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带一路”战略视域下的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之培养

2015-01-29 22:32龙长海
知与行 2015年2期
关键词:培养模式一带一路

论“一带一路”战略视域下的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之培养

龙长海

(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呼和浩特 010070)

[摘要]在国家推行“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把握六大经济走廊的需求,探索一种切实可行的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当前各大法学院校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一个合格的涉外法律人才,要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扎实的法学功底,并能够娴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国际事务。我国当前有三种典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即理念强化型、实验班型和专门培养型。“国内本科+国外硕士”模式的推行,是对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新探索,在充分结合各个学院的地缘优势、学科优势的基础上,必将成为有效的人才培养之路径。

[关键词]一带一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C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2-0000-04

[收稿日期]2015-09-07

[作者简介]孔凡瑜(1981-),女,黑龙江双城人,副教授,从事党的政策与政治社会化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一带一路”是国家在新常态下做出的重大战略布局。该战略具体由六大经济走廊支撑,其成功建设最终可惠及65个沿线国家,进而促进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政治互信,提升经济合作水平,促进文化交往。在国家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中国经济走出去越来越成为常态。然而,走出去的中国经济,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通晓涉外法律知识、具有涉外法律技能的涉外型法律人才,就成为确保我国“一带一路”战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之一。可以说,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与我国当前的对外开放水平、对外经济活动和国家外交政策存在密切关系的。“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用。随着国际生活日益一体化,法律外交将成为外交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法律外交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建构国际法治秩序的中国话语体系,塑造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引领、推动和保障由大国向强国的转变,建立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将成为我国开展法律外交长期坚持的方向。”[1]然而,“由于不熟悉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及相关国际贸易规则,一些经贸合作项目经常为法律问题所困扰,产生了不必要的代价和损失,我国海外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2]。并且,“使领馆和经商参处协调处理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仅仅通过政治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有时还面临着结果合法化的问题,效果并不理想”[1]。为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务水平的提升,全国律协从2013年起举办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训班,到2015年已经举办了三期,这也凸显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然而,“国际化水平整体较低,不能适应法学教育国际化和法律职业竞争国际化的需要,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法律人才严重不足”[3],恰恰是我国以往法律人才培养的缺陷之一。可以说,“如何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高质量国际化的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任务”[4]。也正是基于此,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那么,如何紧扣中国的实践需要,在国家推行“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把握六大经济走廊的需求,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呢?这是当前各大法学院校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二、涉外法律人才的标准及当前的几种典型培养模式

谈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首先涉及的便是什么样的法律人才能够属于合格的涉外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标准的界定,是研究培养模式的前提。有学者认为:“涉外型人才,意在培养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和扎实的法学功底,未来能够在国际机构、涉外部门以及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优秀人才”;“涉外型人才应当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准和在国际事务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在国际交往中传达中国声音、表达中国立场、维护中国利益、并能够在国际场合自如交往的优秀人才”[5]。上述观点是当前学界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标准的典型代表。按照这种观点,一个合格的涉外法律人才,要具有较强的外语水平和扎实的法学功底,并能够娴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国际事务。在上述标准中,外语水平和法学功底是基础,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处理国际事务是关键。基于此,一种成熟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该符合上述标准。

那么,我国有几种典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呢?有学者对当前主要法律院校存在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总结,并认为,主要有三种典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即“理念强化型、实验班型和专门化培养型”[6]。 这三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各具特色:

——“理念强化型”,试图培养教师、学生的国际化水平,进而带动学生向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种培养模式的重点是加大英语授课力度,甚至聘请外教直接用英语讲授部分法律课程。大力推动教师到国外知名法学院系访学、进修,开阔法学院教师的国际视野,提高授课和科研的国际化水平,并进而带动学生向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迈进。“理念强化型”的培养模式,是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校采取的涉外法律人才的主要培养方式。这种培养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也符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强国内法学院校与海外高水平法学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双方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积极利用海外优质法学教育资源,探索形成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可以说,这种培养模式是被国家认可的,被广大法学院校充分采用的一套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尽管如此,这种培养模式也存在着不足之处。“理念推进型着力全面提升法学院的国际化程度,但其针对性及在具体人才的锻造方面可能相对较弱,并不专门为涉外法律人才成长提供特殊安排(如专门的课程体系和教师团队),而是重在学生国际化意识的提升,学生主要经由自身的努力和意愿走向涉外法律人之路。”[6]

——“实验班型”,是指在某一法学院内部,开设专门的以研究某一国家法律为主的授课班级。这种实验班层级比较多,既包括本科,也包括硕士。国内部分法学院校开设专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验班”也比较多,如当前出现的“中欧班”“英美法班”“法学英语双学士班”等等,都属于这种培养模式的典型代表。这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把法学和外语并驾齐驱,在设计理念上暗含了前述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标准的要求,因此,在国内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也较为普遍。这种培养模式的特点在于受众面较小,选择的是精英化教育。

——“专门培养型”,则是在几所以语言见长的大学中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这种培养模式的特点在于举全院之力重点打造涉外法律人才,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法学院的主要任务。“涉外法律人才本科阶段培养,在课程设计、教学教法、教材选用等方面增加了国际化因素,特别是强化了一般外语和专业外语的应用,强化了外国文化、外国法和国际法内容的学习,事实上也是在某个方面拓展学生的人文视野,是一种人文修养锻造的途径。”[6]“专门培养型”依托的是所在院校的整体特色,采用全面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路径,提升学生的国际化视野,造就卓越法律人才,是一种充分体现其法学院和所在大学特长的培养模式。由于这种模式全面突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对学院师资和所依托学校的学科优势要求比较高,而且这种模式将培养重点放在涉外法律人才上,对一些地方院校而言,也不适合。

可以说,上述三种培养模式各具特色,各有所长。但在笔者看来,也都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第一,上述三种模式,无一例外地突出外语能力的培养。当然,是否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是衡量一个涉外法律人才的标准之一。但是,外语“不是一切,而只是一道通向国际化的门槛,跨过去之前它很重要,似乎比其他任何东西都重要,可一旦跨过去之后,就没有什么大用处了”[7]。笔者赞同这种观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点主要不在于外语水平的高低,而是法律素养。卓越的涉外法律人才,首先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在本科阶段大力发展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中,加大外语能力的要求,有可能导致学生将过多的时间投入到外语学习上,而非法律素养的基本训练上,进而出现舍本逐末的现象。第二,在上述三种模式中,无一例外地认为,加大外语学习就可以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并且在某些院校中直接开设外语授课的课程。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原因在于,外语仅仅是一种交际工具,而交际工具的学习和掌握更多需要良好的语言环境。在我国以往的语言教学中,更多地是一种应试教育而不是应用教育。这便造成了尽管国内相当一部分学生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外语学习上,但最终还是导致不会说的“哑巴外语”现象的发生。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加大外语学习力度,动机良好但效果堪忧。第三,用外语讲授专业课更是得不偿失。法学作为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要求学生理解法的基本原理,即便是那些操母语学习法律的学生,对法律基本原理的掌握还比较吃力,更何况让学生用生疏的外语去学习,学习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法律是一门本地性很强的学科,在中国的法学院里学美国法,只能学一点皮毛而已,在美国的法学院里学中国法也一样,无论是在哪里,最重要的都是要学好本国法。”[7]那么,如何探索一种更为切合实际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呢?笔者认为,国内各大法学院校要紧密结合自身的实际,推广“国内本科+国外硕士”的联合培养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三、对“国内本科+国外硕士”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新模式的探索

培养法律功底扎实、外语能力突出的涉外法律人才是助推“一带一路”战略的现实需要。然而,这里必须清楚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如何保证学生的法律功底扎实。第二,掌握何种外语。第三,如何确保外语水平。第四,如何才能做到熟练运用法律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如果能够满足上述几个问题,就能够确保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法律功底必须用母语学习,当学生处于本科阶段时,重点是打好法学的根基,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学生在将来的学习中有坚实的基础。我们知道,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化,人们的观念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法律的变是常态,不变才是例外。尽管制定法在变化,但隐含于制定法背后的法理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也就是所谓的万变不离其宗。掌握了基本的法理、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理、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等,可以确保学生能够以不变应万变。这种法学基本原理的学习,恰恰需要用母语在国内的法科教育中完成。当前,国家大力推广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按照新的卓越计划制定的培养方案,学生既能掌握基本原理,又能增强法学的实践能力,这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之根基。

在上述三种典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以掌握英语的人才为主,也包括德语、法语、日语等不同的类型。笔者认为,在大力推进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计划中,应该考虑到当前“一带一路”计划的不同沿线国家,要有一批掌握沿线国语言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例如,在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时,就应该有熟练掌握俄语和新蒙文的法律人才为保障。毕竟在上述沿线国家中,法律文本的制定是以自己国家的语言为载体的。也就是说,涉外法律人才语言方面的培养,应该充分考虑不同法学院校特点,突出语言培养,体现出涉外法律人才的特色。以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为例,这里毗邻俄蒙,对俄蒙的地缘优势,可以转化成语言优势,培养出的涉外法律人才也自然以掌握俄语或蒙语为特点。

那么,如何保证培养的涉外法律人才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呢?笔者认为,在本科阶段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时,某一门语言仅仅是基础,外语的教学不是重点。外语水平的提高应该放在国外实现。在笔者提倡的“国内本科+国外硕士”的培养模式中,外语学习主要放在了学生选择的相应留学国进行。在具备语言环境的条件下学习外语,可保证涉外法律人才应具有的外语水平。

至于培养的涉外法律人才能够熟练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这需要学生在完成上述学业后,在实践中逐渐掌握。毕竟法律是一门实践学科,没有经过实践的锤炼,不可能成长为一名真正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律人才。按照“国内本科+国外硕士”的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由于学生接受了系统的国内法学教育,其中包括实践课程方面的训练,已经掌握了实践所需的基本技能,因此,这种培养方式为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成功的保障。

那么,如何具体推行“国内本科+国外硕士”的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呢?笔者以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的实践为例进行阐述。

首先,留学对象。按照“国内本科+国外硕士”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挑选法学专业四年级的学生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法律系学生大四之前,基本上可以修完全部的本科教学培养计划课程,完成公共课、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的教学内容,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在大四阶段一般只需撰写学位论文,其他在大四开设的几门选修课,可允许学生在大三时和其上一届的学生一起完成,这样可以保证学生在大四时,只需完成学位论文就行了。学位论文可以由指导老师通过邮件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完成毕业论文后,学生只要按照学校的教学要求,回国参加答辩即可。并且,按照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的课程设计,学生在大学的一到三年级,已经打下了一定的俄语基础。因此,大三结束后既出国参加语言培训,不会对学生本科课程的学习造成影响,而且还为学生提供了充足的专门学习语言的时间,为其本科毕业后顺利进入俄罗斯高校从事硕士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的语言基础。

其次,去俄时间。学生去俄学习的时间通常为每年的9月末。这是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的:一是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大三结束后,学生便可参加司法考试。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时间大致在每年的9月中旬。司法考试对一个法律人而言,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即便是出国学习的法科学生,也应该通过该考试,为将来职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二是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同时选修其他专业的双学位,而双学位考试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的第二个教学周。选在9月末,可以兼顾选修双学位学生的考试问题。三是俄罗斯高校一般在9月1日开学,这样也兼顾了俄罗斯高校的开学时间。可以说,把去俄时间定在每年的9月末,是对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

最后,上述模式的实现,需要开课学院和学校的鼎力支持。为此,需要在如下两个方面下功夫:

一方面,法律系的课程调整。为了用大四的时间让学生有可能去俄罗斯提高语言,法律系在课程设置上要尽可能把必修课和选修课排在大三之前,并让打算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大三时将大四开设的选修课程提前修完。这需要法律系和学校政策上的支持,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开绿灯。

另一方面,学校的政策支持。“国内本科+国外硕士”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现,需要学校的鼎力支持。具体而言,一是学校外事处要广泛联系俄罗斯著名院校,为学生提供最为优越的语言学习环境,同时,也要考虑该院校的法科水平。我们的经验是,学生在某一学校学习语言后,往往会选择该校继续读研究生。二是为学生争取最优惠的学习条件。尽管国家有支持学生出国学习的奖学金,俄罗斯也每年为中国学生赴俄学习提供一定的奖学金名额,但这种公费留学的名额毕竟十分有限。学校一方面要在国内积极争取获得公费名额,另一方面要与俄罗斯合作方积极联系,争取给前去学习的学生一个最为优惠的学习条件。具体包括,确保俄方高校配备的师资质量、合理的课程安排、按照达成的协议学费要适当减免,提供较好的住宿条件,为学生在俄学习期间的安全提供保障,等等,也就是说要为学生选取性价比最高的俄罗斯法律院系,并就相应的培养模式签订专门的合同,为学生争取最大的利益,同时也保证了学生学习的效果和质量。三是学校在公共选修课程的开设要突出俄罗斯特色。应开设俄罗斯文化、政治、历史、国情等相关的课程,帮助学生在去俄之前就已经对俄罗斯有所了解,并能够尽快地融入俄罗斯社会。

四、简短的结论

“国之交在于民相亲”[8],通过各院校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作,定能培养出一批能够讲好中国故事、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好国际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上述“国内本科+国外硕士”模式的推行,是对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新探索,是充分结合各个学院的地缘优势、学科优势的基础上提出的较为合理的培养路径。这一模式可以在国内相关法学院校推广。我们坚信,该模式的成功推行,必将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培养出多元、知识结构合理、实际应用能力较强的卓越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谷昭民.中国开展法律外交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J].现代法学,2013,(4):173-180.

[2]张文显,谷昭民.中国法律外交的理论与实践[J].国际展望,2013,(2):1-20.

[3]黄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观念、模式与机制[J].法学教育研究,2012,(1):3-12.

[4]韩大元.全球化与法学院的社会责任[J].中国高等教育,2012,(13/14):27-30.

[5]王利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27-30.

[6]万猛,李晓辉.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探析[J].中国大学教学,2013,(2):24-27.

[7]刘思达.如何成为国际法律人才[J].中国法律发展评论,2011,(5):22-23.

[8]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290.

〔责任编辑:常延廷〕

国情国策研究

·“一带一路”研究专题·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牡丹江师范学院青年学术骨干项目“中国共产党的民生科技理论及其实践研究”(QG201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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