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在司法活动中的角色与定位

2015-02-07 08:42:17何丽萍
法制博览 2015年24期
关键词:药家彭宇司法人员

何丽萍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绍兴312030

新闻媒体在司法活动中的角色与定位

何丽萍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绍兴312030

近年来,新闻媒体活跃于司法界,给社会民众监督司法活动提供了重要途径,但随着新闻报道参与的深入,有些媒体未能树立正确的刑事报道理念,通过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引导“民意”,干扰司法审判。新时期下,如何利用媒体的舆论职能正确进行司法活动的宣传报道,如何正确处理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为新闻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找到正确定位是当务之急。

新闻媒体;司法活动;民意;定位

近年来,一些原本不为人知的名字如“彭宇”、“李某某”、“药家鑫”等相继活跃在新闻报纸、电视、网络,成为司法界及普通民众讨论的话题,大家或为彭宇“见义勇为”被判决承担部分赔偿款而惋惜,感叹做好事难,或为李某某作为星二代犯错后不知悔改而悲愤,或激情昂扬要求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为他的杀人行为承担过重后果…但似乎在这些“民意”背后,不乏存在一些不明真相的民众,仅通过浏览报纸新闻认识整个事实,而媒体在此时发挥的引导作用,倘若使用不当,就会让民众产生错误认识或过度解读媒体报道的内在含义。实践中,有些新闻媒体确也存在“片面报道”的现象,使得司法活动无法顺利开展,但司法机关又不敢无视媒体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

随着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向社会公众敞开,媒体俨然成为公众了解司法活动的重要渠道。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部门个案报道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不公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滋生,减少个案判决的不公平;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

但由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和自身局限性,媒体在宣传报道时,极易通过倾向性报道、评论,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而当公众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共同意识时,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被绑架了,法律的权威就不复存在。彭宇案中,有些媒体为炒作卖点和提高收视率,擅自发布彭宇见义勇为受冤枉的不实报道,严重误导社会公众,导致不少民众无法准确理解法院判决,司法公信力降低。自药家鑫案开始,张家和药家就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中,两家人都被频繁地曝光、评论甚至是谩骂,已经严重影响了两家人的生活,也不免影响了民众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媒体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成功”左右了“民意”,得到间接性胜利,可以说,药家鑫被判死刑,是网络意志的胜利,是舆论的胜利,在媒介影响下,药家鑫成为中国社会矛盾泄愤的牺牲品,却也成功推动了对媒体干预司法活动的重新思考和定位。

媒体的不当报道,给法官判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同时也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被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诉讼纠纷缠身。在近几年里,因媒体不实报道,被当事人及亲属以侵权告上法院的不在少数,但作为事后济方式,侵权诉讼之路一般花费时间较长,对原告来说,媒体不实报道造成的影响已很难消弭。因此,如何规范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尤其是规范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成为思考的重点。综合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环境,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要树立新闻媒体参与司法活动,尤其是对刑事案件报道的正确理念。除了司法工作者要严格遵守“无罪推定”理念,新闻媒体在对刑事案件进行报道时,也应该坚持该理念,不作倾向性、猜测性报道,以实事求是精神进行报道。对未决案件进行报道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透露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和案件情况,对程序问题可以跟踪报道,对相关证据要严格保密。

第二,要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培养。新闻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指导并提高非法律专业的记者等媒体人员的法律素质,以免对司法活动产生重大误解,无意识地干扰司法机关作出公正审判。

第三,制定新闻媒体的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新闻媒体的言论。新闻自由权需要一定限度,一旦被滥用,易给民众、司法造成难以恢复的影响。为此要规范新闻媒体的司法报道,要求新闻媒体人员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不得发表倾向性评论,不得对正在侦查、审理的案件进行恶意评论,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进行歪曲报道等,但具体在实践中应该如何进行法律规范,需要如何进行救济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四,完善落实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尚未健全,司法公开尚未落实到位,才一定程度上隔绝了新闻媒体的信息源,导致媒体做偏向性报道和评论。所谓信息公开越充分,偏颇之词影响就越小。

第五,司法人员要正确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正确运用媒体手段推动司法进步。不少司法人员在碰到媒体报道时,总是持排斥态度,在与媒体正面冲突时,采取逃避的方式,容易造成媒体及民众对司法审判的误解,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要培养司法人员面对处理新闻媒体突发事件的能力,当舆论出现的时候,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舆论,积极应对,适当向媒体提供简要说明,解释必要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规范语言,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尊重司法事实、司法程序等规则。

[1]张岩,孙俏俏.论转型时期中国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4.4.

[2]高慧,王渊.许霆:司法独立下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J].法制与社会,2008.04.

[3]陈肖敏.转型期司法报道中的媒体角色研究[D].暨南大学,2010.

D9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4-0177-01

何丽萍(1991-),女,浙江绍兴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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