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君
对民主政治的思考
张 君
相对于专制而言,民主具有显著的优势。民主政治制度需要一套价值体系去规范,需要有法治、选举制度、自治制度等民主技术的保障。民主是个好东西,但它不是完美的政治制度,它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对民主政治进行一定的限制,有利于实现民主的目的。
民主;民主价值;民主技术;民主限制
“民主”一词在当代是个充满正能量的词汇,但在历史上并不是一直如此。古往今来,关于民主的含义大致有7种观点[1]:(1)民主是指暴民或穷人(平民)的统治。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2)民主是指人民主权。卢梭、杰斐逊、康德、托克维尔、马克思持有这种观点。(3)民主是指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直接统治。以汉密尔顿、麦迪逊为代表。(4)民主是指一些人通过选举或其他的方式取得权力。以熊彼得为代表。(5)民主实际上是多元民主,即多重少数人的统治。代表学者是罗伯特·达尔。(6)民主应该是参与民主或强势民主。(7)民主应该是协商民主。那么,“民主”能确有所指吗?笔者以为,民主的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含义应该是“人民统治”。不过,正如王绍光所说,我们应该不拘泥于现在大行其道的“民主”形式,而要探索更接近民主理念的“更好的”政治体制[2]。
在人以外的动物世界里,是不追求什么民主的。“理性人”理论假设人们都是理性的,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对民主的追求,大概是因为民主能给人们带来可以期待的利益。一个独裁者给人们许下一个美好的承诺。而能否实现,就得看这一个人的行为。这充满了不确定性。人们希望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
罗伯特·达尔总结认为民主有9个优势[3]:(1)民主能帮助我们避免独裁者残酷和邪恶的统治。(2)民主能确保公民拥有一些基本权利。(3)民主政府能保障公民拥有广泛的个人自由。(4)民主有助于人民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5)只有民主政府能允许人们去践行自由权利。(6)只有民主政府能提供履行道德责任的最大机会。(7)民主政府更能充分地促进人类发展。(8)只有民主政府才能促进一个相对较高的政治平等。(9)民主政府的国家比非民主政府的国家更趋于繁荣。
尽管达尔的观点也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地方,但如果我们把“人民统治”作为民主的核心含义,那么与“独裁统治”比较,民主的优势是不容置疑的。笔者认为,归根结底,我们追求民主的目的有2点:第一是防止权力被垄断,第二是使民众的意志能够得到落实。现实生活中人们都能感受到,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文化领域,可以说在任何领域垄断都不是好的选项。因此人们追求民主,以规避社会生活中的权力垄断尤其是政治权力的垄断。任何良性社会都要求保证民众意志与权力执行者保持沟通,并使权力执行者的行为尽可能反映民众意志。人们希望通过民主来建立和维护这种沟通,使权力执行者的行为始终受人民控制,并始终只对人民负责。
人们都想在保存自己的前提下,不受限制、随心所欲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事。但这种愿望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完全实现的。那么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存自身,最大限度地不受限制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哪种制度可以最大化地维护人们的权利?比较而言,民主大概算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4]。
在人类的社会实践中,民主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结构等,因此民主的实践呈现多种形式,民主的绩效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在有些国家,民主运行良好,而且“正效应”显著,显示了“好民主”的特征;而在有些国家的特定时段,民主不仅运行不畅,而且还显示了“病态”的特征和“负效应”[5]。什么样的民主既能保证民意又能保证“高质量”呢?
(一)民主需要价值规范
民主的理论与实践源远流长。罗伯特·达尔指出,民主是许多要素的“混合物”。民主是诸多政治价值,正义、自由、权利、平等、宽容、自治等相互作用的结果。
正义,意味着合理地分配自由、权利、权力、财富、休闲等利益。正义于民主即是公平地允许公民的政治参与,平等地给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机会。自由是一个人按其意志去思考和行动的能力。自由于民主即是公民拥有是否参与政治的选择权,不因外界因素而改变自身行为的意愿。在这里,多数的意见不是绝对服从的依据。法国政治评论家勒鲁瓦·博利厄说:“如果不是以自由之名加以克服,民主会成为世界上前所未有的最愚昧的专制。”[6]权利是做符合自己意志的事情的正当性。权利于民主即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正当性和法律保障,这种权利应该是“天赋人权”,是自然得到的,不应有资格的限制。古希腊时期的民主是一种“不健康”的民主,因为城邦的政治参与有财产、出身等限制,很多人没有“资格”即权利参与政治。平等是一种分配原则。有根本平等、形式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的细分[7]。平等于民主即是每一个人都享有等同的机会、等同的效力参与政治,等同地享有政治权利。宽容是对不同意见的忍受。宽容对于民主即是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在民主的政治中,宽容意味着用自己的观点说服或拒绝别人,不是单纯的不去干涉。自治就是自我的统治,自我的管理。自治多应用在团体或社团事务中。自治对于民主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不可能是铁板一块。多数团体的选择不一定适合所有团体。在某个特定的团体中,涉及到他们自己的利益时,自我管理就是民主。
(二)民主需要技术保障
民主不是所有人都来直接当家作主,那在实际操作中也不能真正实现。“就民主制这个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8]。国家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人们也不可能把许多精力放到并不能直接产生利益的公共事务的讨论上。这就需要一些民主技术来助力民主原则和民主价值的实现。民主的技术主要是指国家在民主的实践中,为确保民主原则和民主价值的实现而采取的种种方法和手段[9]。笔者以为法治、选举制度、自治制度是实现民主政治的3种主要技术手段。
1.法治
理想的民主社会不应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也不应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而应当是人民自己对自己的统治。这样的自我统治若非建立在每个人极高的道德水平上,则不能长久,无法实现。这就需要一个大家共同认可的准则,一致同意并共同遵守,违背则要惩罚。这个共同意志就是法律的本质。在现代民主国家里,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的。没有民主的法制不是真正的法制,没有法制的民主也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10]。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重要讲话中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集中人民的意志和智慧,尽可能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使各项事务都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
通过法律和法治将人民的意志聚集和执行,这个过程必须是不折不扣的,这样民主的社会才能实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定决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必将对我国的民主事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2.选举制度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即便有法律保障,每个人都直接来行使权力也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另一种民主的技术——选举,以建构民主生活秩序。选举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是否民主的标志性技术之一。
在古希腊选举的方法就已经被人们所实践。如何使选举平等地、公平地、无差别地反映每一位选民的意志,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选举方式上,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在选举结果上,有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的不同。此外还有选举人、被选举人资格认定上的程序问题。究竟哪种选举方式最能体现民主的本意,这需要联系实际去探索、去尝试,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
选举制度的变化没有终止的迹象。当人们用理想的标准去评价一种选举制度时,结果没有哪种选举制度是完全能够符合标准要求的。人们必须做出权衡。选择一种选举制度,意味着某些方面会有所得而某些东西则会失去。罗伯特·达尔总结了4种经典的选举制度:(1)欧洲大陆方案:议会制政府和比例代表制选举组合。(2)英国方案:议会制政府和最高票当选制选举组合。(3)美国方案:总统制政府和最高票当选制选举组合。(4)拉丁美洲方案:总统制政府和比例代表制选举组合。美国的总统和议会议员是分别选举产生的,参议会议员和众议会议员的选举方式也是不同的。
3.自治制度
自治意味着人类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这里的“自治”是相对于“他治”而言的。自治应当有一定的范围或者权限。如同大规模直接民主一样,大范围高度自治也会带来许多灾难性后果,违背民主的本意。
在政治实践中,基层行政单位(乡、镇、街道)实行自治是民主的不错选择。因为在庞大的国家面前,基层行政单位显得非常渺小。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可能细化到每一个基层单位,这时基层单位自治的优势就凸现出来了。基层自治可以灵活地运用国家方针、政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便这些方针、政策发挥最大的效用,人民得到最多的实惠。在涉及基层单位自身的内部问题时,直接民主的可能性和效果也非常值得期待。
现代社会治理主体正趋向多元化,与政府组织同时存在的还有许多非政府组织。在非政府组织内部,自治是最民主的选择之一。这样的自治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不仅内部事务可以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进行协商解决,而且还培养了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行为能力。更重要的是可以缓解国家与公民之间直接接触容易导致的紧张关系,减少公共管理机构的压力,有助于缩减公共管理机构的规模、开支和管理范围。
(三)需要对民主设限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民主政治制度也不是完美的制度方案。苏格拉底之死、德国法西斯上台、苏格兰独立公投等等,说明民主政治制度确实存在“多数的暴政”的可能性。在苏格兰独立公投事件中,民主政治的原则被彻底贯彻,公投成立与否的准则是简单多数原则,赞成与反对双方得票多者即是胜者。在这一事件中,如果51%赞成对49%反对,苏格兰将独立出英联邦;反之,将继续留在英联邦。无论结果如何,“多数的暴政”都将不可避免。因为,事实上51%只是代表51%,不能代表另外的49%。
为了防止对民主原则的滥用,应该有一些机构或者体系行使限制不良民主的职责。“除了人民的权力以外,还要有一定数量的执行权力的当局。这些当局虽然不是完全独立于人民的,但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因而既要被迫服从人民中的多数的一致决定,又可以抵制这个多数的无理取闹和拒绝其危险的要求。”[11]“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从民主的目的出发,在建立民主政治制度时,就应该考虑到民主可能带来的种种不良后果,应该建立一种受到一定限制的民主政治制度。
[1]周义程.民主是什么[J].探索,2009(3).
[2]王绍光.民主四讲[M].北京:三联书店,2008:3.
[3]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李风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40-49.
[4]燕继荣.民主在什么意义上说是个好东西[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3).
[5]燕继荣.民主及民主的质量[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3).
[6]施京吾.从历史实践看民主与专制的关系[J].炎黄春秋,2011(5).
[7]燕继荣.现代政治分析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59.
[8]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88.
[9]桑玉成,施玮.论民主的技术[J].政治学研究,2000(3).
[10]王惠岩.论民主与法制[J].政治学研究,2000(3).
[1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54.
(编辑:米盛)
D082
A
1673-1999(2015)05-0014-03
张君(1988-),男,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主政治。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