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背景下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探索
——以长沙市为例

2015-01-10 09:41罗家为何鹏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农地长沙市农户

罗家为,何鹏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城镇化背景下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探索
——以长沙市为例

罗家为,何鹏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农地是发展农业的必要条件,农地的经营规模决定了农业的经营方式和发展方向,并在整个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长沙市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地调查发现,影响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有空间分布、地形地势、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距离、社会化服务体系、政治因素;其发展模式受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以及政治因素的综合影响。调查认为,长沙市存在三种可供选择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制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而不同模式有其自身的形成和发展逻辑,在运作主体、产生方式、利益分配、资金技术、规模以及风险规避方面存在其固有的特征;农地规模经营实际操作中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发展模式。

农地规模经营;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长沙市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成为我国农村的主要生产经营方式,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逐渐被卷入社会化的大生产之中,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分散的家庭经营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此外,伴随着工业化的迅速推进,我国城市化也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城市化由2000年的36.22%猛增到2014年的54.77%;据官方统计,200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只有36.2%,城镇人口仅为4.6亿;到2014年末,城镇人口上升到7.49亿,乡村人口下降为6.19亿。大量的农村强壮人员涌入城市成为农民工,只剩下少数的老弱病残留守农村,剩余的人无力负担高强度的农活,导致了农地抛荒现象的出现,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当前土地细碎化造成的农业生产低效率,农村精壮劳动力转移造成的农业劳动力流失,农业劳动力代际传承的断裂以及发展低碳农业经济等均需要发展农地规模经营[1]。农地规模经营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起来。为此,中央为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对新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鼓励农地规模化经营、鼓励工商资本进入经营体系,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健全农地流转市场,刺激农地流转提供了政策支持。在农民自身需求的刺激和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全国各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农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土地经营模式多样,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为了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序健康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亟需探索出因地制宜的农地规模经营模式,以期为增加农民收入,培育现代农民,提高农业产业的比较效益。

一、长沙市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状

(一)长沙市农地规模经营概况

近些年来长沙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密切关注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化经营方面的工作,并在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实现长沙市农地规模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经营环境。目前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发展迅速,不同的流转形式活跃了土地这一资本要素,加速了农地规模经营的发展进程。截至2014年,长沙市水稻规模化经营面积达124.31万亩,占种粮水田面积的54%,现有农机、病虫害防治、“六代一包”全程服务、“粮食银行”等社会化服务组织197家,年服务面积达75万亩次;目前,全市拥有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10200户,同比增加772户,共流转种植水田面积66.5万亩;全市现已拥有种粮合作社400家,共流转与合作经营面积30.3万亩,其中望城区乌山镇、格塘镇隆平粮社目前固定资产分别达到1980万元和450万元,年创利润达180万元和60万元。由于地区实情差异及土地流转形式的不同,长沙市农地规模经营的形式也呈现出多元化,主要表现为家庭经营型、企业产业化经营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型等。

一些企业、合作社或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通过选择某种合适的经营方式也取得了十分突出的农地规模经营效益。2013年底,以金霞粮食集团和盛湘集团为代表的长沙市10家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突破100万吨,总产值达169213万元,销售收入162623万元,实现利润7724万元。望城隆平格塘种粮专业合作社在格塘乡三桥村流转土地316亩,主要从事优质稻和超级稻的生产、收购、加工及销售。经过三年多的发展,合作社就拥有成员268户,入股股金127万元,固定资产达360多万元,成员种粮面积7660亩,辐射带动种粮面积2.1万亩。几年来,通过推广并高价收购优质稻,以及开展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为入社农户每亩节本增效260元,在当地形成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浏阳市永安蔬菜专业合作社,由19家种植户自愿联合组成合作社,统一购买原材料、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市场销售,有效地对接蔬菜市场销售渠道,形成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长沙市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案例分析

第一,种植大户。浏阳市永安镇坪头村种植大户李颂辉租赁93.18亩水田,投资发展花木项目。永安镇柳岭李新凡发展养殖面积达40亩。种植大户陈俊平在西湖潭村租山地300亩种植花木。此三人都是通过自己筹资,建立家庭农场的模式实行农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在这种模式下,农户自己出资,自由经营,自负盈亏,经营灵活,一般经营规模较小,主要依靠自己劳动,技术条件一般,小型的机械化为主。在经营过程中,种植大户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的实力来安排生产经营,经营成果直接归个人,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激励他们发挥生产经营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般情况下,种植大户的土地经营规模相对不大,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农业风险相对较小。但是,这种经营方式也存在一些缺陷。家庭经营的规模化程度相对较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一些种植大户在农产品市场上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往往是低价卖出农产品而高价买进原料,经济效益低。这些弱势自然地提高了种植大户对政府等相关部门的依赖程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生产经营大户自我发展和自我强大的能力。

第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浏阳市永安镇民生村湘派园艺公司租地150亩,其中涉及水田、水面、林地,主要发展种植、养殖项目。桂湖会所租赁土地300亩,发展经营养殖、种植项目。2013年底,以金霞粮食集团和盛湘集团为代表的长沙市10家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突破100万吨,总产值达169213万元,销售收入162623万元,实现利润7724万元。推行企业产业化经营,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集约利用,扩大农地生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和带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提高农产品的产销量及市场竞争力。但是,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这种经营方式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联性不强,多数停留在一般的买卖关系上,难以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企业的土地开发经营商在利益分配上很难与农户分享平均利益;分散的农民与龙头企业的地位明显不对等,农户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地位较低,很难与龙头企业讨价还价。加之,一些公司的土地开发经营商并未在农地上发展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取而代之的是在农地上大肆兴建建筑房屋、配备休闲娱乐设施等,占用土地空间。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不利于促进农地规模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宁乡县大野仙踪蔬菜专业合作社。大野仙踪蔬菜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以种植蔬菜为主,种植面积400亩,在本村有100亩,在邻村有300亩。其社员有89户,入社资金76万,合作社主要是由两个股东出资成立,其他社员以土地的形式入股。大野仙踪蔬菜专业合作社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停滞甚至是亏损的状况,面临着合作社即将散伙的危险。由于合作社的种植面积只有400亩,而蔬菜大棚种植成本高,合作社由于资金匮乏无法使用大棚而只能采用露天种植形式。因此,种植的蔬菜多是当季的蔬菜而不能像大棚那样种植反季蔬菜,蔬菜价格不高,而且蔬菜多采用自产自销,合作社自身发展艰难,运行不畅,普通社员的收益无法得到保证。

(三)长沙市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度”的控制

基于我国城市化水平较低,人多地少的国情,我国的农地规模经营不能完全效仿西方国家,决不能搞大规模高度机械化的农场。既要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又要保证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在农地适度规模化经营中如何把握好“度”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王德祥、吴昭才(1990)以锦州市为例,分析得出:从劳动生产率来看,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最优规模为37亩;从土地生产率来看,最优规模为20.48亩;从资金盈利率来看,最优规模应该是6.13亩。再看江苏浙江的农村,从农业集约经营的视角分析,张亮(1998)认为适度规模应该是20到25亩。此外,张侠(2002)认为我国各个地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存在不同,应该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找出合适的计算方法,测算出合适的经营规模[2]。从长沙市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来看,笔者认为,长沙市整个区域内部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市场距离、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存在差异。种植大户李颂辉、李新凡、陈俊平经营规模40亩到300亩不等,距离城镇中心距离稍远,其中陈俊平的300亩种植的是林木;都是采用家庭农场的形式,规模比较适中,经营灵活,既能有效地实现农地的规模效益,提高农民收入又能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湘派园艺”公司、桂湖会所、金霞粮食集团和盛湘集团这些都是企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规模从100亩到1000余亩不等,拥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多离市中心比较近,社会化服务体系较完善,在农地适度规模中适度性较好,能产生良好的收益,但是,如果从农地的社会功能来说,规模稍微偏大,挤占了一些农民的生存发展空间。宁乡县大野仙踪蔬菜专业合作社,规模为400亩,位于宁乡县,距离城镇比较远,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一般,农民兼业化比较普遍,加之内部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农民的积极性不强,资金匮乏,消费市场狭窄,因此经营效益并不理想,面临着散伙的局面。

综上所述,现阶段农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条件把握好“度”,防止规模不经济的后果。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尊重市场规律,要以农民增收为导向,充分考虑自然、社会因素的影响,合理调整空间布局和种植结构,并跨地域配置农业资源[3]。因此,要不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多种形式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形成工农业比较收益相对均衡,农业成本相对降低,利益分享相对平衡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和组织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稳步前进。

二、长沙市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自然因素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的影响

一是空间分布。农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较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地理区位和资源禀赋不同,农业现代化应该具有不同的概念与内涵,并必然呈现出差别性、多样化的发展模式。我国地域广袤,幅员辽阔,地势西高东低,南北自然环境迥异,不同的地区地形复杂多样,这些都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影响。北方地区人少地多且地形相对平坦,人均耕地多,适合大规模的高度机械化操作,农地规模经营的“度”可以相对放大。南方地区多山地丘陵,地形起伏较大且人口相对稠密,人均耕地少,家庭经营比较分散。因此,在南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度”完全不同于北方,应该在规模方面较之于北方要小。

二是地形地势。同一地区大城市依河流而建,周围存在广阔的冲积平原,地形相对平坦,适合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然而广大的偏远山村却是地形崎岖,以山地丘陵为主要地形,且土地分散、碎片化严重,只适合小型的机械化。因此,在选择农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方面,地形平坦的地方容易形成规模大、机械化程度高的经营模式,在偏远的山区受地形地势的影响,只能发展小规模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三是资源禀赋。资源禀赋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一些偏远山区,人口和耕地都相对较少,自然条件恶劣,主要以山地和丘陵为主的地形,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的依附程度较高,因此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的需求动机较小,甚至于抵触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然而,在选择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该地区的农民比较倾向于小规模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并倾向于熟人之间进行土地流转,并且流转年限比较短。在组织方式方面,更倾向于农民自发的联合起来合作,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帮扶,利益共享的组织方式。

(二)社会经济因素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的影响

第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一个地方的各种生产和生活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不管是从微观上农户个人经济水平,还是宏观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都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巨大,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同样是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的影响因素,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的选取也是由经济水平决定的,没有最优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只有最适宜地方的模式。从微观上来说,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方,农户个人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由于农户务农收入在农户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一般而言,个人经济水平较高的农户具有兼业性[4],兼业性农户一般不愿意流转出自己的土地,除非承包者能承担足够多的租金,实际上,由于农业产业的比较收益较低,承包者所能支付的租金一般达不到农户的预期。在选择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的时候更加倾向于承包给农业企业,因为只有农业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和雄厚的资本才能支付起高额的租金。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由于农户收入较低,农户的务农收入占据了农民的主要收入。因此,这些地区的农民对土地看得比较重,不愿意轻易把自己的土地承包出去,因此,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一般是农民自发联合,自己筹资,通过向亲朋好友借钱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家庭农场发展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宏观上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方,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较高,交通便利,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健全,金融体系相对发达,无论是在资金的可获得性方面,还是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方面都要强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加之发达的市场机制,稠密的人口,社会化的大生产优势,因此,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一般会出现大量的农业龙头企业,工商资本下乡等现象,在这些地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主要适合采取农业企业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或者组织大规模的股份合作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市场距离。市场距离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方式、规模、发展程度和数量具有显著的影响。市场距离近的区域靠近大城市或者城镇,人口稠密,经济发达,人多地少,市场广阔,一般土地的租金比较高,对于农户来说租金的收益比较高,因此农户更加愿意把土地流转出去获得较高的地租。生产经营者则需要从其他的方面来弥补高额的地租带来的这部分额外的成本,因此必须进行集约管理,提高效率,增强组织化程度。然而,市场距离远的地区,人少地多,经济相对落后,交通运输成本高,地租自然而然就比较便宜,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就是地主成本比较低;由于生产经营者的地租水平达不到农户的预期,因此,农民的流转意愿不足,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相对较缓慢且组织化程度和机械化程度也是相对较低的。从调查结果来看,一般市场距离比较近的地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程度较高,数量较多,规模大,组织方式倾向于大规模的股份合作制或者农业企业的产业化经营;市场距离比较近的地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程度较低,数量少,规模小,组织方式趋向于家庭农场或者小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实证明,距离县城越近,城镇化与工业化程度就越高,就越利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

第三,社会化服务体系。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系统的问题,不能孤立看待。其中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进程、模式选择和组织方式具有重要的影响。一般而言,社会化服务体系愈发达的地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程度越高,发展模式和组织方式更加多样化。首先,社会化服务体系发达的地区科技一般比较发达,农业基础科研成果丰富,因此,科学技术条件比较好,有利于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技术支撑。其次,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的地区,资金的可获得性比较高,社会融资、吸收社区存款和办理储蓄等金融活动比较活跃和频繁,有利于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供给。第三,法治比较健全,具有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撑,巩固其主体地位。此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农户土地流转的意愿,一般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农民生活、生存有保障的地区,农民更加愿意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从而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最后,农业保险的普及程度也影响着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林正茂认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开展需要以农业产业化与农地规模经营为前提条件,农地规模经营能够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农业保险保障了规模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提高了农户开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了规模化经营顺利实施[5]。综上所述,社会化服务体系越完善的地区,农民的流转意愿愈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程度越高,主要表现为企业产业化经营和股份合作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地区,农民的流转意愿愈弱,农民更加倾向于自发组织家庭农场或者小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

(三)政治因素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的影响

建国以来,我国模仿苏联模式,政治上,权力集中,法律不完善;经济上,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模式;然而,却未能完全摆脱过去的计划经济的影子,政治上也是一种强政府弱社会的状态,政府对好多社会经济事务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成为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政府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影响力不可忽视。各种关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政府文件,行政命令都相继出台,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政府通过政策设定,财政补贴等经济因素进行诱导,通过地区农业发展规划、行政命令直接影响着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模式选择。

三、长沙市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可供选择的模式

(一)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主要是指以农村种植大户为主的土地经营主体,凭借自身长期实践积累的经验、资金、技术等来扩大生产种植面积,以发展规模化经营,提高农地效益。家庭经营主要以家庭的劳动力为主,整个经营和家庭成员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因此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而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土地向种植大户、向私营业主集中,能有效地克服家庭分散经营的小规模、高风险等弊端。“家庭农场”模式按照经济补偿的原则,将一部分的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从而组织起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不像股份制那样会产生组织成本和创新费用,利益直接同经营者联系在一起,容易为农户所接受[6]。在经营过程中,种植大户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的实力来安排生产经营,经营成果直接归个人,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激励他们发挥生产经营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家庭农场与中国的人地关系相匹配,与工业化、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进程相适应,与现有农地制度相衔接,作为主导中国现代农业的新型市场主体契合国情[7]。这种模式下种粮大户和外来业主需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政府少量资金的带动下就能扩大经营规模和改善生产条件,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发展。同时该模式要求经营者素质较高,能够较快地掌握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易于接受现代经营理念,通过培训能够很快成长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大户。一般情况下,种植大户的土地经营规模相对不大,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农业风险相对较小。

家庭农场这种经营方式也存在一些缺陷。家庭经营的规模化程度相对较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一些种植大户在农产品市场上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往往是低价卖出农产品而高价买进原料,经济效益低。这些弱势自然地提高了种植大户对政府等相关部门的依赖程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生产经营大户自我发展和自我强大的能力。其次,家庭农场主的资金可获得性是比较低的,面临着资金缺乏的难题。第三,家庭农场技术比较缺乏,主要以传统的农业生产经验为主,只要少数的家庭农场运用了现代的农业科学技术和机械化。

(二)股份制农民专业合作社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别。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定义如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8]。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在法律方面,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如下规定: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主体是农民,合作社80%以上的成员应该是基层的农民或者从事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主体。其次,在管理方面,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三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对合作社的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实行一人一票的决策制度,具体可以根据所占股份的多少进行小幅的调整[9]。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利益分配方面主要是按交易额返还+按股份红,其中按交易额返还为其主要分配形式。对于企业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由于农户数量多、分布分散而导致的组织运行成本和监督成本,也有利于减少农户违约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对于农户而言,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社,有利于改变农民个体单独直接与企业交涉所面临的不利地位,避免被企业过度剥削。可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对促进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就当前长沙市的农村地区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未充分发挥其牵引和带动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效益还有待提高。首先,合作层次高低直接关系着合作社能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调查发现长沙市的合作社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农民入合作社的方式单一,大多数农民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入合作社的,合作层次低,合作关系松散,凝聚力不强;另一方面,农民对合作社的发展关心较少,合作社与农民、市场之间联系不紧密,大多数的合作社不愿进行跨村合作,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流较少,跨村合作难以推行。其次,就长沙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看,合作社异化现象比较严重,出现了大量的空壳组织或者是以公司企业制代替合作者,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

(三)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

一些拥有资金技术等方面优势的企业通过建立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等方式来推行农地规模化生产经营,以主导产品为核心,并发展和完善与主导产品相关的产业环节,走“企业+基地+农户”的发展之道。在龙头企业的产业化经营中,股份合伙制和工商资本涉农比较盛行。推行企业产业化经营,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集约利用,扩大农地生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和带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提高农产品的产销量及市场竞争力。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这种经营方式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农户与农业企业的利益联结松散,合作层次较低,停留在出租土地的合作层次上,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分散的农民与龙头企业的地位明显不对等,农户在与企业的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一些公司的土地开发经营商并未在农地上发展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取而代之的是在农地上大肆兴建建筑房屋、配备休闲娱乐设施等,占用土地空间。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造成了农村贫富分化的加剧,不利于促进农地规模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结论

长沙市农地规模经营模式主要有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产业化经营这三种,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型是农地规模经营的较为普遍和有效的形式。每种模式和组织方式都有着其优点和缺陷。家庭农场经营灵活,规模相对较小,但是多为粗放式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农民专业合作社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将农民利益和经营者利益结合起来,但是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存在异化现象;企业产业化经营规模相对较大,资金技术雄厚效率较高,但是收益分配差距较大,一些地方不合理的操作改变土地用途,存在圈地现象。长沙市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模式和组织方式多样,各地区特色比较明显。影响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因素有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市场距离的远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程度。其中地形相对平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市场距离近,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的地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程度明显要高,兼业化比较普遍,主要模式为股份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产业化经营;反之,发展程度相对低,主要模式为家庭农场经营

[1]钟涨宝,聂建亮.发展农地规模经营的现实必要性及路径选择[J].商业研究,2011,(9).

[2]王强.我国农地规模经营问题研究综述[J].经济与法,2014,(2).

[3]孔立,朱立志.有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研究——基于我国台湾地区数据的空间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4,(6).

[4]黄延延.从农户兼业化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制约机理谈我国农地规模经营的对策[J].管理现代化,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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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文勇.张悦家庭农场的学术争论[J].三农新解,2014,(1).

[7]郎秀云.家庭农场:主导中国现代农业的新型市场主体[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8]孙亚范.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利益机制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9]罗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现象与治理研究[EB/OL].2012,11. http://www.zgxcfx.com/Article/51469.html

An Explor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Appropriate Scale Managemen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Urbanization——A case study of Changsha City

LUO-Jiawei,He Peng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The agricultural land is a necessit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Agricultural land operation scale determines the mode of agricultural operation and its development direction,thus playing a crucial role in the whol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According to the survey of in Changsha City,the main factors affecting the choice of modes of agricultural land appropriate scale management are:spatial distribution,topography,resource endowments;the level of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market distance,the socialization service system and political conditions,and the choice of different modes are influenced by natural and geographical,socio-economic conditions and political factors combined.There are three available business models to choose from for Changsha agricultural land appropriate scale management:family farms,joint-stock farmer cooperatives,and enterprises industrial management.And the different modes have their own formations and development patterns;they have their own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in the running body,generating way,benefits distribution,capital and technology,scale and risk aversion.In practice,agricultural land scale management should abide by local conditions and select the appropriate development mode.

agricultural land scale management;family farms;cooperatives;leading enterprises;Changsha

F301

A

1009-6566(2015)05-0026-07

2015-07-01

罗家为(1990—),男,湖南株洲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地方和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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