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平正义成为司法改革的核心价值追求

2015-01-30 04:29熊若愚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
中国司法 2015年10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试点司法

熊若愚(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任务。司法领域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截至2015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15次全体会议,审议71份文件,其中涉及司法领域改革的会议10次,审议文件19份,司法领域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的阳光,显著提升了对改革的获得感。

一、全面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

《决定》第32条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是司法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4次研究司法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出台了7份文件。

在制定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方面,2014年2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会议强调,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要注重改革举措的配套衔接,注重分类推进,强化任务落实,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015年1月30日召开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的政策取向、责任分工、时间进度、成果要求,特别是注意把握了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有关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举措的内在联系,注重统筹政策、方案、力量、进度,以确保改革任务相互协调、改革进程前后衔接、改革成果彼此配套。强调必须抓住在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全局中居于基础性和制度性地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点事项进行攻坚,以重点事项突破带动改革全面开展。会议要求及时检查、及时评估,把解决了多少突出问题、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成效的标准。

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面,2014年6月6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方案要求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所有这些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试点工作要在中央层面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下进行,改革具体步骤和工作措施,鼓励试点地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中央有关部门要支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帮助地方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难题,确保改革部署落到实处。试点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细化试点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工作,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这次会议还审议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确定设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2月2日召开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会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这两项改革试点涉及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试点方案先在基础扎实、需求迫切的地方开展试点。2015年5月5日召开的第十二次会议研究同意山西等11省区市开展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试点。这是继2014年上海等7个试点省市后的第二批试点。

二、全面深化司法队伍建设改革

《决定》第32条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出台了2份文件。

2015年6月5日召开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强调要按照法治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管理,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这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要求根据司法队伍的职业特点、职位性质、管理需要,遵循司法规律,建立符合审判、检察人员职业特点的招录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对艰苦边远地区实行政策倾斜,确保新录用的审判、检察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

三、全面深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决定》第33条提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对这个问题召开3次会议进行研究,出台了4份文件。

2015年4月1日召开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明确登记立案范围、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强化立案监督,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登记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现象。强化法治意识,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坚决杜绝干预、阻挠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现象发生。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立案秩序。2015年5月5日召开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强调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2015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着力改进审判组织形式、裁判文书签署机制、审判委员会制度。落实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严格依纪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同时建立健全法官履职保护机制。这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和运行机制、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明晰各类检察人员职权、健全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认定和追究等举措,形成对检察人员司法办案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规范监督制约体系。检察人员应该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四、全面深化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决定》第33条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对这个问题两次进行研究,出台了2份文件。

2015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试点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在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深化改革。

2015年4月1日召开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等重要环节开展试点,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五、全面深化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改革

《决定》第34条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决定》第32条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对涉及司法公正的制度设计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点任务,进行了4次研究,出台了4份文件,努力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4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会议强调指出,这些年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诉讼领域、不同执法司法环节,是一项跨部门、跨地方的复杂工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尽快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境外追赃追逃工作,抓紧健全境外追赃追逃工作体制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赃追逃工作。

2015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强调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能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能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程序,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2015年5月5日召开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降低门槛,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要通过法律援助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5年6月5日召开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强调要坚持从严管理,完善预防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完善司法行为规范,优化司法环境。要求司法人员自觉做公正司法的实践者和维护者,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决定》第34条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之前的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重要决定,实行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被废止。

六、司法领域改革任重道远

在盘点司法领域改革取得的突出成就的同时,也需要看到,司法领域改革仍然任重道远。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许多重要改革任务,还需要深入研究提出改革的具体办法,都需要付出艰苦不懈的努力。例如,《决定》第30条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决定》第32条提出的,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决定》第33条提出的,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决定》第34条提出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等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研究出台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两个《决定》确定的司法领域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让公平正义成为核心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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