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主义的语境下论国际刑事法院对人权的保护

2015-02-06 22:01:55谈乔雪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关键词:补充性生命权规约

谈乔雪

四川师范大学,四川 成都610068

一、人权的相对性与国际刑事法院保护的人权

人权,human rights,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二战前,主要通过国内法进行保护,二战后,全面进入了国际法领域,兼具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因素。它是人人生而有之的应然权利,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剥夺,并通过法律明细化和法制化。

当今全球,人权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其中第一个层次是基本的,如生命权、自由权。这些权利应该为全球人民所享有,不因为地域差异而有变化,也不能以地域为借口非法剥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一些不可转让的权利,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在更多的时候,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东方发展国家的人权有很大的不同,这便是相对的。正如《曼谷宣言》所说“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铭记各国和各区域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文化,历史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规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在《欧洲人权公约》中,可以窥见西方人权包括“私有财产神圣”,“迁徙自由”,甚至包括很多国家不敢苟同的“废除死刑”,而在非洲,比起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平权更受到关注。所以,由于经济文化在全球各区域的发展不同,各个区域关于人权的内涵也就相应的不一样。

而国际刑事法院所保护的人权是有限的,这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首先作为一个刑事法院,刑法具有谦抑性、不完整性、宽容性的特点。国际刑法通过各主权国家对刑事管辖权的部分让渡理所应当成为了全人类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不可能规制国际上违反人权的方方面面,仅仅只能对最严重的犯罪进行规定。正如德国《违反国际法的犯罪法典》中对此类犯罪使用了“verbrechen”一词,意指最严重且不考虑减轻情节的犯罪。其次,国际法院的性质则要求它仅仅作为国内法院的补充,自行扩大对人权保护的内容就会产生替代国内法院之嫌。国际刑事法院是为了防止国内法出现否定人权的情况以及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能及时的对当地的人权进行保护。所以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性要求限定它打击的范围,限定在只管辖具有国际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和国家侵害最基本的人权的犯罪行为上,否则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和对国家主权进行干涉。

二、人权相对性对国际刑事法院提出的挑战

虽然当今国际刑法已经发展到了第二个高峰期,但仍面临许多问题,纯粹依靠自愿和朴素的正义观让国际刑法的执行力受到质疑,而人类社会是否已经发展到可以依靠一个全球性的法院对最严重对犯罪进行审判也受到争议。虽然国际刑事法院对人权的保护有目共睹,但是其同时也面对着一系列的瓶颈问题,这些瓶颈问题根源就在于人权的相对性。

人权的空间相对性首先产生的就是标准统一的问题。在对某个普世权的内涵上,很多国家是不同的。如腹中的胎儿是否有生命权的,各个国家就有不同的答案。美国宪法修正案14条规定美国公民的定义是“出生在美国或归化到美国的人。”美国对公民生命的起始定义在出生时,所以胎儿并没有生命权。而德国联邦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是“每一个活着的人。”总所周知,胎儿在受孕14天后产生生命,所以胎儿在德国也是“活着的人”,享有生命权。而我国《继承法》第28条明确指出“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第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怀孕对妇女不适用死刑也是出于对胎儿生命权保护的考量。所以,各国对这个问题都是按照本国国情设定,强制性的统一阻力非常大。除开对生命权内涵认定不同,还有很多其他问题,如在索马里和肯尼亚等地区盛行的割礼是不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安乐死是否侵害了人的生命权。都因为地域,文化,宗教,经济等原因不能得到统一的答案。国际刑事法院于1989年就开始了创立工作,最终在2007年才能正式成立,原因就在于中间多次唇枪舌剑的讨论和协商。而一直参加所有的筹备会议,并对所有的议案提出意见的中国最终没有加入,原因之一也在于统一的标准和我国的常识不符。

其次,不仅是在筹备中标准难以统一,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条文也不见得适用于每个国家。对标准的统一需要考虑各个国家不同的情况,没有充分考虑个别情况导致每个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有争议。国际刑法对人权对保护主要是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对侵害人权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得以实现。《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能够管辖的四种犯罪分别是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战争罪。在这四种犯罪中,《罗马规约》第7条规定“危害人类罪是指广泛或有系统的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知道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这一条显然是对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的继承,但是增加了“强行迁移人口”这一项。众所周知,国际刑法是对危害全人类最严重对犯罪进行管辖,而危害人类罪中其他的行为都是全人类共同认为的严重侵害人权的行为,如谋杀,灭绝。但是“强行迁移人口”要加入危害人类的最严重犯罪之列似乎和很多国家对文化有些格格不入,“迁移人口”根据联合国的定义为两个地区之间地理流动和空间流动,强行迁移,则是强迫人口流动。人口的迁移权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是举世公认的基本人权,但我国从秦汉时期开始就开始强行的从黄河流域向其他平原地区迁移,历史上也出现过很多次人口迁移的现象。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情感上都认为为了集体的利益而强行都迁移是符合我们都文化传统的。要把“强行迁移人口”列入对人类危害最严重的犯罪,和谋杀,灭绝放在一个层面上,是很多国家人民的观念上都不能理解的。

三、在人权相对性下实现国际刑事法院对人权的保护

面对人权相对性对国际刑事法院提出的种种挑战,要在国际上实现对人权保护的最大化是艰难的,但是,通过国际刑事法院严格行使补充管辖,严格解释法律,也是可以实现的。

对国际刑事法院来说,首先,要严格遵守补充性原则的规定。补充性原则,可以表述为:“在本国能够对这些罪犯进行公正合理对审判时,国际刑事法院不得强行干涉。”《罗马规约》中有两个地方提到了补充性原则,其一是第17条关于国际刑事法院不可受理的案件规定,“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案件调查或起诉,除非该国不愿意或不能切实进行调查或起诉。”第二个地方是表现在检察官的域外调查权上,《罗马规约》第18条规定,“检察官认为有合理的依据展开调查时,应通报所有的缔约国,即通报所得资料考虑,通常对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国家。”如果该国在一个月内通知国际刑事法院其国内法院已经对此进行调查,检察官就应暂停调查。如果该国并没有通知国际刑事法院,但可以推定该国已经进行了调查或者起诉的,国际刑事法院也必须放弃调查。只有在检察官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国没有进行调查时,才能向预审分庭请求裁定。可见,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在于避免危害全人类的罪犯逃脱审判,在国内能够进行公正的诉讼时,国际刑事法院以及《罗马规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国际刑事法院应严格遵守补充性原则的规定,不以保障人权为手段去侵害他国主权,在各国能够公正审判时,不强行要求他国适用《罗马规约》。

第二,国际刑事法院要灵活的解释国际刑法。“法是需要解释的,法在解释中存在并在解释中发展。”作为意识形态一部分,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是一种确定的,一种“死去的意义”,需要流动与开放的解释来使它顺利的适用。虽然《罗马规约》不允许各国进行保留,但并不排斥法律解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2条第2项规定“犯罪的定义应该予以严格解释,不得类推。含义不明时,对定义做出的解释应有利于被调查,被起诉或被定罪的人。”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32条也规定“一部条约应根据上下文给予该条约中这些词语的普通含义和这部条约的对象和目的而得到善意的解释。”国际刑事法院作为解释的主体,按照以上规定,是可以做出合理的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和当然解释的,甚至可以做出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故,在面对人权的相对性时,国际刑事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各国不同的情况来解释法律,只要在内容上以维持国际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在保证解释的合理性的情况下。具体可以参考前南法庭在福荣季亚案中对“强奸”作出的一系列解释,前南刑庭在解释规约第5条强奸罪的时候,没有局限在普通的强奸定义,而是结合了前南斯拉夫冲突期间把性犯罪作为工具使用并结合了心理强制因素等特点,把“强奸”解释成为了包括口交和肛交的奸淫行为,既保证了国际刑法的完整性,又结合了前南斯拉夫冲突的特殊情况,保护了妇女身体的完整权,保护了人权。

四、结语

国际刑事法院对人权的保护是具有相对性,从对不同地域,人权对保护范围是不同的。虽然至今国际刑事法院仍然缺乏强制力,没有自己的监狱和警察系统,但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给我们注入一支强心剂,国际刑事法院这个被认为带有乌托邦形式的机构已经成功的处理了乌干达,刚果等问题,正如中国学者高燕平所说“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法制重要和跨时代的一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它会在未来保护人权的事业里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 独立宣言 >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1776.

[2]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提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治手段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3]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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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enny T Kring.Jr.

[7]安南.联合国第七任秘书长.

[8]根据高铭暄教授的说法,第一次高潮1919-1955,两次世界大战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第二次是1992-1998,这次高潮是由前南军事法庭和卢旺达军事法庭推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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