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君
摘 要: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中国社会治理的战略任务。从依法治理社会的角度看,中国与西方都认同这一原则,但中国要建设的法治社会在性质和模式上却与西方有本质差别。尽管如此,西方依法治国和依法管理社会仍有很多可借鉴之处,同时也暴露出其内在矛盾和诸多弊端。
关键词:社会治理;法治化;中西差异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322-02
一、中国与西方法治道路的异同分析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制政府的战略任务、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中国将在法治化道路迈上一个新的历史台阶,中国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将会大大提升。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的法治化道路和法治模式与西方国家有本质上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不同。众所周知,法和法治都是一个阶级范畴和历史范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维护统治阶级权力和利益的工具。法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和执行的,因此带有鲜明的阶级性。法又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才产生了法。不同的阶级社会有不同的法律,古代的“汉莫拉比法典”是维护奴隶主利益的法律;中世纪的法律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拿破伦法典”是维护法国及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由此可知,当代西方的法律和法治在本质上是维护整个资产阶级利益的。中国的法律和法治是党和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它的宗旨是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的。
二是法治模式不同。从国家层面和宏观管理层面看,社会的法治模式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所谓法治模式,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治理社会的模式,而这种模式又首先体现在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模式。中国法治模式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依法治国;在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依法治国。这些特征都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大前提,宪法的性质和相关国体与政体的规定,构成了中国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模式的本质特征。西方国家的依法治国模式也是由其宪法的性质及其相关的政体与国体规定的。西方依法治国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多党制和三权分立模式进行执政和治国,这种模式也是由西方国家的宪法规定的,因而也是一种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由此看出,中国与西方的法治模式不同,即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模式不同,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政治体制与社会制度不同。不同的政治体制和不同的社会制度,就会有不同的法制模式。
二、西方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有可资借鉴之处
从历史角度看,是资产阶级最早建立了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开启了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因此,西方国家在几百年依法治国的历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创造了很多可资借鉴的依法治国的方法和范式,对我们具有参考价值和启示作用。
1.每个公民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在西方国家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从小就开始法制教育,家长和教师以各种方式告诉孩子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法律义务与法律规范,使人们的法律观念不断强化。由于法律意识较强,人们清楚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什么是自己的权利,什么是自己的义务,因此就形成了诚信、有序、遵章守法的社会风气。与此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自由做事和自由表现。在西方国家,当出现矛盾和纠纷时,人们的第一反应是依法维权、依法调解和依法裁断,而不是找关系、找领导、找政府。现代文明,首先是法治文明,这种文明的突出特点就是:一方面遵章守法,形成法治自觉,不去侵害他人和公共权利;另一方面依法维权,不允许他人或组织(包括政府)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和完善,立法机构依据社会变化和实际需要不断对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众所周知,西方发达国家都已建立起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各个领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各种社会经济行为和涉外行为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参照系。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有三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具有历史延续性。虽然西方国家的总统、总理、首相不断换人,持有不同倾向和奉行不同政策的政府轮翻更替,但基本法律体系却延续不变,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二是国家宪法具有长期稳定性。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根本,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规定着国家的性质、体制和方向,因此,西方国家的宪法都具有高度稳定性。如美国宪法在18世纪末基本定型之后,除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正外,整体内容和思想原则一直保持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
三是依据客观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对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或是以“修正案”的方式,或是出台新法律法规,既不墨守陈规,也不刻求尽善尽美,而是依据动态变化,随时进行修正和补充,以适应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建立法治政府。西方国家的政府无论决策还是管理,基本上都是公开、透明,依法施政。政府官员的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范并要对自己的决策甚至言论负法律责任。虽然西方政府的某些机构和官员也有违法行为和贪腐现象,但总体来说法治政府的特点仍占主导地位。
4.立体化的法律监督机制。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不仅仅产生权力制衡作用,也起着法律监督作用,尤其是司法独立制度使政府和立法机关都置于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之下。由于实行多党竞争制度,反对党,在野党是对执政党进行法律监督最有效的力量。此外,舆论监督和公民的法律监督也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系统。
三、西方法制社会的内在矛盾及主要弊端
从本质上看,西方国家的法治是资本和财团的统治,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统治的工具。西方社会的所谓法权,实际上是资产阶级法权,它无法摆脱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在西方国家,法律被赋予的神圣职责是维护民主、自由、人权、公平与正义等,然而,实践证明,法律的功能与其要实现的目标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矛盾,从而衍生出种种乱象和弊端。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多党竞争制度是由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其初衷是权力制衡、防止政治独裁,但在实践中却演变成三权缠斗和无休止的政治博弈与相互对抗。如2013年美国国会迟迟不批准奥巴马政府关于借债上限的法案,导致部分政府机构“关门”并面临外债到期不还的财政信用危机,给政府运转和国家信誉带来了很大伤害,这种立法对行政的无理制衡完全是为了一党之私。美国的“医改法案”主要是惠及穷人、帮助穷人的法案,但却遭到代表富人利益的共和党的激烈反对,最近美国众议院议长、共和党领袖博纳正式宣布,以医改法案违法为由对奥巴马政府提起法律讼诉。美国枪支泛滥,近年来发生多起校园枪击案,然而由于与枪支生产和销售密切相关的利益集团——“美国步枪协会”的强烈反对和它在议会代言人的全力阻止,美国的“控枪法案”迟迟难以通过。美国法律允许的“院外活动集团”实际上就是“公关公司”,他们以各种或明或暗的利益输送方式贿赂议员和官员,以影响其立法和决策。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已沦为党派斗争的平台与工具,而国家和大众的利益则成了牺牲品。西方的多党制和选举制被誉为民主与法制的标本,然而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要参选总统甚至议员只有法律上的权力,而根本没有条件和机会,有条件参选的只能是财力雄厚的资本家或由大财团支持的代理人。西方的所谓多党竞争制度,最后都沦为两党轮流坐桩,在野党对于政府的政策不管是否有利于国家和大众,他们的都一律反对,他们的唯一目标是利用在国会的法律权利攻击、抹黑执政党,为自己上台执政创造条件。西方国家一向标榜自己是人权与自由的捍卫者,然而斯诺登所揭露的美国政府违反法律、违反人权的事例让人怵目惊心:大范围监控私人通讯和网上记录;在海外多国利用酷刑虐囚。美国号称是世界第一的法治国家,然而美国在海外的很多军事行为和政治行为既不受国内法的规范,也不受国际法的约束,简直就是一个无法无天的国家。如,美国出兵伊拉克有什么法律根据?美国在伊拉克、阿富汗、利比亚和巴基斯坦的军事行动伤及大量贫民,获得了谁的法律授权?美国策划政变或发动“颜色革命”推翻了一个又一个的合法政府,这符合美国的哪条法律?符合国际法的哪条哪款?美国中央情报局经常策划暗杀他国的民选国家领导人或政治领袖,这有法律依据吗?符合人权原则吗?总之,美国在海外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依法行事,根本就没有“法律原则和法律标准”一说,唯一的原则就是美国的利益,在美国利益面前国际法一文不值!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新晚报,2014-10-29(B02).
[2] [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9.
[3] 李林,田乐.中国法制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11.
[责任编辑 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