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玲洁
·智库新锐·
大数据征信有望实现跨越式发展
江玲洁
随着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大咖纷纷“抢滩”征信业,一时间,大数据征信受到互联网金融和资本市场的追捧,成为热门话题。
大数据征信是什么?
简单来说,大数据征信就是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征信。与传统征信不同的是,大数据征信更侧重于对海量的信用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加工和挖掘,利用IT先进技术将碎片化的局部信息整合成为有价值的全局信息。当前,大数据征信的范围主要由3部分组成,政府部门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如个人身份、纳税、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公共事业等信息)、央行征信系统掌握的金融信用信息(个人信贷交易等信息)和互联网大数据(电商、社交、支付、生活服务类等信息)。
大数据征信面临良好的政策环境。近年来,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对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合作,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依法发展征信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5年1月,央行发布《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被视为大数据征信的破冰之举。目前,互联网公司掌握了动态、实时的大数据和先进的大数据采集挖掘技术。而随着个人征信在金融信贷、就业、签证等领域应用的日益深入,数据相对单一的央行征信系统越来越难以满足普惠金融的需求。大数据征信跨越式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已日益成熟。
大数据征信发展至今仍有诸多瓶颈和困惑。一是大数据自身存在短板。海量数据意味着数据筛选和清洗工作更为复杂,由此带来的“数据噪音”也越多,模型越易失真。二是大数据效用问题仍存争议。目前征信公司掌握的大量用户行为数据与个人的借贷行为关系并不大,且缺乏实地探访、线下审核把关,在真实性、有效性上还有待检验,较难被主流金融机构采用。在征信业发达的美国,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也只是刚刚起步,其对信用评级方面的作用还不明朗。三是依法采集数据的渠道还不畅通。当前,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央行征信系统尚未向第三方征信机构开放,《征信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采集个人敏感数据的规定也使互联网大数据的征集面临诸多限制。四是征信的“第三方独立性”原则倍受挑战。大数据征信机构一般集生产者与应用者为一体,其评分标准在客观公正性上可能有所欠缺。五是数据交换机制尚未形成。线上线下的数据融合将成为必然,但同质的业务竞争关系使这种外部合作异常艰难。
未来,实现大数据征信的跨越式发展,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要从制度建设、信息共享、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一是强化数据管理。进一步完善大数据背景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规则,切实保护各类信息安全。二是强化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明确公开共享办法和信息目录,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三是强化信用需求培育和引导。出台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金融领域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实施联合奖惩的相关规定,为第三方信用报告的应用提供依据。四是强化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对征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另一方面,征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提高大数据技术处理能力,加强征信产品创新,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技术标准化、用途多样化的征信产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