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龙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全球信息秩序中的网络犯罪及其治理
张文龙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兴的全球犯罪。虚拟的网络空间给罪犯提供了大量的犯罪机会,犹如一个犯罪天堂。通过网络空间的技术架构,网络犯罪实现了“全球脱域”而游走世界各地。网络犯罪的全球崛起改变了犯罪的社会语意与结构,包括犯罪主体的匿名化、犯罪客体的信息化、犯罪过程的全球化和犯罪后果的风险化。网络犯罪对世界社会造成了极为巨大的风险和威胁,需要从全球层面对其予以法律层面的规制和治理。
全球信息秩序;网络犯罪;法律系统;全球治理
网络社会的崛起,全球信息秩序的形成,给犯罪和罪犯提供了一个几乎没有法律规制的虚拟空间。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犯罪,不仅很难被察觉和追踪,而且近乎给罪犯穿上了隐身衣,能够逃脱“法律的眼睛”。虚拟的网络空间给罪犯提供了大量的犯罪机会,信息的速度使得地方性的犯罪活动日益变成一个全球化的犯罪网络。所以,在全球信息秩序的语境中,网络犯罪的兴起和发展,已经演变成为一种犯罪全球化的趋势。
全球信息秩序的兴起,赋予了犯罪一种新的运作时空架构。这个虚拟时空架构提供了远远超过物理时空的犯罪机会,使得网络虚拟空间犹如犯罪天堂。由于数码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网络虚拟技术座架正迅速地重构人类社会结构的组织原则。如果人类工业社会的组织和运作建立在人和物的再生产的基础上,那么当前的全球信息秩序则建立在信息的生产和流通的基础上。信息是数码化技术时代的幽灵,它统治一切事物的创设和死亡。一切的信息,包括生态和生物的基因信息,都已经被嵌入到全球信息秩序之中。在这个全球数码系统中,人和物的存在,都是一种信息的生产和流通。因此,一切社会事物,包括犯罪的存在也是一种信息的控制。由于信息的传播速度及其朝生暮死的性质,犯罪的机会变得异常巨大。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时空维度。物理时空的座架会限制某些犯罪活动机会,比如,现代住宅社区的门禁就有助于减少盗窃的机会。可是,一旦犯罪漂移到网络空间,虚拟时空的技术座架就会产生极多可用的机会。比如,在网络空间,恐怖组织可以建立网站公开宣传自己的主张和招募新成员,各种色情和赌博活动也可以在网络空间自由进行。(2)事物维度。传统犯罪活动的对象,要么是人,要么是物。而在全球信息秩序之下,实体有形的物之座架遭到信息支配原则的颠覆。信息支配的座架主宰着整个社会系统的沟通和运作。人和物的再生产,在整个社会系统是处于次要地位的,更重要的是信息的流通和生产。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下,知识产权犯罪才会成为一种惹人注目的犯罪活动。(3)社会维度。在物理时空的座架支配下,犯罪活动总是受到社会的控制和遏制,比如,法律规制、社会规范的控制和个人认知架构的支配与控制。网络社会的崛起,在某种程度上颠覆了传统犯罪治理的时空座架,尤其是犯罪全球化趋势已经导致这种时空座架面临崩溃。犯罪的全球语意和结构之巨变,尤其体现在网络犯罪的兴起和发展上。在网络空间里,原来的犯罪控制支柱——规制、规范和认知[1],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由于网络系统的运作主要以数码化技术为座架,即以0和1的二值符码进行信息的沟通和运作,任何系统之外的因素和作用力,要影响系统的运作,必须被转换为二值符码。因此,法律系统不能直接规制网络空间中的犯罪活动。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制的缺失,给罪犯提供了难得的机会。
网络犯罪的兴起与全球信息秩序的架构息息相关。全球犯罪的时空架构具体来讲就是网络社会。关于网络社会与网络犯罪之间的联系,流俗的观点将其当作社会与犯罪的关系之网络的“翻版”,将网络视为一种技术因素或者环境因素来看待,没有看到犯罪的社会语意与结构的巨大变迁。这种视野的遮蔽带来的一种观点就是,仅仅把网络视为一种犯罪的支持工具或者媒介平台,从而将网络犯罪视为一种新瓶装旧酒的现象[2]:跟传统的犯罪相比较,很多网络犯罪的范例,都是以新的方式实施旧的犯罪,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侵犯版权,等等。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网络社会与网络犯罪之间的联系。
(一)网络社会的崛起
今天的人类社会是一个全球性的网络社会。人类的交流和沟通活动,不仅通过互联网的媒介环境进行,而且正在按照网络架构的逻辑进行重塑和运作。网络社会不仅是指人们对于互联网的利用和发展,还包括新的社会运作逻辑的形成和运作:全球信息化秩序。这种新秩序的运作逻辑对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网络社会的出现,或者说全球信息秩序的兴起,已经深刻改变了社会结构。全球网络社会或全球信息秩序,是建立在信息的流通和生产的基础上的,并且逐渐取代了旧的国家制造业社会。这种社会结构的巨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1)从工业社会转向后工业社会,即信息社会[3]1-10。社会的信息化深刻改变了社会的运作结构和逻辑:工业社会关心具体有形之物的生产和积累(如商品),而后工业社会则关心无形之物(如信息)的流通和生产。(2)从中心—边缘的社会结构转变成去中心化的网络社会[4]。社会的网络化不仅指互联网成为社会沟通的主要信息媒介,而且还指社会结构按照互联网的去中心化逻辑进行运作。(3)从保险社会转向风险社会[5]。由于工业制造社会更关注的是财富的生产和积累,所以工业文明产生的风险问题往往通过保险手段来分散。然而,后工业文明的社会风险无法通过保险来排除和分散。因此,后现代社会的运作逻辑不是财富,而是风险或风险认知(即信息)。(4)从稳定和固态化的社会转向“流动的现代性”社会[6]。由于全球信息秩序更强调信息的流通,因此,现代性本身被“液态化”,一切事物如人口、货物、信息、资本和空间都日益加速流动。
上述社会结构的巨变必然对全社会的犯罪沟通与控制产生深远的影响:(1)犯罪的信息化,当前很多犯罪活动日益依赖信息技术来进行沟通和运作,比如信用卡诈骗犯罪,就需要依赖金融信息技术。(2)犯罪的网络化,很多传统犯罪现象逐渐从物理空间漂移到虚拟的网络空间,比如网络信息盗窃、网络盗版和网络诈骗,都反映出这种趋势。(3)犯罪的流动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全球扩散,犯罪的全球流动现象日益明显,尤其是网络犯罪的全球流动,比如黑客的网络病毒攻击通常是具有全球性的。(4)犯罪的风险化,由于犯罪活动的信息化、网络化和流动化,使得很多犯罪活动的后果变得难以预测和防范,比如网络信息技术有可能成为恐怖分子的攻击武器,从而导致高风险的恐怖袭击后果。
(二)网络社会与网络犯罪
从全球信息秩序的视角来看,网络社会的崛起与网络犯罪的兴起是一个相互影响的全球化过程。网络社会是以网络逻辑座架来进行社会的组织和运作的,尤其是以信息生产和流通来实现全球社会系统的沟通与运作。网络逻辑具象化地呈现为蛛网式的社会结构逻辑,没有中心点,或者具有多中心的社会结构,而且网络连接需要不同时空地域的网络节点的衔接。在网络社会中,社会沟通的信息生产和流通是非线性的,因为网络连接路径是多元和跳跃式的。比如,P2P技术协议就可以实现端对端的网络连接。全球信息生产和流通,导致了原来物的支配性座架的失效,信息的支配座架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和文化空间的界限,以瞬时速度完成了全球信息的沟通与编码。物的存在和功能完全被信息化编码,不仅是物的信息被编码,就连人这个现代性的主体也被信息化和编码化。由此,带来了更为复杂的社会过程。同时,主体的自主操控性将被一种物的自主性所取代。这种物的自主性开始逃离人的控制,更准确地说,是信息逃逸了控制,信息自己生产自己,正如沟通产生沟通一样,由此,全球信息秩序指向了一种自我操控的二阶观察。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个全球信息秩序更加理性和更加美好,反而可能带来更加难以预测的后果,比如,错误的信息、信息的错误运作,都可能带来灾难性毁灭的后果。因此,网络犯罪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与“被蒙蔽了的信息社会”有着内在的联系[3]223-245。信息盗窃和欺诈,往往是网络犯罪的重点内容。比如,网络点击欺诈的犯罪,就是一种利用“僵尸网络”模拟具体个人点击而产生的欺诈行为。网络计算机虽然具有强大的计算功能,但是,网络系统在一些技术识别层面,如鼠标点击与模拟点击之间的区分上,就可能存在技术漏洞。这些技术漏洞为有组织的犯罪提供了机会和条件。此外,被蒙蔽了的信息社会,充满了各种犯罪信息的诱惑和陷阱,而这些网络犯罪信息随时可能内爆为全球性的网络犯罪风险,比如网络恐怖主义、网络敲诈勒索、网络金融犯罪等。因此,被蒙蔽了的信息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全球风险社会。从风险社会的角度,全球信息(无)秩序与网络犯罪风险相互交织、相互刺激,网络犯罪镶嵌于全球信息秩序的沟通和运作之中,形成了全球化的犯罪网络。
人类社会的犯罪语意演化,在网络犯罪兴起之后,形成了一股犯罪全球化的语意浪潮。犯罪全球化的语意座架,不仅反映了全球化的犯罪发展及其社会结构,也制约着犯罪结构网络的沟通衔接。全球化的网络犯罪对犯罪的社会语意与结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犯罪主体的匿名化、犯罪客体的信息化、犯罪过程的全球化和犯罪后果的风险化。
(一)犯罪主体的匿名化
在物理时空架构中,犯罪沟通被观察为犯罪行动,即一种基于人的主体意志的社会现象。犯罪行动的主体性座架,赋予了人们观察犯罪的阿基米德点。因此,传统的犯罪语意总是强调罪犯的主观罪过,无犯意则无犯人[7]345。随着网络犯罪的泛滥,犯罪不再是人类肉眼能够观察到的行动,因为犯罪以一种信息沟通的形态存在。抽象地讲,信息的生产和流通不再是以肉体的动作来完成的,反之,肉体的动作是基于信息的流通和生产的诱惑而被生产出来的,比如键盘的敲击、伏案编码的姿态,等等。一言以蔽之,人被信息所编码了。一旦人被信息所编码,人的脸谱就被匿名化了,脸谱作为一种信息被加载到全球信息秩序之中,以备各种所需。被信息化编码了的人,是一种虚拟的电子人,他可以拥有各种脸谱信息,但是,无从探知这些信息的真假。通过这样的符码化,网络犯罪演变成为一种信息犯罪:犯罪沟通的主体座架是以系统网络的信息生产和流通为基础的。罪犯或者说具体的犯罪人,只是这个信息网络系统的指令接受者。犯罪的诱因和行动,作为一种信息流在沟通运作和沟通循环。
由于网络系统的匿名性,罪犯能够以一种匿名的方式实施犯罪。网络犯罪主体的匿名化,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1)罪犯真实信息的拟真。在网络系统中,人们可以用虚假的信息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并且可以虚构或者拟仿出某些具有真实性的信息以欺骗公众,规避法律的规制。在爆炸式增长的网络信息中,人们评断事物越来越依靠更多的信息,而非有效或真实的信息。这意味着在网络系统中,罪犯可以通过网络技术产生伪真实的信息来进行犯罪沟通和运作。(2)犯罪的肉身架构被信息系统取代。在人的主体性座架中,犯罪是人的意志行动,并且这种行动是通过身体的运作而被观察到。不过,在网络犯罪中,犯罪主体的肉身已经被信息化,而成为一个虚拟的电子人。犯罪沟通和运作不再依赖特定的肉身,而是依靠匿名的网络信息系统来实现。(3)匿名的社会系统是犯罪的主体架构。现代社会分化为诸多社会功能系统,比如,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科学系统、艺术系统、教育系统、大众媒介系统及法律系统等[8]177。犯罪是现代社会诸功能系统的符码刺激和沟通的产物。网络犯罪利用网络系统的二值符码进行沟通和运作,而且,网络系统与诸社会功能系统的叠加,使得很多传统犯罪现象向虚拟的网络空间漂移。由此可见,随着犯罪越来越系统化和网络化,人只是匿名社会系统的犯罪沟通的载体。
(二)犯罪客体的信息化
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一种独特的事物:信息。如果从法律系统的语意来看网络犯罪的客体,可能的架构也许是“法益”这个语意。这个语意相当抽象和浓缩,可以穿透具体的犯罪客体之物性座架。在物理时空座架之中,犯罪的客体一般都是有形之物,比如财产、人体,或者是某种抽象的有形物。传统犯罪侵犯的这些有形之物,都是受到有形物的支配性座架的影响而被浓缩为法律系统的语意,从而构成法律系统定义和惩罚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法益的侵害,即通常所说的社会危害。危害的语意是连接犯罪与惩罚的纽带,而法益的语意则是连接犯罪与法律系统的纽带,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7]139。
然而,随着网络犯罪的兴起,“法益”的有形物之语意座架,就发生了崩解和逃逸。大量无形之物成为了犯罪侵害的对象,比如,ID信息、虚拟财产等。即便是有形物,在信息化中也会被编码化,比如,一辆汽车也会被编码成为各种信息(如车牌号、驾照、使用说明书等)。早期犯罪客体之物性座架,源自人类的主体性支配原则,即人对物的控制和使用。然而,在全球信息秩序中,网络犯罪的客体座架已经不是具体的有形物,而是信息。网络犯罪客体开始逃离人的控制和驾驭,而成为一种“脱域”之抽象物。因此,犯罪的社会语意与结构,就发生了“矩阵革命”:网络犯罪从物理时空架构之中“脱域”出来。它随着信息的网络化和全球化,而游走于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穿越不同文化社会的国家领土边界,并穿透刑事司法的规制之墙,以信息的利剑,侵害任何接入系统或者没有接入系统的人群或个人。
(三)犯罪过程的全球化
全球化意味着时空的压缩和分离,由此,“脱域”的语意被凝练出来,以此标示出时空的分离和跨越。按照安东尼·吉登斯的用法,“脱域”的语意包含三个维度:(1)时间与空间的分离,形成“虚化时间”;(2)空间与地点的分离,形成“虚化空间”;(3)时间与空间的延伸,虚化时间与虚化空间在全球层面的延伸以及两者以新的方式重新结合,形成一种虚拟的时空座架。此外,“脱域”的机制还包括两个类型:一是象征标志,二是专家系统。所谓“象征标志”,就是相互沟通的媒介,这些媒介能够将信息传递开来,而不用考虑特定场景下处理这些信息的个人或群体的特殊品质。而“专家系统”,则是指由技术成就和专业队伍组成的体系,这些体系编织着我们的生活环境和系统座架,比如律师、医生、建筑师、计算机专家和金融理财专家,等等。无论是“象征标志”,还是“专家系统”,这两种“脱域”机制都依赖于信任,信任在这里不是被赋予给个人,而是一种抽象能力,准确地讲,是对抽象系统的信任。这种信任使得“脱域”机制将社会关系从具体情境之中分离出来,而产生一种时空的延伸。不过,由此带来的风险是跟信任系统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因为,社会沟通和关系从具体情境中“脱域”出来之后,再镶嵌到其他具体的时空情境时,难免会有预料不到的突发情况,这时,尽管“脱域”机制维持住人们的信赖预期,但仍然不能排除“剩余风险”的存在[9]。
吉登斯的“脱域”语意和“脱域”机制,同样适用于犯罪全球化,尤其是网络犯罪的全球化过程。网络犯罪的全球脱域,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脱域”机制,比如,计算机的程序代码,就是一种抽象的一般化的沟通媒介,即吉登斯所说的“象征标志”。在全球信息秩序中,代码的媒介可以将信息传递到世界的任何角落。同样,网络系统也具有“专家系统”的特质,它的体系架构是由专业的计算机程序人员编写的代码和系统程序所构成的。网络系统的计算能力不仅强大精准,而且信息的速度近乎光速,由此,保障了其信息传递的稳定性和高效率。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全球扩散,一个将世界各地的网络节点和局域网相互连接起来的互联网逐步成型和升级,从而导致了基于全球信息生产和流通的网络社会的崛起。网络犯罪的全球脱域,正是借助于上述的代码和网络系统,通过信息化的编码而实现其“脱域”和全球化:一方面是网络犯罪的主体架构即匿名的社会系统所具有的全球化面向和“脱域”,比如经济系统的全球脱域、政治系统的全球脱域、法律系统的全球脱域,等等;另一方面是网络犯罪的客体座架的“脱域”和全球化,比如,犯罪信息的全球化、网络犯罪工具的全球化。此外,网络犯罪的犯罪网络也已经“脱域”和全球化,比如,有组织犯罪集团与黑帮的网络化和全球化等。这些犯罪集团组织,已经越来越适应全球化的网络社会条件,并以此为座架重构犯罪网络的语意和结构,借助于全球通信网络,这些犯罪集团组织甚至相互结盟,划分势力范围。此外,还有网络犯罪的后果和风险的“脱域”和全球化。
(四)犯罪后果的风险化
从全球犯罪风险的维度,可以观察到网络犯罪的风险和危害之间的相互交织,而且,危害的语意日益风险化。早期的刑事司法规制,如英美刑法的危害原则,主要奠基在具体的危害结果基础上,但是,随着危害语意的抽象化发展,逐渐偏离了原来的权利保障功能,而转型为一种风险控制的工具[10]。英美刑事司法控制范式的转型,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当前的犯罪全球化趋势,尤其是全球网络犯罪的风险控制。网络犯罪的信息化风险,在匿名社会系统的驱动下将会内爆成为全球化的犯罪风险。“内爆”的语意不是扩散,而是收缩、聚敛和坍塌。网络犯罪风险的内爆,主要指这种风险的时空压缩和全球延伸,这意味着某个地方发动的网络攻击,将具有全球化的“蝴蝶效应”。再加上信息逃逸和失控的因素,网络犯罪的风险具有一种全球性的后果,比如一种网络病毒,一旦启动,就连设计病毒代码的人都可能无法控制其攻击的范围和强度,因为这个攻击的危害范围和强度是由匿名的网络系统座架决定的。此外,由于网络犯罪的匿名系统不是一个线性的、受因果律支配的运作系统,而是一个非线性的、差异的、偶连的和复杂的全球沟通网络,所以,它不仅发展出一种全球化的犯罪语意,而且产生了一种全球的犯罪结构,其风险性后果则是穿透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防御和规制之网,直接侵扰人类共同体的自由和安全。
网络犯罪的兴起和发展,属于一种典型的犯罪全球化模式。面对全球化的网络犯罪,各国的国家刑事司法系统和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究竟何去何从?是否能够构建一套全球性的刑事司法治理架构,以应对全球网络犯罪?谁是网络犯罪全球治理的行动者?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回答。
(一)网络犯罪与世界社会
随着网络社会的全球蔓延,世界变成了地球村。虽然不同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宗教、语言、历史传统、种族及民族等方面有很多差异,不过,网络信息技术的全球架构,已经将原来不同地域的国家和民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至此,不同的社会世界变成了一个世界社会。通过现代的技术媒介,比如,互联网或者飞机,人们可以了解地球各个角落的信息和文化,可以跨越地理边界的限制而游历全球。随着人员、信息、货物的跨国流动,犯罪也越来越跨国化和全球化,网络犯罪通过全球性的网络系统而游走世界各地,从而对全球人类共同体造成巨大的风险和威胁。人们逐渐认识到网络犯罪需要通过全球治理的方式来处理,民族国家的犯罪治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世界社会的犯罪全球化问题。现代民族国家的犯罪治理依靠划定地理边界来建构刑事犯罪的管辖权,从而为国家的刑事司法奠定权力运作的边界和基础。但是,像网络犯罪这样的全球化犯罪行为,是跨越地理边界而全球游走的,产生的后果和风险也是全球性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全球网络犯罪治理机制来应对网络犯罪的全球化浪潮。
从全球治理的维度看,网络犯罪的全球治理正在兴起和发展,发达的欧美国家已经着手建立相应的国际机制来协调应对,并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方式来追查和起诉相关的犯罪嫌疑人。从治理的类型来看,全球网络犯罪的治理模式主要有四种[11]:(1)全球化的地方主义,是指特定的地方性现象通过这一过程成功地全球化,比如麦当劳的全球化、英语的全球化,等等。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网络犯罪公约》就属于这种治理模式,它反映了当前发达工业国家正遭受严重的网络攻击和网络犯罪危害,紧迫需要全球性的规制予以应对。在这一治理模式中,现代民族国家是全球网络犯罪治理的主要行动者。(2)地方化的全球主义,是指伴随着跨国实践的强制对于地方条件的特殊影响,导致这些地方条件为了适应跨国实践的强制而发生的变更和重构,比如跨国工业主义的环境破坏、全球法的国内移植、可口可乐营销战略的地方化和民族化,等等。国际知识产权公约要求发展中国家立法对侵犯版权的网络犯罪进行规制,就明显属于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在这一治理模式中,国际机构组织和各个民族国家都是网络犯罪治理的行动者。(3)次级世界主义,是指抵抗全球化霸权的国际网络和组织,比如,国际劳工联盟、世界社会论坛、环境运动抗议等。源代码公开运动就属于这一治理模式,跨国的私人行动者或者非政府组织可能是这一治理模式的行动者。在网络规制方面,源代码公开有助于避免政府对网络空间的过度规制。(4)人类共同遗产,是指人类社会的公地,比如南极洲、公海、全球生态的多样性,等等。将网络空间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主张对网络犯罪和网络战争进行抵制和抗议,是一种反霸权的规制形式。在这一治理模式中,民族国家、国际组织、私人行动者和非政府组织都可能成为行动者。上述治理模式之间并非完全对立,甚至可以相互结合,从而构建出一个全球网络犯罪治理的规制模式及其行动者网络。
(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
由于现代社会是一个功能分化的世界社会,全社会分化成为一个个社会功能子系统,并且,每个社会功能系统之间是一种相互为“系统与环境”的关系,因此,各个社会系统之间是不能相互直接干预和影响的[8]177-178。正是基于这样的原理架构,网络技术的兴起和发展,才导致大量的犯罪活动向虚拟的网络空间漂移。法律系统的代码之所以不能够直接进入网络系统中,是因为二者编码的语言不一样。法律系统是通过合法与非法的二元符码进行编码与沟通,而网络系统则是通过0和1的二元符码来进行编码与沟通。所以,网络空间实质上是一个“无法”的自由空间,人们可以在这里进行随其所欲的行为和表达,只要这样的行为表达或者沟通符合网络系统的二元编码即可实现。因此,从社会系统理论的视角可以看到,网络犯罪的法律治理需要一种新的规制策略和思考模式。
首先,是法律代码的刺激。由于法律代码与计算机程序代码之间的差异,法律系统不能直接侵入网络空间实现对网络犯罪的规制。由此,法律代码对于网络系统的刺激,要产生有意义的虚拟沟通和规制架构,就需要在法律系统与网络系统之间产生可以耦合的结构。但是,这种结构耦合的产生,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网络犯罪系统对法律系统产生了足够的环境刺激,干扰和震荡着法律系统的自我生产,以致法律系统的内部沟通产生出分叉结构和相关的犯罪语意,与网络系统的结构发生耦合。
其次,是法律与匿名系统的结构耦合。这个结构耦合分为两个层次:法律系统与其他功能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法律系统与网络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由于虚拟时空座架与物理时空座架之间结合,第一个层次的结构耦合,将会嵌入第二个层面的结构耦合之中。比如,法律规范与网络空间的数码化规范之间的耦合,法人和个人作为法律系统与网络社会之间结构耦合的连接点。由此,法律代码可以通过规制法人和个人,来改写网络代码,以形成一种可规制的网络空间:代码成为法律[12]1。
再次,是法律系统的内部语意的分化和再结构化。由于网络犯罪系统对法律系统的刺激,导致法律系统的内部沟通,必须提炼出足以凝练和涵括网络犯罪的语意和规制结构。从网络犯罪语意的演变可以观察到,从早期的计算机犯罪到当前的网络犯罪语意,法律系统的沟通已经在逐步浓缩网络犯罪的语意,它不仅包括侵犯计算机系统的犯罪活动,还包括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的其他犯罪活动,以及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进行的犯罪活动。从语意的维度看,法律系统的犯罪圈变得更加宽广,以应对各种新兴的网络犯罪类型。犯罪语意的分化,必然刺激法律系统内部的结构重组,比如,刑事司法系统的组织结构,可能会分化出专门的网络犯罪侦查和起诉机构,以及专门的网络犯罪法庭和专家咨询机构。
最后,是法律系统关于网络犯罪的规范性预期之稳定。从法律系统的社会功能——稳定人们行为的规范性期待来看[13],虽然信息工业发达国家对于规制网络犯罪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共识(如欧盟委员会的《网络犯罪公约》),但是,这项共识却带来了更多的分歧和争论[12]316-317。这意味着世界社会关于网络犯罪的规范性期待,仍有待法律系统的建构化和稳定化。因此,如何在全球信息秩序之中,稳定人们关于网络犯罪的规范性期待,也许是未来规制网络犯罪的法律系统能否演化成为一个全球系统的重要门槛之一。
当代犯罪的社会语意和结构,在经历了“三位一体”的信息化、网络化和全球化之后,已经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范式。这些新的特征不仅提供了新的犯罪语意,而且与社会结构相互刺激和作用,形成了全球化的犯罪网络。网络犯罪及其犯罪网络改变了传统犯罪的模式、类型和结构。网络犯罪的技术座架,深刻改变了犯罪组织化的时空架构,犯罪沟通从一种地方性的文化现象,提升为一种全球化的语意网络。网络犯罪的风险,也由此成为一种全球化的风险。从犯罪沟通的运作维度可以观察到,全球化的网络犯罪日益演变成一个“匿名的魔阵”。生活在全球信息秩序之中的人们,似乎难以逃离这个魔阵的危害和侵犯。因为全球信息秩序的逻辑座架已经决定了人类的命运:要么被全球信息秩序所涵括,要么就是被它所排斥[3]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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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宏宇 马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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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研究”(14AFX003)
张文龙(1983-),男,广东新会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比较法与法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