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元馨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仪征 211400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指犯罪论体系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及有责性三个层次。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多见于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虽然迄今为止,多有批评并有很多次修正,但就其所建立的犯罪论阶层体系,用来检验某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要求的国家刑罚权的功能与及约束法律适用者的要求,至今仍难有足以撼动其地位的其他见解产生。“三阶层”犯罪理论包括三个方面:(1)该当性,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指的是犯罪必须符合该罪的各种要件,主要是主体、主观状态、行为、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因果关系等。只有符合这些要件,法律才认可该罪的该当性。(2)违法性,违法性应以是否侵害法益来判定,法益作为保护核心,虽有其必要,然而在违法性的实质解释以及具体个案的适用上,均无法完全排除法益以外的要素,亦即认定违法性的实质,应以法益的侵害与危险作为起点,而是否应以其作为可以发动刑罚对象,则须斟酌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规范或法秩序的具体情事,并加以综合判断,始足以满足违法性的实质。(3)责任,即有责性。所谓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一个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但是并未造成任何后果、影响,其就不具有有责性。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即是指这三个阶层,其中违法性在三要件里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攸关犯罪成立与否,正在于违法性的实质。所以就犯罪阶层体系的讨论而言,虽然其讨论顺序在三阶体系中并非优先讨论,但实际上违法性层次系处于整个刑法的核心枢纽位置。所以违法性的实质内涵,在近代刑法区分为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概念下,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连结刑法的整体性,亦即由违法性的实质内涵加以向后延伸,则构成国家刑罚权的责任层次的基础,向前则为立法者借以制定形式实体法规或各种特别刑法构成要件的基础。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对于犯罪行为的价值判断是通过违法性判断认定的,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础上,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认定为犯罪的违法性情形从犯罪中予以排除。则将不法与责任设定为犯罪的内面与外面关系,并藉此将所有犯罪的客观条件归属于构成要件与违法之下,相对于此,责任则是主观犯罪要素的总体(亦即所谓的心理学的责任概念)。因此,根据该理论故意的定位是属于责任型态的一种。犯罪论的构成要件具有的保障人权的功能,构成要件本质上既然系用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刑法上值得为其动用国家刑罚权的第一道检验程序,则其所强调的正是所谓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功能,即着重于将犯罪事实类型化。
客观主义认为,犯罪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没有客观的行为,就没有犯罪,当然,行为没有侵害法益或者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也不构成犯罪。构成要件都应当是客观而中性的看法。换言之,构成要件是从法律价值判断所切开的客观、记述性、无价值的类型。为使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及责任的价值判断相结合,并成为独立的犯罪要素,有必要贯彻其上述的客观、记述性、无价值的特性,依此始能建立刑法理论的完整体系,并依成文法规拘束法官之判断,以达保障人权的功能。所以,在该概念之下,构成要件不存在有主观构成要件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在构成要件方面,虽然主张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学者称三阶层一直在忠实的贯彻客观主义,然而其实际却包括主观违法要素以及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在具体罪名中有很多主观类的表述。此等主观不法要素系构成犯罪类型的类型要素,不能不认为属于构成要件,而它们也都有评价色彩,具有彰显不法特质的作用。其次,构成要件中既然含有必需藉由法官评价适用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则也意味着构成要件中的确隐藏了必须藉由评价适用的主观违法要素存在。所以,若欠缺不法所有意图的内在精神要素,即不能够以不法的角度来理解犯罪论的构成要件,所以承认主观不法要素的存在乃无可避免之举。这样的见解直接导致的变动,就是使得原本古典体系下可以由纯客观要素说明的不法概念发生动摇。
尽管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诸多的优点且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运用,但是我国有自身的司法环境,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要想完全直接移植到我国是不太现实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对现行的犯罪四要件学说慢慢加以改进,吸取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优点。总之,犯罪构成论学说在我国一直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希望未来的学者能够更加的努力,是我国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更加的丰富、更加的完善。
[1]高铭暄.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J].刑法论丛,2009,19(3).
[2]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J].法学研究,2006(1).
[3]付立庆著.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