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参与法律援助新模式研究

2015-02-13 09:24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援助法律

凌 晨

(泰州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高校参与法律援助新模式研究

凌晨

(泰州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从运行多年的实效来看,高校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事项与社会需要的高质量法律援助并不匹配。问题主要来自援助事项与高校援助组织本身。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应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一部分,以社区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宣讲和法律咨询服务为重点。

法律援助;高校;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

当下社会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各种矛盾、争议大量产生。许多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弱势群体面对权利受损的局面,往往不知所措,要不忍气吞声,要不就是采取暴力手段。为确保经济困难的公民能够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2003年9月国家施行《法律援助条例》,但由于法律援助事业建设时间短,经费投入有限,政府提供的援助根本不能满足需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高等院校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利用自身资源设立法律援助组织,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不可或缺,其中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尤为重要。社会不断增长的援助量希望高校能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

1 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现有模式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都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各不相同,并没有统一规范的名称。根据援助内容和援助对象来分,有综合模式与部门法模式,综合模式典型代表有1992年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只要符合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的弱者均属于受援对象;部门法模式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在1995年成立的“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婚姻法为依据,关注妇女权益保护;南京大学成立的劳动法法律援助中心,以劳动法为依据,关注农民工问题。根据援助方式可以区分为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中心两种模式。法律诊所一般为教学单位设立,设立宗旨倾向于教学研究,属于教学模式改革,与法律援助事项结合在一起。复旦大学成立的“法律诊所”,大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提供咨询和公民代理服务。而“法律援助中心模式”一般设立应得到当地司法机关的许可,日常业务与司法局等社会组织互动多。如上海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均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除了开展日常咨询外,经常派人到残联、老年人服务中心等社会团体提供法律咨询。华东政法大学还成立了劳动法研究中心,为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就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免费法律帮助。这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是高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平台,另一方面也是高校法学教师和学生参与实践的重要载体。另外社会团体组织也积极组织各高校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如2008年至2012年,江苏省司法厅、教育厅、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等联合发起的“大学生法律援助进工地、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吸引了江苏省许多高校师生参加。

2 现有模式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运行多年的实效来看,高校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事项与社会需要的高质量法律援助并不匹配。笔者认为存在的问题主要来自援助事项与高校援助组织本身。

2.1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情况

很多人认为法律援助案件都比较简单,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首先由于社会条件复杂,导致很多案件并不容易处理,如工伤事故的企业方、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肇事方聘请律师处理,很多赔偿项目都需要证据支持,调取证据的能力往往决定赔偿费用的多少。而法律援助志愿者如缺少律师资格,难以应对。其次,受援人的赔偿请求涉及到诸多事项,缺少职业经验往往导致受援人利益受损。没有经验的大学生志愿者根本不能独立承担援助事项。

2.2高校自身存在的问题

(1)教学管理与绩效工作、工作量。高校教师在高校参与法律援助事业中处于关键地位。一是需要对参与学生提供有力指导。如参与的学生是研究生,已经获得司法资格,独立参加法律援助的能力就强,如参与的学生只是大专生和低年级的本科生,则需要老师付出更多精力。二则教师直接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和咨询。现实在于,高校教师承担着繁重的教学与科研方面的任务,面临着各种考核。其参与法律援助基本上利用业余时间,但事实上很多法律援助事项办理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如何让参与法律援助的老师工作量得到认可,是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必须面对解决的问题。

(2)学生流动性强。不同年级大学生存在不同问题,大一新生参加法律援助,有热情但专业知识和经验严重不足,只能提供非专业性帮助。大二和大三的学生处于学习专业知识阶段,尚无经验。大四学生迫于生存压力,忙于寻找工作或考研,对法律援助的关注和热情在下降,也难提供适格服务。高校参与法律援助事业是一项长期系统项目,如何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优势,克服流动性等需要一个组织形式和架构。

当然现行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除指导教师缺位和学生人才流失外,援助机构职能不全或难以开展工作、缺少资金和独立性等诸多问题同样钳制事业发展,导致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效率一般。

3 新模式建立的路径与内容

高校法律援助应当建立适应社会需要的新模式,这种新模式应当是以高校为依托,与司法机关共建,设立援助站,以高校教师作为支撑力量,学生积极参加的援助模式。高校教师在工作站的工作应成为核算教师工作量的一部分。这样援助站才能长期稳定发展。

3.1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应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一部分

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2014年2月,司法部为此专门制定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予以部署运作。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应当积极参与到该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2]。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高校具有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强等优势,很多学校法学教师、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多为社会兼职律师,在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案件代理、法律咨询、参与人民调解等援助项目上均可有所作为。但在建立援助模式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因地制宜。每个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参与法律援助的方式,没有必要一致,高校不应当将参与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任务完成,毕竟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靠招募志愿者完成法律援助工作,不利于法律援助事业长远发展。现在不少高校是根据专业进行选择,如南京大学侧重劳动权益保护,扬州大学侧重婚姻妇女权益保护。笔者认为,根据高校师生实际情况分类选择法律援助参与模式有利于发挥高校专业集群优势,更具有现实意义。专科层面的高校参与法律援助主要应以指导教师带领学生开展法律咨询为主。本科层面的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可以师生共同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案件应追求质量。

(2)契约化。高校参与法律援助,作为高校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事业,应当按照项目要求进行整合,以高校法律援助中心或高校法律援助站为依托,构建专业团队。由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学教师在大学生中挑选志愿者,学校援助站与教师签订协议,责任教师对自己的团队负责,可以自主开展法律宣讲活动。该团体以年度为限,每1~2年为一个工作周期。制定合理的“进出机制”,大学生进入团体需要一定法学基础,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及时劝退,以保证团队能高效运作。责任教师的工作应当参照毕业实践性环节计算工作量,以维护责任教师的积极性。学校援助站根据协议考核教师的工作,决定合同到期是否续签。

(3)针对性。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应当与受援对象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合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援助方式和联系人等。结合社区和乡镇自身的宣传周期、时间节点与工作安排开展社区、工地、农村专题法律援助讲座。面向农村留守儿童、老人、残疾人、边防战士、犯罪服刑改造人员、企业一线员工和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开展法律专题咨询活动。

3.2新模式工作方式与内容

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应当重点在办理非诉讼事项和法律援助宣传。总体设计应以社区、农村等基层组织和单位的法律援助制度宣讲和法律咨询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量力代理援助案件为辅[3]。

《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规定为:宣传法律援助制度;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

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宣传教育更多指向静态、单向宣传,如法制漫画、电视宣传等,是为了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4]。高校通过创新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模式,定期定点进行宣传,属于动态、互动宣传,宣传更全面,效果更好,老百姓更容易接受。高校组织法律援助宣讲,一方面法学教师和兼职律师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能帮助当事人当场解决法律问题和困惑,化解矛盾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另一方面让老百姓知道遇到复杂法律问题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时,如何寻求法律援助,才能得到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有针对性的帮助,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江苏省泰州市司法局和泰州学院为提高法律援助受援率,2010年6月成立“泰州市大学生法律援助讲堂”。在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和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各高校法律援助站在学生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宣讲员,进行集中培训,组织志愿者宣讲员以举办讲座的形式,面向社会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工作及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扩大法律援助知晓度。让更多的弱势群体懂得运用法律援助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多年来,通过法律援助讲堂的持续宣传,泰州地区法律援助知晓率明显提升,基层群体的法律素质明显增强。

[1]苏翔.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和成员配备研究——以苏南和上海地区高校的法律援助实践为例[J].法制与社会,2009,(17):251-252.

[2]程捷,肖伟.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之现实困境与改革对策[J].宜宾学院学报,2008,(3):87-89.

[3]陈广华,芮志文.服务社会型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10,(3):18-20.

[4]宫小冰.中国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杨荔晴)

Study on the New Patterns of the Participa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the Practice of Legal Aid

LING Chen
(Taizhou University,Taizhou Jiangsu 225300,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legal aid practiced over years,the legal aid items provided b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do not fit into the ones of high quality demanded by the society.The problem mainly lies in the legal aid items and the relevant organizations set up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respectively.The participa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the practice of legal aid should become a part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system and focus on explaining legal aid system and providing legal counseling services in both urban communities and rural areas.

legal aid;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legal advice;public legal service

D926.5

B

1671-0142(2015)06-0024-03

凌晨(1975-),男,江苏兴化人,副教授.

2013年泰州市社会发展(指导性)项目(49号,项目主持人: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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