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挑战与光明

2015-02-07 08:42:17金栎桐
法制博览 2015年24期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挑战与光明

金栎桐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环境保护当前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社会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随着环保法的颁布,环境公益诉讼也进入大众视线,开始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发现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就此找出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希望环境公益诉讼完善后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5

作者简介:金栎桐(1990-),女,汉族,甘肃兰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法。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们要呼吁保护环境。可以看到主要是依赖政府的行政行为,媒体加以宣传和呼吁,号召全民行动一起保护环境。随着新环境保护法在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司法逐渐在环境保护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成为保护环境的终极防线。而经过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的不断实践,发现在实际社会状态下环境公益诉讼还是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并且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司法屏障,只有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保障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公众的环境权益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相关的环境问题才能够得到有效地治理。

一、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挑战

(一)主体单一化

按照新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由此可知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限在一定条件的组织,个人不符合条件,并且组织还有限定条件。而就我国目前登记在册的七百多个公益组织并没有多少是真正五年连续做环境公益的,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基于社会原因或者组织建设的限制并不愿意提起公益诉讼。所以真正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组织少之又少,而环保法对此规定非常原则,这样就限制了个人起诉和相关行政机关起诉的条件,而针对公益组织提出诉讼的原本意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设想并没有全面落实。这样就导致环境公益诉讼起诉难的状况屡见不鲜,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很是少见。

(二)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现象层出不穷

司法权威性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独占性和最高性。独占性是指纠纷一旦进入司法领域,其他解决方法禁止进入。即选择了用司法程序解决矛盾,就要接受司法裁判的结果,依法按照司法程序来处理。这种独占性要求程序严谨,诉讼排他,司法作为最后的裁判依据,这些都是树立司法权威性的必要步骤。最高性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是所有解决纠纷途径中拥有最高效力的。所有矛盾化解方式都要以司法作出的最终裁判为准。并且司法裁判对于整个社会的秩序而言,都是一种有迹可循的权威,司法裁判得到的结果,即是最公正的结果,这一点奠定了司法权威性的基础,司法裁判完全可以取代这个社会关于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这正是独占性和最高性两者体现出来的内容。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天价赔偿监管过于疏漏

环境公益诉讼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诉讼请求就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而在过去案件中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金动辄高达上亿元,这些赔偿金虽然在宣判时确实起到警示惩罚的作用,但是在实际中这些赔偿金收取之后再无下文。行政机关收取这笔赔偿金之后无的放矢,并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而这显然是无法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这就是现在赔偿金出现监管的疏漏,收取了赔偿金,怎么用、对谁用、用多少都没有明确的方案,造成这种僵尸资金的产生。而目前这种状态仍在持续中,如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就会下降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信力,甚至会使环境公益诉讼的持续发展背上沉重的负担。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挑战的原因

(一)对起诉主体的限制性条件过多

对起诉主体的限制性条件过多,就会导致起诉主体的单一,甚至造成起诉难的情形,而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自古有厌讼的传统,登记在册的700多家具有原告诉讼资格的组织分属于各省市,对所属省市的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很困难,这不只是基于行政干预的问题,甚至还有人情世故、温饱生存的问题,这些都足以使公益组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败诉的风险和诉讼的拖延都是公益组织需要再三斟酌的因素。二是公益组织来自政府的支持非常少,不只是资金支持和证据取得,就连基本的政策保障性规范也没有,所以很多公益组织没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去获得更多的信息,只能依靠最基本的信息公开或别的途径的援助。三是就其特点来看,社会组织筹资渠道匮乏,机构松散,人员流动大。

(二)外部行政干预和法院内部设置紊乱

针对立案难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地方保护主义。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多为地方上的纳税大户,甚至是振兴地方经济的龙头企业,或多或少会受到当地政府的袒护。而在现有的司法体制的制约下,各级人民法院的人事、财政大权往往掌握在同级政府的手中,很难保证党政官员之间没有不当利益的输送。二是法院内部分工不合理。目前法院只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环境污染大多数涉及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而行政庭不接案也不允许放权给民庭处理,若是涉及到涉嫌犯罪的情形刑庭也不愿意放权,因此就导致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很难找到合适的起诉理由,案件因此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少之又少。

(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赔偿的监管都是回避

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只是确认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赔偿。甚至有学者不断呼吁要加大环境损害的赔偿力度,强化民事赔偿在治理环境过程中的作用,然后在获得赔偿之后要如何使用这笔钱,这笔钱该用在何处都是疑问,就是因为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部分内容都只是原则性规定甚至是在赔偿金的具体细化方面完全没有涉及,并且没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约束和规范,导致巨额赔偿金无法落实到环境污染修复的过程中,而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的不断增多,赔偿金数额会越来越高,赔偿金的合理使用也变得非常重要。因此,有相关的政策规定来规范赔偿金的到位和落实是当前需要探讨的问题。

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

(一)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多元化

就目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性规定很多,规定过于保守。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既然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那么就代表了不特定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主体就不该只限定于公益组织,而是应该将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如果一个企业侵犯了当地居民的日常作息该享有的环境权益,那么这个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就有权利提起诉讼,这才是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应该走的方向。

(二)推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行

现在有很多学者提出要增加环境行政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并行的两条线,环境行政诉讼督促负有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及时做出行政行为,将其作为环境司法程序的前置手段,只有在穷尽行政行为时才开启司法通道。

(三)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对赔偿金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建立公益诉讼公信力

就目前我国的形势看来,环境公益诉讼并不会非常多,而且环境公益诉讼也不是主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主力军。环境公益诉讼最突出的特殊功能是其威慑示范的效应。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一个案例警示一批企业或是一个行业都要按照生产安全规范或是环境保护规则来运行。赔偿金机制的出现,也是要加大对企业的约束规范成本,大幅大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这样才能使环境公益诉讼发挥其应有振聋发聩的作用,而这正是环境公益诉讼别具特色的地方,所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如何使用才会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信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近年来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环境审判终于还是迎来了春天,从环境公益诉讼拓展开的一系列司法措施还是会陆续出台。目前出现的问题只是前进路上的一些小雾霾,只要适度地调整方向,便能使环境保护司法途径更加顺畅,也可以使环境保护变成国家牵头全民动员的一项社会活动,这才是司法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无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J].法商研究,2008(6):131.

[2]肖建国,黄忠顺.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4(4):8.

[3]王亚林.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D].河北经贸大学,2014.

[4]牛慧杰.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D].扬州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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