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彦培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127
互联网打车软件2012年在我国开始兴起,出租车司机与打车软件的关系在半年之中急转直下,从“闪婚”之后的“蜜月期”快速变成了“闪离”①。由于打车软件接入了更多的车辆,传统出租车司机收入迅速下降,由此全国各地爆发了出租车司机抵制打车软件罢工运功,游离于灰色地带的新生儿——互联网打车软件,遇到了新的麻烦。
打车软件的兴起源于现实的需要。据早先交管部门公布的数据,全国出租车总数约为110万辆,每天服务单数约4000万单。即便如此,仍有近40%用户,即1600万单的出行需求没有被满足②。而“专车”不仅服务好,更缓解了打车难的问题。如此看来,打车软件的兴起本应是“两头甜”的情景。而事实上,“两头甜”没看着,光看见“两头难”了③。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背后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在我国,出租车市场并非是完全开放竞争的市场,打车软件公司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其提供的服务除接入正规出租车外,更包含大量的私家车。这种通过打车软件为乘客提供出租车的行为俨然成为O2O模式下的互联网出租车公司,而这种互联网出租车公司并没有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是通过“四方协议”的方式来规避了法律的规定。
打车软件的兴起仅仅两年时间,最高峰时达到40多款软件,但是经过两年的发展之后,只剩下滴滴、快的、Uber等少数几家打车软件公司。据第三方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的市场份额之和已达到97.4%,用户覆盖率均超过50%,快的打车覆盖的城市从40多个扩展至近300个,累计用户市场份额达57.6%,排名第二的嘀嘀打车市场份额为39.8%,位居第三的大黄蜂市场份额仅1.9%④。
滴滴和快的原来分属于两家公司,经过几轮融资之后,滴滴和快的分别靠山了腾讯和阿里。为了争夺市场,两家公司凭借资金优势大打价格战,对司机和乘客进行双向补贴,迅速占领了车市场,其他打车软件公司在两家公司的夹击下纷纷倒闭。而到了2015年,两家公司却在情人节这天战略合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显然,在两家公司发展过程中利用自身雄厚资金优势,通过各种补贴的方式招揽客源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该项规定。此外,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同时,该法在随后的两条给出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评判标准,根据该标准,可以很容易得出两家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特别两家公司在合并之后更是一家独大。通过补贴形式招揽顾客的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低价销售服务排挤竞争对手而形成市场垄断地位。
出租车行业不同于一般服务业,其在大多数国家都是特许经营,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属于公共交通。同时出租车又不是由国家直接提供给公众,而是通过大部分的私营出租车公司,公司又将车承包给司机。因此,出租车在盈利的同时更兼具需公平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然而,软件中加价功能却违背了这一属性,即乘客可以通过加价来吸引出租车提供服务。在市场条件下,根据双方自愿,通过供求关系来决定商品服务的价格没问题。但是,出租车兼具公共产品的属性,通过价格来促进竞争提供服务不符合其公共产品的属性。此外,出租车行业是特许经营,在实际上具备了垄断的性质,因此,招手即停是对垄断行业强制缔约的要求。只要空车行驶便是要约,乘客招手便是承诺,然而在网络订车及加价租车的状况下,司机“挑单”行为多发,加剧了空车行驶而拒载的现象。
互联网打车的前提是打车软件的应用,因此,如若出租车广泛采用打车软件,网络订车成为主要的打车方式,路边招手停车将受到极大的挑战。非打车软件用户叫车出行将受到极大限制,例如中老年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他们的出行怎么保证,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不能顺利打车可能会出现严重的后果。
互联网打车的兴起是“互联网+”时代市场自发力量的推动,代表了时代发展趋势,有其必然性,需要以开放和包容的心态面对。但是,作为新生的事物,自身在成长过程中必然面对诸多问题,特别是资本的逐利天性,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引导。当前,各种打车软件通过网络平台将社会资源整合起来,为交通运输市场提供了优质、多样和差异性的服务,但是,也正由于这种新模式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使其在市场运营过程中隐藏诸多法律风险。当务之急,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让互联网打车能够在法制的轨道上奔驰。
[注 释]
①栗泽宇.“专车”动了谁的奶酪?[N].华夏时报,2015-1-12.
②张洪斌.“专车”映射下的管与治[J].新经济,2015(6).
③朱昌俊.“专车”启示出租车业改革路径[Z].新华每日电讯,2015-1-9.
④郝慧丽.商业模式下我国打车软件行业的法律监管[J].商业研究,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