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的对策——以乐山金银珠宝营业场所为例

2015-01-30 03:09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治安公安机关条例

黄 琴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 四川 乐山 614000)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购买佩戴金银首饰来满足自身喜好、体现生活品质,各地售卖金银珠宝的门店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一方面,金银珠宝消费市场持续向好彰显了社会的繁荣进步;而另一方面,也对公安机关如何有效预防打击有关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提出了现实挑战。由于金银珠宝首饰是一种价值高、易收藏、显露性强的特殊商品,目前开办金银珠宝店铺的硬性安防“准入门槛”要求又很低,极易成为犯罪分子选择的“优先”作案目标。而且,一旦发案总会给社会和谐和群众的安全感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因此,本文将以近年来乐山市三起抢劫金店案例为切入点,就加强和改进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典型案例及做法

2010 年的“1.6”乐山市犍为县六喜珠宝店劫案中,价值五万三千余元的黄金手链被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抢走,并获得赃款一万七千五百元。2012 年的“7.28”乐山市中区香港恒升生珠宝店劫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蒙面持仿真枪抢得黄金手链、项链共计1516 克潜逃。后将部分黄金销赃,获赃款23700 余元。2015 年的“1.18”乐山市中区中国黄金首饰店劫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抢劫价值70余万元的近3000 克金银饰品后,骑摩托车逃离。赃物未售出即被抓获。

虽然上述案件最终都被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但多次发案也为该行业的安全防范工作敲响了警钟。乐山市公安机关立足现有情况,迅速采取现实可行的措施强化治安防范、堵塞安全漏洞。主要有:

一是召开金银珠宝店安保工作会议,及时通报案情案例,对在安全防范上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安全防范措施;二是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辖区内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情况再次摸底,对经营者下发了《乐山市市中区金银珠宝行业安全防范告知书》,派出所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并写《派出所对辖区金银珠宝店安全检查登记表》备查;三是将巡防力量有针对性地向金店集中的繁华复杂路段、金店周边小街小巷倾斜,进一步加强了巡逻防范力度。

二、当前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问题

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安全防范环境和已经表露出来的不少问题,虽然采取了上述很多措施,但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乐山市金银珠宝营业场所超300 家,从业人员近2000 人,店铺开设多而散,店铺规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物、技”防水平普遍较低。再者,通过上述三起案件中暴露出的诸如“犯罪嫌疑人提前踩点、单独作案,仅持械威胁即可抢劫成功”、“被抢金店无报警系统、无防暴玻璃柜台、无保安员,店员多为女性,很配合未反抗”等等共性特点,都可看出,金银珠宝行业场所的各种安全防范问题仍然令人堪忧。

(一)透过案例看问题

1.人防力量普遍不到位。在“7.28”案和“1.18”案中,两店店内除了几名女性营业员外加1 名男性首饰维修师兼职保安员,再无其他安保力量。犯罪嫌疑人也均是多次踩点认为店员人少且几乎全是女性才伺机作案。目前,乐山市仍有90%以上的店铺未配备专职保安,就连所谓的“兼职安保人员”,也大多是在公安机关上门检查时由店主安排店内男性营业员或维修员临时“客串”,人员没有经过任何安保技能培训,也未着保安制式服装上岗,应付意味明显大于实际作用。有的店总共几名店员,全是女性;更有所谓“夫妻店”,总共两人,经常只有妻子守店、丈夫在外“跑生意”,人防力量相当薄弱。

2.物防设施普遍不到位。通过检查发现,绝大多数店铺内均安装了监控探头,但执行的标准、监控的效果参差不齐。绝大多数没有按照要求安装使用防砸玻璃柜台。在“1.6”、“7.28”案中,金店柜台均是安装的普通玻璃,被犯罪嫌疑人用榔头迅速敲碎后抢走了柜类金器;绝大多数没有配备安全防护器材,有的也仅是配了一两支警棍。绝大多数店铺夜间实行了饰品入保险柜的制度,但普遍存在保险柜重量不够、性能欠佳、未固定加固安装等问题。

3.技术防范普遍不到位。目前,一半以上的店铺没有安装110 联网报警装置和隐藏式紧急报警按钮;绝大多数店铺安装的监控探头与主机没有异地隔离,发挥不了人力监控和技术监控双重监控的作用,同时存在嫌疑人案后抢走主机销毁证据的风险。“1.6”、“7.28”、“1、18”三案金店均未安装任何报警装置,整个案发过程中店员无法触发警报震慑,只能等待其从容得手离开后才电话报警,“技防”手段形同虚设。

4.防范意识普遍不到位。思想认识不到位是硬伤。通过实地探访发现,就算有鲜活案例摆在面前,仍有许多经营者未认真对待安全防范问题。他们认为自家店铺开在城区人流密集、警力集中的繁华地段,一年到头全国范围内金店劫案也寥寥无几,把钱砸去搞防范没必要也不划算,抱有强烈的侥幸心理。就算勉强要投入,也觉得只要有个监控“意思下”就可以了,甚至简单认为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安全责任主体是公安机关,出了事自然有警察来顶。这也折射出了当前公安机关对这类行业管理“法不清、话不硬、管不下”的尴尬处境。

5.反抗意识普遍不到位。通过实地探访发现,许多大一些的店铺,平时在店内工作的几乎都是员工,老板一般不在,甚至有的老板是外地过来投资开店的,一年半载也不一定来店一次。作为员工,在技能上没有接受过专业安全防范培训,在思想上一般也不会抱着“与店共进退”的主人心态,因此遇警往往表现得惊慌失措、合作顺受。三起案件中,所有店员都没有伺机报警、周旋呼救或逃离现场,更没有主动周旋应对,表现极为木讷和配合,使得嫌疑人能从容完成整个抢劫过程。

6.二手收购市场监管不到位。虽然公安机关定期组织业主召开座谈会、协调会,不断强调规范管理、提醒合法经营,但个别业主仍会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私下收售赃物。销赃渠道的畅通,无疑助长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二)透过管理看问题

当前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经营业主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个体经营为主的个人经营,另一类是以有限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单位经营。目前,公安机关对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检查管理,唯一常用且可用的法规就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为《内保条例》),而《内保条例》的“单位”是专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只有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属于企业范畴的才能适用此《条例》。而占此行业“半壁江山”的个体工商经营者并不适用于《内保条例》,无从管理。此外,由于简政放权,现今的金银珠宝作为普通商品早已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管控,个体工商户也仅需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即可经营,作为管理商品流通环节的商务部门、管理注册登记环节的工商部门也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该行业安全防范作出强制性规定或授权监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并不能因为当前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就放弃对整个金银珠宝行业的安全防范监管。以乐山为例,当前的做法和依据是:对所有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采取统一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其参照为2004 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将该行业经营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内保条例》规定对其内部保卫制度制定、防范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作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漏洞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依照公安部2007 年颁布的《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第93 号令)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逾期不整改,存在严重威胁的情形)或第十三条(逾期不整改,造成损害损失的情形),依据《内保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但是以上做法的困扰在于:公安机关是依据《内保条例》中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相关规定对金银珠宝店进行检查和处罚的。这一依据也并非无懈可击。原因在于:一方面,根据《内保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具体所指,必须经“公安机关提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但是金银珠宝行业是近年才兴起并繁荣的,目前政府还没有明文确定其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另一方面,虽然在2013 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金银珠宝店、邮政储蓄所重大案件的情况通报》(公治明发 【2013】 44号)文中,明文写有对金银珠宝店“要严格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对隐患问题突出拒不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及“要指导督促金银珠宝店认真执行《内保条例》及有关安防标准”的内容,对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给予了明确指示,但这种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出现的说明,在对外的法律效力上具有多大的约束效力仍然存在疑虑,底气仍显不足。

三、对做好金银珠宝行业治安防范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怎样才能进一步推动金银珠宝行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两大方面同时着手。

(一)立足现状,积极采取多种举措完善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加强宣传动员力度,让安全防范意识深入人心。金银珠宝营业场所业主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大多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愿意接受,也有一些业主为了省钱省力对公安机关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流于形式。对此,公安机关要定期通报社会治安情况,特别是要通过及时向从业者通报各地发生的鲜活案例等做法,大力宣传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让安全警钟在从业者心中长鸣,努力改变一些业主“重利益、轻防范”的麻痹大意心理,提升本地金银珠宝行业安全防范整体水平。

2.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将治安隐患大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坚决从严管理,堵塞安全漏洞,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到位,存在治安隐患的金店下发通知书予以限期整改,坚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给经营者也戴上安全的“紧箍咒”。

3.开展从业人员安全防范培训,提升人员防范意识和能力。发生的历次金店抢劫案件表明,金银珠宝行业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突发的抢案让他们惊慌、顺受,几乎不能自行进行有效应对,也缺乏留心观察为之后破案提供有效协助的意识和洞察力。对此,公安机关要积极动员组织金银珠宝行业业主、从业人员分批进行安全防范知识授课和安全防范技能培训,树立增强安全防范风险意识,培养提高防范技能;同时指导帮助金银珠宝店铺制定、完善各类防盗防抢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防盗防抢演练,熟练掌握防范自卫技能,学会如何应付各种突发事件。

4.强化监督整改,夯实店铺人防、物防、技防基础建设。要依据每家店铺的经营规模至少配备1-2 名以上的专职保安,接受公安机关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时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如橡胶警棍、长叉等),不得随意离岗、脱岗。物防到位首先从店面大门入手,尽量采用推门进拉门出的制式,延缓突发事件时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时间。放置金银珠宝饰品的柜台,应全部采用防砸玻璃或粘贴防砸薄膜;存放金银珠宝商品的保险柜应加大重量和防撬开锁功能,并与地面或墙面焊接固定安装。技防到位首先是店内安装多角度、全覆盖的高清监控视频探头,监控探头与主机异地设置,确保案发时的证据保全;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与110 指挥中心联网,一旦遇到警情能够保证店员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调集警力赶赴现场处置,报警按钮数量应在2 个以上,分散安装且位置隐蔽便于操作;安装夜间防盗报警装置,确保24 小时全天候警戒。

5.强化日常巡逻防控和突发重特大案件处置能力,提升防控打击能力。公安机关的巡逻防控要根据金银珠宝行业营业场所的地理分布,有针对性地科学部署警力,加强特殊时段的巡逻防控,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空间,达到震慑犯罪、抓获现行的目的。一旦突发重特大案件,要依托网格化巡逻大幅提高突发警情的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缩短响应处置时间,多警联动、快速追击,有效设卡堵截,务必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前堵后追的包围态势,力争将犯罪嫌疑人现场挡获。

6.加强阵地控制,及时补齐销赃控赃的“短板”。对金银珠宝加工点、收购点,公安机关要依据行业管理明确制度,规范管理;经营业主对交易物品要做到来源清楚,当事人身份真实准确,确保合法经营,发现来路可疑的金银珠宝饰品,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建立一支覆盖广、信息灵的治安耳目队伍,把信息触角延伸到行业各个角落,消除阵地控制的“白区”和“死角”,提高先期发现和经营打击的能力。

7.推动金银珠宝行业内部协会构建,借力推进安全防范工作。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并不陌生,它虽是一种民间组织,但它是政府与这一行业间很好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这一桥梁,政府管理部门可以更快捷有效地将自己的声音传递给某一领域全体业主;松散无序的个体从业者也可通过行业组织“汇流成川”,对外共抗风险、对内协调自律。发展并利用好行业协会这个平台,无疑是做好我们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契机。据了解,很多发达地区金银珠宝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例如江苏地区,金银珠宝行业协会按照公安机关指导标准为会员统一团购安装物防、技防设施,组织业内人员成立治安自愿者巡防队,有效降低了成本负担。当地公安机关在需要开展工作时直接沟通行业协会,再由行业协会负责层层传递落实,民警操作起来也更简便、有效。乐山市目前还没有组建这一类行业协会,应加紧协调工商、商务等部门以及这一行业有影响力的业主,积极促成协会建立,引导其发挥应有效力。

(二)着眼长远,尽快建立完善安全防范监管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缺失”这一硬伤

笔者认为,上述措施办法虽是及时、有效的,但也存在局限性。最根本长远的,还是要构建一套完备适用的专门法律制度作支撑,才能彻底放开地方公安机关的“手脚”,让安全防范监管部门能作为、也敢作为。只有将安全防范的各项标准、要求、程序规范、处罚办法等内容明确写入法律法规、制度当中,才能真正规范、约束从业者的经营行为,才能根本解决公安机关到金银珠宝店铺检查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时常遇到的“话无底气、行无效力”的问题。对此,笔者建议:

1.从当前来看,一是当地公安机关应通过对金银珠宝行业现状和安全问题的积极探讨和论证,针对性制定完善一整套安全防范监管制度。同时,按照《内保条例》第十三条的要求,将“金银珠宝营业场所”明确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范畴,一并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报请确认后以当地政法委名义发文固定,以解决公安机关长期运用《内保条例》进行监管却貌似在“打擦边球”的问题。这样,可以增强公安机关在这一领域积极行政作为的底气,降低了部门执法风险。目前,乐山市正在积极推进这一工作,值得期待。二是建议省级部门给予及时关注和支持,省级部门可依据《内保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细化《内保条例》相关条款、制度,使公安机关在指导、监督治安防范工作时有法可依。部分地区这一方面起步较早,其经验作法值得借鉴,例如:江苏省2009 年出台了《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2015 年3月1 日开始施行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贵州省2012 年出台的《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意见(试行)》,都是省级制定的强制性法规、制度,具有较高约束性和可操作性,使得当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在发现治安防范工作漏洞,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的“硬件”、“软件”设施、手段时更具约束力和强制力,促使金银珠宝行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真正步入正轨。

2.从长远看来,国家应统一制定颁布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明确对金银珠宝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牵头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各自监管职责,细分任务和标准,真正使得各部门各司其职,规范有序地监管。这样才能避免对这一行业监管上各职能部门“互踢皮球”、人为造成“管理盲区”。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完善法律支撑,从根本上解决对金银珠宝行业安全防范监管工作中的系列难题,促进这一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确保社会治安环境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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