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的完善
鲁宇陈红梅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阜新123000
摘要: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问题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措施的研究,借鉴外国经验,发现当前救助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182.1
作者简介:鲁宇(1993-)女,汉族,贵州毕节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社会救助。
一、引言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作为城市的一个特殊群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形象,给城市发展带来了很多负面的能量。所以,如何更好地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成了现今改变城市形象以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我国现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问题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问题的立法主要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比旧办法,新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改善。
新旧办法的第1条都是关于制定目的的规定。旧办法侧重于社会救济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接受救助是流浪乞讨人员的义务。该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又发生改变,增加了很多社会治安管理的功能,偏离其原本的救济功能。而新办法则侧重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现了社会福利性质,彰显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新办法取消了救助的强制性,把救助完全变成了一种自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对受助人员的管制。
新办法在内容规定上更加具体化,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加强了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约束,而减轻了对受助人员的约束。而且新办法明确规定,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等条款。并且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当地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监督。
三、我国现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尽管《救助管理办法》实施至今,有效解决了城市社会治安,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由于新制度在出台前准备过于仓促,所以在实际运行中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足。
旧办法为遏制职业乞讨现象,大量采取强制手段进行规制,而新办法变强制管理为自愿接受救助后,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不得再采取强制手段规制流浪乞讨人员,导致职业乞讨现象愈演愈烈。这些职业乞讨者大多不愿意工作,情愿以乞讨为生,因为在他们看来,乞讨收入远比他们工作收入来得高,而为了能获得更多的施舍,职业乞讨者往往想方设法获取大众的同情。例如,故意致残;编造谎言欺骗大众等等一系列恶劣行为。这些恶劣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大众的同情心,使得真正需要救助的流浪者反而得不到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来进行管理是远远无法达到治理效果的,它需要民政、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相互配合和补充。而以当前救助工作的管理现状来看,仅有民政这一部门在实际进行救助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协调工作根本没有做到位。各部门之间在具体救助管理工作中互相推诿,尽力撇清自身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救助管理工作的进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就像一条流水线作业,中间只要有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没有做到位,都将导致整条流水线作业的瘫痪,从而达不到救助管理的目的,与此同时还会引起一些不良后果。
一直以来,我国的救助管理工作多以提供物质帮助,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生存需要为主,而这些最低层次的救助只能帮助受助人员脱离暂时的困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当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后,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员又会因为无法解决生存问题而再次沦为流浪乞讨人员。这样,救助站又要再次花费钱财对这些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除此之外,随着职业乞讨的横行,很多人抱着不劳而获的心态,坐等私人、国家的救助,针对这类乞讨者,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这一层次的救助会更加有利于其以后的发展,但当前的救助管理基本上没有涉及这些领域的救助。
四、英美两国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的相关规定
尽管美国是发达国家,但是流浪乞讨人员数量依然很多。美国关于流浪汉的救助资金主要来自两部分,政府资助和社会资助。救助站各种基础设施比较齐全,不仅有生活必需用品,还有图书馆、健身房等其他配套性设施。
美国历来对流浪乞讨的管制相当严格,严禁带欺骗性
的乞讨。对带有欺骗性,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或者可能对当事人构成胁迫的乞讨行为,各州或地方政府均一律予以禁止。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建立社会救助的国家,所以其对社会救助措施主要以立法的形式来体现。1601年,女王伊丽莎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1834年,英国政府又制定了新的《济贫法》。此后,又先后出台了《儿童法》、《劳工介绍法》、《国民保障法》、《国民救助法》、《补充救助法》等一系列法律条文,逐渐形成了相对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
五、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分析英美两国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制度,借鉴其先进经验,对照分析当前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得出如下完善我国流浪乞讨救助制度的建议。
第一,宣传教育市民不要盲目施舍乞讨者钱财。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远远及不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国民救助意识普遍低下,大多数国民表达慈善多是给街边的乞讨者以钱财,而不会将钱财捐到国家正规机构。这一行为也正好给予职业乞丐骗取钱财提供了便利。所以,要加大宣传,呼吁市民理智表达自己的同情心,不要盲目施舍钱财给乞讨者。只要市民盲目的施舍行为少了,职业乞讨现象也会随之减少。
第二,通过立法对乞讨行为进行规范。当前施行的《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重点在于对流浪者救助,却忽视了对流浪乞讨者的规制管理。因此,国家应该考虑在立法方面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规范。例如,对于街头强要,妨碍他人通行自由等恶劣行为,完全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予以约束。
社会救助本是民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民政部门作为救助制度的执法主体,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起总指挥的作用,适时对救助站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救助站要做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适当增加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次数。公安、城管部门作为治安管理的主体,在执行职务时将更多接触流浪乞讨人员,此时执法人员应该有告知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的义务;交通部门应该配合救助站,为愿意返回原籍的流浪乞讨者提供交通便利。
首先,要实行分类化管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受助人员科学分类后,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方法。对于确需救助的人员提供必要救助,对于以欺骗手段骗取救助的人要采取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等救助方式,帮助其转换思维,纠正其不劳而获的观念。
其次,健全救助基础设施,提倡专业化管理。我国救助事业起步相对较晚,所以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不够健全和完善,救助站的工作人员素质普遍较低,无法为受助人员提供较高层次的救助。因此,应尽快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社会工作队伍,提高救助水平。同时要完善救助站基础设施建设,尽量为被救助者提供良好的救助环境。
六、结语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救助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有效解决城市流浪乞讨问题,进而促进社会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钱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民政,2008.9.
[2]安柏宇.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之完善[D].黑龙江大学,201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