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军
(文山学院,云南 文山 663000)
创新在以科技为主要竞争因素的领域里突显了它的地位,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创新技术的国家在时代的发展过程中最终会被淘汰。我国在国际竞争中也看到了创新的重要性,但是新知识的创新、企业的应用以及企业应用新知识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却有很大的不足之处。因此,本文将就高校协同创新的知识演化机制及其治理模式进行研究。
(1)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学研方的创新。在企业的内部技术创新过程中,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自身专业或者技术技能的限制,最终使创新技能停留在基础层面。也正是因为这样,我国各大企业需要高校培养出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使企业的各方面技能技术都能达到一定的高度,从而产生更大的飞跃。所以就需要各高校和科研院共同努力。有些时候因为信息的有效性,学研方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投机行为,因此为了避免发生这种行为,真正实现各联盟成员之间互利互享,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学研方鼓励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学研方的知识创造方面的鼓励机制,主要包括选择评价机制、资产支持鼓励机制、产权保护机制、培养人才机制等等。
(2)联盟双方建立知识共享机制。由知识研究层面单方向进行流动的过程也就是产学研联盟中所谓的知识转移过程,但是联盟成员之间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有利于学研方和产方之间有效地进行知识转移。如果仅仅依靠单方面的科学研究知识进行单项转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知识的转移,从而使学习知识和接收知识的效率大大降低,其效果也不是十分明显。按照上文所述,知识可以分为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如果在知识共享阶段时,双方不能很好地进行交流和沟通,缺少互动机制,企业将无法很好地接受显性知识,那些隐性知识更加无法被企业接受,甚至企业都无法发现和得到。如果企业被动地进行学习知识,不按时进行反馈和吸收,那么知识之间一定不能进行转化,更别提研究科学成果,从而也就阻碍了联盟成员互利共生的发展。所以,学研方和产方之间要定期进行沟通交流,增加知识的共享性和互动性,有意识地将文化知识进行很好的吸收和利用,建立信任机制和沟通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双方进行友好发展的前提。
(3)动力机制下的知识吸收。在产学联盟知识有效进行转移时,产方对知识的消化吸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对隐性知识的吸收能力特别重要,决定着创造主体所共享的知识是否能够被企业内部员工很好地吸收,从而转变成自身的工作理念和方式。唯有在提高知识吸收能力之后,才能使共享平台上的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提高各大企业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以便能够成功实现科研成果之间进行转化,用科研成果的成就带动起企业的发展,增加企业的研究地位和经济效益。同时,我们可以认为在每一个企业吸收知识的背后,都会存在着一个较为强大的吸收动力机制,来促使员工能够更好地进行学习知识和获取知识。
(1)识别机制与评估机制的区别。对于建立产学联盟的评估机制和识别机制,主要从知识转移进程和联盟主导方的识别机制两方面进行入手。其中,联盟主导方可以经过双方共同商讨或者独立存在的第三方机构,客观地进行评价和评估。在这个过程中,通常在合同订立时完全体现出。较为重要的是,需要产方和学研方两者之间建立一个稳定的、长期的机制,用来进行产学联盟和知识转移。其中主要包括:具有黏性的知识进行有效转移、深入程度地进行联盟合作、动态的联盟网络能力等等。经过建设评估和识别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产学研究合作过程中所进行的知识转移的效率性和针对性,从而帮助知识转移更好地进行,充分发挥其主要作用。
(2)协调机制下的利益关系。产学联盟知识转移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的最有力的保障便是进行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对于参加到产学研究的双方来讲,合作创新激励的主要因素不单单包括知识产业的收入,而且还包括产学联盟所创造的知识产权。在一些偏利型的产学联盟过程中,为了能够创造出一种在合作过程中保持双赢的局面,产方不但要给予学研知识产业化的指定提成,而且在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上向学研方向更好地转化。如果能够保障产方和学研方二者之间能够很好地进行交流和协调,那么一定会有利于学研方开启更好的局面,更加有利于学研方主动参与到知识转移过程中来。
(3)网络能力高效机制。有一种新型的产学联盟称之为偏利型产学研联盟,在知识转移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十分复杂的。当网络处于能力较低状态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知识进行有效转移;反之,如果网络能力超过所需要的限度时,那么就会使学研方的警觉进一步加剧,使对知识的转移趋向于保守状态中。在现实生活中,当出现偏利型联盟状况时,尤其是产方还不具备较强的网络联盟能力,这种情况下进行知识转移是取不到效果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联盟的网络能力是十分必要的,对于知识转移是很有利的。所以,加强产学的联盟网络能力是产学联盟发展的关键问题。
(1)互赢局面的关系契约下的治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关系契约之中,如果合作双方愿意继续进行合作,那么关系契约就会具备变动性和灵活性,双方也会很愉快地进行合作。另外,在关系契约理论中诚实守信是十分重要的。在互利共生关系的产学联盟之中,进行知识转移的过程也就是进行知识共享、知识有效地吸收、产方创造的知识的单向流动的过程。此过程的合作关系也就标志着企业和研究员或者高校之间所建立的合作关系,彼此之间建立以知识的需求为出发点,使联盟双方互利共生和互相依赖。学研方和产方两者之间都明确知道,彼此之间想要获得更大的利益需要建立在对方进行资源投入的基础上,所以对于产学联盟中的互利共生来说,关系契约要比正式契约更加重要。产学联盟从另外一方面上可以看作是关系契约,但前提是两者之间必须要建立信任关系。联盟之间积极运作能够产生信任关系,恰恰信任关系却是进行知识转移最重要的一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和科研院或者高校之间的知识能够顺利地进行转移和流动,所以联盟成员的关系直接能够影响到联盟知识的转移。所以,企业和科研院或者高校之间所建立的产学联盟组织,首先要做的是考察联盟伙伴的人品,所谓的人品也就是联盟伙伴在其他联盟中与其他伙伴所相处的关系、信誉、口碑等。最重要的便是对于知识转移所做的努力程度,避免在以后的知识转移过程中带来麻烦或者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双方在联盟前彼此之间考察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是很有必要的。建立长久的交易机制一定会产生高度的信任,推进知识有效的转移和联盟成员之间进行互利共生。
(2)对正式契约治理措施。在偏利共生关系中所进行的联盟,其中,如果联盟一方能够获利,那么另外一方即使不获利,也不会存在任何伤害。高校协同创新想要长久稳定运行下去,那么必须要获得高度信任、具有长远的规划、十分规范的第三方补偿机制,与互利共生产学相比较,偏利共生更加具有不稳定性,所以更加需要签订正式的契约制度以及控制好各方面的利益,在产方和学研方二者之间实现联盟,有效进行偏利共生和知识转移。在产学偏利共生联盟之中,知识转移需要经过三个过程,分别是创造过程、共享过程、吸收过程。所以在该过程中,产学研关系中的契约理论其实就是以互补性为主,保证知识在三个阶段内有效进行流转。其中,后一段契约是为前一段契约进行服务,每阶段的契约都要为整个联盟进行服务。其实,契约从根本上讲就是一个刚性工具,在各条款方面都要遵守契约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出契约主体的自由性和平等性,将产学研关系中二者所具备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清楚地表述出来。因为对知识的保护作用,学研方在进行知识创造和共享过程中会出现机会主义的动作行为,从而也会导致发生一些小矛盾,所以在契约管理过程中要将知识产权明确进行规定,减少一些不必要现象发生。
(1)从政府的角度进行治理。知识创新下进行知识转移,不管在哪个环节政府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一点在我国有更明显的显现,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各个先行改革开发的区域都有好的政策倾斜,这样的政策环境有利于进行知识转移。
(2)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产学研联盟创造了好的环境,有了法律法规的支持,不管是高校、企业、科研机构都有大量的资金不断注入进来,而这对于知识创新与转移来说正是必须需要的。有了法律法规的支持,在进行知识创新与知识转移的过程中,可以做更长远、更科学的规划。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法规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知识创新能力已经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对于科学研究与产业来说也发生了微妙的关系,由原来不相隶属的两个领域发展成为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变化在高校、企业、科研机构之间最为明显。所以,本文从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共同利益点着手去分析他们作为联盟怎样去完成知识转移的问题,并且得到了三种不同的机制即互动机制、激励机制、动力机制。同时研究了不同的关系下的内部治理模式,以及什么样的外部环境最有利于进行知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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