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实务探索

2015-01-21 10:58陈蓓蓓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6期
关键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陈蓓蓓

摘 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面上股权转让非常活跃,由于股权转让具有信息隐蔽性、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滞后性等特点,股权转让尤其是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成为目前税收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结合我县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实践,就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做些探讨。

关键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083-02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中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股权转让行为也日渐增多。目前,中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较为陌生,因此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如何加强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地税部门急待解决的问题,在中我们将就此问题进行讨论和探索。

一、个人股权转让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

(一)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至此个人转让企业股权所得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所得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仅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作些探讨。

(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计算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20%。

(三)现行总局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把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作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控重点,主要体现在总局一系列的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程序性规定。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对上述文件作了补充规定,对核定情景、核定方法作了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对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作了规定。

二、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征管问题

(一)真实交易价格和时点较难取得

一方面,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申报计税价格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加之转让形式的多样化等因素,给税务机关获取自然人之间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增加了难度。例如,目前并没有明确净资产的内涵,是账面净资产,还是经过评估的净资产价值。另一方面,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后可以在发生后马上办理,也可以私下签订协议后在某个更有利的时间内再办理变更,税务机关很难控制股权转让的真实时点。

(二)征管措施相对滞后

由于自然人股权转让本身所具有的信息隐蔽性、加上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滞后,使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成为目前税收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比如,纳税人采用先分配后转让的方式,先行分配股利,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使公司净资产下降,减少或规避了出让方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三)部门间协调缺乏法律保障

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把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作为工商变更的前置条件,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提请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缺乏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对企业有房产、土地、投资等资产的,在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一般由企业提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专业的资产评估,并由企业承担评估费用,但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中介机构对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按资产总额0.01%~0.35%的五级超额累进费率收取评估费,但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个人行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评估费用不作为企业的开支,由自然人股东自己掏钱对企业的上亿资产进行评估,对纳税人来讲经济负担较重。

三、仙游县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具体做法

(一)强化与工商部门协作

根据仙游县政府出台《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仙政文[2012]33号),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县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并持地税局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方可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即对股权转让行为实行“先税后变”原则。

(二)确定房产、土地参考计税价格

通过向评估机构调查,结合实际发生转让的案例价格,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房产、土地的参考计税价格。其中土地价格,按照不同地段分别进行确定参考计税价格;工业用地地上建筑物,则区分钢混、砖混、钢结构等不同建筑结构形式,分别确定重置价格;住宅、商业用房等房产,参照交易过户时的参考计税价格确定最低计价标准。对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参考计税价格且无合理理由的,不予采纳,并由税务部门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endprint

(三)区别对待不同情形的股权转让行为

对符合转让股权的企业处在筹建期内的,转让股权的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均为租赁的,提供经产权交易中心、拍卖行、法院等具有公信力的单位确认的实际股权转让价格或净资产价格的书面资料等确凿证据资料的情形之一,按照其实际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出资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提供的申报资料存在明显瑕疵、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其他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资料,证明其申报资料、申报计税依据客观真实的,应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转让评估报告,将按市场价格评估的股权转让评估价格,与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进行比对,按孰高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及合理税费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完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

重点是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股权转让各方的法律责任,对股权转让双方签订和提供虚假转让协议的,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处理;第三方提供虚假计税依据的,按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处理。二是告知受让股东如果隐瞒降低真实的交易价格的,以后再次转让将减少可以抵扣的股权成本,以减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

(二)完善征管措施

一是加强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管理,比如采取核定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小比例股权转让的情形采用标的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会计利润作为参考依据,再对标的企业的房产、土地等大额资产按税务部门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避免此类情况下个人股东负担的评估费用过高的问题。三是开发专门软件进行后续管理。例如在龙山税友软件中增加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模块,专门对个人和企业股权转让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效率。

(三)加强第三方信息采集和应用,提高信息比对的及时性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与工商、商务、银行、外管局等部门的信息及时交换平台,切实使得对于个人股权转让的税务管理提前介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根据现行的法规,工商、商务部门有能力先于税务知晓企业股权转让的信息,建议在总局层面出台“先税后变”政策,把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作为工商变更的前置条件合法化。银行、外管局部门也要协作税务部门掌握相关股东账户信息、把握真实资金的流向,切实有助于对个人转让股权行为的监管。

(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面对股权转让真实的交易价格和时间很难取得的客观困难,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评估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中介机构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一些较为复杂的业务可由税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税务机关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以及质量进行审核和把关,既能为合理确定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提供依据,同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执法风险,降低执法成本。

参考文献:

[1]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Z].2009.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Z].2010.

[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Z].2011.

[4]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Z].2012.

[5] 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 葛克昌,陈清秀.税务代理与纳税人权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 周珣.论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D].长春: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2009.

[8] 杨卫华.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J].税务研究,2005,(11).

[9] 张巍.中国所得税的效率和公平[J].中国税务,2005,(7).

[10] 赵建华,汪树强.关于“信息管税”的思考[J].涉外税务,2011,(6).

[责任编辑 陈丹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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