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叶 飞(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崛起以及公民意识的觉醒,“治理”理论逐渐在中西方学界兴起,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
“治理”是由共同目标支持的管理活动,它并不依赖于自上而下的权力统治,而是依靠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与权力共享。因此,“治理”所倡导的是一种平等的公民身份关系,它支持公民主体分享治理的权利。
国内学者俞可平也支持这一观点,他认为“统治”或者“控制”所体现的是单一的上级权力,其运作机制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控制。而“治理”则是多元主体的共治,它倡导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等方式来管理公共事务。由此可知,“治理”意味着协商、合作和共治,它是一种更加民主、温和的管理模式。
显然,在现代学校组织中,随着民主价值观的发展以及学生公民意识的增强,控制型的学校组织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学校组织变革的需要,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控制者与被控制者的交往关系也愈来愈显得“不合时宜”。“治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理念与实践方式,可以推动学校组织管理的变革,促使学校和课堂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民主治理的公共空间,从而在潜移默化中传递公民价值观,在推动学校变革的同时促进学生的公民品质的发展。
学校组织作为培养未来公民的场所,它承担着公共教育服务和公民教育的使命。因而从根本属性上而言,学校组织应该成为一个民主治理的公共生活空间,让教师和学生在这个生活空间中都能成长为独立自主的公民。尤其是在当前学校教育的变革时期,随着公民价值观的传递以及学生公民意识的增强,“治理”已经不能仅仅停留于理论层面,而是应当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学校教育实践。学校组织也不能再遵循传统的垂直型的权力格局,而是要逐渐地引导教师与学生来积极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管理,分享公共治理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公共治理的责任。如何完成这一治理变革?笔者认为,必须从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过程以及治理目标ABCD四个方面对学校组织管理进行统一的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学校组织的治理建构,发展学校组织的民主性与公共性。
学校组织要坚持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组织的外部环境来看,学校组织在与政府、市场的关系中应坚持自身的治理权利,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实现学校组织和学校教育一定限度的独立自主。治理主体是多元的,意味着并非只有政府行政部门具有治理的权利,同时,学校组织自身也具有治理的权利,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治理意味着一个“多中心”的管理体系,意味着由政府“一元中心”转向政府、社会、市场共同构成的“多中心” 公共行动体系。这一公共行动体系不仅支持政府合理的管理权限,同时也鼓励学校组织建立自主的管理网络,而不是成为依赖于政府权力或者市场规则的“傀儡”。
另一方面,从组织的内部环境来看,学校要保持组织内部治理权利的均衡配置,赋予学校组织内部的成员(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以平等的管理权,从而实现治理权利的共享。控制型的学校组织正因为管理权的高度集中性和唯一中心性,导致了组织权力被少数的学校管理者所占据,这无疑限制了学校组织中管理权力的共享。而治理型的管理机制,则要求学校组织坚持管理主体的多元性,赋予普通教师、学生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利,承认他们也是学校组织管理的公民主体。这不仅将推动学校组织权力的民主运作和公平共享,也将避免学校组织管理中的权力独占,使得学校成为一个更具民主品格和公共精神的组织机构。
其次,学校组织的治理对象是学校生活中的公共事务,包括公共的事件、公共的问题以及公共决策等。在传统的管理思维中,学校的公共事务是由单一的、垂直型的管理主体(主要是学校领导)所掌控,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容易造成管理对象的“泛化”,即把学校组织中的各项事务(不论是公共事务还是私人事务)都当作管理的对象,最终使得管理活动侵入教师和学生的私人领域,使得教师和学生没有个人隐私可言。这种管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与传统的管理思维不同,学校组织的“治理”是把公共事务当作民主治理的对象。学校组织中,不涉及公共事务的私人问题并不是治理的对象,治理活动不会侵入私人生活领域,亦不妨碍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因此,从治理对象的角度而言,学校组织中的一系列公共事务才是治理的对象。诸如学校组织中的人事任免、纪律规范、考试考核、公共议题、奖惩退学等这些公共问题,都必须经过学校领导、教师与学生的商谈、对话和讨论。教师和学生有权对管理的过程、方法和结果进行质询。如此,学校管理将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事”,而是成为学校组织中所有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公事”。这不但符合学校组织管理的“程序民主”,同时也能提升学校组织管理的“实质民主”。
学校组织的治理过程遵循协商、对话、合作和伙伴关系等基本方法,致力于建构组织内部的公共交往、协商对话的生活空间。“治理”反对传统管理中专断性的决策机制,认为决策不是决策者的“专利”,而是治理主体的共享权力。传统管理体制把大多数的组织成员从管理者的范围中排除,使得管理活动失去了协商、对话的平台。但是,在治理型的学校组织中,管理权力属于学校组织中所有的教师和学生。管理不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命令、讲话或者指示,而是治理主体在公共空间中的对话、协商以及合作。
因此,在治理型的学校组织中,管理活动是民主化与法制化的,是一种基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教师与学生的公共认可)的民主治理。学校组织管理不是单方面的行政指令,而是“以协商为基本的教育决策机制”。公共的协商和对话为治理主体提供了发表自己的意见、阐明自身的思想、表达自身的意愿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分享组织生活中的话语权利,同时在对话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共识,以此来促进公共问题的解决。在协商、对话的基础上,治理主体的平等公民身份得到了承认,教师与学生的平等话语权利也得到了肯定,这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公民合作关系。在这个公共的、民主的生活空间中,公共的意见或公共舆论可以形成并有效地发挥作用,教师与学生将更好地履行自身的公民责任,保护自身的公民权利 。这使得学校生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生活,最终促进教师和学生的公民品质的发展。
最后,学校组织的治理目标是促进学校公共管理的改进和发展,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公共利益。学校组织的治理并不是为了提升私人的利益,也不是为了某个人或者某部分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学校组织和教育事业的公共利益。
有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治理由于引进了多元的管理主体,而多元的主体往往会导致多元的利益冲突。所以,治理不但不会使学校组织管理更加稳定,反而会使学校组织走向混乱、失序。这种观点在表面上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事实上它却忽视了治理理念的一个基本事实,即治理是利益协调的有效机制,它使得各方的利益关系能够在治理的公共空间中透明化。通过相互展开民主的对话和协商,来形成理性的共识,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协调,最终促进公共利益的提升。
因此,与控制型的管理模式不同,治理虽然公开地讨论各自的利益诉求,但是却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控制型的管理方式虽然经常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所谓的“公共利益”,但是却由于掩盖了私人利益及利益冲突导致了公共利益诉求的失效。因此,笔者认为,学校组织的“治理”理念非但不会导致公共利益的丧失,反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各方共识的达成,争取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由于治理采取了民主商谈的对话机制,它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学校组织管理中的独断化,防止管理决策因缺乏权力监督和协商机制而导致的失误。这将促进学校组织管理的改善,最终扩大和提升学校组织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