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和《办法》)。 《规定》和《办法》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简政放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强化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管理职责的制度安排,也是资产评估行业适应市场化改革新形势、创新资产评估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契机。《规定》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政府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管理进入了新阶段,掀开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的新篇章,必将有助于资产评估行业在新常态下的转型和发展,对资产评估行业带来深远的积极影响。在《规定》和《办法》的指引下,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将继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日臻完善,行业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升,行业必将持续健康发展。
《规定》和《办法》是按照职业资格管理方式改革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的要求,对原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3]19号)等文件的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转变为水平评价类管理。按照国务院27号文的规定,取消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的准入类执业资格,将其改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根据这一要求,《规定》对原制度中涉及到的准入管理内容进行了删改。 如:第三条规定,国家设立资产评估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资产评估师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规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第五条规定,通过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资产评估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二是赋予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更多自律管理职能。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强化自律管理的要求,《规定》赋予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更多的自律管理职能。如:第六条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承担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第八条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第十六条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
三是将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改为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27号文规定,对资产评估师不再实行准入许可控制,因此,《规定》删除了原制度中注册管理的相关内容,将资产评估师的管理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管理。如第四章规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并明确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违反规定的登记人员,可以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四是将考试成绩滚动周期由三年延长到五年。《办法》第五条规定,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5年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这样修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有志之士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加入资产评估行业;有利于为行业提供源源不断的专业英才,为行业转型发展夯实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五是明确原取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新制度要求取得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二十一条规定,已取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此外,《规定》和《办法》对考试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暂未调整,主要考虑是,本次制度的修订以确保国务院资格管理改革工作平稳过渡,确保已报名考试的考生今年顺利进行考试,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为原则。待考试恢复、新制度顺利实施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等行业最为关注的问题进行论证研究,力争对考试报名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取消对考生工作年限和专业的要求,拓宽参加考试人员范围,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加入资产评估师队伍;优化考试科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评估领域不断拓展对资产评估师知识结构和能力的新要求。同时,争取尽快以补充制度的形式,完善适合行业发展和行业特点的资产评估师考试制度。
(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