与人权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的结合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报告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并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内容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

3.法治与人权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结合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开始,党的十六、十七大都强调要在2020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益。

(三)法治与人权在宪法法律中的结合

从1999年开始,法治与人权在宪法法律层面也逐步走向结合。宪法层面的结合主要分两步实现: (1) 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被庄严地记载在了宪法中。这是依法治国与宪法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表明依法治国从党的政策主张正式上升为国家意志。自此,“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不再单纯是学理概念、政策主张或政治概念,而是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概念。(2) 5年后,即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入宪,表明法治与人权在宪法层面实现结合。因此,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33条第3款,这是我国人权法治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法治发展和人权保障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的法治发展正朝人权保障的目标迈进。

“人权”入宪后,如何完善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无疑将成为人权法治化进程的中心议题,同时也加速了人权法治化的进程。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2款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讼法》第2条也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开启了人权立法的新一轮进程。

法治与人权在早期实践、党的报告、宪法法律中的每次结合都不断夯实人权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并由此推动观念更新、制度变更与社会发展。人权也逐步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常态,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法治发展的重要目标。例如,200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章,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2009年和2012年,国务院新闻办先后发表了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是,关于法治的人权保障价值、人权的法治保障方式等问题并没有在引起充分的重视。所以,此阶段法治与人权之间只是实现不同层面的结合,相互之间的关系仍尚待进一步厘清。

三、法治与人权的融合阶段

合则两利。法治与人权的结合在不同层面强化了二者的联系,也确定了二者共同的利益。为了维护这种共同的利益,更需要加速二者的结合,直至融合。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加速推进法治与人权的结合,使得二者走向融合。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端。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这些表述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内涵已经被赋予了新的时代意蕴。同时,报告提出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法治与人权方面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表明,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法治方略落实与人权保障目标实现有机结合,使得法治保障人权的思路更为清晰。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法治中国”的提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目标,“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则为法治保障人权找到了突破口。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就更为明确地界定了法治与人权的关系,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对人权、人民权益、权利的保障。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不仅仅是法治宣言书,也是人权宣言书,是法治与人权趋于融合的显著标志。

合而不同。分是合之始,有分才有合,合则两利,更需强调合而不同。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与人权由分离走向融合,目的不是消弭法治与人权各自的特性,而是强调各自的价值与功能。我们认为,法治与人权的最终走向是与民主一道,共同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当代人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375-376.

[2]吴大英,刘瀚.对人权要作历史的具体的分析[J].法学研究,1979,(4) .

[3]蓝瑛.“人权”从来就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吗——同肖蔚云等同志商榷[J].社会科学,1979,(3) :71-75.

[4]编者.国内报刊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综述[J].社会科学,1979,(3) :76-79.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25.

[6]李步云.论人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6.

[7]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实力与原则[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146.

[8]董云虎.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总览[M].北京:新华出出版社,1998:1.

本文责任编辑:林士平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EN You-wu,LI Bu-yun

(Human Rights Institute,Guangzhou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China)

Abstract: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has experienced three historical stages: separation,combination and fusion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had been in the state of separation for ten years in the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in early last century,effective association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neither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nor in the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At the beginning of the 1990s,in 1991,“China’s human rights situation”white paper,the CCP 15th congress report,“the state respects and protects human rights”being incorporated into the constitution are the symbols for 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developing from separation to combination.At this time,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in theory or practice level are inter-related.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tends to merge together from the CCP 18th congress,especially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CCP 18th congress.Thus,the rule of law value and the value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are highly merged together.

Key Words:the rule of law; human rights;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简介:陈佑武(1973-),男,湖南益阳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李步云(1933-),男,湖南娄底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基金项目: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9JDXM82007)

收稿日期:2014-11-09

文章编号:1001-2397(2015)02-0003-07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2.01

法治建设的目的是保障人权。2014年是“五四宪法”颁布60周年、“人权入宪”10周年和“依法治国”入宪15周年。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通过全会决议做出“依法治国”的决定,使法治建设驶入了正道,人权事业也正按照自己的节奏稳步发展,其意义之深远可想而知。当今,中国已成为世界人权舞台上的主角,这是“五四宪法”颁布60周年和“人权入宪”10周年以来人权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邀请了几位学者以“法治中国建设与人权事业之发展”为主题展开论说。我们希望读者透过他们的研究成果,对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获得更进一步的认识。

“法治中国建设与人权事业发展”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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