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菲菲
摘 要 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由于司法人员这一犯罪主体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及反侦察能力,对于这类案件的侦查有更大的阻力与困难。因此,在侦查手段的运用上,应注意掌握侦查的主动权,并通过对赃款赃物及重要知情人的控制,利用技术设备和秘密调查等手段实现对直接和间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另外,为了保证案件的有效进行,侦查人员还应注重对证据的审查,以保证审查起诉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司法人员 受贿 侦查 证据
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部门的从事司法活动的人员,其作为国家在司法活动中的化身,是国家司法权利的具体执行者,其在司法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无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统一实施密切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能否代表国家正确行使司法权,是我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犯罪好比污染水流,司法不公正好比污染了水源,一次司法不公正甚于十次犯罪。”全国公正执法的楷模方工这样说:“再好的法律,也要靠执法者去执行。所以执法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素质,廉洁奉公,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些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关系到司法公正的执行机关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利益诱惑下,唯利是图,大胆收受贿赂,严重破坏司法秩序,走上了犯罪道路。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而且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
一、受贿犯罪原因
笔者认为司法人员受贿犯罪是受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环境等诸多罪因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
(一)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是司法人员受贿犯罪的根源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正经历着转轨的阵痛,社会分配体系不可避免地出现贫富差距。而商品经济的逐利性又冲击着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不少人产生严重的“拜金主义”思想、享乐主义思想。司法人员自身职业又带有条件差、危险性大,待遇低的特点。于是,一些司法人员受利益驱动,思想开始偏斜,不惜挺而走险,以手中的职权来换取金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司法人员掌握着重要的司法权力,然而这种权力的运用缺少完备的规章制度和有效机制的制约。近年来,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但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加之现实条件的限制,所以对司法人员的制约也较空泛,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流失”和“扭曲”现象;其次,人大权力监督、公民的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乏力是司法人员受贿犯罪的主要原因;再次,对司法人员受贿犯罪案件打击不力是司法人员受贿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
(三)思想、文化原因
首先,理想的破灭和消极思想是司法人员受贿犯罪的主要根源;自私观念及不断滋长的贪欲,趋使司法人员为了满足私欲,不惜牺牲他人甚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其次,封建特权思想与西方腐朽思想双重影响,依法办案观念不强;再次,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重情轻法的传统观念,儒家文化的“宗法”思想,刑讯合法化的文化积淀等都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文化根源。
震惊全国的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受贿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李纪周落马后,在忏悔录中写道:“长期放松政治学习,放松思想改造。……思想觉悟越来越低,自我约束能力也越来越差,最根本的是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以对改革开放、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现象缺少敏锐的判断力,甚至产生不平衡的心理。对不正之风、腐败现象越来越缺乏警惕,以致麻木不仁,慢慢地自己思想上防腐拒变的防线开始崩溃。看到不少干部吃吃喝喝、拉拉扯扯,甚至接收钱财没有发生什么事,觉得自己接收朋友表面没有什么明显企图的一些钱物也算不得什么,受这个“一念之差”左右出现的偏差,变得一发而不可收,最终陷入了犯罪的泥潭。”从李纪周的讲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正是由于思想上放松警惕、不断的贪欲及侥幸心理,使本应该公正执法的人民公仆变成了走私等犯罪的保护伞,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四)“为情所动”及“贪内助”的作用不容忽视
当前,有些领导本来并无犯罪的主观故意,但经不起“枕边风”的鼓动,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或者有些领导贪图女色,因情害己,走上犯罪道路。这些“贪内助”所起的消极作用也不容忽视。
司法人员受贿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且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本身职务上的特殊性,因此,司法人员受贿犯罪案件自身有着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的特点。充分研究分析司法人员受贿犯罪的特点,掌握这类犯罪案件的规律,是打击预防此类案件的前提,也是及时获取有效证据,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关键。
二、司法人员受贿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特点
1、司法人员强大的反侦查能力
首先,司法人员由于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熟悉和了解侦查手段,且熟知法律法规及其中的漏洞,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其次,受贿犯罪犯罪很多属于故意犯罪,犯罪主体明知故犯,因而一般都有反侦查的主观愿望。
2、犯罪主体有职权且关系网复杂
犯罪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其行为人不仅与其它犯罪的行为人一样需要日常的交往而且还与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业务上的往来,因而其关系网比其它犯罪人的更为复杂,极个别职务高的关系人甚至以权压法,阻挠侦查。
3、司法人员之间,司法人员人员与非司法人员往往相互勾结,共同犯罪。据统计,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一般占立案总数的10-25%,且官商勾结型职务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
司法人员共同受贿的现象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与司法人员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如司法人员与其近亲属。实务中,这种双方同为实行犯的典型的共同受贿犯罪较为少见,常见的是配偶、子女作为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而存在;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大多数向司法人员行贿的人是受贿人所承办或经手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等,行贿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让司法人员尽量少追究或者不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诉讼程序或者司法执法部门本身有比较复杂的程序要求,只有“打通”司法环节的各个步骤,同部门之间相互勾结、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成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共同受贿模式。
(二)犯罪行为特点
1、从时间和次数上看,受贿犯罪一般时间跨度长,且犯罪次数多。
2.从空间上看,受贿犯罪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可供勘验,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
3.从犯罪行为的手段方法上看,犯罪手段狡猾,且手段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隐蔽性强,案件查办难度大。
(三)犯罪结果特点
犯罪结果是往往受贿数额比较大,涉及人员范围广。例如,全国规模最大的中级法院之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两名副院长、数名副庭长等在内的共13名法官,被纪检部门查出受贿400余万元;此外,该院还有9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30名处级以上干部调离岗位。被调整者占全院70余名处级以上干部近一半。这也是近年来中国国内被公开的涉案人数最多的法官集体贪赃枉法串案。法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集体犯案和法院的整体沦陷,使我们深刻反思。
(四)侦查取证困难多
1、犯罪定性问题。由于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因此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案件性质很难确定。既要划分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正当接受馈赠、合法获得报酬等诸情形间的界限,又要辨别其与诈骗罪,贪污罪等罪的差异。
2、取证复杂的问题。线索来源的隐蔽性源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举报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多因素。这一特点决定了立案前的审查阶段要花相当多时间和精力核查。
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初查
初查是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确定犯罪性质的重要步骤。初查是受贿案件能否突破的关键,搞好初查是掌握办案主动权的重要环节。
1、合理布局、确定初查方案。首先,对举报材料作深入细致、全面分析。从全局出发,确定初查范围,找准初查目标。其次,确定完整的初查方案,采取恰当的措施。以宏观为主兼顾微观,从而作出适合该线索材料的初查方案。
2、找准方向,秘密初查。对受贿案件的查处,初查时必须避免打草惊蛇,并要抓住薄弱环节,找准主攻方向。例如,对于多人行贿的案件线索,先选择与被举报人联系甚少,甚至无联系的行贿人作突破口进行秘密初查,也可选择与受贿人无多大利害冲突的行贿人进行。
3、把握时机、适时立案。经过对初步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就及时立案,以便迅速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揭露犯罪。
(二)侦查取证
立案后,根据初查所取得的相关线索材料等,成立专门调查专案组,针对案件特点,制定侦查计划,统一规划,全面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1、应控制侦查工作主动权。
要确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思路。强化秘密调查取证工作,在正式传唤犯罪嫌疑人之前,要尽可能地通过秘密调查取得较多证据,争取主动权。通过秘密调查,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家庭及其他社会关系等。
要坚持“捉贼先捉赃”的原则。及时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把有关涉案款物扣押冻结在案。采取搜查措施要快速及时,一般应在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惊动之前进行,或者与传唤同步。
因嫌疑人心理素质较高,一般没有铁的证据很难突破其口供。因此,一定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控制。对于证据不足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对其进行有效监控。
2、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注意及时查帐,调取有关书证,并依法进行科学鉴定。虽然侦查对象的反侦察能力较强,但受贿案件有时也会在帐目上有所反映。因此,在侦查中要注意及时查帐,及时提取有关资料,保全有关书证。
要注意选择突破口取证,即从犯罪嫌疑人的配偶、情人、子女等关系密切的人处打开缺口。通过对近年来受贿案件的调查研究表明,犯罪嫌疑人的配偶、情人、子女等往往是案件的重要知情人,且其心理等素质不一定高。因此,从他们身上寻找突破口,往往会收到好的成效。
突破方法主要是把四个方面的策略有机地综合运用:一是政策攻心;二是施加压力;三是以情感人;四是分化瓦解。
3、确保证据体系的严密性,实现以证定案。
要依据法律规定,全面、细致收集证据,并注意广泛收集间接证据。由于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高,获取直接证据较困难,在侦查中要注意广泛收集间接证据。要注意广泛收集以下八个方面的证据:(1)受贿双方权钱交易的动机;(2)行贿款物的来源;(3)犯罪嫌疑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情况;(4)实施行贿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及相关知情人等;(5)行、受贿双方有无矛盾;(6)赃款赃物的去向,经济生活中不正常的暴富,不正常的消费等;(7)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等;(8)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以及有关涉案人员在案发前后进行反侦查活动的有关证据。在侦查工作中获取的这些间接证据越多,“链条”越密,证明力越大。
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判断。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逐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判断是否符合运用证据的标准;二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看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以事实为根据,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以法律为准绳,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结合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依据“证明体系”的要求,审查全案证据与证据之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案件的主要情节之间是否完整统一。
参考文献:
[1]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大全释义与法律文书实用指南[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2]樊崇义主编.证据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人民监察[J].检察日报社,2003(11).
[4]检察业务概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5]中国刑法杂志,2002(2).
[6]检察理论研究综述[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7]高级检察官方工办案纪实[M].作家出版社,2002.
[8]论法的精神[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9]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忏悔录.[2003-02-12] http://www.xici.net/b95752/d8961160.htm.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