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
仪式、规范与秩序:春秋邦国盟誓研究
李娟*
春秋时期的“霸主”政治体制,是在宗周社会政治结构的基础上建立的,霸主统治各诸侯国的政治原理与政治格局,因袭宗周时期周天子对周围血亲或非血亲诸侯国的支配方式——会同之制,因此与宗周时代的政治结构与社会结构本质上没有根本的区别。在宗周时代,由周王及其统领下的诸侯组成诸侯联合政体,周王一方面以其超强的政治军事实力使其属下的诸侯方国臣服于己,另一方面以盟主的身份统合各方诸侯以巩固自己的统治——独一无二的宗教权威——盟誓仪式,双管齐下实行社会控制和政治支配。
东迁之后,周室式微,周天子威信不存,权力下移,周王主盟的政治格局被打破,而此时却成为郑、鲁、齐、晋等实力派诸侯开拓发展的契机。他们不断的扩展领地,侵吞周围弱小城邑、邦国,逐渐延伸各自的势力范围。实力派诸侯开疆扩土,拼命发展自身的势力,使春秋社会陷入了循环反复的大混乱之中。处于动荡社会中的诸侯方国之间往往通过盟誓来改善邦交关系,实现彼此之间的和谐相处。以盟誓作为调整邦交关系的手段的确维护了部分邦国的安全,使其得到暂时的喘息和发展,所谓“诸侯修盟,存小国也”①,因为春秋邦国盟誓所具有的政治性与宗教性及其作为一种宗教仪式本身的功能不失为平定战乱纷争、规制邦国行为的理想方式。与此同时,实力派诸侯亦开始在春秋霸主的舞台上不断上演,而春秋霸主往往是实力派诸侯通过主盟的形式在缔结同盟的盟誓祭场中诞生。他们通过参盟各方向神灵起誓等巫术式祭仪程序的演绎,确立其政治宗教权威,以体现霸主地位的正统性及其统领诸侯的正当性。据古籍关于“葵丘之盟”“践土之盟”等盟誓仪式的记载,从某种意义上说,盟誓的祭仪仪式便是实力派诸侯取得统领中原圈其他诸侯的一项“合法化手续”。
要对诸侯方国将盟誓作为调整邦交关系的主流手段、将盟誓作为霸主确立的标志予以解释,必须对春秋邦国盟誓祭仪仪式进行考察,对盟誓仪式的关键部分——盟约加以分析,以揭示盟誓的巫术式祭仪所要表达的真正信息,更好的探讨具有政治性与宗教性双重特质的邦国盟誓对春秋时期的秩序维持与秩序建构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和影响。
(一)齐、鲁盟誓之演绎
齐、鲁两国是春秋之际重要的诸侯方国,在整个春秋盟誓之中颇具有代表性,兹就此两国之间的盟誓演绎以剖析春秋邦国盟誓之义。
1.春秋初期之齐、鲁盟誓
齐、鲁之间特殊的历史关系和地缘政治关系,使两国关系极为微妙,争斗不断,盟誓频繁。
鲁隐公即位以后,为摆脱受限制的局面,展开了频繁而卓有成效的邦交活动,先后与邾、宋、戎、纪、莒通过盟誓结成联盟。其中鲁与宋举行的“宿之盟”,形成了对齐、郑两国春秋之前“卢之盟”的威胁,齐、郑为改变不利局面,于鲁隐公三年举行了“石门之盟”,于此加强了齐、郑间的同盟关系,巩固了两国间的团结。“宿之盟”和“石门之盟”标志着两大势均力敌的军事同盟集团的形成,齐、鲁各自作为两大对峙集团的一份子,必然基于此而产生彼此对峙的关系。鲁国与齐国长期不和,直到鲁隐公六年,两国才弃怨修好,其标志是“艾之盟”的结成。先是在郑国与宋国“入郛之役”中,宋人不敌,求救于鲁,鲁却见死不救,宋、鲁之间出现裂痕。郑国则趁机拉拢鲁国,以瓦解“宿之盟”。鲁隐公六年,郑与鲁“渝平”,双方“弃旧怨而修新好”,完成了与鲁国的结盟,鲁国正式退出“宿之盟”加入齐、郑集团。于是鲁隐公六年齐、鲁两国通过“艾之盟”而弃恶结好。《左传》:“夏,盟于艾,始平于齐也。”杜注:“春秋前,鲁与齐不平,今乃弃恶结好,故言始平于齐。”②鲁国通过“中丘之会”和“艾之盟”与齐、郑化敌为友,为巩固盟誓,齐侯于结盟次年派夷仲年到鲁国进行朝聘。③齐、鲁经过“艾之盟”后形成联盟共同体,两国进行共同的军事征伐,鲁隐公九年,宋国“以入郛之役怨公”,见伐而不告命,故隐公怒而绝宋使,于是鲁国与宋国不复有使者往来。“鲁隐公会齐侯、郑伯于中丘”④,并结成旨在联合伐宋的“邓之盟”,在菅地大败宋师。鉴于齐伯对鲁公表现出的善意,鲁桓公三年(前709年),齐国与鲁国的关系进一步发展,齐国把姜氏嫁到了鲁国,齐、鲁两国缔结姻亲以交好。⑤
然则自“艾之盟”二十年后齐与鲁的交好关系因郑而改变。起因是鲁桓公六年鲁国安排各国戍齐军队先后顺序时,把郑排在了后面,结果使得“郑忽以其有功也,怒,故有郎之师”。⑥因郑国伐北戎救齐有功,⑦郑国进攻鲁国之时向齐伯请求出兵,齐国因为郑国的救助遂率领卫国的军队助郑攻鲁,“冬,齐、卫、郑来战于郎”。⑧随后在鲁桓公十七年,由于齐人侵犯鲁国的边疆,鲁国与齐国之间又爆发了边疆间的局部战争。⑨
2.齐桓称霸之齐、鲁盟誓
鲁庄公九年,齐国发生内乱,齐襄公被篡位者公孙无知所弑,鲁庄公九年,齐大夫与鲁国“盟于蔇”,以表示对齐公子纠的支持,于此鲁庄公介入了齐国王位的争夺之中。>⑩鲁国为了拥立纠为齐君,于“乾时之战”为齐公子小白之党所败,公子小白即位为君,成为齐桓公。在此事件中鲁国与齐桓公结下冤仇,两国于鲁庄公十年爆发了“长勺之战”,鲁庄公任用曹刿为谋士,大败齐军,[11]此时齐、鲁两国完全处于敌对的征战状态。
为了结束这种征战状态,鲁庄公十三年(前681年)冬季,齐、鲁在齐地“柯”(今山东省阳谷县)进行盟誓。[12]齐鲁“柯之盟”,是齐桓公即位以来,与鲁国发生一连串战争冲突之后,首次坐下来与鲁国和谈的举动。“柯之盟”是春秋之际比较有名的一次盟誓,《史记》载:“(桓公)五年,伐鲁,鲁将师败。鲁庄公请献遂邑以平,桓公许,与鲁会柯而盟。鲁将盟,曹沬以匕首劫桓公於坛上,曰:‘反鲁之侵地!’桓公许之。已而曹沬去匕首,北面就臣位。桓公后悔,欲无与鲁地而杀曹沬。管仲曰:‘夫劫许之而倍信杀之,愈一小快耳,而弃信於诸侯,失天下之援,不可。’於是遂与曹沬三败所亡地於鲁。诸侯闻之,皆信齐而欲附焉。”[13]“柯之盟”初步奠定了齐、鲁两国和谐关系的基础,两国关系趋于缓和。同时对于鲁国违背联盟的不顺从举动,齐国便对其予以规制。如“柯之盟”后鲁庄公十九年(前675年)齐率领宋、陈联军侵犯鲁国西部边陲。[14]此则因为“柯之盟”后的“两会”(即两次“鄄之会”[15])“两盟”(即“幽之盟”[16]“鄄之盟”[17])中,鲁国仅出席了“两盟”,并且这两次盟会中鲁国的行为亦不符合常举。“幽之盟”中与盟别国皆为国君亲临,只有鲁庄公不亲往,“鄄之盟”本为齐侯与宋公举行的盟会,但是送鲁国女作为陈国夫人陪嫁的鲁大夫公子结,本应将鲁国女送至卫国都城,使其与陈国夫人同行。公子结送至鄄的时候,听闻齐侯、宋公有盟会,于是临时变更计划,让他人去送该鲁国女,自己却代表鲁国参与盟会。公子结贸然参与盟会的举动显然是对齐侯的大不敬。另外,对于“柯之盟”之后齐国“伐宋”“伐郳”的两次军事行动[18],鲁国均未参与,这对于作为同盟国的鲁国而言显然是不当的。基于鲁国的傲慢无礼及其不守盟约之举,齐国极为不满,遂率领宋、陈联军攻打鲁国西部边陲予以惩戒。
经过齐国对于鲁国的讨伐规制,鲁国有所收敛,在“柯之盟”的基础上,两国继续修交往来,在“柯之盟”之后至鲁闵公二年(前660年)间又单独举行了六次盟誓,分别为“防之盟”[19]“扈之盟”[20]“城濮之会”[21]“鲁济之遇”[22]“落姑之盟”[23]“高子来盟”[24]。同时在此期间,两国一方面在盟誓基础上朝聘往来,互通婚姻,[25]另一方面两国作为军事联盟共同参战,如“伐徐”[26]“救郑”[27]等。至此,齐国终于让鲁国归顺了齐所主持的同盟集团。自“柯之盟”至鲁僖公二十六年(47年)间鲁国共参加了齐国所主持的十次盟誓,“荦之盟”[28]“阳榖之盟”[29]“首止之盟”[30]“宁母之盟”[31]“洮之盟”[32]“葵丘之盟”[33]“鹹之会”[34]“牡丘之盟”[35]“淮之会”[36]“齐之盟”[37]。此十次盟誓皆是齐国称霸之后所为。齐国正是基于其主持的一次次盟誓逐渐巩固了自己的霸主地位,尤以“葵丘之盟”最具代表。“鄄之会”齐侯称霸后,为了将其霸主地位更进一步合法化,鲁僖公九年(前651年),齐桓公又在葵丘进行了第二次更大规模的会盟。这次会盟不仅鲁、宋、郑、卫等国都予以参加,更主要的是周天子也派来了使者,这是对齐桓公霸主地位最具权威的认可,从而使他的霸业终于达到了最高峰。《春秋传说汇纂·僖公八年·集说》引明·汪克宽文:“会于洮,以谋王室而安天下之大势。今会葵丘……以示天下之大法。”[38]鲁僖公九年夏,齐桓公与周公及鲁公、宋公、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会盟,同年秋,诸侯们在葵丘举行了正式的盟誓仪式。[39]《左传》载曰:“夏,会于葵丘,寻盟,且修好,礼也。秋,齐侯盟诸侯于葵丘,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40]“葵丘之盟,诸侯束牲载书而不歃血。初命曰:‘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再命曰:‘尊贤、育才,以彰有德。’三命曰:‘敬老、慈幼,无忘宾、旅。’四命曰:‘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无专杀大夫。’五命曰:‘无曲防,无遏糴,无有封而不告。’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41]《榖梁传》云:“葵丘之会,陈牲而不杀,读书,加于牲上。壹明天子之禁,曰:‘毋雍泉,毋讫糴,毋易树子,毋以妾为妻,毋使妇人与国事。’”“同盟时固束牲陈书,以示郑重;为未歃血,以表爱物。”[42]“葵丘之盟”初步确立了中原诸侯与霸主之间的关系、诸侯方国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诸侯方国与周王的关系,形成了新的政治权力格局,对东迁以来长期缺失的、越来越定位不准的邦国关系重新制订了原则。而此原则的核心,则是具有实力的诸侯即齐桓公,代替周王重新统合诸侯联合体。与此同时,“葵丘之盟”中周天子派自己的代言人周公(即周大夫宰孔)参与盟誓,通过这一正当的盟誓仪式表示齐桓公统治中原的正当性、合法性。
鲁国在参与齐国所主持的盟誓过程中,亦追随齐国参与由齐国所主持军事征伐。主要表现为“救郑”[43]“侵蔡”[44]“侵陈”[45]“伐郑”[46]“救徐”[47]“戍周”[48]等军事行动。
齐国在“葵丘之盟”中确立其统治中原的正当性、合法性,意味着其取代周天子在盟誓仪式中主盟地位的正当性、合法性,于是齐国在其称霸期间经常通过主持盟誓以调整和稳定由其建立起来的政治统治秩序,并且在盟誓中齐国往往以盟主自居,而对于背盟等有损齐国霸主地位或破坏统治秩序的行为,齐国则对其予以征伐。“柯之盟”后齐、鲁之间建立了长达近五十年(从鲁庄公十三年“柯之盟”至鲁僖公二十六年“齐人侵我西鄙”共四十七年)的和谐交好关系,然则随着齐国霸主地位的确立与逐步发展,齐、鲁之间的关系亦随之发生了变化。
齐国称霸之后,鲁国于僖公二十五年擅自会卫子、莒庆“盟于洮”[49],次年又与其两国“盟于向”[50]。宗周时期因周天子盟主地位的存在,有“诸侯不得擅相与盟”的铁则,齐国既为霸主,基于此逻辑,齐孝公仍以盟主自居,不以鲁与他国盟会为然,以“洮之盟”“向之盟”而讨伐鲁国。[51]
在齐国讨伐鲁国之际,鲁僖公派展喜以酒食饷馈齐师,使受命于展禽。齐侯没有入鲁境,展喜出境从齐侯。当齐侯问及鲁人凭什么不被齐国征伐所恐慌之时,展喜回答说:“恃先王之命。昔周公、大公股肱周室,夹辅成王。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世世子孙,无相害也。’载在盟府,大师职之。桓公是以纠合诸侯,而谋其不协,弥缝其阙,而匡救其灾,昭旧职也。及君即位,诸侯之望曰:‘其率桓之功!’我敝邑用不敢保聚,曰:‘岂其嗣世九年而弃命废职?其若先君何?’君必不然。恃此以不恐。”即展喜以周成王之赐盟与齐桓公对于盟约的执行为例,提醒齐孝公讨伐鲁国乃“弃命废职”之举。齐侯于是与鲁国修好而返国。对于此次事件,《国语》中亦有详载:“齐孝公来伐鲁,臧文仲欲以辞告,病焉,问于展禽。对曰:‘获闻之,处大教小,处小事大,所以御乱也,不闻以辞。若为小而祟以怒大国,使加己乱,乱在前矣,辞其何益?’文仲曰:‘国急矣!百物唯其可者,将无不趋也。愿以子之辞行赂焉。其可赂乎?’展禽使乙喜以膏沐犒师,曰:‘寡君不佞,不能事疆场之司,使君盛怒,以暴露于弊邑之野,敢犒舆师。’齐侯见使者曰:‘鲁国恐乎?’对曰:‘小人恐矣,君子则否。’公曰:‘室如悬磬,野无青草,何恃而不恐?’对曰:‘恃二先君之所职业。昔者成王命我先君周公及齐先君太公曰:‘女股肱周室,以夹辅先王。赐女土地,质之以牺牲,世世子孙无相害也。’君今来讨弊邑之罪,其亦使听从而释之,必不泯其社稷;岂其贪壤地,而弃先王之命?其何以镇抚诸侯?恃此以不恐。’齐侯乃许为平而还。”[52]
3.晋文称霸之齐、鲁盟誓
晋文公重耳于僖公二十四年(前636年)即位,即位后晋国通过“勤王之举”[53]和“城濮大战”[54]获得了中原诸侯们的信任,在政治道德层面赢得了优势。
“城濮之战”后,中原诸侯在践土举行了盟誓仪式,从而使晋国的霸主地位正式确立。[55]齐国的盟主地位被晋国取而代之,齐、鲁均成为晋国主盟的追随国,然则此时鲁国与齐国地位与实力仍然相差悬殊,并不对等。晋文公称霸之初的二十年间(即鲁僖公二十八年“践土之盟”至鲁文公十五年“齐人侵我西鄙”),齐、鲁之间继续保持着和谐交好的关系,两国之间继续互聘往来,互通婚姻。鲁文公即位之时,鲁卿公孙敖赴齐国朝聘,“践修旧好,要结外援,好事邻国,以卫社稷”[56]“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57]。鲁国修婚姻于齐国以娶齐国女作为元妃,鲁文公二年,襄仲到齐国纳币,鲁文公四年夏,娶妇姜于齐[58]。同时,在狄侵伐齐、鲁两国之际,鲁文公还派叔孙得臣率军讨伐狄,于咸大败狄人。[59]
接下来发生的两件事情又使齐、鲁之间产生了新的纠纷。先是鲁卿穆伯在齐国去世,齐国向鲁国赴告丧事,请求将穆伯归葬于鲁,遭到鲁国的拒绝[60]。再者,齐昭公死后,齐国公子商人弑杀其新立国君舍,于是鲁国公子遂(即襄仲)将此事昭告周顷王,请求凭借王势以求得舍的母亲子叔姬,“受而罪之”。齐国痛恨鲁国恃王势以求子叔姬,将到齐国请求子叔姬的周卿单伯抓了起来,同时又将子叔姬抓了起来,以此来羞辱鲁国[61]。如果说鲁国拒绝归葬穆伯是对齐国的怠慢与背叛,恃王以求子叔姬则是对齐国的挑衅,这些都与齐、鲁交好的盟约是相背离的,故文公十五年,齐人对鲁国的西部边疆进行征伐[62]。晋文称霸以后,齐、鲁均已归于晋国的旗下,于是鲁国将齐国执王使及征伐鲁国事宜昭告晋国,待晋国征召诸侯于扈,商讨讨伐齐国之时,齐人贿赂晋侯,所以晋国没有对齐国征伐[63],继而齐国又对鲁国的西部边境进行征伐。面对齐国的不断征伐,而霸主晋国又对此坐视不管,鲁文公十六年春,鲁国季孙行父与齐侯在阳榖约会,企图与齐国结为盟誓,齐懿公以与大夫盟为失礼,故不肯与之盟。直至同年六月,鲁公子遂(襄仲)向齐侯赠送贿赂之后,鲁国与齐国才在郪丘结为盟誓[64]。但是此次盟誓并没有消除齐国对于鲁国的积怨,齐国于次年又对鲁国的北部边境进行征伐,可见齐懿公以与大夫盟为失礼为由而不与盟只不过是齐的说辞,其真实意图并不想与鲁国交好,鲁国赂盟之举并未生效。在晋国不能救鲁的情况下,鲁国唯一的退路只能是再次向齐请盟,于是同年六月,鲁文公与齐懿公在榖结为盟誓[65]。盟誓达成之后,鲁公子遂(襄仲)又在同年到齐国拜盟,一则探寻齐侯对鲁国的态度,二则表示对齐国的尊重与对“榖之盟”的重视,以加强齐、鲁之间的交好[66]。
“榖之盟”之后,齐、鲁之间和好关系继续加强。齐懿公去世,齐惠公即位,鲁国派公子遂(襄仲)与庄叔到齐国朝聘且拜葬。鲁宣公即位后,与齐国缔结姻亲,娶齐女为夫人[67],同年夏,鲁季孙行父又到齐国朝聘,鲁宣公与齐惠公在平洲约会[68]。宣公五年,齐卿高固又娶了鲁国的叔姬[69]。除互通婚姻之外,据《春秋经》《左传》所载,鲁宣公即位的十年之间,鲁宣公五赴齐国[70],鲁卿六赴齐国[71],齐卿报聘鲁国一次[72]。同时齐国因为鲁国的服从归顺,于鲁宣公十年将宣公初立时贿赂齐国的济西之田归还鲁国。[73]鲁宣公十四年,鲁卿公孙归父与齐侯在榖地进行约会[74]。总之,在晋文初霸期间,齐、鲁之间基本上处于一种和谐平稳的关系中,这种关系在晋文称霸所形成的新的政治格局中,在此期间尚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变化,在齐、鲁之间,仍保持着齐桓称霸时齐国主盟、鲁国与盟的状态。
随着晋国霸业的发展,齐、鲁之间的关系也因受此影响而发生相应的变化。鲁宣公十四年之后至鲁成公即位,《左传》中所载鲁国的邦交活动只有两次,即鲁卿公孙归父在宋盟会楚子[75]和“断道之盟”[76]。《公羊传》《榖梁传》则有鲁卿季孙行父于宣公十七年朝聘齐国受辱之载[77]。从鲁国三年间仅朝聘齐国一次可以观之,鲁国已开始怠于事齐,同时转向晋、楚大国开始寻求庇护,“断道之盟”使鲁国获得了与齐国相抗衡的强大力量——晋国的支持。然则鲁宣公十八年,齐、晋“缯之盟”又打破了齐、鲁的力量对比,齐、晋之间的盟誓又对鲁国构成了新的威胁,于是鲁国又将目标转向了与晋国力量匹敌的楚国。在齐晋“缯之盟”达成之后,基于三年来鲁国怠于事齐而对齐、鲁交好盟约的违背,鲁国畏惧齐国对其予以讨伐,于是马上派使臣到楚国请求军事援助,意图讨伐齐国[78]。此时齐、鲁之间的关系已发生转折,鲁成公即位之后,鲁国非但不与齐国朝聘往来,反而“作丘甲”以加强军事防备[79]。因为楚国有丧而未出师伐齐,鲁国便转向晋国请求伐齐,这对于一直与晋国对抗的楚国而言即是背叛,于是鲁、楚交恶[80]。同时对于鲁国的一系列背叛与不敬举动,齐国更是意欲对其加以制裁,于是齐国企图率同楚国来讨伐鲁国,鲁国得知此消息便派臧孙许与晋侯会盟以寻求援助。于此,齐、鲁之间同时与晋、楚之间的关系纠结在一起,使齐、鲁之间的关系更加微妙复杂[80]。由此成公二年齐师对鲁国北部边境小国龙进行讨伐之时,鲁国与晋国结成军事联盟与齐师战于鞌地,大败齐师[82]。
“鞌之战”齐师战败后,派国佐到晋师请盟,齐晋两国在袁娄盟誓,晋要求齐国归还鲁国汶阳之田,按照“袁娄之盟”的约定,鲁国于同年取回了汶阳之田。“袁娄之盟”[83]实则是鲁国以晋国为中介,以齐、晋之间的盟誓来解决齐、鲁之间的仇隙纷争,齐、鲁力量的不平衡在齐国主盟地位丧失而晋国称霸后,使不平衡的两国之间的盟誓形式发生改变,即以小国的庇护国与大国之间的盟誓来解决小国与大国之间的仇隙纷争。齐为大国,鲁较之齐国力量弱小,故须借助与齐国之力量相匹敌的晋国与齐国盟誓,方能达到盟誓的功效。通过此种方式进行盟誓之后,大国与小国之间便实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均衡。齐、晋“袁娄之盟”之后,齐国朝聘于晋国[84]。“袁娄之盟”虽为齐、晋盟誓,但是在此基础上,齐、鲁之间的征战暂时消弭,两国关系由此好转。齐、鲁在多次共同参与由晋国主盟下的盟誓征战[85]之外,还缔结姻亲,互相朝聘,以和谐交好。鲁成公十一年,齐人为鲁国伯姬送陪嫁女[86]。两年后鲁成公又娶齐国女妇姜氏为夫人[87]。鲁成公十一年,鲁卿叔孙侨如到齐国朝聘,以修“鞌之战”之前的交好关系[88]。齐、鲁两国之间的邦交关系得以恢复和发展。
4.晋国式微之齐、鲁盟誓
自“袁娄之盟”后,齐、鲁和谐交好三十年之久,然则正如“袁娄之盟”是因晋而使齐鲁关系交好一样,襄公十五年齐鲁关系亦因晋的原因而交恶。同时因为对“汶阳之田”的处置晋国二三其德,缺乏信义,其威信有所下降,诸侯开始不再追随晋国的盟誓[89]。加之晋国政令主要由栾氏、范氏两家制定而成,其威信在诸侯当中逐渐下降,而齐、楚两国的地位则逐渐上升[90],于是齐国对晋国的态度开始转变,不再惟晋国是从,如鲁襄公元年的“彭城之会”,齐国就没有参加[91]。虽然如此,鉴于晋国仍然掌控着一定的霸权,齐国的力量还不足以与之相对抗[92]
当然,齐国对晋国态度的转变,直接影响到齐、鲁之间的关系。因为不敢直接与晋国正面交锋,齐国便往往通过征伐鲁国来实现与晋国的对抗。鲁襄公十四年,晋国的范宣子借齐国用于礼仪的羽毛而没有归还,晋国的不讲信义之举使得齐人开始公开背叛晋国[93]。于是晋国于次年征伐鲁国的北部边境小国成[94],与此同时齐国亦不再参与由晋国主盟的盟誓,“湨梁之盟”齐大夫高厚逃归[95],尤其是晋国因为齐国侵伐鲁国,而将使者往来于齐、楚之间的邾、莒两国国君抓了起来[96],使得齐国对鲁国的征伐更加变本加厉,近四年之间,齐国六伐鲁鄙,四围鲁邑[97],以至于鲁国穆叔(叔孙豹)到晋国朝聘请师时说:“以齐人之朝夕释憾于敝邑之地,是以大请!敝邑之急,朝不及夕,引领西望曰:‘庶几乎!’比执事之间,恐无及也!”[98]齐国对鲁国的频繁出兵,严重的背叛了齐、晋之间的盟约,于是鲁襄公十八年(前555年)晋侯率领众诸侯共同包围齐国予以讨伐[99]。诸侯先在鲁济会盟,重温“湨梁之盟”的盟辞“同讨不庭”[100],然后以齐国背叛盟约而对其进行讨伐。在伐齐的过程中诸侯又盟于祝柯,盟誓曰 “大毋侵小”,以巩固伐齐同盟[101]。
经过诸侯盟军对齐国的数次讨伐[102],鲁襄公十九年,齐国与晋国盟于大隧[103]。齐国与晋国达成盟誓的第二年,齐、鲁两国及其他诸侯方国在晋的征召下盟于澶渊[104],齐国又与鲁国共同处于晋国所主盟的政治共同体之中,齐、鲁关系又因齐、晋的交好而得以恢复。“澶渊之盟”之后鲁卿叔老随即去齐国朝聘,以与齐国去怨修好[105]。然则好景不常,“商任之会”[106]“沙随之会”[107]之后,在晋国发生栾氏之变,栾盈到齐国之时,齐国便趁晋国内乱的机会对其加以武力[108]。正如“袁娄之盟”,齐、鲁的关系又因晋而发生冲突。“栾氏之变”后,晋国国力进一步减弱,威望亦进一步下降,以至于齐国直接对晋国进行公开征伐,齐国便成为“践土之盟”共同体中第一个对晋揭竿起兵的国家。鲁襄公二十三年,齐国侵伐晋国,取得朝歌,鲁国因此于第二年便派孟孝伯率军攻打齐国[109],并在同年与众诸侯在夷仪会盟,将因此“朝歌之役”而讨伐齐国,但因洪水而未果。针对孟孝伯对齐国的征伐,齐国崔杼率领军队侵伐鲁国北部边境予以报复[110]。因为朝歌之役鲁国欲对齐国进行讨伐,于是鲁国与众诸侯同年又在夷仪会盟[111]。面对众多诸侯的讨伐,齐国派隰鉏到晋国请求和解,庆封则对晋侯以及晋师予以贿赂,晋国同意与齐国和解后便派叔向将此事昭告诸侯,于是鲁襄公二十五年秋,会于夷仪的众诸侯与齐国在同盟于重丘[112]。“重丘之盟”使齐、鲁之间的关系又重归于好,齐、鲁两国又开始朝聘往来,互相交好[113]。然则至鲁襄公二十七年“宋之盟”(弭兵之盟)之时,晋国与齐国的对比发生了重大变化,正如晋国赵孟所言:“晋、楚、齐、秦,匹也。晋之不能于齐,犹楚之不能于秦也。”[114]此时鲁国已基本丧失了与齐国得以抗衡的力量,晋国对齐、鲁关系的影响逐渐下降,逐渐淡出齐、鲁之间关系的纠缠中。
鲁昭公即位时,鲁卿叔孙豹与齐国等众诸侯在虢地进行会盟,重温“宋之盟”,以和谐交好[115]。后来鲁国派叔孙婼到齐国涖盟[116],派孟僖子到齐国行盛大的聘问[117],鲁昭公即位二十年来,齐、鲁和谐相处。然则好景不长,在齐国打算送逃亡在外的鲁昭公回国之际,季氏家臣申丰设下圈套让齐景公派公子鉏率领军队跟随昭公,在鲁军准备充分后又使公孙朝骗诱齐国攻伐鲁邑成,由此鲁师与齐师在炊鼻交战[118]。“炊鼻之战”使齐国欲将鲁君臣服于己的计算化为泡影,同年秋,鲁公与齐侯及莒、邾、杞国国君盟于鄟陵,以商量送回昭公之事[119],齐、鲁两国在盟誓中重新修好。
至鲁定公四年,晋国有人将从郑国所借的羽旄装饰在旗杆顶上打着去参加“召陵之会”,其开始失去诸侯的拥护[120],晋国的盟主地位基本上是名存实亡。在鲁定公即位后齐、鲁发生征战之际,晋国只是基于兄弟之国的交好关系而派士鞅、赵鞅、荀寅率军对鲁国进行救助[124],正如鲁国后来又为晋国讨伐卫国一样,而不再是征召诸侯对齐进行讨伐。此时齐、鲁之间的关系,与春秋初期齐桓称霸之前颇为相似,邦交关系基本上仅限于两国之间,并且相对比较独立,外来影响比较小。
鲁国国内发生阳虎诸人之乱,亦不堪于对外征伐,鲁国便于鲁定公十年和齐国媾和,以平前八年再侵齐之怨,于是齐、鲁两国在夹谷进行盟誓。《左传》对于此次盟誓有详细记载:“十年春,及齐平。夏,公会齐侯于祝其,实夹谷。孔丘相(杜注:“相会仪也。”春秋时,所重莫如相,凡相其君而行者,非卿不出。鲁十二公之中,自僖而下,其相君者皆三家,皆卿也。鲁之卿,非公族不得任。而是时以阳虎诸人之乱,孔丘遂由庶姓俨然得充其使,是破格而用之者也。[122])。犁弥言于齐侯曰:“孔丘知礼而无勇,若使莱人以兵劫鲁侯,必得志焉。”齐侯从之。孔丘以公退,曰:“士兵之!两君合好,而裔夷之俘以兵乱之,非齐君所以命诸侯也。裔不谋夏,夷不乱华,俘不干盟,兵不逼好——于神为不祥(杜注:“盟将告神,犯之为不善。”[123]),于德为愆义,于人为失礼,君必不然。”齐侯闻之,遽辟之。将盟,齐人加于载书曰:“齐师出竟而不以甲车三百乘从我者,有如此盟!”孔丘使兹无还揖对曰:“而不反我汶阳之田,吾以共命者,亦如之。”齐侯将享公,孔丘谓梁丘据曰:“齐、鲁之故,吾子何不闻焉?事既成矣,而又享之,是勤执事也。且牺、象不出门,嘉乐不野合。飨而既具,是弃礼也。若其不具,用秕稗也。用秕稗,君辱,弃礼,名恶,子盍图之?夫享,所以昭德也。不昭,不如其已也。”乃不果享。”[124]“夹谷之盟”后同年齐人按照盟约到鲁国归还汶阳之田,即郓、讙、龟阴之田。鲁国发生“郈邑之乱”后,齐国又将郈邑送回给鲁国,因此鲁国派武叔(叔孙州仇)到齐国聘问,以拜谢齐国[125]。齐、鲁之交好关系可见一斑。
5.吴国强大之齐、鲁盟誓
吴国的强大使其霸主地位逐渐突显,诸侯方国之间的权利格局亦随之发生改变。吴国对于齐、鲁关系的影响恰如晋国称霸之时对于齐、鲁关系的影响,齐、鲁两国的盟誓地位随之发生改变。“夹谷之盟”事隔一年,鲁公又与齐侯“盟于黄”[126],自此齐、鲁不断加强修好。齐景公去世,鲁国叔还到齐国吊齐景公之丧且会葬,齐悼公到鲁国之时,季康子把自己的妹妹嫁给了他[127]。尽管如此,在齐、鲁缔结婚姻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之时,齐悼公随即率领军队攻打鲁国,占领了讙地和阐地[128]。同时齐悼公又派使者到吴国请求出兵,准备用来攻打鲁国,于是鲁国于同年秋与齐国媾和,鲁国的臧宾如到齐国参加盟誓,齐国的闾丘明到鲁国参加盟誓,同时迎接季姬回齐国,齐、鲁之间的矛盾纠纷得以解决。同年冬,齐国便将讙地和阐地归还鲁国[129]。齐、鲁既已修好,次年齐侯便派公孟绰到吴国以拒绝吴国出兵,但是因此却使齐国与吴国结怨[130]。同年冬吴子便派人戒告鲁国出军伐齐[131]。慑于吴国的强大,哀公会合吴王、邾子、郯子攻打齐国的南部边境[132]。因为伐齐未得志,吴王又派人到鲁国再次戒告鲁国出兵伐齐[133]。“鄎之战”后,对于鲁国出兵与吴国攻打齐国的背盟行为,齐国书、高无丕率领军队攻打鲁国[134],先是与鲁军战于城郊,后来哀公会合吴王攻打齐国,于“艾陵之战”大败齐军[135]。后来齐国陈瓘听从了卫国仲由的建议[136],于“艾陵之战”的第三年,齐国与鲁国媾和,再一次重新修好[137]。事隔一年,鲁公又与齐侯盟于蒙。《左传》对于此事有详细记载:“公会齐侯,盟于蒙,孟武伯相。齐侯稽首,公拜。齐人怒,武伯曰:‘非天子,寡君无所稽首。’武伯问于高柴曰:‘诸侯盟,谁执牛耳?’季羔曰:‘鄫衍之役,吴公子姑曹。发阳之役,卫石魋。’武伯曰:‘然则彘也。’”[138]
(二)盟誓仪式之考察
早在宗周王朝,就有专门执掌盟誓仪式的官职,《周礼》中秋官属下有“司盟”职,“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139]关于盟誓仪式,《礼记·曲礼下》云:“诸侯使大夫问于诸侯曰聘,约信曰誓,莅牲曰盟。”郑注云:“坎用牲,临而读其盟书,聘礼今存,遇会誓礼盟之。”孔颖达疏曰:“约言曰誓,亦诸侯事也。约信以其不能自和好,故用言辞共相约束,以为信也。若用言相约束以相见,则用誓礼。故曰誓也。郑注《司寇》云:‘约,言语之约束也。’”“莅牲曰盟者,亦诸侯事也。莅,临也。临牲者,盟所用也。盟者,杀牲歃血,誓于神也。若约束而临牲,则用盟礼,故云‘莅牲曰盟’也。”“盟之为法,先凿地为方坎,杀牲于坎上,割牲左耳,盛以珠盘;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为盟,书成,乃歃血而读书。”[140]杨伯峻先生释“盟法”为:“先凿地为坎(穴、洞),以牛、羊或马为牲,杀于其上,割牲左耳,以盘盛之,取其血,以敦盛之。读盟约(古谓之载书,亦省称载或书)以告神,然后参加盟会者一一微饮血,古人谓之歃血。歃血毕,加盟约正本于牲上埋之,副本则与盟者各持归藏之。”[141]由上述观之,盟誓仪式中所用之物为:牺牲,珠盘,玉敦,盟书。盟誓仪式的整个过程可以总结为:凿地为坎,杀牲,割牲左耳,取血,为盟书,歃血,读书,坎牲加书,藏于盟府。这只是根据上述材料我们所获知的有关盟誓仪式的部分信息,然则在春秋邦国盟誓仪式中并不仅限于此。根据刘伯骥对于《左传》中诸国结盟记录的整理,一个盟誓仪式的全过程包括“约会”、“登坛”“发言”、“歃血”、“载书”、“享宴与归饩”和“盟后朝聘”。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对现有资料的把握,春秋邦国盟誓仪式应当包括“征会请期”“书载书于策,同辞数本”“除地为坛”“修筑高台”“凿地为坎”“排序”“登台”“杀牲”“割牲耳”“执牲耳”“取血”“宣读载书,昭告神明”“歃血”“坎牲加书”“享宴归饩”“藏于盟府”和“盟后朝聘”等步骤和程序,兹就春秋盟誓最具代表性的仪程予以描述。
1.征会请期
征会请期属于盟誓仪式的准备阶段,尚没有正式进入盟誓的主仪式,是由盟誓发起国或请盟国派遣相关人员(行人)出使结盟国,对结盟方说明结盟的原因,要求对方加入会盟。被派遣出使的人员通常为诸侯国的卿大夫等贵族阶层。如弭兵之盟中如会晋国赵孟,出使楚国的向戌,即为宋国的大夫。关于征会,《左传》载曰:“晋为郑服故,且欲修吴好,将合诸侯。使士匄告于齐曰:‘寡君使匄,以岁之不易,不虞之不戒,寡君愿与一二兄弟相见,以谋不协,请君临之,使匄乞盟。’”[142]即襄公三年,晋悼公为收服郑人、修好吴人而“征会”齐国;征会过程中有时还要馈赠礼物,如隐公八年“宋公以币请于卫,请先相见。卫侯许之,故遇于犬丘。”[143]这里即是指宋殇公为与卫宣公优先相见,而以钱币馈赠卫侯。在征会之时,相互商定盟誓的日期,即为请期。如公元前597年,“楚子又使求成于晋,晋人许之,盟有日矣。”杨伯峻注:“已约定盟期。”[144]公元前549年,“楚子使启疆如齐,聘,且请期”[145]等皆是。盟誓日期也可由发起国或主盟国确定,通告参盟国,如襄公五年“吴子使寿越如晋,辞不会于鸡泽之故,且请听诸侯之好。晋人将为之合诸侯,使鲁、卫先会吴,且告会期。”[146]“子叔齐子为季武子介以会,自是晋人轻鲁币,而益敬其使。”[147]
征会过程中除了确定盟誓日期之外,还要确定盟誓地点。盟誓场所的确定颇有讲究,“齐盟,所以质信也。会所,信之始也。”[148]盟誓地点是盟誓各方信用的发源地,因此盟誓地点要经过与盟者慎重的考虑与选择。盟誓的地点一般选择在祖庙、社、城门之外等场所或选择在人迹罕至、地域开阔、荒芜冷僻之地,如边境的丘陵、水岸泽边。盟誓于祖庙者有:鲁宣公三年,奔晋的郑国公子兰被郑国贵族迎还,“盟于大宫而立之,”杜注;“大宫,郑祖庙。”[149]鲁襄公二十五年齐景公之立,“盟国人于大宫”,“大宫”即太公庙。[150]有些国家的祖庙不称为大宫,而是冠以先君谥号,如周王子朝之乱时,“单子使王子处守于王城,盟百工于平宫。”杜注;“平宫,平王庙。”[151]盟誓于社者有:鲁国的阳虎曾经“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周社”自是鲁之国社,以其为周公后也。鲁因商奄之地,并因其遗民,故立亳社。[152]盟誓与城门之外者有:桓公十二年楚伐绞,“大败之,为城下之盟而还。”[153]弭兵之盟,诸侯“盟于宋西门之外”[154]昭公元年,“郑伯及其大夫盟于公孙段氏,罕虎、公孙侨、公孙段、印段、游吉、驷带私盟于闺门之外,实薰隧。”杜注:“闺门,郑城门。薰隧,门外道名。”[155]郑伯及其大夫盟于大宫。盟国人于师之梁之外。”大宫即太庙,始封君桓叔之庙。杜注:“师之梁,郑城门。”[156]盟誓于边境的丘陵、水岸泽边者有:僖公九年,“诸侯盟于葵丘”[157]之葵丘是为丘陵。襄公三年,晋、齐等国诸侯“盟于耏外”耏,水名,即时水。耏外,即齐都临淄西北郊近耏水处。[158]昭公七年,齐燕两国“盟于濡上”,杜注:“濡水出高阳县东北,至河间……入于易水。”[159]
盟誓场所选择祖庙、社等场所或选择在边境的丘陵、水岸泽边,祖庙、社等场所是一国供奉祖先神灵的神圣之所,城门之外,边境的丘陵、水岸泽边等则是人迹罕至、地域开阔、荒芜冷僻之地,因为根据古人的思维,神灵属于仙界,是超脱于凡界的,这些神圣之所或远离世俗、亲近自然的地方是神明经常出没的地方,作为神灵监督之下的盟誓仪式必然要选择此种场所。同时盟誓场所之选择是否慎重可以作为衡量参盟人员是否诚信,对神灵是否虔诚的标准。“齐盟,所以质信也。会所,信之始也。始之不从,其何质乎?”[160]此即范文子对晋侯与秦伯草率在黄河两岸立盟的不满。因为盟誓是一项非常庄重严肃的仪式,需要至上神灵的监督,参盟人员应该怀着虔诚、肃慎的心情,谨慎而认真的选择盟誓场所,这才是质信之本,因为盟誓仪式场所的选择和确定,是虔诚守信的反映。
2.书载书于策,同辞数本
载书即盟约,又称为又称盟书、盟辞、载辞、载等。《周礼》云:“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161]《左传》中有“为载书”[162]“盟载”[163]之说,杨伯峻注:“载书亦可以单曰载。”《周礼·天官·司盟》郑玄注:‘载,盟辞也。’用牲为坎,则加载书于牲上以埋之。不用牲亦曰载书,定十三年传‘载书在河’可证。”[164]《周礼·诅祝》载“作盟诅之载辞”,郑注云:“载辞,为辞而载之于策,坎,用牲,加书于其上也。”[165]载书由专门的官职为之,《周礼》中“春官”属下有“诅祝”职,“诅祝掌盟、诅、类、造、攻、说、禬、禜之祝号。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166]即在举行盟誓以前,由专司盟誓的“诅祝”将拟订的载辞书于策,同辞数本。载书在整个盟誓仪式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作为盟誓文本,载书的内容不仅是盟誓的依据,也是对与盟者施加约束的规范,其直接关涉到与盟者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与盟者慎重商讨。
3.除地为坛,作舍于除
除地为坛当在盟誓所确定的地点为之,所以首先要对盟誓地点做一确定。盟誓的地点确定以后,盟誓发起国就要开始修整盟誓的场地。“除地”作为盟誓的准备步骤,在文献中也有记载,且“除”这个字后来就作为盟誓祭祀场所的代名词了。《左传》对平丘盟誓有这样的记载:“甲戌,同盟于平丘,齐服也。令诸侯日中造于除。癸酉,退朝。子产命外仆速张于除,子大叔止之,使待明日。及夕,子产闻其未张也,使速往,乃无所张矣。”所谓“除”,杜注:“除地为墠,盟会处。”杨伯骏注释:“墠为经过清理的平地,用于祭祀或会盟。张,张幄幕。”[167]除地为墠,盟誓场地被清理之后,要积土为坛同时与盟者要作舍于除。对此《左传》中亦有所载:襄公二十八年,“郑游吉如晋,告将朝于楚,以从宋之盟。子产相郑伯以如楚,舍不为坛。外仆曰:‘昔先大夫相先君适四国,未尝不为坛。’”杨伯骏注:“古代国君至他国设坛以受郊牢。先清除野草,为一坦坪,然后积土为坛。坦坪亦曰场,亦曰墠,所谓除地为场,除地为墠也。坛在场内。《尚书·金縢》‘三坛同墠’可证。舍者,在郊为帷宫,设旌门,受郊劳也。外仆,官名,职主为坛及舍者。”[168]据以上所述,盟誓仪式开始之前,要先在盟誓场地清除野草,为一坦坪,即为墠或除。除地为墠之后,与盟各方要及时在墠中张帷幕,设置帷宫,即作舍于除,以备郊牢。同时要在墠中积土,修筑高坛,作为盟誓仪式之所需。《史记》载“柯之盟”中,“鲁将盟,曹沫以匕首劫桓公于坛上”[169],盟誓仪式是在高设的坛上举行的。成公十二年载,“晋郤至如楚聘,且莅盟。……郤至将登”[170],即在盟誓之时登于坛上。以此观之,盟誓仪式是在高坛上举行的,侯马、温县盟誓遗址也证明了这一论断:侯马遗址是在侯马东郊浍河北岸台地上;温县盟誓遗址则在沁河的南岸,原来是一块高出地面两米的台地,由于沁河的定期泛滥,加上为了修筑堤坝常年取土的缘故,现在已经夷为一片平地。[171]
从“除地”这一行为也可见盟誓仪式所选场所常为杂草丛生、荒芜冷僻之地,当是神灵经常降临的栖息之所,与此相应的高台即“坛”则为人神沟通的平台。如前所述,盟誓祭仪是在高设的坛上举行的,之所以要在高坛上举行祭仪,自然来自于神灵高高在上、处于天之仙界的思维,所处的位置越高,越接近于神灵,也就越有助于与神灵沟通。在此逻辑之下,盟誓祭仪在高高的坛上举行亦理所当然。“除地为墠”和“积土为坛”可以看出神灵要素在盟誓中的重要位置,亦表达了参盟人员对神灵的信仰。
4.凿地为坎
《礼记·曲礼下》:“约信曰誓,蒞牲曰盟”,孔疏云:“盟之为法,先凿地为方坎,杀牲于坎上。”[172]即参盟者要在盟誓地点挖掘方坎,为“用牲埋书”做准备。《左传》中亦有相关的记载,“柳闻之,乃坎、用牲、埋书,”[173]“观从使子干食,坎,用牲,加书,而速行。”[174]据侯马盟誓遗址发掘看,“坎”实为长方形竖坑。“坑的形式,大部分北端宽南端窄,坑壁垂直,口与底的大小相差甚微,四壁和底光滑平整。[175]”这些竖坑就是埋盟书的“坎”。
5.用牲
以动物作为牺牲祭祀神灵的献祭仪式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多有记载,如“丁未贞:其大禦王自上甲,盟用白豭九,三示■牛?”(合集32330,历二)H11:1中“贞:王其dao 祭成唐,■鼎(贞)禦示 * 二母,其彝血 * 三、豚三,囟又(有)足。”大概是取三羊二豕血用以祭祀,这在殷墟卜辞中是不罕见的。“贞: * 见(献)百牛,* 用自上示?”(合集102,宾)古代多用豕、犬、鸡、马、牛、羊等动物作为牺牲。《诗经》“何人斯”有云:“出此三物,以诅尔斯。”[176]毛传注曰:“三物,豕、犬、鸡也。民不相信则盟诅之,君以豕,臣以犬,民以鸡。”《史记》载:“秦襄公既侯,居西垂,自以为主少皞之神,作西畤,祠白帝,其牲用骝驹黄牛羝羊各一云。”[177]侯马盟誓遗址发掘的四百多个竖坑,多数坑底一般都埋有牺牲,大坑埋牛、马,小坑埋羊或盟书。[178]源于血祭仪式春秋盟誓,用牲则是其重要步骤之一。昭公六年宋“寺人柳闻之,乃坎、用牲、埋书,而告公曰:‘合比将纳亡人之族,既盟于北郭矣”[179]。《周礼·司寇》中郑玄注言:“盟,以约辞告神,杀牲歃血,明著其信也。”[180]可见盟誓必用牺牲,然而“用牲”在春秋之际也有例外,如“葵丘之会,陈牲而不杀”[181]。
盟誓所用的牺牲,根据盟誓的规模和当事人的身份而有所区别。“郑君曰:‘盟牲,诸侯用牛,大夫用豭。’”《曲礼下》正义曰:“盟牲所用,许慎据《韩诗》云:‘天子诸侯以牛豕,大夫以犬,庶人以鸡。’”[182]如《左传·襄公十年》瑕禽曰:“昔平王东迁,吾七姓从王,牲用备具。王赖之,而赐之骍旄之盟,曰:‘世世无失职。’”杜注:“平王徙时,大臣从者有七姓,伯舆之祖皆在其中,主为王备牺牲,共祭祀。王恃其用,故与之盟,使世守其职。骍旄,赤牛也。举骍旄者,言得重盟,不以犬鸡。”《礼记·檀弓》谓“周人尚赤,故牺牲用赤色牛。”[183]哀公十五年,卫伯姬“既食,孔伯姬杖戈而先,大子与五人介,舆豭从之。迫孔悝于厕,强盟之,遂劫以登台。”[184]
用牲构成了盟誓仪式中不可缺少的象征符号。作为牺牲的豕、犬、鸡、马、牛、羊等都是被人们自己驯化的禽、畜,这并非偶然之选择,而是具有丰富的象征意义,这与古代人们 “万物有灵论” 的自然膜拜心理有关。众所周知,人们自己驯养的禽、畜是最接近于人的动物,依照古人的思维这些动物最通人性。同时这些动物除了与人类相同的特性之外,还具有与人不同的神性,于是牺牲便成为人与神进行沟通与交流的载体。使用人类自己驯养的动物作为盟誓仪式的牺牲,将这些动物人格化,同时又赋予其神性,不仅增强了整个盟誓仪式的神圣色彩,也表达了盟誓参与者对于神灵的信仰和对盟誓的虔诚。为此,盟誓主题在牺牲上得到了符号和意义的充分体现。
对于盟誓仪式中的用牲行为,一则认为是出于对神灵的敬畏与崇拜而将自己非常重要的生活资料敬献给神灵,以邀神明予以监督,具有讨好与贿赂之意。“用牲”还具有警示的作用,如《战国策》中齐孟尝君舍人云:“臣闻齐、卫君,刑马压羊。盟曰:‘齐后世无相攻伐,有相伐者,令其命如此。’”[185]即通过用牲来恐吓与盟者违背盟约将遭遇到杀身之祸等严重后果,已达到督促与盟各方履行盟约的目的。当然,因为血祭仪式的需要,牺牲作为血液来源的载体,根据“杀牲-取血-歃血”的逻辑,宰杀牺牲、获取血液以增强盟誓的神性与灵性便成为必然之选择。
6.取血,执牲耳
《左传·定公八年》:“晋师将盟卫侯于鄟泽。赵简子曰:‘群臣谁敢盟卫君者?’涉佗、成何曰:‘我能盟之。’卫人请执牛耳。孔疏据襄二十七年及哀十七年传。知:‘盟用牛耳,卑者执之,尊者涖之’,是也。卫国固小,且弱于晋,但与卫侯相盟者为晋之大夫,则卫侯为尊。此句卫人请执牛耳者,请晋臣执牛耳,卫侯涖之。”[186]《左传·哀公十七年》载:“公会齐侯,盟于蒙,孟武伯相。齐侯稽首,公拜。齐人怒,武伯曰:‘非天子,寡君无所稽首。’武伯问于高柴曰:‘诸侯盟,谁执牛耳?’”由此观之,执牛耳当为盟誓仪式中之必为之事。杨伯峻注:“盟时必宰牛,割其左耳,取其血,以敦盛之。”[187]“割牲左耳,以盘盛之。”[188]即在盟誓仪式中,杀牲之后取其血盛入玉敦之中,参盟之中的卑者执牲耳,割牲左耳盛入珠盘之中。
耳朵和口在邦国盟誓仪式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耳朵的作用主要是用于倾听,口是用来宣读盟书,所以在盟誓仪式中尤其要突出口和耳的作用。对于智识尚低却具有丰富想象力的的古人来说,割牲左耳即突出倾听誓言的重要性。但是颇为有趣的是所割的牲耳偏偏只是左耳,而不是右耳,囿于掌握的资料有限,并未搜寻到割牲耳中仅限于左耳的原因。但是根据“左”字在辞典中有“相反,抵触,不一致”之意,可以推知盟誓仪式作为一项“解纷求和”的仪式,割牲左耳是否意味着去掉相反、抵触的意见,达成共识,以求得统一、和谐的结果?另一种推测是,在《史记》中载:“公子从车骑,虚左,自迎夷门侯生。”[189]根据旧时礼制习俗观念,古代等级制度严格,左右为区别尊卑高下的标志之一,普遍实行于各种礼仪之中。由于君主受臣子朝见时,南面而坐,左东右西,臣子北面而立,左西右东,朝臣依官位由尊至卑一字排开,若官位高者有东,卑者在西,则尊右贱左;反是,则尊左贱右。在夏商周时,朝官尊左;燕饮、凶事、兵事尊右。战国时朝官尊左;军中尊右。一般在喜庆活动中,以左为贵,在凶伤吊唁中,以右为尊。《逸周书》:“天道尚左,日月西移。”[190]可以推知春秋之时盟誓仪式以左为大(上)。由此可见,左耳具有“为尊、为上”之意,这与《左传》中所表现的牲耳所执者要具有“为尊、为上”或盟主地位不谋而合。根据吕静引自本田济的说法,古代是由最尊贵的祭司主持圣化的的仪式,后来人们忘记了这一圣化的意义,仅仅成了一项手续,所以后来就由地位低下的人来执行了。可见在盟誓仪式中,一个细微的动作或规定亦蕴含了丰富的象征意义。
7.宣读载书,昭告神明
宣誓是盟誓仪式的一个核心程序,即当事人面对神灵宣读载书,以明著其信,通过口头语言向神灵陈述自己的诺言及表达遵守诺言的决心,并进行自我诅咒。盟誓必须在神灵的监督之下进行,一般以“明神”“先君”“名山大川”等为质证,如“亳之盟”所载有“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191]《仪礼·觐礼》疏云:“二司,天神。司慎,察不敬者;司盟,察盟者。”“名山名川”即为“大山大川之神”。“群神,各种天神。”“群祀,天神之外在于祀典者。”杜注:“先王,诸侯之大祖,宋祖帝乙、郑祖厉王之比也。先公,始封君。”[192]《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书曰:“用昭乞盟于尔大神”。《左传》襄公九年,公孙舍之言盟誓是“昭大神要言焉”,“昭”同“诏”。《释名》云:“诏,照也。以此照示之,使之昭然知所由也。”“要,约也,即指盟约”。[193]又如哀公十二年“子贡对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盟必有辞,故云言以结盟。盟辞每誓明神,以鬼神约束使信守盟辞。”[194]由此观之,邦国盟誓时首先要邀约神灵为证,待神灵到位之后就要面对神灵郑重起誓,宣读盟书,《周礼·司盟》曰:“北面诏明神”,注云:“诏之者,读其载书以告之也”。[195]即由司盟宣读盟书,昭告神灵,以神灵为质证,如僖公二十八年“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要言曰:‘有渝此盟,明神殛之。’”宁武子与卫人盟于宛濮,曰:“有渝此盟,以相及也。明神先君,是纠是殛”[196]是也。
8.歃血
《左传》载:“(齐景公)盟国人于大宫,曰:‘所不与崔、庆者。’晏子仰天叹曰:‘婴所不唯忠于君利社稷者是与,有如上帝。’乃歃。”[197]歃血是春秋邦交盟誓中的标志性仪式,“歃血”行为有二义,一种认为是饮血,如隐公七年,“(陈五父)及郑伯盟,歃如忘,泄伯曰:‘五父必不免,不赖盟矣。’”杨伯骏注:“歃音煞,以口微饮血也。盟时必宰牛,割其左耳,取其血,以敦盛之,与盟者一一微饮其血,谓之歃血。”[198]“将歃,涉佗捘卫侯之手,及捥。”[199]“歃”当为饮血之意。一种认为是蘸血涂于口,如《说文解字》所提出的盟法中“歃血”的具体做法:“盟者以血涂口旁,曰歃血。”《左传》襄公九年,子孔、子蟜曰:“与大国盟,口血未干而背之,可乎?”[200]亦可以推知蘸血涂于口之意。歃血与我国古代所流行“衅”(“衅”就是将牲血涂在物体表面)的祭仪相仿,故将“歃血”理解为将血涂于口边是有道理的。由此可推知,盟誓仪式中应该存在过饮血的习俗,同时也采用将血涂于口唇边的方法。歃血仪式中还有顺序的要求,哀公十七年齐鲁“蒙之盟”中,杨伯峻注:“齐、鲁相盟,齐大鲁小,齐自为盟主,先歃血。”[201]
歃血具有与盟各方关系的整合功能。血祭在整个古代祭仪中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因为血液信仰、血液崇拜是文明早期阶段众多民族部落所共有的。在古人长期的生活实践中,人们逐渐地认识到血液对于生命存在的巨大作用,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动物一旦流失很多血后便会死亡,基于此人们便产生了对血液的敬畏与崇拜。考古人员曾在山顶洞人的墓地中发现葬者骨架周围有赤铁矿粉末撒成的圆圈。“红色的赤铁矿粉末象征着鲜血,是生命的来源和灵魂的寄生处。在死者的四周撒赤铁矿粉,祈求给死者以新的生命,显然是原始灵魂不灭观念的反映。”[202]
“歃血”作为邦交盟誓仪式构成中的一个标志性的程序,对它的解释也可谓见仁见智。“歃血”作“饮血”解,有“拟制血亲说”,即歃血可以制造一种人为的血缘关系,这也与盟誓本身的性质有关。基于人类早期对于血亲的信仰,人们认识到唯有以血缘为纽带的亲缘关系才最可靠最可信赖最为稳定,盟誓仪式所希望建立的就是这种相互信赖、稳定的社会关系。盟誓仪式中的“歃血”就是因为可以成立一种“拟制血亲”,同时象征每一个参盟者作为“拟制血亲”中的一员,齐心协力,同心同德,共同遵守契约和义务。同时还有一种“报复说”,即对违背盟誓的一种报复。当参盟者饮入一种共同的物质——血液之后,彼此之间便处于一种同化的状态之中,一方的背叛便会导致整个共同体的伤害,包括自己在内。因为在同化状态下,参盟者彼此之间的利益和利害关系已融为一体,这样可以预防参盟者的背叛。“报复说”实则是“拟制血亲说”的某种变辞,都是强调通过盟誓的歃血仪式而建立一休戚相关的共同体,因此两者所表达的意义实质上是一样的。“歃血”作“蘸血涂于口”解时,具有将口于一圣化的意蕴。众所周知,口和耳在盟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将具有灵性与神圣意义的血涂于口,在口得以圣化的同时,由口而说出的誓言也具有了神圣的色彩和不可违抗性。由此可见,“歃血”无论是作“饮血”解还是作“蘸血涂于口”解,都表达了对盟誓者信守誓言、遵守义务进行约束的意义,也表现了盟誓仪式在于建立一种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9.坎加牲埋书
盟誓之后,将埋牲于坎内,并将“载书”正本置于牺牲之上,一同掩埋。《左传》昭公六年曰“乃坎、用牲、埋书”[203],襄公二十六年云:“至,则欿,用牲,加书,征之”[204],《周礼》注云:“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205],即将盟书正本放于牺牲上,并与牺牲同埋于坎内。侯马和温县盟誓遗址的发掘均已证明之,侯马遗址中“就出土迹象看,掩埋时是先在壁龛中存放玉币,然后再埋牺牲和盟书。”[206]同时还有将载书沉入河中的,如《左传》定公十三年“载书在河”,杜注:“为盟书沉之河”[207]即是。这与殷商时期甲骨文所记载的祭祀仪式之“沉祭”(用牲法)是一脉相承的。“丙申卜,贞:燎于河三 * ,沉三 *,宰一 *?(合集14556,宾)117页”“■子卜,■贞:王令■河,沉三牛燎三牛卯五牛?王占曰:其雨。九日丁酉允雨。”(合集12948,宾)[208]
10.藏于盟府
盟书的正本在邦国盟誓之后与牺牲共同埋于坎中,副本则由参盟者各持一份,归国后放于祖庙或者在盟府中保存。《周礼·大司寇》言:“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209]僖公二十六年亦记载,西周初年齐、鲁两国盟誓,曰:“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世世子孙。无相害也’载在盟府,大师职之。”[210]僖公五年曰:“勋在王室,藏于盟府”[211]可见,其盟书直到春秋时期仍然保存在盟府之中。
11.飨宴归饩
春秋邦国盟誓之后,通常由会地所在国或主盟者设“享宴”招待与盟宾客,以尽地主之礼,即“享宴和归饩”。“十四年春,会于曹。曹人致饩,礼也。”[212]桓公十四年,鲁桓公与郑厉公、曹伯于曹地进行盟誓,盟后,曹人致饩,以尽地主之礼,书曰:“曹人致饩,礼也”,[213]“归饩”亦曰“致饩”,是指赠送礼物,主要包括谷物、饲料、牲口或生肉。哀公十二年,子服景伯曰:“夫诸侯之会,事既毕也,侯伯致礼,地主归饩,以相辞也。”孔颖达疏:“侯伯,诸侯之长,谓盟主也。侯伯为主,则诸侯之从己者皆为宾。致礼,礼宾,当谓有以礼之,或设饮食与之宴也。地主,所会之地主人也,当归生物于宾。”杨伯峻注:“地主,会地所在国之诸侯。”[214]《周礼》中亦有所载:“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215]可知,盟誓之后进行享宴归饩是当时礼制的要求。
“享宴归饩”是对邦国盟誓仪式以及达成的约定——载书(或盟约)的一种认同,通过飨宴(分享酒肉)和归饩(回赠礼物)实现彼此各方之间的谅解和友好。同时各方在仪式中分享酒肉即表明其对整个盟誓仪式及其载书(盟约)之“合法性”的承认,于此,邦交盟誓仪式所形成的载书便是与盟各方共同意志的体现,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规范。
12.盟后朝聘
“盟后朝聘”属于邦国盟誓主仪式结束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用以巩固已达成的盟约的实施与执行。如公元前711年夏,鲁桓公与郑庄公盟于越之后,冬,郑伯来鲁拜谢“越之盟”[216];公元前610年六月,晋鲁两国盟于榖,同年冬,鲁襄仲到齐拜谢“谷之盟”[217];践土之盟之后,鲁僖公“朝于王所”[218]等。
以上所述是春秋礼法之邦国盟誓较为完备的礼仪和程序,但并非所有的程序和内容都会在每一次盟誓中体现,而是有很多的变通之例。虽然邦国盟誓的程序和内容会因盟誓的规模、与盟者的身份以及一些具体情况而有所出入,但春秋之际的邦国盟誓礼仪大致不出此范围。在这一系列盟誓仪式演绎过程中,“用牲”“昭告神明与宣读盟书”和“歃血”是盟誓发生作用的核心环节,也是参盟者向神灵贡献牺牲,祈求神灵为证,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自己进行自我诅咒,从而向神灵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遵守诺言的重要途径。
仪式一直被法人类学家视为特定的宗教行为和社会实践。仪式具有形式特征,却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仪式的效力体现于仪式性场合,却远不止于那个场合;仪式具有展演性质,却不止是一种展演;仪式具有凝聚功能,但却真切地展示着社会变迁。[219]春秋邦国盟誓仪式,便属于这样一种社会实践和宗教行为,以其特有的形式特征实现对春秋时期的社会控制。基于政治性与宗教性的双重特质,春秋邦国盟誓仪式既具有政治的意义又具有宗教的意义,既有具有世俗的意义又具有神圣的意义。
一般而言,仪式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社会行为,它表明人类为了某种目的而有规律地进行的一种阶段性、规范化的一种公众活动。关于举行仪式的目的,往往被认为“是为调整人类的秩序,促进社会和谐”。[220]
(一)仪式的政治功能
1. 政治权威的确立
仪式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性是具有符号象征意义。仪式及其包含的符号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个人成其为个人,社会成其为社会,国家成其为国家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通过文化、心理的认同而构成的,而这种认同又是通过符号和仪式的运作所造就的。“仪式作为象征性的行为与活动,不仅是表达性的,而且是建构性的;它不仅可以展示观念的、心智的内在逻辑,也可以是展现和建构权威的权力技术。”[221]
仪式中一种象征意义的选择是基于特定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规定性,它们是对我们已经能够把握的生活世界的秩序的再现。仪式本身的象征涵义在一定程度上使盟誓的过程权威化,仪式既是权威表现之载体,也是权威确立与展示的平台。
根据前述有关春秋邦国盟誓仪式的分析,“牺牲”“珠盘”“玉敦”等都是盟誓仪式所需之器物,器物是典型的仪式象征符号,也是仪式权威确立的基本元素。仪式的象征符号具有“意义的两极性”,即“感觉极”和“理念极”。器物作为象征符号能够最直接地体现着参盟者通过器物的“感觉极”实现对器物“理念极”所指向的抽象权威的认同,“感觉极”与“理念极”的存在使抽象涵义与具体事物得以流转,这种流转将潜在于仪式之中的抽象涵义被具体外化,变得可感观可触摸,使其可以为参盟者所理解和接受。在邦国盟誓仪式中,“牺牲”“珠盘”“玉敦”等具体符号的展示,直接触动了参盟者对符号“感觉极”的朴素认识,进而激起其对这些具体符号“理念极”所欲指向的政治权威与神性权威的先验性认同,整个盟誓仪式发生的过程就是象征符号“感觉极”与“理念极”的互动的过程。在冲突解决过程中,象征符号通过仪式化使各方的对立冲突在特定场域中被边缘化、模糊化,以至被具有象征意义的仪式所“祛除”,达成对盟誓仪式权威的一致认同。
“除地为坛”“杀牲取血”“歃血”等程序的设定,使春秋邦国盟誓具有了规范性和公开性,即整个盟誓仪式是在参盟者可感观的情况下正式进行的,在人神共睹的盟誓仪式中所形成的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基础,程序要件的满足可以使盟誓过程和结果变得容易为参盟者所认同和接受,权威来源于确信和承认。盟誓仪式本身对纠纷与冲突的解决具有形式正当化的功用,而权威的赋予蕴含于正当化程序之中。仪式程序的演绎不仅使仪式权威确立与外化,还使得仪式权威的传播可感观。同时在仪式演绎过程中,器物的象征涵义得以彰显,其在观念层面对仪式权威的支持是极为有力的。正是在仪式过程当中,符号的意义与价值蕴含才得到鲜明的具体展示,符号和仪式所内含的社会主体的思维方式以及正统政治理念才得以通过公示而取得神圣性与权威性,邦国盟誓仪式才具有了公信力与强制性的基础。
2. 政治冲突的化解
春秋邦国盟誓仪式通过具有象征意义的器物及程序的一系列设定,可以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结构形式——“阈限阶段”[222],“阈限阶段”存在于两种社会结构的边缘地带。“阈限阶段”的产生或存在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建构与重构有着重大的作用。战乱纠纷使原有社会状态的打破——解构,经过盟誓仪式创建一个“阈限阶段”,在“阈限阶段”中对政治纷争与冲突进行解决,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平衡,修复或恢复原有的社会状态,以重构一种新的社会状态。于是就形成了一种解构——平衡——修复——重构——再解构的模式。从仪式象征维度出发,盟誓仪式展示了社会现象中的矛盾、紧张、冲突如何在仪式化、戏剧化场景中通过象征符号达至修复状态、进行“合法”演进。盟誓仪式中,通过“除地为坎”“修筑高台”“杀牲歃血”等一系列象征程序的设计与“牺牲”“珠盘”“玉敦”等象征符号的陈设,于是便形成一个特定的仪式场域,这个仪式场域所上演的就是整个盟誓仪式过程,即一个反结构的“阈限阶段”。在盟誓仪式开始后,矛盾主体进入了模糊的“阈限阶段”,此阶段所呈现出的边缘性、平等性以及绝对权威被平铺在仪式化的场景中,各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在同一个场域中被清晰地展示出来,并通过仪式的演绎进行协调与分配。这个场域即“阈限阶段”,给参盟各方的冲突与纷争提供了一个解决的平台,与盟各方通过充分或平等的协商,疏导和化解之间的不满和矛盾,使当事人的初始动机得以变形和中立化,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从而使现实社会结构中的各方关系具有一定的韧性并趋于缓和。这个“阈限阶段”的建立主要基于仪式中的象征符号与程序演绎的功能。盟誓仪式通过其一系列具体实在的象征符号的演绎,形成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形式,通过对现实社会结构中的政治纷争与冲突的仪式化,使最初的冲突对立以及预期不确定性逐步被吸收消化,以实现对现实社会结构中紧张关系的调整。
3. 政治行为的控制
仪式是一种模式化的行为实践,这种模式化的行为实践对于社会稳定和秩序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春秋邦国之间每一次盟誓仪式的举行都要经过一系列固定的程式和行为,这种活动一旦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在空间上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并形成一整套的规范、规模与特定的内涵,就成为了人类仪式化的一种行为。盟誓仪式就是这样一种人类仪式化行为的体现。当这种仪式化行为经过长期的反复适用之后,便会扩大其行为模式适应的群体范围,从而形成一种普遍的行为约束力。同时,盟誓仪式中程序的设定可以规制参盟者的言行。季卫东先生曾指出“程序的展开过程同时也是当事人的言行可能性缩减的过程。”“一切程序参加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223]通过盟誓预先设定的神秘而庄重的巫术性的表演仪式而形成的仪式世界,拒绝任何个人的恣意妄为,是一个超越个人权威形成的具有共同普遍意义的世界,对每一个参盟者的身心和行为具有约束的功能。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行为越来越受到限制,具体的政治言行一旦经历程序的演绎,就成为程序上的过去,不能被随意推翻撤回。经过程序认定的政治事实与政治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在邦国盟誓仪式的参与过程中,一切仪式参加者都受仪式程序安排的约束,同时程序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归责机制,可以实现对参盟者政治行为的控制,从而构建起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秩序。
(二)仪式的宗教功能
仪式天生具备宗教的品质,因为“仪式得以存在的原初根据,就在于它能够赋予人们宗教品质”[224]。“任何宗教都是社会机器的一个重要或基本的部件,都是一个复杂体系的一部分,凭借这个复杂体系人们才能共同生活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关系安排之中。”[225]仪式以其特有的宗教功能实现了对社会秩序的控制。
1. 信仰的建构与维系
“仪式行为是不同于生活常态行为的一种超常态行为,是在特定场合和时间,按特定方式和程序,由特定执行人员执行,为特定群体举行的行为活动,就行为的目的而言,仪式行为并不像日常生活行为那样表现出明显的生活实用价值,而是表现为某种精神价值。”[226]盟誓仪式能够通过其自身的仪式象征与动态演绎使参盟者同现实生活、当下情境保持一种暂时的隔绝与距离,将其在一定时间或特定空间下带入一种超越世俗的状态,使人们体验到不同于现实世界的彼岸世界,感悟到不同于常态的特异氛围,从而达到在现实世界和日常生活中所无法达到的感受与体验。仪式不仅是外在的形式,也是一种精神需要,它作用于仪式参与者的内心和灵魂,仪式为人们信仰的维系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仪式之所以存在,是在于它试图通过特定环境下的标准化程序,来固化仪式参加者所共同尊奉的理想和信念。盟誓仪式通过“征会请期”“除地为坛”“修筑高台”“凿地为坎”“杀牲取血”“宣读载书,昭告神明”“歃血”“坎牲加书”“享宴归饩”等复杂而庄重的程序化运作,构筑了一个特殊的超越世俗的神性场域,突显出无可质疑的神圣性,唤醒参盟者对于盟誓的信仰,同时动态的仪式过程更能够激发人们心里强烈的感受,从而形成对盟誓仪式的尊崇和敬畏。仪式对于神性信仰的建构由此得以实现。正如戈夫曼和涂尔干对于仪式定义的假设,神圣物是被建构出来的。[227]
仪式与信仰是宗教中不可或缺而又相互影响的两个部分,信仰是一种内心状态,是对自然、社会与个体存在的信念假设,仪式是外在的行为模式,是表达并实践这些信念的行动。宗教仪式把人们所持有的宗教情绪和宗教信仰通过外形化的方式表现出来,使其具有了传统的约束力。盟誓功能的发挥既需要外在的仪式来表现其神圣性与权威性,又需要参盟者的信仰的维系。“仪式是为维护信仰的生命力服务的,而且它仅仅为此服务,仪式必须保证信仰不能从记忆中抹去,必须使集体意识中最本质的要素得到复苏。”[228]仪式是信仰的载体,体现并表达信仰,维护信仰的存在。只有信仰在仪式中得以存在和维系,才能形成统一的价值体系,涂尔干认为:“不管宗教生活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它的目的都是为了把人提升起来,使他超越自身,过一种高于仅凭一己之利而放任自流的生活:信仰在表现中表达了这种生活,而仪式则组织了这种生活,使之按部就班地运行”。[229]涂尔干与戈夫曼的研究同时提醒我们,仪式不仅表现的是对神圣物的尊敬,而且也构建了跟神圣物一样的对象;而且如果仪式不及时举行,那么其神圣性将会消失。[230]信仰增强了仪式参与者对其新角色的认同感,信仰指数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仪式功能的强弱,因此,只有不断的唤醒和维系参盟者的信仰,才能使盟誓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盟誓的效力才会持久,所以春秋邦国之间的盟誓频繁出现,甚至出现周期性的结盟现象。
2. 情感的释放与沟通
人类学著作中早就提到,仪式象征符号是情感的催化剂。[231]萨丕尔将仪式中“浓缩的”象征符号组成定义为“代替直接表述的、高度浓缩的的形式,它使情感紧张以有意识的或潜意识的形式得以迅速释放”[232],从而对于社会冲突或紧张关系具有“安全阀”的效果。同时通过参加反叛仪式可以实现自身情绪压抑与不满的宣泄,实现社会控制的效果。仪式象征符号不仅能够沟通观念,还具有能够激起人们情绪的效力。浓缩的象征符号“充满着情感特质”,其意义触及潜意识的越来越深的根处,并将其情感特质散播至远离了象征符号原意的各类行为和情景中。[233]在仪式行为语境中,整个社会的兴奋情绪和直接的生理刺激,如音乐,杀牲,美酒等,以及各种古怪或华丽的服装样式和仪式象征符号一道,影响了意义的两极属性的品质互换。一方面,规范和价值渗透着情感,另一方面,粗野的、原始的情感因为与社会价值的联系而变得高贵起来。同时,在仪式的举行过程中,人们通过仪式而聚集在一起,追求共同的精神感受,这使他们在情感上达到一致,可以形成共同的情感基础和群体记忆,产生维系社会团结的情操。定期重复的仪式则会巩固和加强这种情感的一致性和凝聚性。
①《左传·昭公十三年》
②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9页。
③《左传·隐公七年》:“齐侯使夷仲年来聘,结艾之盟也。”《广雅》云:“结,续也。”《战国策·秦策注》云:“结,固也。”于艾之盟续而固之,故曰结艾之盟。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4页。
④《左传·隐公十年》。
⑤《春秋经·桓公三年》:“三年春正月,公会齐侯于嬴。”《左传·桓公三年》:“会于嬴,成昏于齐也。公子翚如齐逆女。秋,公子翚如齐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冬,齐仲年来聘,致夫人也。”
⑥《左传·桓公六年》:“诸侯之大夫戍齐,齐人馈之饩,使鲁为其班,后郑。郑忽以其有功也,怒,故有郎之师。”
⑦《左传·桓公十年》:“北戎伐齐,齐侯使乞师于郑。郑大子忽帅师救齐。六月,大败戎师,获其二帅大良、少良,甲首三百,以献于齐。”
⑧《左传·桓公十年》。
⑨《左传·桓公十七年》:“夏,及齐师战于奚,疆事也(此为边疆间局部战争)。于是齐人侵鲁疆。”
⑩《春秋经·庄公九年》:“九年春,齐人杀无知。公及齐大夫盟于蔇。”《左传·庄公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齐无君也。”
[11]《左传·庄公十年》:“十年春,齐师伐我。公与之(曹刿)乘。战于长勺。齐师败绩。”
[12]《春秋经·庄公十三年》:“冬,公会齐侯盟于柯。”《左传·庄公十三年》:“冬,盟于柯,始及齐平也。”庄十年败齐师于长勺;齐、宋联军,又败宋师于乘丘,此时方与齐言和。
[13]《史记·齐太公世家》。
[14]《春秋经·庄公十九年》:“冬,齐人、宋人、陈人伐我西鄙。”
[15]《春秋经·庄公十四年》:“冬,单伯会齐侯、宋公、卫侯、郑伯于鄄。”《春秋经·庄公十五年》:“十有五年春,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会于鄄。”
[16]《春秋经·庄公十六年》:“冬十有二月,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左传·庄公十六年》:“冬,同盟于幽,郑成也。”
[17]《春秋经·庄公十九年》:“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
[18]《春秋经·庄公十四年》:“十有四年春,齐人、陈人、曹人伐宋。”《春秋经·庄公十四年》:“秋,宋人、齐人、邾人伐郳。”
[19]《春秋经·庄公二十二年》:“秋七月丙申,及齐高傒盟于防。”
[20]《春秋经·庄公二十三年》:“公及齐侯遇于榖。十有二月甲寅,公会齐侯盟于扈。”
[21]《春秋经·庄公二十七年》:“公会齐侯于城濮。”
[22]《春秋经·庄公三十年》:“冬,公及齐侯遇于鲁济。”《左传·庄公三十年》:“冬,遇于鲁济,谋山戎也,以其病燕故也。”
[23]《春秋经·闵公元年》:“秋八月,公及齐侯盟于落姑。”《左传·闵公元年》:“秋八月,公及齐侯盟于落姑,请复季友也。”
[24]《春秋经·闵公二年》:“冬,齐高子来盟。”
[25]《春秋经·庄公二十二年》:“冬,公如齐纳币。”纳币即《仪礼 士婚礼》之纳征,亦即后代之纳聘礼。币,帛也。但古人于玉、马、皮、圭、璧、帛皆称币,因此六种皆常用作礼物。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19页。《春秋经·庄公二十三年》:“祭叔来聘。”《春秋经·庄公二十四年》:“夏,公如齐逆女。”
[26]《春秋经·庄公二十六年》:“秋,公会宋人、齐人,伐徐。”
[27]《春秋经·庄公二十八年》:“秋,荆伐郑,公会齐人、宋人救郑。”
[28]《春秋经·僖公元年》:“八月,公会齐侯、宋公、郑伯、曹伯、邾人于柽。”《左传·僖公元年》:秋,楚人伐郑,郑即齐故也。盟于荦,谋救郑也。杜注:“荦即柽也,地有两名”。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78页。
[29]《春秋经·僖公三年》:“秋,齐侯、宋公、江人、黄人会于阳榖。冬,公子友如齐涖盟。”《齐语》云:“岳滨诸侯,莫敢不来服。而大朝诸侯于阳榖。”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85页。《左传·僖公三年》:“齐侯为阳榖之会,来寻盟。冬,公子友如齐涖盟。”
[30]《春秋经·僖公五年》:“公及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会王世子于首止。秋八月,诸侯盟于首止。”《左传·僖公五年》:“会于首止,会王大子郑,谋宁周也。秋,诸侯盟。”
[31]《春秋经·僖公七年》:“秋七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世子款、郑世子华盟于宁母。公子友如齐。”杜注以为“罢盟而聘。”杨伯峻,前注[69],第315页。《左传·僖公七年》:“秋,盟于宁母,谋郑故也。。。”
[32]《春秋经·僖公八年》:“八年春王正月,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款盟于洮。郑伯乞盟。”《左传·僖公八年》:“八年春,盟于洮,谋王室也。郑伯乞盟,请服也。”
[33]《春秋经·僖公九年》:“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九月戊辰,诸侯盟于葵丘。”《左传·僖公九年》:“夏,会于葵丘,寻盟,且修好,礼也。秋,齐侯盟诸侯于葵丘,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
[34]《左传·僖公十三年》:“公会齐侯、宋公、陈侯、郑伯、许男、曹伯于鹹。冬,公子友如齐。”
[35]《春秋经·僖公十五年》:“三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候、郑伯、许男、曹伯盟于牡丘,遂次于匡。”《左传·僖公十五年》:“三月,盟于牡丘,寻葵丘之盟,且救徐也。”
[36]《春秋经·僖公十六年》:“冬十有二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邢侯、曹伯于淮。”
[37]《春秋经·僖公十九年》:“冬,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左传·僖公十九年》:“陈穆公请修好于诸侯,以无忘齐桓之德。冬,盟于齐,修桓公之好也。”
[38]转引自徐传保:《先秦国际法之遗迹》,《民国丛书》(第三卷)。
[39]《春秋经·僖公九年》:“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九月戊辰,诸侯盟于葵丘。”
[40]《左传·僖公九年》。
[41]《孟子·告子下》。
[42]《榖梁传·僖公九年》。
[43]《左传·僖公元年》:“秋,楚人伐郑,郑即齐故也。盟于荦,谋救郑也。”
[44]《春秋经·僖公四年》:“四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侵蔡。”
[45]《春秋经·僖公四年》:“冬十有二月,公孙兹帅师会齐人、宋人、卫人、郑人、许人、曹人侵陈。”
[46]《左传·僖公六年》:“夏,诸侯伐郑,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
[47]《左传·僖公十五年》:“三月,盟于牡丘,寻葵丘之盟,且救徐也。孟穆伯帅师及诸侯之师救徐,诸侯次于匡以待之。”
[48]《左传·僖公十六年》:“王以戎难告于齐,齐征诸侯而戍周。”
[49]《春秋经·僖公二十五年》:“冬十有二月癸亥,公会卫子、莒庆盟于洮。”
[50]《春秋经·僖公二十六年》:“二十有六年春王正月,己未,公会莒子、卫宁速盟于向。”
[51]《左传·僖公二十六年》:“齐师侵我西鄙,讨是二盟也。夏,齐孝公伐我北鄙。”
[52]《国语·鲁语上》。
[53]僖公二十四年,周襄王之弟王子带发难,把襄王赶到郑国的汜水,不得回京。《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冬,王使来告难曰:‘不谷不德,得罪于母弟之宠子带,鄙在郑地汜,敢告叔父。’”。晋文公听从大臣狐偃之劝(晋文公狐偃言于晋侯曰:“求诸侯,莫如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继文之业而信宣于诸侯,今为可矣。”),于文公二年(前635年)挥师南下,驻兵于阳樊,以其右师包围温地,以其左师营救周襄王,使襄王入于王城。《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晋侯辞秦师而下。三月甲辰,次于阳樊。右师围温,左师逆王。夏四月丁巳,王入于王城,取大叔于温,杀之于隰城。”
[54]《春秋经·僖公二十八年》:“夏四月己巳,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
[55]《春秋经·僖公二十八年》:“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晋师三日馆谷,及癸酉而还。甲午,至于衡雍,作王宫于践土癸亥,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要言曰:‘皆奖王室,无相害也。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队其师,无克祚国,及而玄孙,无有老幼。’”
[56]《左传·文公元年》:“穆伯如齐,始聘焉,礼也。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修旧好,要结外授,好事邻国,以卫社稷,忠信卑让之道也。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让,德之基也。”
[57]《周礼·秋官·大行人》。
[58]《左传·文公二年》:“襄仲如齐纳币,礼也。凡君即位,好舅甥,修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齐与鲁世为婚姻,鲁公屡娶齐女,齐与鲁为舅甥之国,遣使申好,故曰好舅甥。”孝,礼之始也。”《春秋经·文公四年》:“夏,逆妇姜于齐。”
[59]《左传·文公十一年》:“鄋瞒侵齐。遂伐我。公卜使叔孙得臣追之,吉。冬十月甲午,败狄于咸,获长狄侨如。”
[60]《左传·文公十四年》:“将来,九月(穆伯)卒于齐,告丧,请葬,弗许。”
[61]《左传·文公十四年》:“襄仲使告于王,请以王宠求昭姬于齐。曰:‘杀其子,焉用其母?请受而罪之。’冬,单伯如齐,请子叔姬,齐人执之。又执子叔姬。”
[62]《左传·文公十五年》:“秋,齐人侵我西鄙,故季文子告于晋。”
[63]《左传·文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晋侯、宋公、卫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盟于扈,寻新城之盟,且谋伐齐也。齐人赂晋侯,故不克而还。”
[64]《左传·文公十六年》:“十六年春,王正月,及齐平。公有疾,使季文子会齐侯于阳榖。请盟,齐侯不肯,曰:‘请俟君间。’夏五月,公四不视朔,疾也。公使襄仲纳赂于齐侯,故盟于郪丘。”
[65]《左传·文公十七年》:“传:齐侯伐我北鄙,襄仲请盟。六月,盟于榖。”
[66]《左传·文公十七年传》:“襄仲如齐,拜榖之盟。复曰:‘臣闻齐人将食鲁之麦(谓将伐鲁也。)。以臣观之,将不能。齐君之语偷。’”
[67]《左传·宣公元年》:元年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齐逆女,尊君命也。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尊夫人也。
[68]《左传·宣公元年:夏,季孙行父如齐。公会齐侯于平州。
[69]《左传·宣公五年》:“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女,自为也。故书曰:‘逆叔姬。’即自逆也。”
[70]《春秋经·宣公四年》:“秋,公如齐。宣公五年经:五年春,公如齐。”《春秋经·宣公九年》:“九年春王正月,公如齐。”《春秋经·宣公十年》:“十年春,公如齐。”《左传·宣公十年传》:“公如齐奔丧。”
[71]《左传·宣公元年》:“夏,季文子如齐,纳赂以请会。东门襄仲如齐拜成。”《春秋经·宣公八年》:“夏六月,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春秋经·宣公十年》:“公孙归父如齐,葬齐惠公。季孙行父如齐。冬,公孙归父如齐。”
[72]《左传·宣公十年》:“国武子来报聘。”
[73]《左传·宣公十年》:“十年春,公如齐。齐侯以我服故,归济西之田。”杜注:“公比年朝齐故。”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06页。
[74]《左传·宣公十四年》:“冬,公孙归父会齐侯于榖。”
[75]《左传·宣公十五年》:“十五年春,公孙归父会楚子于宋。”
[76]《春秋经·宣公十七年》:“己未,公会晋侯、卫侯、曹伯、邾子同盟于断道。”
[77]《公羊传》云:“晋郤克与臧孙许同时而聘于齐。萧同姪子者,齐君之母也,踊于棓而窥客,则客或跛或眇,于是使跛者迓跛者,使眇者迓眇者。”《榖梁传》云:“季孙行父秃,晋郤克眇,卫孙良夫跛,曹公子手偻,同时而聘于齐。齐使秃者御秃者,使眇者御眇者,使跛者御跛者,使偻者御偻者。萧同姪子处台上而笑之,闻于客。”
[78]《左传·宣公十八年》:“夏,公使如楚乞师,欲以伐齐。”
[79]《左传·成公元年》:“为齐难故,作丘甲。”杨伯峻注:“宣公即位,事齐即位恭敬。然十七年断道之盟,鲁、晋诸国联盟,以齐为敌。十八年,鲁又向楚乞师,欲伐齐;楚未出师,故须防齐国之侵。”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82页。
[80]《左传·宣公十八年》:“楚庄王卒。楚师不出,既而用晋师,楚于是乎有蜀之役。”
[81]《左传·成公元年》:“冬,臧宣叔令修赋、缮完、具守备,曰:‘齐、楚结好,我新与晋盟,晋、楚争盟,齐师必至。虽晋人伐齐,楚必救之,是齐、楚同我也。知难而有备,乃可以逞。’”
[82]《春秋经·成公二年》:“二年春,齐侯伐我北鄙。六月癸酉,季孙行父、臧孙许、叔孙侨如、公孙婴齐帅师会晋郤克、卫孙良夫、曹公子首及齐侯战于鞌,齐师败绩。”
[83]《左传·成公二年》。
[84]《左传·成公三年》:“齐侯朝于晋,将授玉。”
[85]成公十一年“伐郑”,成公十三年“伐秦”,成公十五年“戚之盟”伐曹,成公十六“沙随之会”伐郑,成公十七年“柯陵之盟”,成公十八年“虚朾之盟”救宋,襄公二年“虎牢之会”,襄公三年“鸡泽之盟”,襄公五年“戚之盟”救陈,襄公八年“邢丘之会”, 襄公九年“戏之盟”伐郑,襄公十年“柤之会”伐郑,襄公十一年“亳之盟”,襄公十四年“向之会”,伐秦。
[86]《春秋经·成公十年》:“齐人来媵。”
[87]《春秋经·成公十四年》:“秋,叔孙侨如如齐逆女。九月,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
[88]《春秋经·成公十一年》:“秋,叔孙侨如如齐。传:秋,宣伯聘于齐,以修前好。“杜注:“鞌以前之好。”杨伯峻,前注[69],第854页。
[89]《左传·成公九年》:“为归汶阳之田故,诸侯贰于晋。晋人惧,会于蒲,以寻马陵之盟。季文子谓范文子曰:‘德则不竞(意谓晋国逼令鲁退汶阳之田于齐,乃缺乏信义之德。杨伯峻,第842页。),寻盟何为?’范文子曰:‘勤以抚之(殷勤安抚),宽以待之(待之宽大),坚强以御之(坚强驾御),明神以要之(明神要,指会盟。杨伯峻,第843页。),柔服而伐贰,德之次也。’”
[90]《左传·成公十六年》:“宣伯(叔孙侨如)使告郤犨曰:‘鲁之有季、孟,犹晋之有栾、范也,政令于是乎成。今其谋曰:‘晋政多门,不可从也。宁事齐、楚,有亡而已,蔑从晋矣。’”
[91]《左传·襄公元年》:“彭城降晋,晋人以宋五大夫在彭城者归,置诸瓠丘。齐人不会彭城,晋人以为讨。”
[92]《左传·襄公三年》:“晋为郑服故,且欲修吴好,将合诸侯。使士匄告于齐曰:‘寡君使匄,以岁之不易,不虞之不戒,寡君愿与一二兄弟相见,以谋不协,请君临之,使匄乞盟。’齐侯欲勿许,而难为不协,乃盟于耏外。”
[93]《左传·襄公十四年》:“范宣子假羽毛于齐而弗归,齐人始贰。”
[94]《左传·襄公十五年》:“夏,齐侯围成,贰于晋故也。”
[95]《左传·襄公十六年》。
[96]《左传·左传襄公十六年》:“以我故,(晋)执邾宣公、莒犁比公,且曰:‘通齐、楚之使。’”
[97]《春秋经·襄公十五年》:“夏,齐侯伐我北鄙,围成。”《春秋经·襄公十六年》:“齐侯伐我北鄙。秋,齐侯伐我北鄙,围郕。”《春秋经·襄公十七年》:“秋,齐侯伐我北鄙,围桃。高厚帅师伐我北鄙,围防。”《春秋经·襄公十八年》:“秋,齐师伐我北鄙。”
[98]《左传·襄公十六年》。
[99]《春秋经·襄公十八年》:“冬十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围齐。”杨伯峻注:“书‘同围’,春秋唯此一次,故杜注:‘齐数行不义,诸侯同心俱围之。’合十二国,从晋诸侯无不至。”
[100]《左传·襄公十六年》:“叔孙豹、晋荀偃、宋向戌、卫宁殖、郑公孙虿、小邾之大夫盟曰:‘同讨不庭。’”
[101]《左传·襄公十九年》:“十九年春,诸侯还自沂上,盟于督扬,曰:‘大毋侵小。’”督扬即祝柯。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045页。
[102]《春秋经·襄公十八年》:“冬十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围齐。十一月丁卯朔,入平阴,遂从齐师。”《左传·襄公十九年》:“十九年春,诸侯还自沂上,盟于督扬,曰:‘大毋侵小。’晋栾鲂帅师从卫孙文子伐齐。晋士匄侵齐,及谷,闻丧而还,礼也。”
[103]《左传·襄公十九年》:“齐及晋平,盟于大隧。”
[104]《左传·襄公二十年》:“夏,盟于澶渊,齐成故也。”
[105]《左传·襄公二十年》:“齐子初聘于齐,礼也(杨注:‘去怨修好故曰礼。’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054页。)。”
[106]《春秋经·襄公二十一年》:“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于商任。”
[107]《左传·襄公二十二年》:“冬,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沙随。”
[108]《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崔杼言‘小国间大国之败而毁焉’。”
[109]《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孟孝伯侵齐,晋故也(去年齐伐晋,鲁为晋侵齐。)。”
[110]《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二十五年春,齐崔杼帅师伐我北鄙,以报孝伯之师也(去年孟孝伯侵齐)。”
[111]《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晋侯济自泮,会于夷仪,伐齐,以报朝歌之役。”
[112]《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齐人以庄公说,使隰鉏请成。庆封如师,男女以班。赂晋侯以宗器、乐器。自六正、五吏、三十帅、三军之大夫、百官之正长、师旅及处守者,皆有赂。晋侯许之。使叔向告于诸侯。公使子服惠伯对曰:‘君舍有罪,以靖小国,君之惠也。寡君闻命矣!’秋七月己巳,同盟于重丘,齐成故也。”
[113]《春秋经·襄公二十七年》:“二十有七春,齐侯使庆封聘。”《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其出聘也,通嗣君也。故遂聘于齐。”
[114]《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115]《左传·昭公元年》:“正月乙未,入,逆而出。遂会于虢,寻宋之盟也。(弭兵之盟)楚令尹围请用牲,读旧书,加于牲上而已。晋人许之。三月甲辰,盟。”
[116]《春秋经· 昭公七年》:“叔孙婼如齐莅盟(杜注:“公将远适楚,故叔孙如齐寻旧好。”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281页。)。”
[117]《左传·昭公九年》:“孟僖子如齐殷聘(《周礼 大行人》云:“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此谓用盛乐祭上帝。鲁自叔老聘齐,至此二十年,两国之间聘问间阔既久,故此聘特为丰盛。),礼也。”
[118]《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119]《春秋经·昭公二十六年》:“秋,公会齐侯、莒子、邾子、杞伯,盟于鄟陵。”《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秋,盟于鄟陵,谋纳公也(齐侯谋)。”
[120]《左传·定公四年》:“晋人假羽旄于郑,郑人与之。明日,或旆以会。晋于是乎失诸侯。”
[121]《春秋经·定公七年》:“齐国夏帅师伐我西鄙。”《左传·定公八年》:“八年春,王正月,公侵齐,门于阳州。夏,齐国夏、高张伐我西鄙。晋士鞅、赵鞅、荀寅救我。”
[12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77页。
[12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78页。
[124]《左传·定公十年》。
[125]《左传·定公十年》:“武叔聘于齐,齐侯享之,曰:‘子叔孙!若使郈在君之他竟,寡人何知焉?属与敝邑际,故敢助君忧之。’对曰:‘非寡君之望也。所以事君,封疆社稷是以(意谓为国家土地之安全,于是事齐。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82页)。敢以家隶勤君之执事?夫不令之臣,天下之所恶也。君岂以为寡君赐?’”
[126]《春秋经·定公十二年》:“冬十月癸亥,公会齐侯盟于黄(毛奇龄《简书刊误》云:“鲁定与齐景同谋叛晋,故为此盟。”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85页)。”
[127]《左传·哀公八年》:“齐悼公之来也,季康子以其妹妻之。”
[128]《左传·哀公八年》:“(齐悼公)即位而逆之。季鲂侯通焉,女言其情,弗敢与也。齐侯怒,夏五月,齐鲍牧帅师伐我,取讙及阐。”
[129]《左传·哀公八年》:“齐侯使如吴请师,将以伐我,乃归邾子。秋,及齐平。九月,臧宾如如齐莅盟,齐闾丘明来莅盟,且逆季姬以归,嬖。冬十二月,齐人归讙及阐,季姬嬖故也。”《左传·哀公九年》:“九年春,齐侯使公孟绰辞师于吴。(杜注:“齐与鲁平,故辞吴师。”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652页。)吴子曰:‘昔岁寡人闻命。今又革之,不知所从,将进受命于君。’”
[130]《左传·哀公九年》:“九年春,齐侯使公孟绰辞师于吴。(杜注:“齐与鲁平,故辞吴师。”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652页。)吴子曰:“昔岁寡人闻命。今又革之,不知所从,将进受命于君。”
[131]《左传·哀公九年》:“冬,吴子使来儆师伐齐。”杜注:“前年齐与吴谋伐鲁,齐既与鲁成而止,故吴恨之,反与鲁谋伐齐。”吴与鲁尝为盟,故戒告鲁出军也。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654页。
[132]《左传·哀公十年》:“公会吴伐齐。传:公会吴子、邾子、郯子伐齐南鄙,师于鄎。”
[133]《左传·哀公十年》:“秋,吴子使来复儆师。”杜注:“伐齐未得志故,为明年吴伐齐传。”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656页。
[134]《左传·哀公十一年》:“十一年春,齐为鄎故,国书、高无丕帅师伐我,及清。武叔呼而问战焉,对曰:‘君子有远虑,小人何知?’”
[135]《左传·哀公十一年》:“五月,公会吴伐齐。甲戌,齐国书帅师及吴战于艾陵,齐师败绩,获齐国书。”
[136]《左传·哀公十五年》:“秋,齐陈瓘如楚。过卫,仲由见之,曰:‘天或者以陈氏为斧斤,既斫丧公室,而他人有之,不可知也。其使终飨之,亦不可知也。若善鲁以待时,不亦可乎?何必恶焉?’子玉曰:‘然,吾受命矣,子使告我弟。’”
[137]《左传·哀公十五年》:“及齐平。(杜注:“鲁与齐平。”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690页。)陈成子馆客,曰:“寡君使恒告曰:‘寡君愿事君如事卫君。’”景伯揖子赣而进之。对曰:‘寡君之愿也。’”
[138]《左传·哀公十七年》。
[139]《周礼·秋官·司盟》。
[140]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142页.
[14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页.
[142]《左传·襄公三年》.
[143]《左传·隐公八年》.
[14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34页.
[145]《左传·襄公二十四年》.
[146]《左传·襄公五年》。
[147]《左传·襄公十四年》。
[148]《左传·成公十一年》.
[149]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75页。
[15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099页。
[15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437页。
[15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59页。
[153]《左传·桓公十二年》。
[154]《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15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215页。
[156]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76页。
[157]《左传·僖公九年》。
[15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26页。
[159]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282页。
[160]《左传·成公十一年》。
[161]《周礼·秋官·大司寇》。
[162]《左传·襄公九年》。
[163]《左传·襄公二十八年》。
[16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68页。
[165]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下册,第687页。
[166]《周礼·春官·诅祝》。
[16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357页。
[16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44页。
[169]《史记·齐世家》。
[170]《左传·成公十二年》。
[171]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侯马盟书》,第13页。转引自河南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周盟誓报”,《文物》,1983年第3期。
[172]《礼记正义》。
[173]《左传·昭公六年》。
[174]《左传·昭公十三年》。
[175]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侯马盟书》,第15页。转引自河南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周盟誓报”,《文物》,1983年第3期。
[176]《诗经·小雅》。
[177]《史记·封禅书第六》。
[178]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侯马盟书》,第18页。
[179]《左传·昭公六年》。
[180]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下册,第889页。
[181]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春秋榖梁传注疏》,第124页。
[182]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142页。
[18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83页。
[184]《左传·哀公十五年》。
[185]《战国策·齐策》。
[186]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66页。
[18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5页。
[18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页。
[189]《史记·魏公子列传》。
[190]《逸周书·武顺》。
[191]《左传·襄公十一年》。
[19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90页。
[19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969页。
[19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1671页。
[195]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下册),第951页。
[196]《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197]《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19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5页。
[199]《左传·定公八年》。
[200]《左传·襄公九年》。
[20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711页。
[202]朱绍侯、张海鹏、齐涛主编.:《中国古代史》(上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203]《左传·昭公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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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1591页。
[208]刘源:《商周祭祖礼研究》,第121页。
[209]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下册),第908页。
[210]《左传·僖公二十六年》。
[211]《左传·僖公五年》。
[212]《左传·桓公十四年》。
[21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39页。
[21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672页。
[215]《周礼·秋官·司盟》。
[216]《左传·桓公元年》。
[217]《左传·文公十七年》。
[218]《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219]彭兆荣:“人类学仪式研究评述”,《民族研究》,2002年第2期,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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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美]兰德尔·柯林斯:《互动仪式链》,林聚任、王鹏、宋丽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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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英]维克多·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欧阳敏、徐洪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9页。
李娟,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科研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