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P2P网贷融资效率视角下的法律障碍破解

2015-02-03 22:21胡园园
商场现代化 2015年30期
关键词:融资效率P2P网贷法律风险

摘 要:P2P网贷作为伴随着科技进步而成长起来的创新性贷款媒介,理论上能够有效促进借贷双方的借贷融资需求,但是由于我国征信和相关制度方面的原因致使目前P2P网贷还不是企业尤其是广大小微企业融资的有效来源,通过对涉及P2P网贷相关法律体系的梳理,探索法律角度如何让P2P网贷更有效率。

关键词:P2P网贷;融资效率;法律风险

P2P网贷作为伴随着科技进步而成长起来的创新性贷款媒介,最早产生于英国,其一般运营流程如下:借款人或企业如有借款需求可通过互联网向P2P平台提交借款申请,平台在得到申请信息后,会需要借款企业或借款人提交相关资料,平台在对资料进行在线核查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根据自身风控评价体系和模型做出评价,并把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借款信息、基本情况、还款能力等信息发布到平台网站上,供投资人登录后浏览、查阅、选定、投资放款。2007年网贷传入中国,在上海成立的拍拍贷是我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截止到2014年末,我国已有平台3547家,累计成交额达到6835亿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个人消费者和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然而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尽管理论上P2P网贷能够达到借贷供需的效率化,但是,目前P2P还不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渠道,需要征信环境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如前文所述,P2P网贷起底于民间借贷,该领域当前还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文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但仍有很多领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文以提升P2P网贷融资效率为视角,探讨我国P2P网贷在运营中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及法律障碍的破解。

一、P2P网贷运营中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1.从借贷主体角度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P2P平台可作为居间人来收取服务费用。P2P网贷可促成的借贷主体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涉及到三个方面,分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而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其的规定如下:(1)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同法》211条肯定了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法律效力: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原法律法规体系明文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涉及的相关金融法规为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第62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通过这两部法律法规可以看出,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明文禁止的,现实中企业之间如有借贷需求一般通过采取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实现,但此种方式往往满足不了企业的借贷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小微企业数量的增多,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借助虚假交易、联营、以及高管以自然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给民事审判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为了适应小微企业资金借贷需求量大并有阳光融资与正当投资的渴求,今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规定)当中第十一条规定给予以适度的放宽,即: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还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当然仅限定在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但不能以此为主营业务,如果这样企业身份发生了变化,即变成了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这在我国金融法规当中是不允许的。(3)非金融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1999年1月份最高法院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问题的批复》当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2.从借贷利率角度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将意味着尽管借贷合同超过24%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利率约定在24%—36%之间,当事人自愿履行还款法院也不反对。

二、P2P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具体的立案标准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个人及单位就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户数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方面的立案标准给予具体了规定,超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存款罪立案。具体标准见下表:

另外,如果吸存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也会根据该规定立案。

在是否存在对外宣传的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述条件的可认定为存在公开宣传。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仅在亲朋好友或者自己单位内部就某一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法律上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P2P网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结构,主要是以居间人的身份撮合借贷双方的交易并从中收取服务费的,而其服务的借款人既有个人也有单位,网络具有开放和公开的特征,同时也会有众多投资人借助网络向借款人放贷,如果P2P网贷平台控制不好,将有可能会出现协助非法吸收存款之嫌。

2.集资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集资诈骗则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非法占有是指:明知没有返还能力而集资、借钱后肆意挥霍、借到的钱携带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行为、拒不交代集资款的去向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进行的,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新规定,现阶段应按照以下标准对集资诈骗数额进行认定:

P2P网贷当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尤其因为网络无限延展性对借款人跨地区的信用核查不仅成本较高并且当前的征信环境下也会存在着不准确、不全面的情况,对借款人是否存在着集资诈骗的主观动机也未见全面掌握,如果出现借款人因集资诈骗而跑路并将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P2P平台也会有一定的责任风险。

三、法律障碍的破解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于P2P网贷等民间借贷的法律法法规,同时对现有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的梳理,发现现有法律主要是用来防控民间借贷风险,而不是用来促进民间借贷尤其是P2P网贷这样新生事物的借贷效率提升的,而P2P网贷的效率提升恰恰是需要大数量的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网络上的对接,但是纵观P2P所可能涉及的风险尤其是非法吸收存款角度,法律界定尺度过小,不利于企业融资难题的解决,所以,笔者认为,在有效防控整体的风险基础上可适度放宽相关标准,从而在整体风险防控基础上达到促进企业及个人融资的目的。

参考文献:

[1]http://www.xsdjr.com/news/trade/detail/3947.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六条.

作者简介:胡园园(1982.03- ),女,中共辽源市委党校,助教,吉林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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