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瑶刚
摘 要:监察制度在维护国家统治、规范官员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历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建立、健全监察体制。唐朝建立的一系列监察制度以其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的完善而著称,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对于当代中国的政治监督有着重要启示。
关键词:唐代;监察制度;御史制度;谏官制度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312-02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历代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其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带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它是中国封建官僚整体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封建王朝政治体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监察的主要功能是对官吏进行有效监督,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由于朝代不同,行政监督制度亦各不相同,各具特色。而唐代在中国古代是一个政治、经济和文化全面发展的鼎盛时期,政治制度推动了监察制度的全面丰富和完善。无论从监察机构的完善还是谏官系统的设置,以及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上都达到了历代封建王朝监察制度发展的高峰。
中国封建社会政治体制的特点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支配一切的权力。但是无数的历史事实又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又会导致权力的丧失,最终惩罚滥用权力者。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维护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监察制度因而产生。监察制度主要是对下的,然而也有对上的一面。唐代的监察制度在建立对皇权的制约机制方面有一套措施和规定。唐代谏官谏诤的内容十分广泛,从国家的大政方针到皇帝的个人生活都在谏诤之列。
贞观元年(627年),岭南诸州上奏说,高州少数民族酋帅冯盎、谈殿等反叛。唐太宗下诏派将军蔺谟发江南道、岭南道几十个州的军队前往讨伐。谏议大夫魏征谏止说:“中国初定,疮痍未复,岭表瘴疠,山川阻深,兵远难继,疾疫或起,若不如意,悔不可追……今若遣使,分明晓谕,必不劳师旅,自致阙庭。”唐太宗听从了他的意见,派使者前往晓谕,不费一兵一卒,南方得以安定。终唐一朝,中央政府与岭南少数民族始终保持友好关系,谏官魏征的谏言对于唐政府的南方少数民族政策的决策可说是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贞观五年(631年),唐太宗想要修洛阳宫,谏议大夫戴胄上表进谏说:“七月已来,霖潦过度,河南、河北,厥田跨下,时丰岁稔,犹未可量。加以军国所须,皆资府库,绢布所出,岁过百万。丁既役尽,赋调不减,费用不止,帑藏其虚。且洛阳宫殿,足蔽风雨,数年功毕,亦谓非晚,若顿修营,恐伤劳扰。”太宗看到表奏后,接受谏言,下诏罢修”。谏议大夫谏止皇帝的劳民工程。
对皇帝的个人生活,谏官也不放过。贞观二年(628年),隋通事舍人郑仁基的女儿年方十六七,姿色绝代,唐太宗准备将她选聘入宫,封为充华。诏书已经发出,魏征获知这女子已经许配给陆家,急忙进宫规谏太宗作罢。可是女家说没有订亲之事,大臣也都认为诏书既已发出,不应撤回,独有魏征反对。太宗最后采纳魏征的意见,发出新的诏令:“今闻郑氏之女,先已受人礼聘,前出文书之日,事不详审,此乃朕之不是,亦为有司之过。授充华者宜停。”由于谏官的谏止,皇帝收回成命,并承认自己的过错。
不仅如此,除了对于皇帝的决策,私生活进行劝谏,谏官们甚至还能够对于已经发布的皇帝诏令有拒绝执行的权力。唐高祖武德初年,李素立为监察御史。时有犯法但不至于判死刑的,高祖特命杀之。李素立说:“三尺之法,与天下共之,法一动摇,则人无所措手足。陛下甫创鸿业,遐荒尚阻,奈何辇毂之下,便弃刑书,臣忝法司,不敢奉旨。”在唐王朝刚建立的时候,就有监察御史对于皇帝处死刑的命令“不敢奉旨”。由于李素立说得有理,高祖从之,并且以后屡承恩顾。
武则天时,也有御史对皇帝的命令“不敢奉制”的事发生。著名的如御史中丞宋王景连续三次“请不奉制”、拒受武则天的诏命。《大唐新语》卷二载:“宋王景,则天朝以频论得失,内不能容,而惮其公正,乃敕王景往扬州推按。奏曰:‘臣以不才,叨居宪府,按州县乃监察御史事耳,今非意差臣,不识其所由,请不奉制。无何,复令按幽州都督屈突仲翔。王景复奏曰:‘御史中丞,非军国大事不当出使。且仲翔所犯赃污耳,今高品有侍御史,卑品有监察御史,今敕臣,恐非陛下之意,当有危臣,请不奉制。月余,优诏令副李峤使蜀。峤喜,召王景曰:‘叨奉渥恩,与公同谢。王景曰:‘恩制示礼数,不以礼遣王景,王景不当行,谨不谢。乃上言曰:‘臣以宪司,位居独坐。今陇蜀无变,不测圣意令臣副峤,何也,恐乘朝廷故事,请不奉制。”
唐代在近三百年时间里,建立了一个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的严整体系。从这个体系来看,中央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行政监督,一个是司法监督。
尽管在职能上,唐代司法与行政有一定分工,但在当时并不存在司法独立。因此,地方司法活动也就与其他行政活动一样,被纳入行政监控之下。唐代对地方官员活动的行政监控主要有监察和考课两种方式。
监察。唐代的御史台是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的主要机构,其对地方司法活动的监控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其一是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官员比如监察御史、黜陟使、按察使、巡察使等巡视各地。他们的职责并不是专职监察地方司法活动,但地方司法活动又都在他们的监察范围之内。以监察御史为例,每次出巡都是从六个方面对地方政府进行监察,其中第四个方面是“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害”,第六个方面是“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都与司法活动有关。其二是接受各地官民的上访或上诉,然后据此对违法乱纪者提出弹劾,或启动对某些案件的再审程序。因为按照规定,御史台的职责就是“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与三司诘之。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劾者,御史言于大夫,大事则方幅奏弹,小事则署名而已”。此外,唐朝后期还在各地固定设立采访使、观察使等,他们也都对地方司法活动负有监察之责。
考课。唐代在前朝的基础上也建立了一套考核各级政府官员工作绩效的考课制度。按照这套制度,唐朝每年都要由吏部对各级官员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有所谓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指“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是一个笼统的概括性标准;二十七最则是对二十七种职责的具体评价标准,其中第九最为“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是对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司法活动的要求。
除了这两种规定的对官员的监察制度外。唐代御史台的监察作用在对于地方官员的监察上也有着重要作用。唐初,“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劾者,御史言于大夫,大事则方幅奏之,小事则署名”,由此可见,御史弹劾官吏,皆先奏于大夫,再由大夫上奏皇帝。到武则天统治时发生了变化。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劾宰相苏味道有贪赃行为,苏味道被贬官。御史大夫李承嘉厉声指责曰:“公等奏事应报承嘉知,不然,无妄闻也。”诸御史根本不予理睬,弹劾仍“悉不享之”。安史之乱后,御史台属官的弹劾权相对独立开始形成了制度。至德元年,唐肃宗下诏:“御史弹事,自今以后不须取大夫同署。”唐德宗时,又强调“御史得专弹劾,不复关白于中垂、大夫。”究其御史弹劾制变化的原因,监察御史萧至忠一语中的“御史,人君耳目,俱握雄权,岂有奏事先咨大夫?台无此例,设弹中丞,大夫,岂得奉咨耶!”“人君之耳目”深刻的揭露出了御史的本质,不过是依附于封建皇权的工具。从其权力的来源上看,它是缺乏其独立性的。因此它的变化,发展只能取决于皇帝之手。在唐初统治较为清明,尤在唐太宗时期出现了贞观之治,在这一时期,整个封建统治秩序是良性循环的,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采用“以法治之”的常规策略是适应趋势的。
通过上文对唐代监察制度的一些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辉煌的中华民族历史中,一些良好的制度能够对王朝的兴衰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如何吸收古人的智慧,将之转化为当今我们所需要的东西,让其帮助我们现代社会的发展,是我们需要去发现研究的。我们在监督制度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学习古人。
在唐代的监察制度中经常性监察和临时性巡察相结合,有效防止了监察官员与地方官员的相互勾结,保证了监察工作的的有效性。中国现代的监察方式也应该多样化,常设监察机关与临时监察机关相结合,一般性监察机关与专门性监察机关相结合,特别是要重视发挥临时性监察和专门性监察的有效运用。
通过中国唐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全过程可见,唐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的产物及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以强化皇权、维护封建专制为目标,是封建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其统治秩序的一种工具,但它在惩治腐败、澄清吏治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在漫长的发展演进过程中,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的选任、监察职权的规定、监察方式的运用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对中国建立科学合理、完善有效的现代行政监察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因此,我们应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研究古代监察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 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 李林甫,等.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
[3] 唐会要(卷61).御史台[Z].
[4] 刘肃.大唐新语(卷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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