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教学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2015-02-21 10:25
关键词:著作权人资源共享教育资源

文 杨

网络教学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文 杨

网络教学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存在利益冲突。缺乏共享平台和技术措施的过度使用制约着网络教学资源的共享水平。实行网络教学资源共享,有助于促进教育平衡发展,提高我国教育的整体水平。应建立健全网络教学资源共享机制,合理限制技术措施的使用。

网络资源;开放教学资源;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合理使用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教学资源的主要分享平台。网络教学资源每年都在高速增长,对网络教学资源的管理需要兼顾各方利益。

一、网络教学资源共享的正当性

目前的网络教学资源主要包括精品课程、视频公开课程、电子教案、电子课件和电子图书馆等。网络教学资源建设是对传统教学资源的再生过程。我国高校在这方面已经投入了许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中国大学资源共享课”对已经建设的国家精品课程进行升级改造,展示了我国高校教师先进的教学理念、独特的教学方法、丰硕的教学成果。通过“爱课程”网向社会大众免费开放的共享课,高校师生和社会学习者都可以在线观看学习。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包括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不出版发行)的情形。在这些规定的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著作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40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了法定许可的使用情形,包括: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或作品片段,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已经发布的作品,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这些情形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第8条也有相应的规定,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或作品片断制作课件,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规定,为网络教学资源的共享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教育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较大,优质教学资源易流向交通便捷和经济发达地区。现在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已经能够将一部分优质教学资源通过网络实时传送到交通闭塞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实行网络教学资源共享,有利于缩小教育水平的地区差异,促进教育平衡发展,从而提高我国教育的整体水平。

二、网络教学资源共享面临的问题

目前网络教学资源越来越丰富,但是,网络教学资源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果还不够理想。制约网络教学资源共享水平的因素很多。就目前的情况看,笔者认为,制约我国网络教学资源共享水平的主要因素有以下2个方面:

(一)技术措施过度使用

这里的技术措施是指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触、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手段。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权利管理的内涵之一。按照技术措施的基本功能,可以将其分为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识别非授权作品的技术等类型。从在网络空间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说,技术措施的出现是著作权人利益与用户、网络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产物。

网络教学资源的权利人,往往会对资源的开放和共享设置许多限制。版权权利人、教育培训机构,可以使用信息管理技术手段对视频传输进行限制,可以采取注册付费方式对视频进行商业化操作,免费公开的视频被打上水印或者培训机构标签字眼。目前,网络教学资源版权管理技术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身份认证、网页脚本控制、数字水印、加密[1]。在经过这4种管理技术对作品加工后,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学习资源到达学习者那里时往往已经丧失了许多可学习性。有些网络教育资源会被插入很多广告,提供教育资源的网站成了诱导性钓鱼网站。网络教学资源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比如培训机构对网络视频的需求。需求者寻求以更加合理的价格购买网络教学资源,而这些网络教学资源的价格定制目前仅适宜少数人群。对于广大学习者来讲,他们希望能够方便地获取实时性强、内容清晰、逻辑严谨而紧凑的网络教学资源。而出于版权保护的需要,网络教学资源的权利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公众的免费使用。技术措施的过度使用,将阻碍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阻碍优质网络教学资源的使用和传播。

(二)网络共享平台缺乏

网络教学资源越来越丰富,但目前的开放教育资源并不多。开放教育资源(OER)是指网络上免费开放的数字化材料,教育工作者、在校学生及自主学习者,为了非商业的目的,可以参考、使用和改编这些资源。在开放教育资源需求和供给过程中,版权权利人处于主导地位。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规定向版权作者支付一定报酬,但版权作者将自己的作品转为开放教育资源的意愿不高。

开放教学资源的发展需要版权作者的参与和支持,也需要有规范管理的共享平台。我国还缺乏网络教学资源共享平台。人们查找教学资源大多选择上网。目前,部分高校建立了网络教学资源共享平台,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的专门网站很少。公众要查找相关教学资源还有一定难度。有关网站平台上的教育资源,内容大多浅显,专业性较弱,且更新慢。

三、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一)建立和完善教学资源共享机制

首先要建立政府主导、教育单位实施、NGO组织辅助的开放教育资源管理体系。开放教育资源网络共享平台在我国还具有很大发展空间,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管和参与。它涉及著作权人、资源管理者、社会公众多方的权益,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以平衡。开放教育资源网络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还要注意发挥NGO组织的作用。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成功的经验。美国有一些基金会在作者写作期间给予资金赞助,作品完成后根据协议约定,转换为开放教育资源,呈现于学习共享平台。

其次要建立教学资源来源机制。除了花钱买作品,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出台一些政策,鼓励著作权人免费公开教学资源。

另外,开放性教学资源在供公众复制、编写、再创作时,也需要进行有效监管。要利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对教学资源版权进行管理,避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建立开放教学资源监管组织,负责制定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二)合理限制技术措施的使用

技术措施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价值,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对著作权法确立的传统的公共领域构成威胁。现实中存在一个悖论:缺乏对技术措施的保护,著作权在网络空间难以获得充分的保护,而技术措施的保护又很可能损害公众合理使用作品的自由和权利。为了平衡各方权利和利益,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技术措施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并允许用户破解技术措施。为了解决技术措施保护过度的问题,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就特别规定了技术措施的若干限制与例外,比如: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可以善意决定,是否收藏某作品而有必要取得访问作品的许可而破解访问该作品的技术措施;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不得妨碍政府机关及其雇员从事的受合法授权的调查、保护、信息安全或情报活动;技术措施能够搜集或散播某个自然人的网上活动的个人身份信息时,允许规避该技术措施[2]。

2014年6月,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1条提出:著作权保护期未届满的已发表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即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者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可以在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3]。这一条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机构对“孤儿作品”的延伸性管理职能。在无法找到著作权人时,机构代理保管版权费用,相当于代理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这一方面有利于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满足人们对教学资源的需求。实践中,使用者无需亲自寻找著作权人,在有关机构提存使用费后,就可以将其作品运用到学习或者商业用途中。付出合理的使用费,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可以让学习者获得高质量的完整的教学资源。这对促进网络教学资源的公开传播将会产生积极作用。

[1]王淑娟.教育资源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模型[J].技术应用,2008(8).

[2]姚文平.专家解读美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案[EB/OL].[2015-01-20]http://www.sipo.gov.cn/yl/2010/201008/t20100813_53 1232.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EB/OL].[2015-01-20].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14060909 0547.htm

(编辑:米盛)

DF523.1

A

1673-1999(2015)05-0032-02

文杨(1992-),女,重庆工商大学(重庆400067)研究生院法学院法律社会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201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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