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三分肢说的理论知纬与实践效用

2016-01-27 05:07:12李嘉怡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李嘉怡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诉讼标的三分肢说的理论知纬与实践效用

李嘉怡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要:在民事诉讼发展的进程中,诉讼标的理论有所谓的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新实体法说等多家理论,而诉讼法说又有“二分肢说”、“一分肢说”和“三分肢说”之别。此前我国大陆对诉讼法说的认识仅局限于前两者,而对“三分肢说”的理论研究甚少,甚或是并不所知。鉴于这一相对空白的理论研究领域,需要对“三分肢说”作一简单的梳理,以及结合其他诉讼标的理论分析该说的内涵与价值之所在。最后,联系我国关于诉讼标的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务,总结“三分肢说”给我国诉讼标的理论和实践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法说;三分肢说

国内外关于诉讼标的理论的众多学说,不断延展了其理论深度与理论内涵。在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过程中,“诉讼法说”的理论显得较为丰富,除了之前广为熟知的“二分肢说”、“一分肢说”的理论承袭与发展。台北大学的张文郁教授在王健法学院所作的一场学术报告中,着重介绍了诉讼标的“三分肢说”的理论。此说同样隶属于“诉讼法说”,此前较少受到关注,而张教授也是目前少有的支持此学说的学者之一。基于此前我国大陆的学者较少关注到“三分肢说”这一理论,而笔者也知之甚浅,于是笔者萌发了对该说研究的兴趣。

一、诉讼标的三分肢说的理论知纬

(一)诉讼标的三分肢说的理论争鸣与梳理

诚如前文所言,我国大陆的学者甚少关注“三分肢说”这一理论,研究此说的学者的著述也相当有限,①而其所涉及的篇幅也都相当有限,且都大同小异,都只做了比较简单的介绍。通过研读这些著述,大陆的学者倾向于将三分肢说认为是由哈布塞德(Habscheid)所提出的,该说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由三个要素共同构成,分别是程序主张、法律效果主张和生活事实。

而依张文郁教授研究所得,在综合学习了德国学者Habscheid与Bohm的理论后,Bohm所倡的三分肢说更为合理。Bohm首先将权利保护之目的和原因事实确定为识别要素,但这两者需借助于应适用的实体法的规定,因此相关联的实体法规也在构成要素之列。依据此说,判断两案诉讼标的是否同一应由下列三要素决定:“1、前后两诉诉判决对象之法律效果同。2、两诉涉及相同之生活事实。3、两诉适用的实体法规(请求权规范)属于同一类别。所谓“同一类别”指作用上同值,意义上同一。”②

现将德国两位学者的学说用表格的形式呈现如下:

学者HabscheidBohm识别标准三要素程序主张权利保护之目的(即诉之声明)法律效果主张原因事实(即生活事实)生活事实实体法的规定

通过表格的对比,我们最直观的感受为,两位学者都将生活事实作为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要素之一,Habscheid所主张的生活事实,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其实就是“请求权的理由”,这一概念介于法律行为和整个事实之间,无法确定。而Bohm所主张之生活事实,与前者不尽相同。他是考虑到生活事实的概念难以精确描述,故便引入实体法的规定,即个案中应适用的实体法规,其最重要的作用便是用来限制生活事实的范围,相较之下更富逻辑联系与实际适用性。

笔者更倾向于将Bohm的理论认定为“三分肢说”,而张文郁教授则认为,即使哈氏并非主张三分肢说,但他的见解确实和三分肢说接近,例如哈氏认为:“‘权利主张’的提法说明,诉讼标的的概念和具体的请求权并非同一,或换言之,在诉讼中并非只有实体法之请求权被起诉请求,而且亦包括权利确认之请求或实行形成之讼的权利。”③

(二)诉讼标的三分肢说的理论指摘与辩驳

然而,Bohm关于诉讼标的三分肢说的理论似乎并未受到通说的青睐,相反地其遭到德国通说的排斥,因为通说认为三分肢说将相互排斥的不同主张(实体法权利和诉讼法权利)涵盖于诉讼标的统一的概念下,显然在理论层面矛盾而不实际,而且三分肢说理论的内容散乱也不可行。此外,该理论也无法阐明所谓的“何种实体请求权在作用上、意义上为相同价值,为同一领域。”④

对于以上批评,笔者认为应当一一作咀嚼反思。首先分析三分肢说理论将实体法规和诉讼法说结合,这被指为“将实体法权利和诉讼法权利这两项相互排斥的主张统一于一个概念中”,似乎混淆了“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这两大既有的诉讼标的理论,表现为理论层面的矛盾。但这在实际中并非不可采纳,三分肢说理论中所特有的要素,即实体法规定,恰恰是用来限制原因事实(即生活事实),假设原告向法院主张之权利并无任何实体法上请求权的支持依据,那么在原告起诉伊始,便能预期其后法院的判决结果。而若依照二分肢说理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之声明与原因事实,法官则应尽用所有可能支持诉之声明的实体法规。此说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因为依照实体法规所能享有的权利乃是诉讼中的攻击之矛和防御之盾,而原告只需提出生活事实的概况,法院就应依职权将该生活事实的范围予以确定,并将所有可能享有的实体权利向当事人阐明,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面和法律面进行辩论。

其次,认为“三分肢说的理论散乱而不可行”的观点,笔者认为也值得商榷。其实三分肢说理论用来确定诉讼标的的三要素很明确,亦即诉之声明(诉讼上权利保护之目的)、生活事实、个案中应适用的实体法规。相较于二分肢说以“诉之声明”和“生活事实”来确定个案诉讼标的,以及一分肢说仅以“诉之声明”来确定个案诉讼标的,三分肢说的理论并不复杂,同为诉讼法说的理论,三者都以诉之声明为核心,二分肢说和三分肢说再辅之于其他要素共同确定诉讼标的。因此,对于三分肢说理论“散乱而不可行”的批评显得较为牵强。

最后,也就是三分肢说最受人非难之处,该说主张同一诉讼标的应包括前后两诉适用的实体法规应属于同一类别,这在实践中难以直接适用。此项观点的提出实际是基于请求权规范竞合的观点,也就是说若个案中存在依据不同实体法之各请求权,而以同一给付为目的,那么各请求权的实际作用就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各请求权所依据的实体法规就为“作用上同值、意义上同一”。

二、三分肢说之于我国诉讼标的的实践效用

(一)我国关于诉讼标的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标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这几处的“诉讼标的”的概念有所差别,不同语境下意思各异。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及“诉讼标的”的法律条文有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以上基本都符合教材中的通说观点,即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⑤。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诉讼标的概念的有: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这几个条文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结合语境指诉讼请求,而不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由此可见,法律条文对于说说哪个标的的认识是模糊不定的,只能作为一个参考,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我国关于诉讼标的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

自民事诉讼法学学科发展以来,我国学者大都将诉讼标的定义为诉的构成要素之一,主要是由于对诉讼标的理论缺乏系统的研究,也未能借鉴以德日为代表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故而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在本质上没有差异。例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向对方所提出的法律关系或一定的民事权益。”⑥实务中根据争议事实、依照相关实体法律规定提出诉讼请求的起诉方式,符合旧实体法说的概念,也与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规范出发型的特征相契合。

(三)三分肢说之于我国民事诉讼标的识别的启示

为了保障诉权的恰当行使与审判权的合理配置,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在我国,起诉条件主要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分别为起诉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与诉讼标的相关联的是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在前文已有详细分析,在此不赘述。

而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内容与诉讼标的三分肢说的内容相较,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具体的诉讼请求”对应“权利保护之目的(即诉的声明)”,“事实”对应“原因事实(即生活事实)”,“理由”对应“实体法规定”,也即三分肢说判别诉讼标的的三要素,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完美地对应了起来。当然,我们不能武断地将起诉的实质要件与诉讼标的划等号,但应当看到两者的联系,与其说根据争议事实、依照相关实体法律规定提出诉讼请求的起诉形态,同旧实体法说的理论是契合的,我们不妨换个思维,这种起诉形态其实与三分肢说理论有直接的对应,也更便于原告起诉权的行使。

三、结语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体制之下,旧实体法说在诉讼标的的识别方面还是占主要地位,若欲采用三分肢说作为诉讼标的识别的理论,必然伴随民事诉讼法发展的漫漫长路。为了追求“当事人权利保障最大化”与“纠纷的尽快解决”两者并重,还需要法官释明权制度加以辅助。如果当事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无法清楚、充分地表达诉讼请求,法官应当提醒或启发当事人作出相应的澄清和补充,从而达到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的状态,这正符合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准则。鉴于我国公民整体法律素养不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不能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正确的法律依据、充分的证据材料等,而由此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消极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唯有通过法官的积极释明才能弥补我国现实中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这也是施行三分肢说必然伴随的制度完善。

[注释]

①在我国大陆学者的著述中所能查阅到的有关三分肢说理论的暂时只有:段厚省.民事诉讼标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2:42;江伟,段厚省.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J].法学家,2003(4).

②张文郁.民事诉讼诉讼标的理论之研究[A].曾华松大法官古稀祝寿论文集[C].北京:元照出版公司,2006,6:534.

③张文郁.民事诉讼诉讼标的理论之研究[A].曾华松大法官古稀祝寿论文集[C].北京:元照出版公司,2006,6:535.

④张文郁.民事诉讼诉讼标的理论之研究[A].曾华松大法官古稀祝寿论文集[C].北京:元照出版公司,2006,6:540-541.

⑤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9:251-252.

⑥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70.

[参考文献]

[1]段厚省.民事诉讼标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江伟,段厚省.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J].法学家,2003(4).

[3]张文郁.曾华松大法官古稀祝寿论文集——民事诉讼诉讼标的理论之研究[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

[4]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李嘉怡(1991-),女,江苏无锡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0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