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兴?胡俊开
摘 要:新闻立法的建议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在人民大会堂被提出,并且受到了不少人的肯定和期盼,随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新闻媒体和法学专家纷纷献言献策,然而时至今日却依旧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出台。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新闻法与新闻活动的关系、立法原则性和必要性以及其中的条文构建仍存在争议。本文试图从新闻法与新闻活动的关系入手,探析当前新闻法规的概况及其弊端,进而进行分析并归纳总结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
关键词:新闻;立法;指导思想
一、我国新闻法概况
从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新闻法《出版自由法》开始,西方的新闻立法开始走向成熟,在新闻出版行业在规范化的过程中就已经遥遥领先中国。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弥尔顿提出新闻言论出版自由的主张至今,西方的新闻法学理论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一开始单纯地强调保护新闻自由到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再到新闻自由与公众利益并重,都是随着实际的政治经济情况而逐步完善。然而各国的情况也不相一致。南斯拉夫和罗马尼亚的新闻立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上,是属于社会主义新闻立法,保障社会主义言论。与法国相比,英国并没有一部单独的新闻法,其将对新闻活动的保护和约束都规范在一系列分散的法律和规章当中,也因为在英国,新闻从业人员仅仅是从事非政府活动的个体公民,媒体并不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所以没有理由为新闻专门立法。同样,在美国,也没有完整的新闻法,但是其新闻媒体内部都制定了完整规范的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约束,在新闻机构内部对新闻稿件进行审查和修改,很多新闻机构甚至长期聘用律师代为审阅稿件,所以新闻审查在新闻机构内部就已经得到了实现。对于西方的新闻立法我们应当考虑到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不能不加批判地全盘引进。
回顾我国的新闻立法进程,我们不难发现这其实是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要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随后在各种政治运动的影响下,我国的新闻行业和法制体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新闻自由得不到保障,新闻立法就更无从谈起。到了1980年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赵超构先生提出了制定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的口头建议,受到了不少代表的欢迎,1983年的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王化成和纪卓如都提出了《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书面建议,而到了1984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协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开始兴建新闻法研究室,创立了《新闻法通讯》,这被视为我国新闻立法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的标志。在新闻立法有一定的基础并且参考了其他国家的新闻法之后,却因“六四事件”的突然发生而趋于停滞,时隔十年之后,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在接受德国媒体采访时披露我国正在酝酿起草《新闻法》。2007年国务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表明了我国对新闻立法已然有了明确的思路。
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并不代表我国的新闻活动无法可依,当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许多适用于新闻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的来说应该是有法可循。我国现行法制中最重要的三组基本法律都跟新闻活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如《云南省出版条例》等都对新闻活动进行了规范。现行的新闻活动中主要依靠《宪法》中的一些条文规范和一些基本法来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执业权利,但是《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条文大多是宏观和抽象的表述,其不可司法的特征也使其不能成为个案的审判依据,而散见于《刑法》、《档案法》、《统计法》和《国家安全法》等一般法律中的条款虽然能够基本保证新闻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从当前的运行情况来看,依旧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据统计,我国现行的法律有200多部,行政法规有700多部,但是涉及到新闻的分别不到十分之一,较大的随意性也让新闻活动在总体把握的难度加大。
二、我国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考虑因素
由于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要求我国现阶段需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我党在这一时期的基本路线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党的基本路线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是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新闻法的制定是为了让我国的新闻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奋斗。总的来说,我国的新闻立法应该要遵循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为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就目前我国的法制发展情况来看,如若现行的新闻管理体制得不到改革和优化,新闻法也很难在短期内得到制定。新闻媒介经常会无意识地拓宽自身的职责范围,对于新闻事件作出自己的评判,有时候甚至会起到干预司法的负面作用,而群众在看到媒体对于某些难以解决的事情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往往碰到困难直接找媒体,而忽视了政府的作用,在火爆了《焦点访谈》等曝光类节目的同时,也让一些职能部门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新闻机构是新闻事实的守望者,而非新闻事件的审判者,当下许多新闻机构在新闻活动中经常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这是新闻立法过程中首先要正视的一个客观现象。2002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表示,鉴于我国的国情,人民群众对于新闻自由的含义扩展地太广,理解多有不同,制定新闻法的条件还不成熟,过早出台反而会给新闻活动添加过多的条框束缚,不利于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加上长期以来,我国在重视政权建设的同时忽视了法制建设,这其中就包括了新闻事业的法制建设,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新闻法需要充足的理论上的准备,学术界在专门的新闻法出台之前需要继续努力,为新闻立法作出更为充分的理论支撑。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解决新闻纠纷,保障新闻自由和约束新闻活动中已经显得越发局限,而新闻立法是新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助推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新闻活动的发展过程应该是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紧密相连的,新闻立法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加之我国新闻活动管理的特殊性,新闻法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制定完成的,我们能做的就是清晰新闻法制定的障碍,明确其存在的误区,为新闻法的制定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宋克明 《英美新闻法制与管理》[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8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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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平 论法制新闻传播中的法律关系 [J] 新闻法制研究2009年第5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