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中被害人权利保障

2015-02-07 08:42:17孟斌
法制博览 2015年24期
关键词:被害人权益保障财产

贪污犯罪中被害人权利保障

孟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0

摘要:贪污犯罪,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的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不仅损害国家声誉,更使直接受益于国家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受到物质损失。加强对于贪污犯罪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体现刑法的公平精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刑法;贪污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4

作者简介:孟斌(1990-),男,汉族,河北唐山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一、贪污犯罪

贪污犯罪,出现于刑法第八章,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来看,贪污罪主题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接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人员。行为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责任形式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贪污犯罪作为一类大的罪名,其中包含诸多具体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罪名。学界通说贪污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①所谓法益,指的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到刑法认可并加以保护的利益。②现实中人们的利益多种多样,但是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刑法,所保护的必然是整个社会最为应当遵守的基本秩序和最为应当尊重的基本利益。因而,在刑法中所维护的利益往往是最基本的权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雇员,在从事职务行为时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公正依法进行职务行为,不被非法律规定的各种因素所干扰,合理公平高效的施行行为的要求。这种要求,使得公民能够在一个合理的心理预期范围之内安排自身的行为,从而使得整个社会在一种有序的秩序中平稳发展。这种廉洁性一旦遭到破坏,便会导致国家行为无法被一般民众通过法律以及基本逻辑所推理得知,从而使得民众丧失对于国家机关的信任,导致整个国家的秩序的破坏。因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作为一种社会法益,得到了刑法的特别保护,将破坏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贪污犯罪单独列出,作为刑法第八章的罪名,刑事诉讼法当中则将这一类破坏国家信誉的犯罪行为交给检察机关进行侦查,从而显示出我国对于贪污犯罪打击以及保护国家信誉的决心。

二、贪污犯罪中的被害人

被害人的概念来源于犯罪学的定义。通说认为,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承受者。③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损害的人,承担着由犯罪行为而来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然而在传统刑事法理论中,犯罪被视为犯罪人对国家权威的挑战,是一种国家代表公民全体对犯罪而进行的报应,因而在犯罪行为当中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的权益和诉求被淡忘了,导致在当代法律架构之中,大量的法律条文,乃至宪法性规范被用来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却受到漠视,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

按照是否具有直接被害人,犯罪被分为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和有间接被害人的犯罪。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指存在直接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犯罪,例如盗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就属于此类。有间接被害人的犯罪主要是指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例如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妨害公务罪等行为,这些犯罪没有侵害具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虽然侵犯,但是是间接方式,并没有直接侵犯公民个人利益,这些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是国家信誉或者社会公益。在传统理论中,贪污犯罪是属于侵犯国家信誉的犯罪行为,不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通说认为在贪污犯罪中存在间接被害人,但是由于贪污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而被害人在贪污犯罪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诸如:在发放农村救灾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导致村民由于缺少资金而无法正常生活、生产,村民是贪污行为的被害人,但按照实务做法,村干部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非法所得会予以追缴,但是村民并没能得到属于自己的专项资金。再如,在某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当中某领导施行贪污行为,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导致企业在改制之后无力运转而破产,该企业的员工是贪污行为的被害人,然而由于责任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应有的合法权益却被忽视,合法的工作权得不到保障。由于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而贪污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信誉,不是个人权益。这就导致在司法实务过程中重惩罚犯罪、轻被害人权益保障的情况大面积发生,贪污犯罪的被害人很难获得保护。

三、贪污犯罪中被害人保护缺位的原因

由于贪污犯罪是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一类犯罪,本质上说是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的一种侵犯。因而传统理论认为贪污犯罪侵害国家利益,从而导致在实务中对被害人权益保护明显不足例如在上述案例当中,村民生活困难的结果就是由于村干部的贪污行为所引起的。然而在将村干部贪污的违法所得收缴之后,村民却无法得到自己按照规定应得的物质支持,从而导致犯罪得到惩罚,被害人却依旧贫困的局面出现。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实际上是由于传统理论过于强调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具体被害人的保护。传统的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是消极的,刑事诉讼是国家同被告人之间的对抗。④这种理论的基础是认为犯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例如故意杀人罪所侵害的是不确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稳定。根据传统刑法理论,刑事案件是危害法益的行为,所侵害的是由具体被害人的具体利益抽象而来的抽象利益,即“法益”。⑤而在刑事诉讼层面上,对犯罪所采取的刑事诉讼措施都是国家针对侵犯法益的行为进行的惩治和预防。然而犯罪都是针对每一个具体的被害人的侵犯,即便是在所谓没有被害人的犯罪中,也是存在抽象的被害人及国家的,忽视对犯罪中被害人的保护,无疑会对被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导致第二次被害化。⑥具体到贪污犯罪之中,由于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承受者。因而,针在上述村干部贪污专项资金的案例中,应当得到专项资金的村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了贪污行为的损害,本应得到的资金并没有得到支付,如果因此导致了村民的生活困难,那么就存在着在贪污行为和生活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么该村民显然是贪污行为的被害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根据传统刑法和刑事诉讼理论,贪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公益,并不是个人利益,因而村民个人因为贪污行为遭受的损失并不能被保护,而只能通过民政救助、政府拨款等行政方式解决。然而作为犯罪直接侵犯主体的被害人,是无庸质疑的犯罪行为的接受者,是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弱者。如果过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之中的被追诉人能够获得一系列基于其弱势地位而获得的平等对抗权,那么由于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却在制裁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一无所有,没有自己的地位,这无疑是错误的,这不仅不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更是对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甚至其伤害程度将超过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第一次伤害本身。正是受这种基于国家本位之下的刑事法律理论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对贪污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存在着忽视,甚至于否定的倾向,这直接导致了在贪污犯罪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乏力。

四、贪污犯罪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的途径

由于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承受者,在整个对犯罪的控诉中处于最弱势地位。故被害人是整个刑事追诉中最需要保护的一类人。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已经有了一系列的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例如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享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人身安全被保护权、财产保全申请、特定公诉案件的和解权等诸多权益。⑦然而针对被害人,尤其是贪污案件的被害人,这些权利并不能满足需求。在贪污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是由于犯罪人贪污了国家本应给予被害人的财产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人,这些人需要的不仅仅是程序上的安抚与照顾,更重要的是获得本应获得的利益,从而让生活得到改善。从这个角度上而言,我国目前针对贪污犯罪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有着极大地问题。针对贪污犯罪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应当着重事后对被害人的补偿和救助,而不是庭审时的平等对抗和合理参与。基于这一准则,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贪污犯罪被害人保护体系:

一是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落实法律规定被害人享有的各项权利。日本刑法学家宫泽浩一提出过著名的“被害人化”理论,指个体、法人在收到犯罪侵害后后果不断恶化的过程。根据这一理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是被害人的第一次被害人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时被忽略而导致的伤害性后果,是被害人的第二次被害人化,之后被害人自我伤害,自我消沉而导致的反社会情绪转化是第三次被害人化。⑧根据这一理论,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性对待会对被害人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因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落实法律规定的赋予被害人的各项权利,切实保护被害人的隐私。让被害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享受到平等且有尊严的对待,从而使其在心理上得到抚慰,消除第二次被害人化的潜在原因。

二是要加大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设力度。贪污犯罪中,被害人因为犯罪人的贪污行为而丧失了应当拥有的财产。原则上应当由犯罪人所贪污款相中将本属于被害人的财产给予被害人。然而在实务中,贪污犯罪的赃款赃物均被侦查机关移交国库,并没有进入返还被害人的程序,这就导致虽然案件查处,然而被害人却无钱可得,因为贪污行为而导致的生活窘境并没有得到改善。这既不符合刑事法律的原则,也不符合被害人权益的保障。针对这一情况,就需要加强国家针对贪污犯罪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贪污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通过国家对于被害人进行补偿,以弥补在现行制度之下贪污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困境,改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困苦,这种刑事民事在整体上融合的制度,不仅有益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国家保障人权的要求的体现,符合世界发展潮流。

1999年,乌鲁木齐市政府对爆炸案中的受害人进行了补偿,这成为我国第一期由国家向被害人进行补偿的案件。⑨伺候我国很多地方都建立了相类似的补偿救助制度。大体上看主要分为民政模式、检察院模式、法院模式和公安模式。其中以民政模式居多。在此基础上,2009年3月,八部委联合出台《若干意见》,成为全国统一的针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制度。《若干意见》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各个方面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极大的推动了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然而针对贪污案件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在《若干意见》中明确贪污案件中涉案财务处理的具体方式,针对应属于被害人所得的相应款物,应当建立起相应的返还渠道。对确实无法追缴的财务,应当建立起国家补偿机制,由国家再次向被害人发放相应款物,已达到救助被害人的目的。

三是要营造全社会范围的对被害人的保护。目前我国社会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力度是很强的。社会舆论普遍对被害人有一种同情理解的态度。但是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尤其是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热门案件的庭审过程当中,针对被害人隐私的披露屡见不鲜。例如在审理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的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害人隐私的披露不断见诸报端,这极大地伤害了被害人的情感,造成了对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针对这一情况,应当加强舆论监督和管理,针对涉嫌违法违规进行报道的新闻媒体依法处理。强化社会舆论的使命感和责任心,真正的在全社会树立起保护被害人,帮助被害人走出犯罪的阴影,重新步入社会的共同理念。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使得因受贪污行为损害受到伤害的被害人能够在社会的帮助下重新开始生活,获得帮助,摆脱生活困境。

五、贪污犯罪中被害人保护的意义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弱者,其本身受到犯罪行为的损害,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又因为国家对于被告人的过度保护而处于一个更为弱势的地位,因而其权益保障显得更为迫切。作为对于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修正,被害人权利保障运动自美国发起,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在全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美国,受到被害人权利保障运动的影响,被害人得以作为第一证人出现在法庭,在以前由于担心影响陪审团,被害人甚至不得在法庭上讲话。在日本,由于被害人权利保障运动,被害人的主张越来越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之一。⑩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当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在不断完善,从司法实践当中的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认定,到明确写进刑事诉讼法法典之中的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无不显示出在我国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不断完善的保护。刑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民,保护被害人不仅仅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更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基本道德的要求。加强对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仅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要求,更是人类基本良知和道德的要求。贪污犯罪作为刑法分则第八章的具体类罪名,当然受到刑法总则的调整。在贪污犯罪当中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道德的要求,保障因贪污犯罪而利益受损的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促进法治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46.

②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46.

③李伟.犯罪被害人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2.

④郑旭.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6.

⑤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7.

⑥李伟.犯罪被害人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42.

⑦李伟.犯罪被害人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72.

⑧李伟.犯罪被害人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44.

⑨李伟.犯罪被害人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42.

⑩郑旭.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6.

猜你喜欢
被害人权益保障财产
财产的五大尺度和五重应对
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同情况
公民与法治(2020年5期)2020-05-30 12:33:52
关于劳动法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分析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对策的研究
人间(2016年30期)2016-12-03 19:48:46
诉讼欺诈的财产犯罪侧面
犯罪研究(2016年5期)2016-12-01 18:13:33
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活动,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规制下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和风险防控
论被害人过错行为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基层院“法律文书送达难”的解决方案
城市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
商(2016年27期)2016-10-17 04:5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