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

2017-06-20 17:30王殿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电信诈骗司法人员防控

摘 要 “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较之普通电信诈骗犯罪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些犯罪不仅是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犯,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值得注意的是,该类电信诈骗犯罪较之普通电信诈骗犯罪有着自身独有的发生原因,如用以实施“诈骗剧本”专业性强,人们法治思维尚未牢固以及法律常识的欠缺等。因此,本文认为对于“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应当分而治之,更有针对性的提出防控对策,如对撰写“诈骗剧本”者也应当按共犯处理,借鉴抢劫罪中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行为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将“冒充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而非一个量刑情节,加强技术层面的监管,司法部门应采取相应配套措施以及加强国际间多样化的合作等。

关键词 冒充 司法人员 电信诈骗 原因 防控

作者简介:王殿宇,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26

一、“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该类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非实名登记的电话卡,以各种理由使被害人陷入犯罪人事先设计好的圈套内。再用VOIP虚拟电话(将模拟的声音讯号经过压缩与封包之后,以数据封包的形式在IP网络进行语音信号传输,可以任意显示号码的技术)将告知被害人的电话号码改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熟知司法机关的电话号码。之后犯罪人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告知被害人其身份信息被泄露,涉及洗钱、贩毒等犯罪,并诱骗、恐吓被害人将其财产转移到犯罪人的账户中,以协助调查或者洗脱罪名。

作为电信诈骗犯罪中的一类,“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存在着与普通电信诈骗共有的一些特点,如科技化程度高,组织严密、集团作案等。但是较之普通的电信诈骗犯罪,该类电信诈骗犯罪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原因是这种犯罪不仅是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犯,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所谓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所具有的信心、信赖状态,它是确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 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主要体现为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充分信任与尊重,从更高的层面来讲,司法公信力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中的权威与尊严。在“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大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冒充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骗取钱财。但遗憾的是,由于技术手段的落后于侦破案件所需经费短缺等原因,大量该类电信诈骗犯罪未被侦破。“发案率高、破案率低”使大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信心,并对司法机关的排斥感,从而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破坏。

二、“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频发的特有原因

各类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有着诸多共同的原因,很多文章也对此做出了详细解读,如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被害人疏于防范、安全意识薄弱,各种社会监管制度的不完善等。而“冒充司法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犯罪有着自身独特的犯罪手段与方式,因此除上述各类诈骗共有的原因之外,该类案件还存在着以下几个特有的原因:

(一)“诈骗剧本”专业性强

所谓“诈骗剧本”是在“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中,电信诈骗者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而事先既定的“剧情”。这些“诈骗剧本”往往可以抓住被害人的心理弱点,电信诈骗者则负责按照这些剧本里已设计好的情节和手段来诱使被害人落入圈套,这就使得电信诈骗者从广撒网、撞运气式的“盲骗”转化为“精准诈骗”。且经调查发现,诈骗团伙中所使用的“诈骗剧本”都是由诈骗团伙花高价请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人士所撰写,有些剧本的价格甚至高达十多万,一旦被害人跟着其中的剧情走下去,就有很大的可能被诈骗钱财。

(二)法治思维尚未牢固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进行,我国法治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法治思维并未在大多数人心中站稳脚跟。这主要表现为,在法治的观念渐渐被人们接受的同时,与法治社会思想相悖的“人情大于法治”的人治社会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这种思想往往被犯罪者所利用,诱骗被害者以“花钱买人情”的方式消灾。殊不知灾和人情是假的,而被诈骗财物的事实是真的。

(三)法律常识的欠缺

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发展,人们在遇到问题时往往想到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但在法治思维普及的过程中,非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们一般对实体法有大概的了解,如刑法中规定的常见罪名,民法中规定的常见民事纠纷等,但对程序法却过于陌生,人们往往不知道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所应遵守的各种程序,这就使得在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类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他们利用大众不知办案程序的弱点,随意编造案件程序使人們落入诈骗圈套。

三、“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电信诈骗犯罪日渐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2000年9月及12月,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并在其中对网络犯罪做出了一些规定 。但如今以往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网络及电信行业迅猛发展的需要,很多新型的电信诈骗手段相继产生。2016年12月19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见立法者已经明确认识到了网络电信诈骗之猖獗所带来的严重影响。但是该《意见》中还有可查漏之处:

1. 认定共犯的范围存在漏洞

《意见》中要求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并列举了网络电信犯罪中共犯的情形。但这些情形中并不能将前述的撰写“诈骗剧本”的相关人员囊括进去,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而“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进行电信诈骗”犯罪中,大多都是由诈骗者根据该剧本中的手段来进行诈骗行为的。根据现有的刑法理论,帮助正犯实施实行行为的即使帮助犯,帮助诈骗团伙撰写诈骗行为所用的剧本的行为,明显是一个帮助行为。因此对于为诈骗集团撰写诈骗所用的剧本的人应以共犯论处,从源头上防止该类诈骗案件的发生。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帮助撰写“诈骗剧本”者,其在责任形式上只能是故意。

2. 对犯罪人处罚歧轻

在《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酌情从重处罚”。也就是说,立法者仅仅将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规定为一个量刑情节。但事实上,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比一般的电信诈骗行为危害要严重的多,该行为不仅更容易使公民的财产法益受到侵犯,更为可怕的是对司法机关公信力和权威造成了极大破坏,使得人们产生对司法机关的抵触心理。因此,筆者认为应将“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来加以处罚。在我国《刑法》中也并不缺少这样的例子,如《刑法》第263条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行为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正是考虑到这种行为危害比普通抢劫要大的多。这是网络电信诈骗相关立法可以借鉴的。

(二)司法机关应实施相应配套措施

1.强化宣传引导,注重打防结合

笔者认为消防法中对火灾防控的指导思想,即“预防为主,科学施救”,也同样适用于对此类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其原因在于,电信诈骗案件与火灾一样,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一旦将财物转移给犯罪人,依靠已有的侦查手段是很难将财物追回的。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总结规律,深层次揭露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伎俩,全面梳理惯用的犯罪手段,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宣传,并印制成册在各地区重要公共场所循环发放与展览,使“不相信、不回应、不泄露、不转账”的防诈骗“四不”技巧深入人心。除此之外,加大对程序法的宣传也极为重要。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指导思想,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向公众宣传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遵守的相关程序,让人们了解司法工作中的特定程序,使人们在应对此类诈骗案件时有自我辨别的能力。

2.优化资源配置,加大打击力度

由于技术及经费方面的严重不足,该类案件的破案率往往很低。很多不知情的人士经常以此指责公安机关效率低,公安机关往往也陷入两难的境地。但事实上,对于“冒充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的案件,没有大量的财政和技术支持,仅凭借市县级公安局的力量是没有能力侦破案件的。资源配置不足、实现职能的保障条件亦明显不够成为了侦破此类犯罪的首要难题,且绝大多数电信诈骗案件的破案成本远远高于被害人损失的财产数额,这往往使得很多司法人员以功利主义的思维去看待该类犯罪。但是在当前的情况下,以纯粹的功利主义思想来看待这类犯罪实属因小失大之举,在电信诈骗犯罪如此猖獗的今天,每放纵一次犯罪,就无异于给诈骗犯罪分子打了强心剂、给司法公信力打了折扣。因此,政府应当针对此类案件展开相应的措施,加强对侦破此类诈骗案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大力培养相关方面的技术人才加入司法队伍,加大对此类电信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尽最大努力将每一个电信诈骗犯罪人绳之以法,将电信诈骗类案件的犯罪率降低。

(三)加强多样化的国际间合作

“冒充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具有“远程化”的特征,也就是说犯罪人与被害人不需要相互见面,仅有通讯交流即可,这就使得该类犯罪往往是狭义隔地犯,即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分别发生在两个或多个国家内。因此该类案件的犯罪人往往处于国外,或者使用国外的电信服务器进行电信诈骗,这使得无论是获取案件线索、深挖犯罪团伙,还是搜集证据、追缴赃款,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多个地区或国家,需要多个地区或国家的侦查部门展开侦查合作。 而且随着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及电信行业的发展,电信诈骗成为了各个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这也给加强多样化的国际间合作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如国家间侦查部门交换犯罪线索与情报,协助调查取证,追缴犯罪所得,国家间签订条约,以引渡和遣返的方式移交电信诈骗中的逃犯等。

注释:

丁国峰.司法公信力的内涵解读、现状问题及构建.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3(6).

胡向阳、刘祥伟、彭魏.电信诈骗防控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5).

杨郁娟.论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参考文献:

[1]胡萍、黄永峰.VOIP的创新应用及其发展趋势.科学管理研究.2009(5).

猜你喜欢
电信诈骗司法人员防控
配合防控 人人有责
猪常见腹泻病症状及防控
守牢防控一线 静待春暖花开
夏季羊中暑的防控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的检视
论司法办案的多维度思维
电信诈骗的社会化治理:体系构建与实践推进
无孔不入的“电信诈骗”
保障司法人员安全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