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超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2014年互联网股权众筹盘点报告》将目前国内的股权众筹平台划分为三级梯队,据IT桔子不完全统计,处于第一梯队的天使汇、创投圈和原始会三家平台在各项数据上都明显领先其他平台①。而在15年1月,第一批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普通会员资格的也仅有八家平台②;这是否意味着大部分正在营业的平台尚处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界?下面通过比较几家具有代表性的平台来了解股权众筹在我国目前的主流模式,并论证其潜在的法律风险。
虽然股权众筹平台的数量急剧增加,但因监管办法的推迟出台,使得各平台在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上已初具模型。限于文章篇幅,笔者选取了访问量较大的五家平台作以简单比较:
平台名称比较项目大家投 人人投 天使汇 爱合投 天使客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领投 +跟投有限合伙无领头人有限合伙、代持或其他领投+跟投有限合伙代持领投+跟投有限合伙领投+跟投投资人数限制 ≤40人 无上限 ≤30人 ≤49人 ≤50人股权出让比例 10%—40% 30%—40% 20%左右经 营 类 5%—30%;创新类5%—40%天使阶段20%左右;Pre-A阶段5%-10%融资额度限制 20万—1000万 —— —— 经营类≤1000万;创新类≤500万融资项目类型综合型(1、高新技术2、创新商业模式3、市场高成长性)天使阶段≤1500万;Pre-A阶段估值≤4000万实体企业迅速开分店 综合型 综合性 专注TMT行业领投人出资比例 ≥5% —— 5%—50% 10%—80% ≥5%跟投人出资比例 ≥2% ≥2% 项目方定 ≥2.5% ≥2万平台服务模式 线上+线下平台资金管理 兴业银行“投付宝”托管第三方支付“易宝支付” 第三方银行托管 第三方银行托管 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托管
从上述五家股权众筹平台的比较中不难看出,为了尽可能的规避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刑法》等有关股东人数、证券公开发行、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各平台在组织形式、人数限制、融资金额、宣传程度等方面都设置了相应的门槛。目前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法律红线就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③,那么,这些股权众筹平台是否都做了合理规避?现作简要阐述和分析:
根据《证券法》第10条、《刑法》第176条和17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对平台是否触犯非法集资应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保底收益的承诺;(2)、有无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3)、面向的投资对象特定与否。对于第一点,各平台均没有对投资人的回报作出承诺性规定;对于第二点,各平台对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程度各不相同,天使汇将项目的信息只对注册成为平台的会员进行公开,而其他四个平台将项目信息对所有注册网站的用户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展示,严格意义上讲已涉及触犯“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法律风险;而对于第三点,大家投和人人投审查合格投资者的形式相对简单;而天使汇、爱合投和天使客则通过填写投资者调查问卷的形式(年收入、净资产等)来进行合格投资者认证。参差不齐的认证标准和认证方式正是由于缺乏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造成的,众筹过程中的潜在法律风险也不言而喻。
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国目前股权众筹平台的融资现状和《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私募条件进行对比可知:私募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设计无异于基金私募,这充分说明了股权众筹作为舶来品,监管者并未对其进行豁免和放开。相比之下,若要像英美式的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运作,首先在法律适用上就会受到阻碍,而且很难绕得过去,这也正是股权众筹在国内被称为“变相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互联网化”的原因。但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股权众筹之互联网媒介的加入确实打破了传统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壁垒;而且国内的资本市场目前还不适宜对投资者门槛进行完全放开。畸形发展的国内股权众筹,并未将互联网金融迅速、快捷、小额、大众的天然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不成熟的风险控制一旦大面积爆发,不排除会造成市场经济的巨大波动和负面影响。因此,监管部门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应该从市场调研和法律制度的构建等方面入手,以寻求能够在资本市场和投资者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点。据相关人员透露,《征求意见稿》仅为“私募版”监管规则,而将来有望出台“公募版”监管法规,期望“公募版”的股权众筹监管规则会更利于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
[注 释]
①IE桔子、TECH2IPO:〈2014年互联网股权众筹盘点报告〉显示,第一阶梯的三家平台共计发布48394个项目,占到总体的98%,获得融资的项目为274个,占到总体获投项目的83.7%,融资金额13.2亿元,占到总体的85.4%.
②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批八家股权众筹的名单中,深圳包揽四家,分别是云筹、投行圈、众投邦和开心投;北京囊括三家,分别为原始会、人人投和天使街;另外一家是位于上海的青橘众筹旗下股权众筹平台筹道众筹.此后不久,天使汇也成功申请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③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杨东,苏伦噶.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
[2]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J].贵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3]IT桔子,TECH2IPO.2014互联网股权众筹盘点报告[Z].2014.
[4]人人投[EB/OL].http://www.renrentou.com/.
[5]天使客[EB/OL].http://www.angelclub.com/.
[6]爱合投[EB/OL].http://www.ihetou.com/.
[7]天使汇[EB/OL].http://angelcrunch.com/.
[8]大家投[EB/OL].http://www.dajiat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