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主政治中的“少数服从多数”

2015-02-12 11:37肖园丽
延边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尊重保护民主

试论民主政治中的“少数服从多数”

肖园丽

(中共吐鲁番地委党校, 新疆吐鲁番838000)

【摘要】少数服从多数是实践民主的重要形式,执政的少数人的决策应该建立在多数人的意志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多数人可以有无限的权威以压制少数人个性的发展和权利的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是完全式的民主,推动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式民主政治向前发展更应该在体现多数人民意志的基础上,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关键词】民主;多数;少数;服从;尊重;保护

【收稿日期】2014-10-21

【作者简介】肖园丽(1987—),女,新疆吐鲁番人,中共吐鲁番地委党校教师。

【中图分类号】D262【文献标识码】A

1民主手段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

希腊历史学家首次使用“民主”,是用来描述希腊城邦的一种政治活动,这种政治活动以公民大会为组织载体,以直接讨论和全民公决为主要形式的一种政治实践,这种政治实践所体现的是一种直接式的民主,是一种十分理想的状态。但在实践中,直接式民主虽然体现了民主的本质,却常常降低决策的效率,影响了民主的深度。在希腊的城邦式民主之后,美国伟大的政治家林肯用“民有、民治、民享”指出了民主的本质,说明民主国家不是一个人、一个阶层或者某个团体的国家,而是每个公民都享有权力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所扮演的只是公仆的角色,负责顺应民意,满足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是人民作为权力的所有者和管理社会事务的主体有决定某种事情的权力(包括赋予国家执政者权力的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执政者作为少数人所做出的决策的依据是全体公民至少是大部分的多数的意志和意愿,做出的决策是维护全体公民(至少是大部分多数)的利益,全体人民(至少是大部分的多数)有权对不符合意志和意愿的决策享有否决权。民主就是要体现全体人民(至少是大部分的多数)主体的地位,执政者必须服从全体人民(至少是大部分的多数)。

2“多数”的“是”与“非”

2.1少数服从多数是实践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生活在一定的群体中,一定的群体必定会有涉及彼此的公共事务。有公共事务,必定就有公共政策。人们由于立场不同,利益不同,不可能就某项公共事务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任何标称民主的国家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这时我们就需要退而求其次——多数抉择,少数服从多数。

2.1.1少数服从多数需要广泛的参与

实现民主需要一定的实践形式。理论上讲,广泛的参与(一种理想的状态)是体现民主实质的重要实践活动。这种广泛的参与不仅体现出人民自己做主的实质内容,还能以此为基础丰富实践民主的形式多样。实践中,由于立场不同,利益不同,评价任何一种决议规则,不仅衡量其保护作用,还要考虑其民主效率。采用何种决议规则无非有两种结果,一种是保护的作用强,范围广一些,但是这种结果往往要求广泛的参与,达成所有参与者的一致同意后方可采取行动,效率却极其低下,因为争取所有参与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不仅是一个花费时间问题,更是一个耗费巨大成本的问题;另外一种结果就是仅仅选出一部分人参与决策,迅速做出决定,以保证民主效率,但是其保护的范

围狭窄,足以引起那些没有受保护的但拥有参与权的人的不满。所以,考虑一项决议规则,保护作用和效率是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而要达到二者兼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人民不可能就某项公共事务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也就不能达到广泛的参与,任何标称民主的国家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如何实现这种广泛的参与呢?这时就需要一种方式来实现,一种至少能够表达全体公民意愿的方式来实践民主,少数服从多数便成为民主实践者们共同认可的一种较为简单、有效的方式。

2.1.2少数服从多数假设基础是多数人的智慧总是优于少数

这种决议方式在大多数民主社会中被认为是既简单又公平也最可行的规则。它本身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整体行动,也可以弥补全体公民参与决策的低效率的缺陷。洛克在《政府论》中很客观地揭示了少数服从多数作为民主手段的本质。“当一定数量的人由于各自的同意,组成社会,他们即已将此社会结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的权力,但只能按照多数的意愿与决定采取行动。由于社会是由个体同意组成的,而它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向一个方向行动,因此,这一整体必须按照推动力量较大的一方行动,这就是多数的同意……由此可见,每个人同意与别人一起组成一个政府领导下的国家时,他本人就对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负有服从多数决定的义务,并听人多数的安排。”①

理论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是建立这样一种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即集体的智慧总是优于个人智慧。亚里士多德认为,多数人“对事物的判断总比一人好,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人”。大多数人的决定具有至上的权威。“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的才智大……”②相对少数人意见的相对主观和片面性,多数人的意见总是客观全面的。而集体的思想、观点、智慧和经验经过相互交流之后,便能从多方面、多角度达成思想观念上的融合与互补。这种融合与互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人类在认识上的缺陷,减少发生失误的可能性,增强了人们对事物认识的全面性和科学性,使得人们的主观认识更加合乎客观际。

2.1.3少数服从多数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充分体现

实践中,少数服从多数正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充分阐释。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这个原理告诉我们在民主的实践中,在参与决策时始终要重视人民的力量,始终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否则民主就难以为继。

2.2少数服从多数并非实践民主的唯一形式

少数服从多数成了民主社会公正决策的理论和制度基础,有其优势和可行性,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局限性,实践中运用少数服从多数也有诸多局限。

2.2.1多数无限权威的威胁

托克维尔认为,“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多数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对数。”③美国的政府和法律的制定是通过美国多数民众决定的,美国的多数民众对这种多数权威表现出坚定的服从,使多数人的决定获得了无限的权威。无限的权威并非好事,托克维尔同时也指出多数的无限权威所导致的后果令人担忧,多数无限的权威生出无限的权力,导致多数权力的滥用,侵害少数人的利益。一是,多数的无限权威导致美国的立法与行政的不稳定,立法与行政的中心要以公众的意志为转移,致使政策朝令夕改,政策的连续性被打破;二是,多数的无限权威使得美国公职人员在多数的控制下容易专断;三是,在无限权威思想的影响下,美国的民主不是靠物质力量压制人民,而是靠精神力量压制人民的灵魂和思想自由,人民在多数的影响下不敢讲真话,公众的心灵趋于堕落。当社会的少数受到多数的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到了难以忍受的时候,这些少数就会以非常手段起身反抗,最终导致社会的动乱不安。

2.2.2多数人的意志并非全都合理

“多数”可以随心所欲,至少少数人要无条件地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和裁决。因为,在“多数决定”这个神圣准则的威慑下,有一项几乎无法抗拒的论旨,即 “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幸福”。这个原则一经掌控多数决定权的“多数”说出,大多数人就自觉地不去抵抗。但是,多数人的意志并不是绝对合理的,他们的利益表达与要求有时也会是无理取闹。难怪托克维尔会说,民主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在我国探索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中,人民取得当家作主的权力和地位,但是“文化大革命”式的“大民主”,主张人民“大鸣、大放、大辩论”,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对一些走资派的打击和报复,其初衷是美好的,是为了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美好愿望。由于其急功近利,过度滥用人民的权力,最终导致许多优秀领导干部和优秀人才含冤入土、遗恨终天的悲剧,酿成十年内乱的局面。因此,体现多数人的意志,但是并非合理,多数人意志的不合理性更容易酿成悲剧。

2.2.3多数容易压制少数人的个性发展

民主是人民的自治,人民作为一个多数概念,是泛泛而谈的,且每个人民中的个体在能力和智力上是不平等的。这也就决定其所享受的权力并非事实上的平等,对政治民主发展的本质和手段的区分并不清楚,即使知道也是含含糊糊,难以说出所以然来,这就给那些反动的政治家和暴君们煽起人民非理性激情以可趁之机,导致破坏性的结果。另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关系到权力来源问题,它所关心的是政府由谁来领导,选举的政府是否合法的问题,而不是由多数产生的权力如何去运作、权力如何去行使以及权力行使的范围的问题,但这些问题恰恰是捍卫自由所必须要考虑的。“因为自由首先所涉及的是免于被强制,免于来自外部的权力干预。”④少数服从多数尊重个人平等,但是不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所以,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到以上这些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实行多数原则就会出现忽视个人自由的诉求,个人的人格无法受到尊重,集体控制个人命运,集体对个人的评价反复无常,甚至集体残酷无情迫害个人的非理性现象。

3少数服从多数应尊重和保护少数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民主集中制的核心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充分发挥人民智慧的重要制度载体,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有人要问,这不是跟“少数服从多数”矛盾吗。其实不然。毛泽东说过:“许多时候,少数人的意见,倒是正确的。历史上常常有这样的事实,起初,真理不是在多数人手里,而是在少数人手里。”⑤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并通过少数人的宣传和介绍,最终会为多数人接受和理解,这是一个需要时间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尊重和保护少数就是尊重和保护多数人的权利,从而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

3.1对多数权力进行制约

权力本身并没有错,只是运用适当与否的问题,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滥用。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曾指出,任何权力的高度集中,无论是集中到一个人、多数人还是少数人,都有产生暴政的可能性。“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我们都可以公正地断定是暴政。”⑥“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⑦因此,必须要在正义而合理的限度内运用行使权力。多数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是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形成的,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国家政策的实施符合民意,也就间接地尊重和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从道德层面讲,多数没有滥用权力的权力,多数运用权力只能限定在不损害少数人的利益范围内,不能牺牲少数人的民主和自由为代价。因此,多数在运用权力的时候要对限度和运用范围做出合理的估测,并配以适当的宪法或者法律设置以保护这些限度和规则的实施。

3.2社会公民要有法治意识和法的精神

民主是和法治是一对孪生兄弟。法治是民主的可靠保证,民主促进法治的完善和进步。一个民主的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社会,也是一个公民社会比较完善的社会。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能保障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法治意识健全和崇尚法的精神的民主国家,公民普遍具有理性的思维能力和行为方式,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法的精神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地区,使其多数统治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至于越权和滥用权力,又能充分保护个人权利与自由和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

3.3给少数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

在民主程度相当发达的国家,“多数统治原则必须同对个人的人权的保证相结合。”⑧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和要求,在其不损害多数统治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必须要保证个人的基本权力不受侵犯,满足对民主的要求;在做决策的民主程序上,当少数的自由、权利和要求受到剥夺和侵犯时,要对于给以自主治理作为适当的补偿,这本身也是一种民主。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滥用。在追求民主的进程中,要防止多数权力的滥用,也要尊重和保障少数权利,只有把二者的关系理顺,民主才能进一步的发展和进步。

【注释】

① 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74.

② 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1.

③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82.

④ 李凤霞,夏从亚. 论政治民主中的“少数”与“多数”[J].山东社会科学,2003(3).

⑤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6,835.

⑥ [美]汉密尔顿. 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29.

⑦ [美]罗伯特·达尔. 民主理论的前言[M]. 北京:新知三联书店,1991.

⑧ 张旺. 民主政治中的多数统治与少数人的权利[J]. 理论学刊. 2005(1).

(责任编辑金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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