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西方中心史观

2015-01-20 19:24忽里濮德培(PeterPerdue)
文化纵横 2014年3期
关键词:奥斯曼帝国世纪协商

忽里(Huri+Islamoglu)+濮德培(Peter+Perdue)

[文章导读]长久以来,工业革命发端于英国,并由此带来人类世界的资本主义化和现代化的说法,统治着国际历史学界。从而不论是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还是欧洲的其他国家,都在探讨自己的社会为什么缺失了近代性因素,而中国史学界也长期流行着“停滞论”一说。本文通过比较清朝和奥斯曼帝国历史中更早于近代性的前近代性因素,认为,它们不但在当时都有能够通向现代的积极因素,而且有着超越当下民族国家式、工具理性式现代社会的重要因素,值得重新反思。

范式决定着历史书写。无论我们承认与否,所有的历史书写,都依赖于有关既定社会的本质、过去及未来的发展轨迹,以及相对于其他社会的异质性等种种预设。非欧洲社会的历史长期以来被视作欧洲历史的反面背景。欧洲史的书写成为商业阶层、中产阶级革命、自由宪法国家的特权领域,这与停滞的农业经济、不充分的商业发展以及缺乏革命的非欧洲历史形成了鲜明对照。历史学家们则认为,专制国家或失效的信仰系统--伊斯兰教或儒教应当为东方的落后负责。由此生发出两个互相关联的产物:它为欧洲人支配非欧洲地区提供了合法性;同时以同质性的、非历史的、具体的名义重构了欧洲或“西方”与非欧洲或“东方”的概念。

“近代化”与“世界体系”这两种理论在二战后逐渐浮出水面。两者均强调西方主体其支配的非西方客体之间的相互影响。近代化理论强调“西方化”,将19世纪以来欧洲制度的普世化过程视为突破僵化“传统”的出路。世界体系理论则恰恰相反,将非欧洲地区的停滞不前归咎于欧洲人的冲击。近代化理论家,将世界历史的轨迹视作西方理想形象的投射;而世界体系理论者,则坚持世界历史不过是西方中心地位与非西方边缘地位的再现而已。

抛开分歧不论,近代化与世界体系理论都将世界史一分为二:认为西方与非西方历史具有截然不同的发展轨迹。它们都提出为何非西方地区缺乏工业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疑问。“缺失”这一语汇蔓延整个近代史研究和社会理论界。尤其中国历史学家,首先强调的问题即中国为何未能完成工业革命。他们不断追问中国为何偏离了马克思所定义的英国资本主义的“正常”轨道。原因或许来自多方面,包括儒家对商业的轻视态度,政府的抑商政策,反对战争的文人精英对军事技术的不屑一顾,乡村经济中专业化分工的不足,根深蒂固的小农传统阻碍工业劳动

力的增长,等等。正如黄宗智所说,“近代农村演变的古典型式,当然是英国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模式……西方的小农分化过程,归结于农村经济的全面转化,中国则是在小农经济内部的进展,它所导致的不是资本主义工业经济,而是一个分化了的小农经济”。

近年来,清代经济史学家们,不断揭示中国经济社会“停滞论”的缺陷。整个18世纪的帝国政权并非一成不变地压制商业,文化精英与商人出现合流,农村市场取得长足发展,先进地区的农业产量保持增长,同时农业经济的技术创新也在持续。他们比较了18世纪的中国江南地区和英格兰之间的相似性,进而得出前者并不逊色于后者的论断。这种比较告诉我们,欧洲以外的地区存在多元化的发展路径,世界经济是各地经济相互影响的结果,并非欧洲简单地强加于世界其他地区。

奥斯曼帝国案例:突破西欧模式

奥斯曼帝国的经济史研究,同样试图摆脱那种与西欧比较、彰显自身不足的视角。比如,奥斯曼帝国社会经济史的权威学者法洛希(Suraiya Faroqhi)就说:“反对众多本质化的东西方比较,强调东西方相对靠后时期的差异、引发断裂的历史偶然性因素以及两大社会经济体内部经济、社会和文化矛盾的重要性……”她认为,从欧洲和奥斯曼帝国的历史中都能发现生机与衰败,我们并不能把西方绝对等同于进步,而把东方绝对等同于落后。与研究中国史的同行一样,研究奥斯曼帝国的历史学家们开始关注奥斯曼帝国复杂而充满活力的经济社会环境,对西方生机勃勃、东方颓败没落这一简单的“传统”-“近代”二分法提出挑战。天普大学历史系的格兰(Peter Gran)教授同样批评了“西方上升意味着其他地区衰落”的观念,认为“非西方地区基于它们自身的近代资本主义本土文化,从而在18世纪后期发生巨大的社会变迁”。所有这些学者都拒绝西欧式的单纯连贯模式,他们反对整体性,强调平等一致性。他们认为,社会形成过程中存在多元矛盾,不同文明之间进行着多元互动。工业化和近代化是转变所有文明单元的全球化进程,并非一种文明输入给另一种文明的特权。

最终某些欧洲史专家也承认多条道路通向资本主义,并非只能选择英国或马克思式的资本主义道路。他们摒弃了只有英国的先进技术传播到欧洲其他地区的“扩散说”。比如,法国的工业化道路确实与众不同,但并不能说它落后,低人一等。西北大学历史系的奥尔德教授在研究法国军事工程师在改进可更换部件所起的作用时,证明了技术革新存在多重路径的说法,以及众多前近代国家尤其在军事活动方面所起的重要积极作用。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的布鲁尔教授,则证明英国也存在大量的类似情况。这些事例表明,研究上述地区的经济和技术史学家们讨论相关问题时,已开始将多元性、模糊性、跨地区相似性作为理论预设,而不采纳西方与其他地区这样的二分法。

然而,虽然最近史学界注意到了这些历史发展的不同道路,但绝大多数研究仍然拿欧洲发展的模式来衡量非欧洲地区的历史,包括一方面运用诸如农业生产率、人口增长率等指标来衡量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则以代

aa议制和中央集权官僚制来衡量政治水平。“非欧洲地区亦存在”的论调,不过是将欧洲作为参照点的世界历史二元观念的翻版。

毫无疑问,在这种二元观念下比照出的某些相似性,需要被置入更广阔的视野之中来理解,从而超越东方与西方的狭隘分野。史学家们越来越对这样一些概念感兴趣,它们“既非来自西方经验,又不能自称专属欧洲,必须显而易见地适用于两大帝国背景,却还须超越各自的地方特殊性”。通过两个非西方帝国的比较,或许能够得出两个不同的概念:制定与欧洲经验大相径庭的方法以研究非欧洲地区;尽可能找到跨越欧洲与非欧洲经验的历史解释方法。两者将世界历史分为欧洲与非欧洲两种截然不同的轨迹,不过后一种方法旨在寻求东西方共享的普世近代性。此处的近代性是指多元化的制度形式或社会现实秩序,起源于16世纪以来不同政治实体的商业扩张和竞争。由此可见,近代性不仅仅是19世纪的制度建构,其前期的历史发展早已植根于16~18世纪。endprint

“协商”:令现代国家尴尬的前现代因素

国家建构是近代性的核心杰作。中央集权的国家形态,是15世纪以来整个欧亚地区最显著的共同历史经验。这些国家时战时和,统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彼此交融。奥斯曼帝国是欧洲人知识体系中共同的背景,当时认为,它的统治术或治国方略体现出文艺复兴观念。奥斯曼统治者比欧亚大陆西部的任何君主,都更接近马基雅维利《君主论》中所描述的理想形象。而后来的认识则恰恰相反,当欧洲的中央集权国家,呈现出“法制国家”的特征,或出现法律监督下的有序政府时,奥斯曼帝国和中国的中央帝国就成为了专制主义的象征:批评欧洲君主专制统治的一面镜子。18、19世纪倾心于商业和殖民扩张的欧洲人认为,“东方专制主义”是亚洲政治、经济不发展最重要也是唯一的原因。“东方专制主义”的标签也证明了欧洲殖民主义的合法性。西方所宣称的,通过霸权以消除东方停滞的说法,为20世纪的现代化视角奠定了基础。

这样的讨论,助长了“国家回归”的研究。过去30年中,清史和奥斯曼帝国史的研究者,往往将国家制度同东方主义的理想类型分析、现代化视角联系在一起。如今,他们则转向社会经济结构、长期趋势以及区域分析等方面。这一新的“重回国家”的方法,包含了对社会经济历史的考察,侧重于考察前近代社会的分化、多元和差异性质等,同时侧重考察其国家操控的灵活性、流动性和适应性等。我们摒弃欧洲人所认为的奥斯曼政权乃东方专制主义的观念后,就会发现前近代国家是妥协产物这一有趣现象。旧有的认识被颠覆后,就会发现妥协性的前近代国家与“专制”而强权的现代国家形成鲜明对照,正如20世纪初年两大帝国的继任者坦志麦特(Tanzimat)改革后的奥斯曼帝国或中华民国。

国家的主题与帝国之概念不免有所重叠。我们与诸多理论家不同,并不能泾渭分明地指出帝国与欧洲国家之间的分别。(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16世纪的资本主义农业与欧洲世界经济体的起源》)(The Modern World-System: Captalist Agriculture and the Origins of the European World Economy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New York, 1974,1,57~63)我们对帝国的理解包括关注其权威及其补选机制,这种机制保障了帝国与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与合作。早期帝国的长寿秘诀在于这些国家政策;而逆向推论则得出,国家统治的合理性、一致性及日趋增长的普世性,或许能够解释19~20世纪欧洲帝国为何相对短命。中华帝国之所以延续到20世纪,是基于清朝统治者持续通过多方面协商沟通,团结了省级精英。相比之下,奥斯曼帝国政权在19世纪头25年终结了与省级精英的谈判体制。而当省级精英受制于标准划一的规则之后,帝国就在他们眼中丧失了合法性,最终不得不使用高压手段来维持权威。与省级精英协商沟通的不畅或无效,才是奥斯曼帝国崩溃的核心所在。

从西方化或近代化视角出发,能否实现中央集权制国家,是成功的关键标准,比如,中国长期延续的公共官僚体系,常被视作近代化努力失败的因素,因其在19世纪史无前例地被分权力量所挫败。然而,作为协商机制的前近代国家观念,却对这一预设提出质疑,因为显然,18世纪清朝和奥斯曼帝国政府管理边疆地区的策略,适应了内部极其复杂的、多元化的地方特殊性。

清朝的整套创新管理制度包括边疆划定、人口分化以及值得信赖的地方领导人的任命。这些政策以直接领导代替了不稳定结盟和多重效忠方式。清朝边疆地区运用了多元化的管理方式,这与内地的管理方式并不相同。帝国之统一通过内地移民实边政策,创造并维持了这种族群的多样性,反之亦然。而在17~18世纪,奥斯曼政权也试图通过颁布地方精英与中央政府的代议协商法规,重新定位伊拉克省的管理机制。伊斯兰的地方法理学家从宗教法出发,挑战了国家法律某些内容的合法性,却并不拒绝国家法律的存在。司法概念对应地嵌入国家法律体系,使其能够被地方的法理学家和民众普遍接受。

“协商”一词概括出前近代时期,清朝和奥斯曼政权的调适弹性本质。尽管协商破裂时两大政权都不得不诉诸武力,但它们绝非以理想未来的名义压制所有反抗。与此相反,现代国家则力图构建以国家统一、科学管理和阶级团结为理想基础的现实政治。

也有学者并不同意“协商”概念的某些运用,认为协商是询问的产物,不属于解释的范畴。我们并不应该将现代国家的严苛性与前近代国家的松散型极端化,而是寻求“协商”在这两个时期历史情境的差别。因此,19世纪奥斯曼政权的统治拒绝任何协商形式或仅在专制政府行将解体时才进行协商的观点值得商榷。19世纪以来的国家变迁,只不过标志着从省级精英和军队的协商转移到同中央政府的协商。

原先的管理规则和制度,是政府官员与不同社会群体成员之间带有地方性、个人色彩的特殊处理。比如,前近代时期的土地清丈与查勘,就被视作确定税源为了征税的行为,但通过不同的土地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部分土地使用者逃避国家税和服兵役,从而达到调和各方利益的目的。国家借助确保社会和谐的能力,演绎了君主的公正性。而19世纪的管理活动、规则及制度,力图表明它的普遍性与一致性。国家也力图摆脱从前协商领域中的强权角色,令所有阶层平等地承受国家税收与兵役负担。此时的规则和制度重新定义了个人所有者、纳税人和佃户,从而成为新利益阶层调和的产物。1858年的土地法案及土地清丈法规,成为社会不同角色博弈的中心舞台。这些冲突以特别条规的形式被详细说明。不过这种详尽的列举只对一般性法律有效,同与君主所协商的公正或社会和谐并无关联。

协商所具有的弹性,有助于让私人和特殊利益者远离中央政府,从而标志着一种全新的国家形态。同时,这一新式国家的自我界定,也依赖于其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多利益的能力,即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能力。实际上,它也是现代中央政府职能的部分体现。但现代居间调停各方利益的官员们,则奉其所宣称的加强统一管理为圭臬。endprint

通向现代性的多元路径

有关清朝和奥斯曼政权的讨论必须考虑到法律的角色。这包括诸如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自由度,不同类型法律之间的相互影响,法律在统治中的作用、管理活动以及法庭作为协商场所的调解行为。学者们注意到正式法律(即成文法)与非正式调解之间的模糊分野。清代法律相对来说几乎没有商业往来的专门性法规,然而类似宗族联系的非正式体制中却有商业活动的规定。欧洲模式则与此相反,现代国家之建立意味着非正式体制被成文法所替代。成文法制定和执行了普世的标准与规范,而非正式的做法却存在很大的歧义性。欧洲国家从非正式向正式制度化的变迁同时也与权力的集中化有关,而农业帝国中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替代运用则不需要集中划一的规定。官员们被赋予同非官方组织打交道的大量权力,从而回应了将清代政权视作“专制主义”、干涉主义、无端侵入的看法。

成文法作为正式与非正式的区别界定源自韦伯模式,曾被看作是合理化的官方规范与标准,适用于欧洲和非欧洲地区。这种简化模式需要具备下列条件。首先,前近代的欧洲和奥斯曼的成文法常常是各种协商妥协的结果。因此,协调机制从正式到非正式有个延续性过程。中国的衙门和奥斯曼的法庭同样处于争端调节和成文法判定的中心位置。奥斯曼史研究者提到法庭之上存在法律文化的缺失。19世纪的法官由于没有管辖权,因此也失去了地方上的影响力。当国立学校公共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取代地方法官时,法律又重新代表了政府的意志。同时,职业律师的出现改变了审判程序。这一新的辩论系统使法官远离了诉讼当事人,因此也避免了直接解决冲突,而面对的是律师所做的法庭辩护。这种变化表明,以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为基础的分配公正,转变为以法庭辩论形式呈现的统一模式。然而我们并不能过分强调这一观点。这一法律实践变迁难道意味着调停机制从法律领域中彻底消失,或达到完全“形式化”的程度么?协商空间的存在是19世纪奥斯曼帝国各级议会、法院的显著特征,而这种协商也是政府颁布法令的另外一种形式。

清帝国和奥斯曼帝国的历史经验比较,意味着18、19世纪通向现代性的多元路径。它们的历史经验表明,两大帝国通过帝国自身权力配置的紧迫性,借助惯例的历史语汇而走入近代社会,并非主要源自欧洲模式的模仿。这种比较史学对“衰落”理论提出质疑,不同意19世纪的中国和17、18世纪以来的奥斯曼帝国,遇到战争与内乱时无力改变其制度的说法。“衰落”理论者以缺乏制度创新或统治变革的能力,来解释1911年清朝灭亡和整个19世纪奥斯曼帝国的衰弱直至1918年最终解体。其实,两大帝国在统治期间始终进行着制度变迁。18世纪清朝的国家建构既不是中央集权,也不是普遍地整齐划一。清政权强调的内容与近代国家建设有关,包括边疆的稳定、征税效率的最大化以及为应付战争和内乱而扩充军队。

统一的中央集权治国方式,是将安全与福祉传递给绝大多数民众的唯一道路么?18世纪的中国经验表明并非如此。18世纪,清政府为扩大乡村地区税源,力图简化土地所有权问题,建立个人所有制。清代中国确立私人土地所有制的失败,归咎于省级精英的反对,以及这一努力并未伴随着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中国近代化所依靠的官员和精英均来自地方,而不是中央;其主张亦五花八门,并非整齐划一。奥斯曼的近代化道路则有所不同,中央政府主导了一切。而19世纪的奥斯曼帝国恰恰与此相反,个人所有制成为中央集权政府国家权力制度化建设的组成部分,省级精英则被中央军队排除在外。

比较研究令我们对现代中央集权国家与统一管理活动的类似认同提出质疑。这些分析使我们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韦伯式理想类型的理性国家,并不能将世界范围内现代性的多元偶然历史全然囊括其中。奥斯曼帝国和清帝国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牛贯杰摘译)

(作者单位:土耳其海峡大学历史系;耶鲁大学历史系)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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