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泽 林佩红
(1、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部,广东 广州510070;2、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广东 广州510160)
依法治国的中国传统文化溯源
□黎明泽1林佩红2
(1、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70;2、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广东广州510160)
依法治国理念,可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历史源流。主要源于三方面:一是以“因顺自然”“不可恣意妄为”的法治原则、“与民休息”“轻刑薄赋”的法治实践和“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法治短板为主要特征的“无为而治”的道家法治思想;二是以“治国以礼”的礼治、“为政以德”的德治、“为政在人”的人治为主要特征的“无讼以求”的儒家法治观念;三是以“缘法而治”“以法为本”的工具价值、“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壹刑思想、“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主张为特征的“治民唯法”的法家法治思想。
依法治国;传统文化;渊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战略部署。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除了从9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自身法治实践汲取经验教训以外,历史法治思想精华也是其重要的思想基础。论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源流,以往学术界主要关注西方法治传统,而对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精华重视不够。甚至有不少人认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具有明显的“人治”色彩,对现代法治文明发展起着阻碍的作用,但实际上,正是深植于本民族深厚的文化土壤,才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彰显出鲜明的民族品格和文化特色。当前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不能否定传统法治思想的贡献,斩断现代法治与传统法治之间的内在关联,而应采取积极、客观、审辨、继承、发展的态度去对待传统法治思想,坚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实现传统法治思想的现代转换。概言之,依法治国理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追溯到文化的根源:
道家是中国古代的思想流派之一,以老子、庄子为主要代表。该流派主张“因顺自然”的基本法则,主张“无为而治”。他们认为,人类社会具有自身的发展规律,统治者应遵从人类社会的自然规律,通过不施加外在的干扰来实现社会的良性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是在完善的法律规范基础上,形成自然稳定的运行系统而不需其他外力干预的法治社会,符合道家的核心精神。由此可见,今天的法治理念和“无为而治”的道家法治思想也有紧密的关系。
(一)“因顺自然”、“不可恣意妄为”的法治理念
道家理论认为,宇宙的本体是“无”,主导宇宙运行的是自然规律,而非外力所致。道家从这一理论出发,倡导“无为而治”应成为包括治国理政在内的所有人类活动的基本准则。老子认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镇之以无名之朴,夫亦将不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正。”[1]在道家看来,面对纷争不断的社会现实,当政者应通过“无为”达致天下“大治”。道家“无为而治”的理念,从内涵上来说主要包括方面:第一是“因顺自然”。道家所谓的“无为”,并不是面对形势和实践的变化发展而无所作为,而是主张“因顺自然”按照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合理的规范和引导。二是“不可恣意妄为”。在“因顺自然”的基础上,道家进一步提出了对统治者的行为主张,要求统治者多遵守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相信其自我调适功能,少做无谓的干预尤其是不可胡乱作为。
(二)“轻刑薄赋”、“与民休息”的法治实践
老子曾明确提出:“治大国,若烹小鲜。”[2]大概的意思是,治理一个国家就犹如煮小鱼一样,是不可以随便搅动的,经常搅会容易将小鱼煮烂。黄老学派后来对道家、儒家和法家的思想进行了整合,一方面继承了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另一方面又充分吸收了儒家的礼义仁爱思想和法家的法治思想,提出了“与民休息”“清净无为”的主张,规劝统治者们必须给予人们休养生息的机会和空间,不能无休止地压榨人民,而要清心寡欲,崇尚节俭,只有这样,才可能避免斗争,从而让百姓生活安宁,社会稳定,否则“金玉满堂,莫之能守”。[3]同时,道家理论还提出,在立法定制的过程中,统治者必须“去甚、去奢、去泰”[4],力图实现“大制不割”,即一部好的法制,不应该出现宰割人民利益的情况。到了西汉时期,淮南王刘安继承和改进了道家的思想,不再因循守旧,主动创新法治,制定了一系列尊重自然规律的关爱百姓、轻刑薄赋、鼓励生产的措施,使淮南国出现了欣欣向荣、国泰民安的景象。
(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法治短板
法律究竟具有什么功能,道家和法家持有相反的观点。道家的观点认为,“法令滋彰,盔贼多有”[5],意思是说,法律越是周密,盗贼就越多。道家对产生盗贼的根本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因为法律违反了“天之道”,在这种情况下,就表现为“损有余而补不足”。在违法“天之道”的情况下,造成了老百姓的贫困。老百姓在贫困到无法维持生计的境地,就会去盗窃,从而转变为盗贼。法家认为,“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也。必得,而尚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6]意思是,如果国家虽有一些惩治盗贼的法律,但盗贼仍然遏止不了,不是因为法律无效,而是因为刑罚太轻,因而主张重刑。法家信奉重刑止奸的信条,认为重刑就能止奸,其中重刑的极限是死刑,但道家却对死刑的效用表示质疑。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7]在老百姓连死都不怕的情况下,法律规束乃至死刑惩罚的意义就不存在了。所以在道家看来,一方面法律不是全能的,也存在一定的短板;另一方面治国的重点不在于法律有多么完善、多么严厉,而在于如何重民安民,实现“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8]的小国寡民社会理想。
儒家是以孔子、孟子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古代思想流派之一,。从集中体现儒家思想的《论语》来看,全文未曾提及“法”字。儒家崇尚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这似乎与现代法治理念毫不相干,但作为一种道德原则或社会约束,儒家思想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在社会价值方面与“法”可谓等量齐观。特别是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儒家思想的精神内核实际上被中国法治实践所吸收,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产生积极作用。
(一)“治国以礼”的礼治
在我国古代社会,“礼”是维护学缘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道德规范和精神原则。《左传》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9]这句话充分说明了“礼”对于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从这点看,儒家思想中的礼,就类比于现代意义的法,具有共同的社会属性以及具有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的共同功能。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子认为礼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治国,并且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治国之道。他在《里仁》篇中提到:“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10]意思是能够用礼让来治国么?这有什么困难呢?如果不可以用礼让来治理国家,又怎么样来对待礼呢?需要指出的是,治国以礼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其中就包括孔子所谓的“仁”。“仁”和“礼”是相辅相成的,主要表现为:“仁”是“礼”发挥作用的基础,“礼”是“仁”得以维持的保障。很难想象,在一个不“仁”的社会当中,“礼”的效用能有多大。因而,儒家思想崇尚的礼治,是基于一定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的秩序安排。如果缺乏与之相适应的“仁”的道德实践,“礼”也必然会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儒家思想将“法治”内涵纳入了“礼治”体系当中,治国以礼从此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体系最显著的特征。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在春秋时期,德治已经成为儒家的重要政治主张。由于当时社会现实发生了很大变化——“礼崩乐坏”,原来孔子倡导的“礼治”已经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土壤。但孔子仍力图维护“礼治”的秩序,一方面对各种违背“礼”的言行进行严厉谴责;另一方面也试图缓和社会矛盾,而唯一依靠的手段,只有道德感化,所以,孔子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己服礼”,极力践行道德说教,逐步建立起一个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孟子提出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11],也是一种“仁政”的主张。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儒家崇尚德治,但并没有因此否定严厉刑罚的功能。如:孔子认为“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12],并且提出了“德主刑辅”的主张;荀子主张“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13],就是明证。在他们看来,如果德治难以奏效,诉诸刑罚也是一种后备的选择。这种德治为主、德法结合的思想,对中国后来的治国理念产生深远影响。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
在儒家治国理念中,“人治”是一种典型的主张。孔子认为,“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14]大意是,善人治理一个国家,经过一百年左右的时间,就可以废弃残暴的方式、去除杀戮了。正因为如此,孔子非常注重社会的上层阶级特别是君王个人的率先垂范作用,提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15],并进一步推导出人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16],推崇“祖述尧舜,宪章文武”[17]的贤人政治。孟子的思想与孔子是一脉相承的关系,他主张“贤者在位,能者在职”的人治,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8],但应当指出的是,儒家崇尚的这种贤人政治,和今天许多人批判的“长官意志”“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人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它突出强调的是统治者自身的表率和自律。虽然儒家也没有完全忽视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但他们更为认可的是,人在法的制定、实行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是法的动因,也是法的保障。如果没有人的因素,法难以出现,即便出现也将形同虚设。这种思想对于后世国家治理也产生一定影响。
法家是中国古代思想流派之一,主要以商鞅、韩非为代表。法治思想是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这也是该思想流派之所以被称为法家的重要原因。《韩非子·心度》云:“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管仲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19]法家主张,主张运用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把社会关系纳入法治的轨道。应该指出的是,法家思想中的法治思想是以维护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形式出现的,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从工具价值的角度来说,这种法治思想对于现代法治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言,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缘法而治”、“以法为本”的工具价值
所谓缘法而治,即依照法律条文来治理国家;所谓以法为本,即制定成文法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标准,两者均强调了法律在治理国家当中的工具价值。其中缘法而治的法律思想,是商鞅提出来的,是战国时期法家的重要主张。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一套和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并认为从平民百姓到士大夫乃至公侯将相,都应该“从王令”,并强调令出必行,信赏必罚以及重刑,以保障法律得以执行。在商鞅之前,春秋末期的子产采取的铸刑鼎举动,结束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20]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21]的历史,中国法治建设从此进入了成文法时代。到了战国后期,韩非进一步将“缘法而治”思想发展为“以法为本”,明确提出要制定成文法并予以公布,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根本标准,对违法者不论其身份地位,一律以法律标准对待之。至此,“缘法而治”“以法为本”的思想遂作为法家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一直贯彻于法治的发展过程并沿用至今。
(二)“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一刑思想
法家还主张,法律规范应当具有统一性和平等性。《商君书·赏刑》有言:“圣人之为国也,一赏,一刑,一教……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22]这里的“一刑”,是“统一的刑罚”的意思,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刑罚的对象是统一的,只针对那些违反法律的奸民的;二是刑罚的标准是统一的,不管什么人,不管职位有多高,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相应处罚。这种法治思想是具有很强的进步性和前瞻性的。一方面,有了法律的统一性,才有法律的权威性。只有是在国家层面制定面向全体国民而非针对个别人、个别地区的法律规定,才能令人信服并行之有效;另一方面,法家主张“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3],是对春秋时代以前“刑不上大夫”的做法的一种重大突破。这种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的理念,成为现代法治价值原则的重要思想来源。
(三)“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主张
在法家法治思想当中,主张重刑也是一种较具特色的理念。春秋时期,子产提出了“宽猛并用,以猛为主”的思想。后来,商鞅和韩非子对这种重刑主张极为推崇,并进一步提出了“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主张,倡导采用重刑的方式来镇压和打击旧势力的反抗。在法家重刑主义主张里面,商鞅提出的“好利恶害”人性论是重要的理论基础的。后来,韩非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重刑论”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并对使用重刑的必要性进行了系统分析。《韩非子·六反》就提到:“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24]在他看来,刑罚不是以重或者轻为主要标准的,能否“止奸”才是衡量标准;人们只有知道犯罪的坏处多于好处,才会作出不犯罪的抉择。为了使重刑主义的威力得到进一步发挥,法家还主张实行“告奸连作”,一方面通过用奖赏的形式,引导人们告发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知情不报,家人、邻里、地方官将要连坐。《史记·商君列传》中就有记述:“告奸者与斩秘首同赏”“令民为什伍,而相牧伺连坐”。[25]在今天来看,连坐制是封建思想的糟粕,但这种重刑主义思想在某些历史时期对于惩恶扬善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3][4][5][6][7]老子[z].
[2]道德经[z].
[8]商君书·画策[z].
[9]左传/隐公/卷四/传十一年[z].
[10]论语(四十八)[z].
[11]孟子·尽心上[z].
[12]左传·昭公二十年[z].
[13]苟子·成相[z].
[14][15]论语·子路[z].
[16]礼记·中庸[z].
[17]礼记·大学[z].
[18]孟子·离娄上[z].
[19]管子·明法[z].
[20][21]左传·昭公六年[z].
[22]商君书·赏刑[z].
[23]史记·太史公自序[z].
[24]韩非子·六反[z].
[25]史记·商君列传[z].
□责任编辑:周权雄
G112
A
1003—8744(2015)06—0102—05
2015—10—9
黎明泽(1983—),男,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林佩红(1984—),女,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社会工作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志愿者管理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