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2015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进一步研究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会上,孟建柱同志提出了五点意见,其中之一为“加强律师执业的规范和管理,在全社会树立律师队伍依法执业的良好形象”。我们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主动适应新形势,增强工作前瞻性,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打造一支懂规矩、守规矩的律师队伍,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使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中,绝大部分律师以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扎实的专业技能,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个别律师法治意识淡薄,在执业中不守规范,不时突破律师执业的底线和法律的红线,以违规操作和违背职业伦理的行为破坏律师的整体职业形象,使得社会公众对律师行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解,并严重制约着律师队伍在法治建设事业中作用的发挥,成为律师界名副其实的“害群之马”,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是以人脉关系为纽带搞“权钱交易”。现实中少数律师不屑于专业知识的钻研和业务技能的培养,而是迷信所谓的司法“潜规则”,热衷于“搞圈子”“拉关系”,以师生、朋友、同事等人脉为纽带进行权钱交易,甘心沦为司法掮客,为自己和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身司法腐败的律师虽然是极少数,却使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了损害。
二是以网络煽动为手段“叫板司法”。从根本上来说,律师所代表的委托人合法权益与社会正义是有机统一的。但在当前,社会正义的概念正在被极个别律师肆意扭曲,他们通过网络平台,炒作负面舆论,发起“围观造势”,煽动对立情绪,意图通过控制公众舆论来绑架诉讼程序,以此向司法叫板。这些以“维权”“公益”为名的炒作,牺牲了当事人的利益,扰乱了法律的秩序,看似维护正义的“斗士”,实际上却做着亵渎法律的行为。
三是“见利忘义”以金钱至上为信仰。律师在市场化的环境中为自身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收入和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以致于个别律师认为律师职业的主要目的在于营利,能否获取更多的物质财富是衡量自身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既不考虑承担社会责任与义务,也不顾忌职业规范与伦理,甚至可以置诚信道德于不顾。这种价值观念如果任其发展,将会使律师职业从一项维护正义和追求公平的高尚事业沦为一门仅以赚钱为目标的行当。
个别律师破坏规矩的行为给律师界蒙羞,给律师队伍抹黑,为广大律师所痛心。以上这些情况虽然不代表行业的主流,但是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敏感,对此决不可以放任自流、任其蔓延,对不守规矩、破坏规矩的人和事,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肃的处理,决不允许其在律师界有立足之地。
懂规矩、守规矩是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韩非子说过:“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正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人不守规矩,就失去了立身之本;一个行业没有规矩,就丧失了发展的基础;一支队伍缺少规矩,必定成为败军之师。规矩意识是保证整个律师队伍行为合乎规范的基础。
第一,树立规矩意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作用的必然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这一重大战略部署的完成,需要全体法律人带头崇尚、遵守和维护法律,在全社会营造规矩意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也指出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律师执业的整体形象,而且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如果没有了规矩,行为就会失范,管理就会失序,社会就会失衡。“文革”给予历史最惨痛的教训,就是抛弃规矩、随心所欲、以人代法。因此,树立规矩意识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的应有之义。
第二,树立规矩意识是保证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保持和维护律师行业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判断一类工作是否形成了一个行业,除了共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还需要有共同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因此律师行业也应具有成员所必须遵守的规矩。如果缺乏规矩意识,可能就会发生纪律松散、道德滑坡、甚至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而阻滞整个行业的发展。当前,个别律师不守规矩、无视法律、不断挑战乃至逾越执业底线的做法已经对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我们心痛地看到,在社会公众的视角中,“正义”的光环与律师渐行渐远,“逐利”正在成为律师职业的价值标签。要维护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塑造律师职业的良好形象,必须从规矩入手,使律师行业沿着正确的方向稳步前行,与法治建设同生共济。
第三,树立规矩意识是律师不断提高个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必然要求。在中国的传统职业理念中,做好一个职业讲求“德艺双馨”。一名出色的律师除了具备过硬的业务技能,也要尊崇和奉行执业行为规则与职业道德规范,这也是规矩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规矩意识强,就能坐得端、行得正、走得稳,在服务社会的同时实现律师深层次的职业价值,赢得职业的尊荣。
总之,只有在懂规矩、守规矩的基础上,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律师社会地位等行业发展的其他重大问题才有坚强的后盾,才能实现律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规矩一词出自于《荀子·礼论》,“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意指圆规角尺真正设置了,就不可能再用方圆来搞欺骗。简而言之,规矩就是一定的标准、法则或习惯。律师应当遵守的规矩,是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律师执业活动的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尊崇宪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广大律师要深入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树立宪法的权威,在执业过程中维护我国政治制度的依法运行,不参与侵犯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及活动。
二是遵守法律。虽然律师职业具有内在对抗性,例如律师代表委托人对抗国家公权力的追诉,但这种对抗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对司法权力进行理性制衡,决不能扭曲解释、毫无顾忌。律师应当在执业活动中带头遵守现行法律规范,全面践行《律师法》中规定的法律义务,绝不能有伪造证据,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直接行贿,介绍贿赂,甚至故意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逾越法律之举。
三是遵从执业规范。执业规范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部门规章,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行业准则对于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保守执业秘密、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以及相应的职业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律师应当按照相关规范的指引,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应尽的职责。
四是恪守职业伦理与道德。职业伦理与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主观化的职业规范,反映律师信仰和追求的职业价值目标,如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地完成委托事项,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热心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等。
我们应当将“懂规矩、守规矩”作为在律师行业中开展依法治国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引导律师们追求崇高的法律职业精神,培育严格的依法执业品格,练就精湛的法律业务。
一是把握机遇,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前,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日益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为律师行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我们要准确把握新的发展机遇,通过法律执业将法治精神传播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大局。
二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要深入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把握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髓,以思想上的清醒坚定激发行动上的自觉。律师协会要把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教育纳入律师队伍培训的总体规划,通过组织培训班、网上教育等途径努力实现学习教育的全覆盖、多手段和高质量。要通过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律师专业思维方式,及时对自身不足之处查缺补漏,不断更新自己在执业中的经验教训,养成活到老、学到老的良好习惯。
三是加强管理,完善考核和惩戒等执业规范。各级律师协会应当把握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依法依章程加强自律管理。首先,进一步细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判断标准,督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其次,加强律师执业的规范和管理,消除拉关系、走后门、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等不守规矩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风清气正。再次,通过行业协会对逾越行为准则和执业底线的律师进行处罚并加大宣传力度,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行业的行为准则必然要高于社会普通行业的行为规范,才能使广大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实现全民守法的进程中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才能赢得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的理解与尊重。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提出的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的四条底线是律师执业必须坚持的规矩。我们要将懂规矩、守规矩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正确的思想为指引,力争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