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颖洁
摘 要 商鞅通过总结前人的法治思想,经过将自己的法律思想与前人的法律思想进行融合,形成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法治理论。商鞅对法范畴与立法原则的理解,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学理论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其法律思想的实践,促进了秦国发展、富强,并进一步使秦国统一了全中国。
关键词 商鞅变法 法治 重刑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1商鞅的法律思想概述
1.1变法论
1.1.1富国强国的政治需要
商鞅认为,国家要发展、要富强,必须要改变秦国当时的现状,去谋求更好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方式。倘若发现了使社会停滞不前的问题所在而一直固守旧的解决方法或是置之不理,那么社会就无法有效发展和进步,更无需考虑国家的繁荣和富强。
1.1.2社会发展的进化史观
“变国不必法古”。商鞅认为,无论是礼,还是时事都是随时代变化而变化的。在他看来,历代成功的帝王都是能因时立法,适应社会变化需要的人。历代失败的帝王则是因循守旧,不能适应社会变化需要的人。
1.2“法治”论
1.2.1法的作用论
商鞅认为法的作用一是在于“定纷止争”,即确定名分,止息纷争;二在于“兴功禁暴”,即富国强兵,压迫被统治者,使其不敢反抗。只有充分发挥了法的作用,才能有效平息百姓之间的矛盾。
1.2.2法的特征
商鞅将法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规范性、公正性、平等性和公开性。从其对这些特征的认识中,我们可以看出商鞅对法范畴与立法原则的认识达到了继李悝之后的又一新高峰。商鞅对法范畴与立法原则的理解,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学理论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2.3法的执行
商鞅对于法的执行认识有二:其一,商鞅认为法只能由君主来执行,这样才能保证法的权威地位;其二,商鞅认为法的执行应建立在赏罚分明的基础之上,这样才能更减少犯罪率,鼓励人们多做有利于国家的事情。
1.3重刑论
商鞅的重刑论主要包括以下四点:(1)重刑轻罪;(2)刑用于将过;(3)不赦不宥,刑人必得;(4)族刑连坐。其中,重刑轻罪的思想是商鞅刑法思想的主要内容。他认为,治理国家应当轻罪重罚,这样人们既不敢犯轻罪,更不敢犯重罪。刑法的威力得到实现,就会提高统治效能,促使国家强大。至于刑用于将过,我们可以看出,商鞅不仅主张轻罪重罚,甚至还主张惩罚未遂犯和只有犯意的人,奖赏告奸者,意在将犯罪消灭于萌芽状态。此外,商鞅主张的不赦不宥,类似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概念。
2商鞅法律思想的影响
2.1积极影响
2.1.1商鞅的“法治”思想
商鞅的“法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促进了人们对于法律的重视。《商君书》中关于“刑无等级”的论述是商鞅“法治”思想中最精彩的部分,它打破了夏商周以来的宗法等级特权,反对旧礼制的“刑不上大夫”和儒家“尊尊”的主张,反对贵族超越法律的特权,扩大了适用法律的主体的范围。这一思想对于后世“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思想的产生有重要的影响,在理论上,为中国传统法律走向真正的平等,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使得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迈出重要的一步。
2.1.2“不法古,不循今”的变法思想
商鞅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立法思想,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认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锐意革新,为后世变法维新创立礼楷模,给变法提出了理论基础。后世的改革家们为了激励自己,也借鉴商鞅的理念,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一股变革维新的活力,使中国古代的仁人志士根据当时之情况提出变法主张,改变沉积的弊病,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2.2消极影响
2.2.1商鞅的“法治”思想
商鞅的“法治”思想是在诸侯纷争的环境之下产生的,有些“战时主义”的色彩,是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将一国之力倾注在战争之上。同时配合奖励农战政策,通过对外征战来疏导国内人民利益的冲突。在战争结束,天下一统之后,由于没有新的土地可以征服,国家便无法通过战争为民众提供获取利益的途径。“法治”政策不仅无法发挥原有的作用,更成为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的源泉之一。以至于后世思想家又开始不断探索更为合理的治国思想,诸如“施行仁政”、“儒法并用”等等。并最终在汉武帝时期促成了儒法合流,将“礼”与“刑”作为治国的两个基本手段,形成了封建社会对于法的主流认识和态度,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2.2.2“重刑”思想
我们虽然不能否认“重刑”思想有其利于降低犯罪率、规范社会的一面,但在此笔者想强调更多的是“重刑”思想的内容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首先,由于重罪輕罚,刑罚较多,使得普通民众对于法律产生一种畏惧感。人们对于法律不是敬而远之,就是不寒而栗。人们怯于触法,耻于谈法。其次,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义务本位观念。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中,法律一直被看做一种手段,是与其他社会规范平行的一种调整社会秩序的手段,是为维护统治者地位、达到统治者目的的手段。所以,在这些法律中,绝大部分是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为民众设置众多的义务,使民众的权利在国君的权力面前永远属于从属地位。
3总结
对于商鞅的法律思想,我们应该理性辩证地看待。一方面,他所主张的变法论着眼于社会发展观,肯定了社会存在变化和发展,主张的具体内容的确符合和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是应为后世所采纳和借鉴的。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指出商鞅的法律思想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足与缺陷。商鞅代表着当时地主阶级利益,从地主阶级角度出发去发展期法律思想,终将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终将迷失在社会发展的浪潮中。
参考文献
[1] 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 杨鹤皋.商鞅论法[J].政法论坛,198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