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的权威走进宣誓者的心中——论青神县党员干部“不打干亲”的宣誓
哈曼丽
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攀枝花617000
摘要:本文以最近四川青神县党员领导干部宣誓“不打干亲”为引子,讨论了宣誓制度的起源、宣誓的法律意义,指出公职人员的宣誓尤其不应泛化,否则流于形式,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建议誓词中明确宣誓对象和违反的后果,让宣誓者敬畏法律才能将宣誓落到实处。
关键词:打干亲;宣誓;誓词;伪誓;法律的权威
中图分类号:D927
作者简介:哈曼丽(1973-),女,四川阆中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师,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据《新京报》报道,今年的7月22日上午,四川省青神县300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聚集在县清廉广场,集体公开签名,并举起右手就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与任何人“打干亲”、“认干爹干妈、干儿女、干兄弟”等作公开宣誓承诺并现场签名。新闻进一步说到:此活动系当地纪委发起,旨在遏制少数党员干部以“打干亲”为名,拉帮结派,形成“圈子文化”,甚至互相牵线搭桥,谋取私利。
此新闻一出,民众几乎一边倒的负面评价。微博上有网友评论“不认爹妈(虽然是干的)都能搞得这么声势浩大。有必要吗?”
这个事件里值得反思不止是有无意义这个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宣誓者在向谁宣誓?参与宣誓的人违背了怎么办?
一、宣誓的起源与意义
社会学家们认为,仪式可以增强人内心的信仰和神圣感,宣誓正是向宣誓对象表达忠诚的最古老最重要的仪式。综观域外历史和现实,宣誓程序多出现在公职人员宣布就职的庄严时机,宣誓者或站立、举手或将手放在胸前,在民众面前念着誓词。
纵览在已经建立起宣誓制度的177个国家中,誓词大都有着强烈的宗教色彩。例如,美国总统宣誓就职的时候,左手要按着一本《圣经》,誓词结尾总是“上帝助我”(So help me God!)。这句话出现在很多国家的公职人员誓词中,如英、德、西等多数欧洲国家、部分南美国家,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而在伊斯兰教占绝对优势的国家如伊朗、埃及等国,公职人员誓词则向安拉起誓。可见宣誓是向神明等一定的对象用手势或者语言表明自身言行可期待、可问责、可信任,宣布自己“说话算数”。
此前我国一直没有宣誓制度的硬性规定,直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提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树立宪法权威。”至于其中的程序和规则还有待后续细化。
在西方,之所以向神明起誓,更多的是出于宗教信仰,认为万能的神无所不知、无处不在,如违背誓言定会受到神的报复。由此对宣誓者进行心理上的监督和制约,帮助宣誓者获得民众信任。曾几何时,我们的先人也很重视宣誓,如西周时期的“天罚”思想,即认为在宣誓后如不履行誓言是要遭到天谴的。民间也常有“我对天发誓”也同样暗含了对神明惩罚的敬畏。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皆因“信”——奉法为真。于是,此“信”与信仰相通了。所以一定程度上,宣誓也昭示了对法律的敬畏。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说道:“誓言在罗马法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引领辛亥革命的孙中山先生也就宣誓对法治的昭示作用做了深刻阐述:“今世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也,故其对于入籍归化之民,则必要其宣誓表示诚心,尊崇其国体,恪守其宪章,竭力于义务,而后乃得认为国民。对于本国之官吏、议员,亦必先行宣誓,乃得受职。若遇有国体之改革,则新国家之政府,必要全国之人民一一宣誓。”①
时代变迁,我们的宣誓有了很大变化:加入少先队、加入共青团、加入党组织、成人礼、结婚,还有这样那样的节日、纪念日,许多机构都要拉出一干人马进行宣誓。最近几年,更是大事小情都要宣誓。如发生在2005年的南京大学近百名学生干部代表5900名毕业生作出郑重承诺“求职简历不注水”,②2006年发生的“长沙闯红灯者须当街宣誓改过”③。“医生不收红包”、“老师不乱收费”的宣誓也有报道。
上述五花八门的宣誓,相当多的一部分宣誓是纯道德领域内的约束。而转型时代的信仰困局,使得宣誓这个衍生于诚信原则的效果大打折扣。普通民众日常生活宣誓打赌,说出“干缺德的事生孩子没屁眼”之类的话,或许仅仅是一种简单粗暴的表达,尚不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公职人员的公开宣誓则应格外谨慎,因为公职人员的“背信弃义”将极大地伤害社会团结,而其中的党员干部心口不一,则更会削弱执政党的威信。
此次青神县党员干部宣誓事件被广大网友调侃,正反映了民众对公职人员公信力的怀疑。君不见反腐大势之下,有多少官员前一刻还在台上一本正经表态向腐败“宣战”,而下一刻几乎话音未落就成为被调查的对象。
二、我们需要怎样的宣誓?
一个行之有效的的宣誓,更多地需要制度的保障,其内容应当有这样的结构:承诺的事情+宣誓的目的+伪誓的惩罚后果。三者缺少一项,都会流于形式而玷污“宣誓”这个词汇。试看台湾马英九就职典礼上的誓词:“余誓以致诚,向全国人民宣誓: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勿负国民嘱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清楚表明其宣誓对象和违誓后果。又如全国部分法院近几年相继试行证人宣誓制度。厦门市思明区法院2001年证人的誓词为:“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的处罚和道德的谴责。”在西方,作为对宣誓的一种后续保障,对虚假宣誓者给予惩罚很普遍。如德国刑法第154条规定:“在法院或接受宣誓的主管机关作虚伪宣誓的,处一年以上自由刑。”
公职人员宣誓的意义,不取决于宣誓的内容和仪式的隆重,而取决于党纪国法在宣誓者心中的份量。青神县这种不打干亲的宣誓活动,典型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诚如网友所说“不认干爹干儿女都要来个公开宣誓。那不包二奶、不与他人通奸、不嫖娼、不受贿是不是也要来个公开宣誓?”依靠宣誓的方式来谋求治吏,不仅实用性值得怀疑,也实在难言“创新”。不以权谋私、不拉帮结派任人唯亲,本是党纪国法明确规定,也是每一名公职人员不可碰触的底线。现却作为一种需要庄严承诺、难度很高的道德行为来看待,让人看到的是干部管理的乏力和无奈,以及法律的威信在宣誓者心中的缺位。
无论公开宣誓与否,每个公职人员都应时刻牢记“你要明白你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所赋予的,你的权力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你手里固有的,你要对人民负责,要受人民监督,要明白权力的来源。”④唯此,才能保持对法律的敬畏,谨言慎行,把对民众的承诺和誓言落在实处。
[注释]
①岭南文库编辑委员会、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编.孙中山文粹[M].广州:广东出版社,1996:256.
②南京大学学子宣誓[EB/OL].http://news.sohu.com/20051218/n241012728.shtml,新华网,2015-8-11.
③龙军.长沙闯红灯须当街宣誓改过[N].光明日报,2015-8-11.
④邹佳琪.法制办谈宪法宣誓制度:公职人员要明白权力来源[EB/OL].http://news.cnr.cn/dj/201411/t20141106_516740584.shtml,央广网,2015-8-11.
[参考文献]
[1]王月明.就职宣誓制度的程序性价值[J].法学,2014(12).
[2]薛艺兵.对仪式现象的人类学解释(下)[J].广西民族研究,2003(3).
[3]岭南文库编辑委员会,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编.孙中山文粹[M].广州:广东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