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在劳动法教学改革中的运用

2015-02-06 18:43:55包红光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劳动法教学改革

法律诊所在劳动法教学改革中的运用*资助项目:本文为湖南科技学院2014年度校级优质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研究成果。

包红光

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湖南永州425199

摘要:诊所式教学模式契合了法学专业的实践性特质,应该在法学教育中大力提倡。劳动法具有公益性,我国劳动法律人才严重短缺,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激励老师在劳动法教学中引入诊所式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进而为社会输送更多合格的劳动法律人才。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劳动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0-4

作者简介:包红光(1981-),男,湖北荆州人,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践行依法治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但是,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教学方法单一,导致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缺乏,法律实践能力差,就业率年年下降,已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正是基于此,教育部2015年工作要点提出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方式,全面布署高等法学教育综合改革。限于篇幅,笔者拟就诊所式教学在劳动法教学中的运用进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专家。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概述

法律诊所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将法学专业学生安排到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旨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1]我国自2000年与美国福特基金会合作引入法律诊所以来,目前已有100多所高校法学院系加入了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开设了法律诊所相关课程。一般来说,法律诊所分为三种形式:外设式诊所(即办公地点主要集中在社区、律师事务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等校外场所)、内设式诊所(即诊所的主要办公地点设置在高校法学院内)和模拟法律诊所,基于管理便利的需要,目前大多数高校采取内设式诊所模式,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也会事先编写一些案例,采取模拟法律诊所模式,让学生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进行法律实践,但总体而言,基于真实案件办理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更加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模式,法律诊所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实践性,契合了法学专业实践性极强的特点。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诊所式教育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基础,反对灌输式教育,强调学生通过自我学习和认知来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在教学内容上,诊所式教育不仅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更强调通过指导学生实际参与案件的办理提高学生的办案技巧和法律实践能力;在教学评价上,诊所式教育的评价方式更加多元化,不完全以最终的考试成绩为评价依据,更强调对学生参与教学过程的管理与评价;在教学资源方面,诊所式法学教育表现出极大的开放性,除了学校的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和图书资源外,诊所式教学还将充分利用校外的案例、事件及其他法律资源,还可以邀请校外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对学生进行指导。

二、劳动法教学中引入诊所式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近代著名法官霍姆斯的这句名言揭示了法学专业极强的实践性,法律也必须要运用到实践当中,才能发挥它的价值。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受传统教育模式和前苏联法学教育思维的影响,强调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而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诚然,法学知识的掌握非常重要,是从事法律实践获得的基础,但是,忽略法律实践,不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学习知识,学生所学的知识也很难内化为自身的知识和素质。诊所式法学教育以培养学生法律技巧及法律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为宗旨,以学生为中心为主体,通过学生角色扮演和实际案件代理,锻炼学生独立从事司法实务,切身体会社会现实及法律实践,这样,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要素即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才能达到有效的统一。[2]

(二)有利于为社会培养输送更多合格的劳动法律人才,促进劳动用工的法治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才成为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人才的使用也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人力资源的管理、工资报酬的制定,也势必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和法治化方向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纠纷大量出现,劳动争议案件也逐年增多并日益多样化,各式各类的劳动争议案件呈急速上升趋势,案件的标的也不断提高,给劳动法律师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用人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并且合法的用人机制,规避可能发生的劳动法律风险,如果没有专业的劳动律师把关,就不能防患于未然。劳动者如果没有劳动法律律师的助力,也很难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尽管我国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数量在逐年攀升,但专门的劳动法律人才还非常有限,存在巨大的缺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用工的法治化,也不利于劳动纠纷的依法有效处理。笔者认为,这就需要不断加大劳动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和培养质量,而高校的劳动法律教育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诊所式教学模式强调学生对课堂的参与,通过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有利于学生在自我认知中构建自己的法律知识体系,在司法实务活动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具备更好的分析和解决劳动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为社会培养和输送更多合格的劳动法律人才,进而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诊所式教学契合了劳动法的公益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劳动法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法,关于劳动法性质的这一定性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法的公益性。当前,由于很多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自我意识较强,社会责任感相对较弱,不利于大学生更好的成人成才。在劳动法教学中引入诊所式教学,让学生及早走出校园,走向社会,认识社会,在实际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弱势的劳动者维权,会让学生得到精神上的升华,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感将不断得到强化。尤其是劳动法律诊所必将和法律援助相结合,在实际参与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学生能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社会的艰辛、生活的不易和弱势群体的脆弱,从而培育学生同情弱者、维护正义的朴素情怀。

三、劳动法教学引入诊所式教学可能存在的障碍

(一)激励不够

相比较传统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具有诸多优势,对于提高法学人才培育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诊所式教学对于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付出更多的努力,耗费更多的精力。但按照目前大多数高校的课时计算方法,进行诊所式教学改革,老师并不能从中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相反可能还会有额外的费用支出,更为重要的是,按照目前高校的职称评定体系,教师职称的晋升更多的是与教师主持的课题和发表的学术论文挂钩,至于教学以及教学改革的成绩只占很小的部分,因此,花费了巨大精力从事诊所式教学改革的老师可能面临经济上得不到回报、职称评定方面得不到认可的现实问题,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这将严重影响老师进行教学改革,实施诊所式法学教学的积极性。

(二)经费有限

诊所式教学一方面教师的工作量会大大增加,学校已有的课时量不能满足需要;另外,在诊所式教学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经费开支的问题,比如案卷材料的复印打印费,交通费,误餐费,外出出差的交通、食宿费等,这些费用一般的学校和法学院系都不会承担。以上问题不解决,诊所式法学教育很难获得长久的可持续发展。

(三)案源相对不足

基于真实案例的诊所式法学教学被普遍认为是效果最好的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其前提在于必须有真实的并且适合学生实际办理的案件。在劳动法教学过程中运用诊所式教学法,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相对于数量庞大的学生而言,还是相当有限,尤其是对于地处偏远的地方本科院校而言,案源更是不足;另外,有些劳动案件标的额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存在较大的争议性,不太适合学生办理。还有

一些劳动案件,当事人对学生不信任,有抵触情绪,诊所式法学教育就难以开展。案源不足的问题将影响参与式法学教育在劳动法教学中的正常实施。

四、解决对策

(一)改革现有的教师评价体系,激励教学进行诊所式教学改革

一方面,学校以及院系可以拿出专项经费,对实施诊所式教学改革的课程、老师给予经费上的资助和奖励;另一方面,应该改变现行单一的职称评价体系,在职称评审过程中重点考虑教师的教学成绩尤其是教学改革方面的贡献与成效。这在部分地方高校已经开始了尝试,比如有些高校规定可以申报研究型职称和教学型职称,有些高校已经将教学业绩纳入到职称评价体系当中,与科研同等对待,有些高校(如笔者所在的学校)对于教学成绩特别出色的,可以适当减少科研成果方面的要求。笔者认为,以上尝试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并且将实施教学改革、教学改革的成效与教师的考核、职务的晋升等挂钩,全方位的激励教师改变传统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

(二)多方筹集资金,满足诊所式教学改革需要

关于资金短缺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所在学校和法学院系应当高度重视诊所式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在传统的课时之外,另外拿出专项教学改革和实践教学经费对其给予支持;另一方面,作为相关的负责老师,也要注重多方筹集资金,比如可以就该教学改革申请各个级别的教学改革项目和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进而获得立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资助。也可以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法律诊所,使全社会了解并支持法律诊所,取获得相关社会基金的资助,或者企业、个人的赞助,尽量多争取不同社会资源的支持。[3]再者,在与法律援助机构合作的过程中,也能够获得国家法律援助经费的一定支持。

(三)与劳动行政部门和社区合作,与法律援助相结合,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

要有充足的适合学生实际办理的劳动案件,必须要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社区合作。现在很多劳资纠纷涌入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因为人手不够,无暇处理,急需其他社会力量的介入,如果法学院系能够与劳动行政部门合作,由老师指导学生在劳动行政部门坐诊,处理相关的劳动法律纠纷。在此过程中,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有些案件接手,由老师指导学生办理,在费用方面可以适当的减免。另外,法学院系也可以和当地的社区联系,减免费用为当地的居民办理劳动纠纷案件,弥补案源的不足。除此之外,相关法学院系也可以和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将适合学生办理的劳动法律纠纷交给法学院系,由老师指导学生办理有关案件,如上所述,劳动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还能够为法律诊所教育的实施筹集一定的经费。

[参考文献]

[1]张洋.“法律诊所”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运用[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

[2]李亚红.简谈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环境法教学中的应用[J].学理论,2013(12).

[3]哈曼丽.地方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改进[J].法制博览,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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