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在“法学”本科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2015-01-25 19:21宦盛奎
中国林业教育 2015年5期
关键词:本科课程任课教师法学

宦盛奎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3)

电影能够呈现形形色色的主题,教师经常会将其作为一种教学媒介在课堂教学中运用。电影作为教学媒介,能够使“法学”本科课程的教学更为生动,从而使法学研究更具吸引力。电影作为教学媒介,在“法学”课堂教学中的运用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工具型利用方式,即把电影看作是阐明观点的一个手段,在课堂教学中运用的只是电影中的某些片断。也就是说,把电影当作如同黑板、粉笔、PPT 一样的教学工具,其在课程教学中的使用只是为了更好地阐明某一法律概念或法学观点。二是文本型利用方式,即给予电影本身充分的尊重,在课程教学中着重于研讨影片是如何讲述“法律”的。笔者更倾向于在“法学”本科课程教学中采用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所以对此开展了进一步的探讨与实践,同时也希望为电影工具型利用方式的运用提供借鉴。

一、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运用于“法学”本科课程教学的具体步骤

(一)选择影片

1.与法律相关的、可以作为法学教学和研究对象的影片类型

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运用于“法学”本科课程教学的第一步就是“选择影片”。这就需要先回答一个问题“哪些电影作品可以被视为是与法律相关的,从而可以作为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对象”。为此,笔者对部分学者在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中对影片的选择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归纳起来与法律相关的、可以作为法学教学和研究对象的影片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在《影像中的正义:从电影故事看美国法律文化》中,保罗·伯格曼和迈克尔·艾斯默对“庭审电影(trial movies)”的选择。这类电影具有一些共同的要素,例如,庭审电影具有“一种彼此当面对抗的戏剧效果:律师对质证人,律师与另一方的律师互相对质,律师对付法官,律师还要对付自己的当事人”,而且“令人难忘的电影中的审判,都力图刻画诸如谋杀、背叛以及性爱这些魅力永存的主题”,同时“几乎总致力于表现伦理与道德上的两难困境”。此外,“庭审电影还具有一种内在的悬念因素”。据此,保罗·伯格曼和迈克尔·艾斯默选择了69部庭审电影,其中“既有这一类型电影中伟大的经典作品,也包括一部分并不那么高明但却涉及某些颇有意思的法律和伦理问题的影片”[1]。

二是格林菲尔德和奥斯本对与实施“正义”相关的电影的选择。他们强调考察法律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功能,以及法律的社会角色和功能在电影中是如何体现的,所以“正义”这个概念在电影选择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这类电影具有的一个共同要素是“正义”的实施,既包括正式的、主流的实施方式,也包括非正式、非主流的实施方式。此外,这类法律电影还必须具备一些形式上的特征,如法律的地域(geography of law)、法律的语言和装饰、法律人物以及法律的权威[2]。

三是斯通对一系列设定于不同历史和社会现实中的、意图挑战人们关于对错的日常感受的电影的选择。斯通对法律电影的选择更为大胆和多样化,他选择的影片包括了除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的作品,如黑泽民的《生之欲》(1952)、尼基塔·米亥科夫的《烈日灼人》(1994)等。他宣称:“尽管电影是一种‘流行’媒介,但是这里对影片的选择并不是试图利用法律和流行文化的成果,况且这些影片毫无疑问并不反映好莱坞电影的流行品味。这些影片被选择是因为它们雄心勃勃,它们挑战既定的法律预期,提出道德问题,并时常让我们偏离自身的社会真实感。”[3]对这样的选择目标而言,影片本身有没有庭审场景都不再是问题了。

2.“法学”本科课程教学对与法律相关的、可以作为法学教学和研究对象的影片的选择

借鉴上述与法律相关的、可以作为法学教学和研究对象的影片的选择,笔者认为,在运用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开展“法学”本科课程教学时,电影作品的选择还应与法学本科教学的特点相结合。

首先,要根据我国法学专业本科课程的设置情况以及“法学”本科课程教学的重点内容选择教学使用的影片。我国高等院校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法学课程数量较多。2012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说明》规定,法学本科专业的核心课程有16门;再加上众多的选修课程,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至少要学习30余门法学课程。与此同时,法律电影作品也同样繁多,涉及的法律题材不胜枚举。因此,笔者建议,在选择“法学”本科课程教学使用的电影作品时,要围绕每个法律主题进行选择,切忌没有体系、过于分散。例如,有关律师专题的电影可以选择《青年林肯》(1939年)、《控方证人》(1957年)、《桃色血案》(1959 年)、《杀死一只知更鸟》(1962年)、《魔鬼代言人》(1997年)等;有关陪审团专题的电影可以选择《十二怒汉》(1957年)、《失控的陪审团》(2003年)等;有关死刑专题的电影可以选择《大卫·戈尔的一生》《死囚漫步》等。

其次,要根据我国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特点选择教学使用的影片。由于我国法学专业本科生大多源自应届高中毕业生,再加上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以在选择“法学”本科课程教学使用的电影作品时,尤其要注重挑选那些可以弥补本科生社会经验和法律实践经验不足的电影作品。例如,根据法学专业大学生对法律在我国乡村的运行和实践完全陌生的实际情况,任课教师可以选择《马背上的法庭》(2006年)作为教学使用的影片,以弥补学生相关经验的不足。

(二)组织观影

通常而言,在“法学”本科课程教学使用影片的选择过程中,任课教师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而“法学”本科课程教学中的不同论题以及电影的质量决定了何种影片可以入选教学使用影片并进入运用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开展课程教学的观影环节和课堂讨论环节。在运用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开展“法学”本科课程教学的过程中,任课教师组织学生正确观影是关键的教学步骤之一。

1.划分小组

“法学”本科课程属于“大课”,学生人数众多往往使观影效果以及其后的课堂讨论效果不佳,所以任课教师应将学生分为若干组,每组约4~5人,例如可以以宿舍为单位进行小组划分。这样,小组成员可以更容易协调时间,以便一起观看指定的影片,并根据观影要求共同完成观影报告。

2.提出观影要求

为了避免学生在观影过程中漫不经心,在学生观影之前,任课教师除了要明确观影主题并提供相关文献之外,还应结合观影报告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观影要求。任课教师要在课堂讨论前,根据每个小组所承担的法律议题,确定需要重点观看的影片段落;并与学生反复商讨观影报告的内容,形成小组观影报告的大纲。一般而言,根据观影要求,观影报告应由以下几部分内容构成。

(1)确定影片主题

在电影分析中,影片主题指的是将影片整合在一起的中心内容或特殊的关注点。由于法律议题往往都是镶嵌在电影之中并从属于电影主题的,所以学生只有确定了影片的主题,才能够确定法律议题在其中所占据的比重。

(2)罗列影片涉及的法律概念和理论

学生要在观影前阅读教师提供的必读文献,然后罗列出影片涉及的法律概念和理论,最后通过自行查阅资料对这些法律概念和理论进行补充与完善。

(3)列举影片中呈现法律议题的重点段落

学生要列举出影片中呈现法律议题的重点段落,并标示出重点段落的起始点及其时间和终止点及其时间。因为这些重点段落不仅是课堂讨论的重点,而且还是学生在讨论出现分歧时需要重新观看的内容。

(4)对法律议题在影片中的呈现进行分析

对法律议题在影片中的呈现进行分析,是观影报告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电影为观察事物提供了不同的视角。电影的景框(frame)具有选择的功能,并产生特定的意义。“感性的导演会同时重视景框内外的事物。景框亦负担有选择的功能,基本上,它是从众多混乱的现实中选择部分给观众看,所以它是一种‘孤立凸显’的技法,能使导演引导大家注意可能被忽略的事物。”[4]对法学教学和研究而言,电影的这种技法和视角是不容忽视的,是探究大众心理的重要途径。

(5)找出影片中法律议题呈现的错误之处

电影作品的大众文化特性决定了其创作需要迎合观众的心理,所以影片中会出现许多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不可能出现的场面,而这些场面可能会误导学生对相关法律内容和程序的认识。因此,学生需要在观影过程中找出影片中法律议题呈现的错误之处,并在观影报告中一一予以列举,以便在课堂讨论中深入探讨影片为何采用这种方式呈现法律内容。

(6)对影片对法律问题的处理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

电影对法律问题的处理可能存在不准确甚至扭曲的情况,但是准确与否是一个问题,重要与否则是另一个问题。一方面,电影将公众心理对法律的情感折射到银幕上。影片之所以会采取某种方式处理法律问题,正是因为这种处理方式具有相当的公众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并没有接受过法学教育,甚至终其一生也没有与律师、法院打过交道,所以其所能得到的法律资讯主要来源于诸如电影作品之类的大众文化,而基于此形成的法律意识又不能不对法律的实施产生影响。由此可见,电影在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学生在观影过程中对影片对法律问题的处理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将有利于使“大众文化对法律意识、法律实施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成为法学研究不可忽视的领域。

3.介绍观影方法

由于课程教学时间有限,所以观影过程不可能完全在课堂上进行。这就要求学生在课外时间自行观影。尤其是对承担法律议题课堂讨论的小组成员来说,他们有时甚至需要反复观看影片。因此,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观影前介绍一些观影方法,以使学生的观影能够为其后的课堂讨论奠定良好的基础。笔者认为,有2 种观影方法特别值得学生借鉴。

(1)带着问题观看电影

一般而言,学生在观影过程中应该注意2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影片本身的问题,即“影片的主题是什么,这一主题是如何建构的”;二是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即“法学元素在电影中是如何呈现的”。人们普遍认为,在观看和解读一部有挑战性的电影作品时,部分的乐趣就在于它所激发的问题。所以带着问题观看电影的方法是电影分析中最稳健的方法。

(2)记笔记

蒂莫西·科里根在阐述如何写作一篇优秀的影评时,强调了在观影过程中记笔记的重要性。他指出:“理想的状态是:在第一次观看的时候,你只记下电影中即刻便能打动你的地方;在第二次观看的时候,你应该开始认真而详细地做笔记……不仅要记录下影片中的人物和内容,而且要记下镜头本身和它的摄影技术(形式),即如何通过摄影角度、灯光、景深和剪辑技巧来表现内容的。”[5]

(三)开展课堂讨论

在运用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开展“法学”本科课程的课堂讨论时,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显得更为必要。因此,首先任课教师要简短地介绍本次课堂教学的内容;接着由各学生小组汇报本组观影报告的主要内容,最好每个小组成员都负责一部分观影报告内容的介绍;最后任课教师引领学生针对每个观影报告中的法律议题进行讨论——可以让有所准备的学生最先发言,然而再让其他学生予以补充,尤其是要鼓励学生敢于质疑、敢于发表不同意见。这样既可以增强每个学生的参与意识和激发课堂学习的积极性,又可以锻炼每个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四)教学总结并布置作业

运用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开展“法学”本科课程教学,任课教师不能忽视最后的教学总结环节。任课教师应在课堂讨论之后对学生的发言进行点评,及时指出并纠正学生在讨论中出现的一些明显的错误;同时,要对每次课堂教学的核心内容进行系统总结。此外,对学生讨论中涉及的一些争议颇大的内容,任课教师可以以课后作业的形式布置学生在课余时间进一步查阅相关的材料。

二、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运用于“法学”本科课程教学面临的困难

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给予了电影本身充分的尊重。其在“法学”本科课程教学中的运用,在很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使电影成为一个群体“共享的文本”。哈佛大学的斯通教授在为在法学院进行电影教学进行辩护时,有如下描述:在讲授法律与文学时,他发现那些文学经典在学生看来却是一片“未知领域”(terra incognita),学生们显得信心不足。后来,他选择电影作为“更具普遍性的共享文本”,将其引入课堂教学。由于电影是属于年轻人的媒体,并且很容易成为一个共享的“文本”,所以电影引入课堂教学后学生会带着更多的自信加入讨论。

因此,在斯通教授看来,法律与电影教学的结合虽然看上去有些离经叛道,但这毋宁是“向传统教学方法的回归”。这也正是过去那些传奇教师能够通过一个或两个案例传授诸多法律原则的原因。然而,人们通常没有看到大师们的教学过程中的社会心理因素,即通过不停地探讨共享的文本,并且对其他人的论点做出回应,让学生成为一个智识共同体[3]。

但是,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运用于“法学”本科课程教学,面临着电影内容与法律内容的比例失衡以及学生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课堂参与程度不高等困难。

(一)电影内容与法律内容的比例失衡

在波斯纳看来,无论多么伟大的文学作品,其中与法律相关的内容,亦或其中的道德判断,其实都是作家的素材而已,如同“雕塑家的黏土”,而“作为一种素材,黏土的价值与雕塑成品的艺术价值没有关系”[6]。与文学作品青睐法律题材相类似,电影这个艺术品青睐法律题材,也只是把法律内容作为电影的素材而已。所以可以肯定地说,电影的拍摄目的通常并不是要让人们知晓更多的法律。而艺术品的完美程度与其对法律描述的精确度是没有什么关系的。正如保罗·施拉德所言“电影的好坏不取决于它讲述的内容,而在于电影怎样讲述”[7]。因此,对“法学”本科课程教学来说,运用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面临的一个困难是难以把握电影内容与法律内容的比例平衡。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运用于“法学”本科课程教学,要求电影内容与法律内容并重,既不能把“法学”课程变成一般的法学课程,也不能将其变成电影欣赏课。

(二)学生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

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运用于“法学”本科课程教学面临的另一个困难是,由于法学专业本科生刚开始学习法律,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所以他们对电影作品中法律呈现的正误难以辨别,以为影片所呈现的法律内容都是真实和准确的,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就是这样运作的。这可能导致法学专业学生因过于相信影片中的法律呈现而忽视对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阅读,从而不能形成自己的思考。实际上,电影作品对法律内容的呈现,也存在不够重视法律知识的正确性和准确性的问题,有时候甚至达到荒谬绝顶的地步。

(三)学生参与课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

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运用于“法学”本科课程教学要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对学生参与课程教学的程度有较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学生积极地开展团队合作,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小组的观影报告并进行课堂陈述;另一方面,要求学生无论是在观影过程中还是在课堂讨论过程中都要主动思考,不仅能围绕自己小组的法律议题开展讨论、集思广益,而且能够针对其他小组的陈述提出自己的不同见解。一直以来,“法学”本科课程教学都面临着学生参与课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这可能导致法学专业学生在课外的观影不认真、观影报告准备不充分,进而导致在课堂讨论时完全听不懂别人的陈述或者无法介入课堂讨论。对“法学”本科课程这样的“大课”来说,这势必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导致每堂课参与讨论的永远都是那几个特定学生的尴尬局面。

三、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运用于“法学”本科课程教学的进一步完善

针对上述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运用于“法学”本科课程教学所面临的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3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一)相关法律知识的阅读与观影并进

运用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开展“法学”本科课程教学通常会遇到3种情况:一是影片所呈现的法律内容尚未讲授到,对学生来说是完全陌生的法律知识;二是影片所呈现的法律内容需要学生对已经学过的法律知识进行深入思考,例如形形色色的正义观、律师伦理、自由刑、刑事诉讼程序等;三是影片所呈现的法律内容是较为深奥的法学理论问题。对第1种情况,任课教师需要简单介绍相关的法学概念以及相应的法律背景;对第2、3种情况,任课教师则需要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阅读指导,通过推荐适量的相关论文或书籍,促使学生能够深刻理解相关的法律议题并进行深入思考。

例如,在讨论“死刑”的时候,有的学生可能会提出“为什么现代社会中死刑不再作为一种公众景观,而愈易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这样的问题。对此,任课教师可以推荐学生阅读米歇尔·福柯的《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中的相关章节,以解答学生的困惑。因此,运用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开展“法学”本科课程教学必须注重相关法律知识的阅读与观影并进。

(二)保持电影内容与法律内容的相对平衡

法律知识是法学教学所探寻的,而电影对法律内容的呈现为法学教学提供了不同且非常重要的视角。同时,运用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开展“法学”本科课程教学的关键是,在观影和撰写观影报告并据此开展课堂讨论的过程中,使学生掌握法学知识和理论。因此,任课教师在运用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时,应努力保持法律内容与电影内容的相对平衡。

首先,在指导学生观影时,任课教师一定要提醒学生认识到每部影片都拥有自己的主题以及呈现这一主题的电影语言运用方式,电影本身并不是为普及法律知识而拍摄的,所以无论是观影还是课程教学都绝对不允许将一部影片浓缩成法学上的一个规范性命题。

其次,在指导学生撰写观影报告时,任课教师应提出明确要求,尤其应注意提醒学生不能将其当作一般的法学作业,而是要注重从法学的视角对电影进行评论,从而能够与其他的观影者进行凝练而审慎的交流。

(三)激发学生参与课程教学的积极性

格林菲尔德和奥斯本在“法律与电影”课程教学中,将电影当作一种共享的文本,并认为课程教学的目的就在于发展一种综合技能(transferable skills),包括“观看、倾听、团队合作、撰写报告以及研究”[2]。这一综合技能的获得离不开学生的积极参与,而参与本身是以认真观看电影作为起点的。因此,运用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开展“法学”本科课程教学,从一开始就要鼓励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观影以及针对影片进行的课堂讨论中,并鼓励学生勇敢地提出与众不同的见解。为了戒除“看一眼”这样浮光掠影式的观影态度,任课教师可以将学生准备观影报告的情况以及参与课堂讨论的次数与其最终的课程考核成绩挂勾,以激发学生参与课程教学的热情与积极性。

总之,一直以来,无论是法学的规范研究,还是一般的法律文化研究,都具有强烈的精英主义色彩,注重的都是成文的法律和思想家们对法律的看法,而对大众文化中充斥着的法律表达则会冷眼旁观,认为它充满歪曲和虚妄。然而,对身陷于大众文化中的人们来说,他们需要学会如何去“看”法律内容和行为,不能永远只是被动地“接受”或“遗忘”。同时,如果在法学研究中引入电影这一大众文化形式,那么不仅可以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而且也会引起教学方式的变革。因为通过认真的讨论与思索,电影文本也许会让法学教学更加接近于现实且更为多彩与深刻。而电影文本型利用方式运用于“法学”本科课程教学,可以使学生接触到更加贴近于生活的法律运作,使学生通过将其与成文法中的规定和精英思想家的论述进行比较,而对法学知识和理论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和思考。

[1]保罗·伯格曼,迈克尔·艾斯默.影像中的正义:从电影故事看美国法律文化[M].朱靖江,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6-9.

[2]GREENFIELD S,OSBORN G,ROBSON P.Film and the Law[M].Lond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2001:23-24.

[3]STONE A A.Teaching film at Harvard Law School[J].Legal Studies Forum,1999(24):573-597.

[4]路易斯·贾内梯.认识电影[M].焦雄屏,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45.

[5]蒂莫西·科里根.如何写影评[M].宋美凤,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29.

[6]理察·波斯纳.法律与文学[M].杨惠君,译.中国台北:商周出版社,2002:64.

[7]约瑟夫·M·博格斯,丹尼斯·W·皮特里.看电影的艺术[M].张青,郭侃俊,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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