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课在公安院校教学模式中应用的意义与途径

2015-02-25 18:50常静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警务公安

常静

微课在公安院校教学模式中应用的意义与途径

常静

(新疆警察学院法律系,新疆乌鲁木齐830013)

微课作为一种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的手段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较具有时间、空间、内容及呈现方式上的优势,可以实现共享学习资源,满足公安院校交叉学科教学的需要。在公安院校教学模式中,应给予人力物力及政策支持,通过校局合作、校校合作、与校外技术团队建立合作机制的方式,实现公安教育现代化。

微课;教学模式;公安教育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电脑、智能手机和无线网络等科技产品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必需品;微博、微信和微视频等“微时代”的移动终端应用程序也正在改进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方式。为了更好地适应网络时代发展需要,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革新与发展,微课作为一种信息技术与教学融合的手段应运而生,并在国内迅速得到推广。2012年至今举办的两届“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推动了微课在高校的实践和应用,受到了教育部、各省市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国各地高校以此为契机,分别举办了形式多样的比赛和研讨会。如今,微课在高校的发展持续升温,由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为平台推出《微课的设计、开发和利用》网络课程,使更多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的工作者认识、了解并参与微课的建设和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公安院校也应当加快推动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结合新时期公安工作的特点,加快推动微课在教学过程中的实践应用。

一、微课的定义与优势

(一)微课的概念

“微课”这一概念在2011年首次被提出后,专家学者对“微课”一词的解释众说纷纭,有的也称其为“微课程”,笔者比较认同“微课”的称呼及下面的定义:微课是一种新型的学习资源,可以在课堂上使用,也可以在课后使用,主要针对课堂教学或实践教学环节中的某一个知识点,集中说明问题,以视频为主要载体,但不限于视频,还可以包括反映教师教学思想、课程设计思路和教学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课件等内容,具有短小精悍、内容精炼、目标明确以及结构化、模块化的特点,是一种各种教学资源的有机组合和封装,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充,可满足学生的差异化、自主化学习的需要,方便进行网络传播,特别是移动设备的传播。

(二)微课与传统课堂教学模式相比较具有的优势

1.时间优势。微课一般时长在5—20分钟。一方面教学时间较短,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有利于学生保持良好的注意力;另一方面便于碎片化学习,学生除了在课堂上用整块的时间学习外,自己可以安排课余的碎片时间通过微课学习知识。

2.空间优势。微课不仅限于教室学习,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电子产品的迅速发展,学生可以利用电脑、智能手机、ipad等都随时在线播放或者保存在设备上,在家、在学校、在宿舍甚至在交通工具上随时观看学习。

3.内容优势。由于微课时间较短,其针对课堂教学或实践教学环节中的某一个知识点,集中说明问题,该知识点可以是重点,也可以是难点,帮助学生在课后重复学习课上没有听懂的教学内容。

4.呈现方式优势。微课以视频为主要载体,需要制作精良,一般配有图片、动画、生动的语言和现实场景,具有吸引力,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呈现给学习者一种快乐的学习体验。

二、微课在公安院校教学模式中应用的意义

虽然微课与传统课堂教学相比具有优势,但笔者的意图不是要用微课取代目前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而是利用微课这些优势和特点,尝试将微课与传统课堂教学模式相结合,丰富课堂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共享教学资源,更好地实现公安人才队伍的培养目标。在我国,公安高等院校主要承担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的培训任务。这些教学活动具有课程设置丰富,教学对象多样,教学内容贴近实践等特点。因此,微课在公安院校教学模式中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微课是公安院校创新课堂教学模式的途径之一

公安院校要实现健康发展,必须走深化改革、创新驱动的路子,因此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创新势在必行。目前,在公安院校的课堂教学中,已经使用了多媒体教学,如投影、电脑、电视等,这些设备给微课的使用提供了播放平台。教师可以充分地使用已有的数字化教学设备,把本堂课的教学重点、难点或案例通过已有的一小段微课向同学展示播放,既不影响教学进度还能吸引学生注意力,增加学习的趣味性,进一步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课堂知识。

(二)微课可以实现公安院校课堂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公安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岗位指向性,必须着力构建针对性、实战性的教学体系。职业教育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实效性及创新性等特点,培养目标重在赋予学员相应的岗位任职能力,具有明确具体的岗位指向。公安职业教育必须始终坚持紧贴公安实际,满足岗位需求的改革方向,依据公安机关职能、警务形势特点和岗位需求变化,大力深化教学内容改革,积极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适应公安建设的客观要求。因此将书本知识转化成通过微课形式的案例教学,可以实现课堂与实践的结合,比如将一线民警有现实价值的实战经验和实战技能、警察执法案例以微课的形式予以引入讲授,能够引起学生对于社会事件的关注,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一起分析案例中存在的不足与缺点,增强警校学生规范执法的理念。

(三)微课是实现共享学习资源,满足公安院校交叉学科教学的需要

虽然公安院校根据不同的专业分成不同的学院或系部,但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同的学院或系部学科中有明显的交叉,授课教师一般只对自己的专业比较熟悉,而对其他专业课不是很熟,常常出现讲到其他专业的某个知识点时,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比如教《公安应用写作》会涉及公安行政法中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知识点,教《公安行政法》涉及到《公安基础知识》的知识点,《禁毒学》涉及《刑法》的知识点,这种教学内容交叉的情况在公安院校比较普遍,如果各科教师制作各自知识点的微课,并共享给其他教师,这样会给教师教学提供学习资源的同时让学生拓宽视野、增长知识并学会融会贯通。

(四)微课是适应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的需要

按照目前《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公安院校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与军事化管理一样,试图通过三种主要的方式即《内务条令》管生活、《纪律条令》管行为、《队列条令》管训练,以实现学生令行禁止、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作风。警务化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存在重管理轻学习的弊端,比如一日生活制度中的早操、集合列队和整理内务训练培养了学生的纪律意识、服从意识,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状态,影响了教师课堂教学效果。作为培养警察的院校,警务化管理必不可少,但学生白天学习时间安排很满,晚自习自主学习时任课教师已经下班,不能及时解决疑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效果。微课的独特优势可以满足学生自主性的学习和利用,警务化管理之外的时间进行碎片化的学习,利用自习课重复学习,以实现警务化管理与自主学习相结合,达到警务化管理和专业知识学习的有效衔接,相互促进的目的。

三、微课在公安院校教学模式中应用的途径

基于微课的教学改革,要求教师应熟练掌握必要的教学软件,例如手写画板、PPT、录屏软件、摄像机、录音、字幕;要撰写教学设计方案,理清教学理念,安排教学课程,进一步提升教师信息素养,提高信息化教学技能。

(一)当前微课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引起公安院校的高度重视

微课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各方面给予支持。首先要改善学校信息技术设备,加大对信息技术软硬件的投入,信息技术是微课在传统教学模式中应用的物质基础。其次是给予政策支持,特别是在微课建设的起步阶段,要组建一支由教师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微课建设团队,先行先试后,与大家共享经验。再次要制定与微课建设的相关鼓励措施和奖励,让更多的教师积极参与,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将微课的建设与学校的课程建设结合起来。

(二)通过校局合作的形式,提升微课质量

公安院校与其行业主管部门首先要做好“微课程”建设内容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确定建设方案、步骤和进程,形成公安院校“微课程”建设的规范和体系,以避免重复、无序开发。尤其重要的是要遵循现代警务机制发展规律并结合本地区公安工作的形势和特点,搭建“微课程”建设的总框架,组织教研人员和行业专家共同确定分警种、分专业的教学知识点谱系,在公安机关征求意见后统一发布,供学校和教师以及行业单位有针对性地选择开发。这样建成的微课,既可以服务公安院校的学历教学,又可以适用在职民警的培训,并为一线民警开展移动教育培训提供了基础平台,实现共建共用。

(三)建立与校外的技术团队或公司合作机制

在以往全国比赛中,获奖的优秀微课作品都需要一个高水平的微课技术团队,团队中有制片人、摄影师,事前和教师沟通,事后制作转码上传,将教师魅力更好地展现在微课中。有专业的做微课的团队或公司为授课教师提供服务,可以少走技术制作的弯路,使教师全身心做好授课内容的准备。

(四)加强与地方其他高校的交流

全国各大高校正积极参与微课的建设和应用,且微课的表现方式也很多,通过与地方其他高校的观摩、学习、评课、反思、研讨等活动,取长补短,推动生成公安院校“微课”。

微课的建成和使用对公安院校的教师、学生和在职民警来讲,是一笔不可多得的学习资源和财富。为公安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广大民警提供多层次的学习内容和高灵活度的学习方式,应当成为公安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1]许敏.公安微课程建设的探索与实践[J].公安教育,2014,(2):63.

[2]胡铁生,周晓清.高校微课建设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研究[J].现代教育技术,201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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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咪

G434;D631.15

B

1672-1195(2015)04-0069-(03)

2015-12-05

常静(1981—),女,满族,山西榆次人,新疆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doi】10.3969/j.issn.1622-1195.2015.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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