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的生态价值分析

2015-02-07 00:52孙晓辉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问题和谐发展

孙晓辉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 100083



新《环境保护法》的生态价值分析

孙晓辉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100083

摘要: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问题一直以来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关注的迫切问题。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看到当今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北京的雾霾天气我们感同身受,柴静的《穹顶之下》在各媒体广泛转播之后,我国再次因环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2014年,施行了25年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大幅修订,表明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决心。本文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出台的背景及亮点,分析当前环境问题的原因,从而揭示出新《环境保护法》的意义所在,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法律基础。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问题;自然;和谐发展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分析

(一)新《环境保护法》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工业革命以后,发达国家普遍采取“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推进工业化,然而工业化中后期,环境负担明显加重,患肺部疾病的发生率逐年增高。60年代末,各国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党中央、国务院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的基本战略,从而将环境问题提上议程。近几年,我国GDP总量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可谓是世界瞩目。

在注重生态与经济平衡发展的今天,中国必然不能模仿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边发展边治理”是中国发展的唯一路径。而这条路具体该怎样走是一个集环保局、海洋局、气象局等多部门协调、长期艰巨的复杂问题。基于当今国际社会对和谐发展的要求以及我国的社会现实,实施了25年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解决当今的环境问题,因此人大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获得通过,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新法将立法目的进一步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其显著变化主要有:一是不再追求多元,而是将重点专心放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二是加入了更具前瞻性的新元素,比如首次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概念[1],再如将“人体健康”修改为“公众健康”,更加凸显出其对公益性和普遍性的人文关怀。修改后的立法目的更加体现出立法者注重自然与人的关系,强调二者的协调发展的哲学理念。

(二)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

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一、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展为社会组织;二、企业违法排污按日罚款不封顶;三、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五、更加明确政府责任,对八种行为地方政府应辞职;六、建立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可见,在修法过程中,立法者充分加入了环境保护的理念,从实体法到程序法对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以此由人来支配自然、创造自然、利用自然的以人为本位的思想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在今天,更多地强调“二元论”,即人与自然的双向发展,甚至以环境承载力为限给予人类更多的制约。

二、新《环境保护法》伦理基础

提到《环境保护法》的伦理基础,首先我们要从中国传统伦理去入手,其中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给予我们很多启发。儒家以“天人合一”为核心,主张“人与天地万物一体”,这种环境思想偏重人的能动性,强调“赞天地之化育”的重要性。一方面赞扬人的价值,同时没有忽略物的生命的内在价值。倡导关爱生命,仁民爱物,追求“民胞物与”的人格境界。[2]鼓励人与自然融为一体,息息相关,共同生存,而不是索取与报复的关系。道家则强调“道法自然”,注重万物生长的自然规律,天道轮回,警示人们不要试图去改变规律或者去破坏自然,否则会受到大自然的报应;只有顺其自然之规律,自然和人才能和谐的相处,人类才可以更好地生存,自然才得以欣欣向荣。另外,中国自古“以和为贵”,强调天地人和,自然和人的关系也应该遵循着这样的伦理和谐发展,将“和”的思想融入环境伦理。

三、类环境权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环境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普遍性的权利,也应该是属于人类生存权的一部分。当我们呼吸着雾霾,感受到MERS病毒给我们带来的威胁时,我们不会事不关己,相反,我们会感到来自环境对生命的威胁。对于这样一种权利,在过去我们并没有重视,可是在今天,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大问题,各类疾病也随之袭来,我们开始重视自己的权益,保护我们本应具有的生存的权利。

因此,保护环境其实就是行使维护我们自己生命不受自然威胁的权利。环境权遭受侵害与其他权利遭受侵害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比如安全权、隐私权、自由权等,往往是受到其他人的不法行为才会受到侵害,而环境权不同,是人类自己通过自身对自然的不断索取、不断突破环境承载力的极限所造成的,是一种自食恶果的行为。客观来说,环境权的实现有赖于环境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然而自人类产生以来,人们的任何实践和所取得的任何成果都影响着环境生态功能,甚至以侵害、牺牲环境生态功能为代价。[3]人类通过科技、经济等各种手段对环境进行治理、保护也正是保护自身权利的途径,二者相辅相成。

四、新《环境保护法》的价值分析

新《环境保护法》对于我国的生态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它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法律上,也体现在自然、社会、经济等多个方面。

首先,《环境保护法》能够维持生态秩序。生态系统同其他系统一样具有自己的要素、功能,也与周围的环境相互影响,具有层次性、稳定性、秩序性。生物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高级生物到低级生物,都遵循着达尔文的进化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有着各自的生存规律和秩序,人类的社会活动和过度摄取会破坏其原本的秩序状态。因此,《环境保护法》通过对人们的行为的强有力规制以维护生态秩序和平衡。

第二,《环境保护法》能够维护环境正义,所谓环境正义主要是指代际正义和代内正义。代内正义是指要保证这代人的生存和发展,代际正义是指要保证下一代的生存与发展。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都有获取自然给予我们财富的权利,同时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不管是现代人还是未来的人。《环境保护法》通过规制人们的行为,以环境承载力为限制约人们的活动,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不仅保障本代人的可持续发展,也保证下代人的可持续发展,维持代际和代内之间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

五、结论

在现阶段,一方面,“预防为主与风险评估先行”的开发原则已经得到普遍认同;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影响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与协调发展,战争与冲突所带来的生灵涂炭和自然资源破坏不能不说是人类文明中的“不文明悲哀”。[4]人与自然如何和谐发展的问题是一个时代性和全球性的问题,从法律层面协调二者关系虽然确实有利于二者的协调,但是,法律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以及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运用在环境保护方面应该更多地指向企业,对于个人的行为可以由道德进行约束,培养人们正确的环境观,以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忠民.五位一体的环境法审视——兼谈<环境保护法>的修订[J].绿叶,2015,1:86.

[2]高丽红,周勇飞.环境法的精神之维——兼评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J].郑州大学学报,2015,1(1):56-57.

[3]何佩佩,邹雄.论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利益的法律保障[J].南京师大学报,2015,3:66.

[4]方印.论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 基于当代环境法哲学中三个重要命题的思考[J].温州大学学报,2015,1(26):48-50.

作者简介:孙晓辉,中国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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