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相锋 吴建军
摘 要: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国有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形式,应该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把依法治企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加强“横向协同、纵向监督”的协同监督机制建设。本文从职责、特点、优势等方面出发论述协同监督机制下两支重要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以达到提升监督效果的目标。
关键词:协同监督;依法治企;职责;互补
一、工作目标的高度一致使各自职责职能得到充分体现
企业监察部门履行党内干部监督和管理行政监察职能,通过教育、监督、惩处,促进干部队伍纯洁,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审计部门履行对企业经营、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的职能,监控资金使用的运行轨迹,确保资金在企业经营发展中发挥应有的效益,维护财经纪律的安全性。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别肩负着维护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职责,虽然其职能各异,但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围绕企业经营发展,查找和封堵企业管理漏洞,规范企业经营,提高企业效能;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发生,维护党纪、政纪、财经纪律秩序,为落实企业决策部署提供保障。在协同监督检查中,审计部门关注较多的是生产经营是否按照规定的财经制度和文件执行,数据是否对照等;而监察部门关注更多的是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工作的目标都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精益管理和规范管控,确保资金安全、服务优质、人员清廉,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的电力支撑和优质的供电服务。
二、专业特点的相辅相承更有利于提升监督效果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的工作方式不相同,各自具有自己的专业特点。日常工作中,审计部门是按照流程,对过程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整个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规定,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环节和风险。监察部门多是根据掌握的线索对关键环节和问题多发区域深入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在协同监督中,审计部门发现的异常和风险时,提醒监察部门,建议监察部门深入追查,查找制度缺陷,追查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而监察部门发现线索时,就建议审计部门对该环节加强关注,深入审查,利用专业优势发现问题。审计与监察专业特点的相辅相承、点面互补有效杜绝了监督盲点,很好的提升协同监督的效果。
三、职能优势的有益互补更能凸显监督工作合力
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可在协同监督工作过程中做到三个优势互补。一是监督力量优势互补。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各种违纪行为交错,对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等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监察和审计部门相互协同,在监督力量上可以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二是监督手段优势互补。在协同监督中,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手段各异,可视情况的需要加以运用。如监察部门的“两规”措施、“两指”规定、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的存款,审计部门的“提供报送资料权、查询金融机构存款权、封存资料资产权、通知暂停拨付款项权以及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等,这些手段应用于重要事件监督和查办大案要案中,可以弥补各监督部门监督手段的不足。三是监督权限优势互补。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有重大嫌疑,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需要监察部门配合或提前介入的,监察部门可以予以配合。监察部门在查办经济违纪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部门协助查证的,审计部门可以予以配合。
四、监督信息的相互融合可以实现资源的高度共享
要进一步提高协同监督优势,重点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化信息共享机制。监察部门可将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阶段性情况,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以及与审计监督工作紧密联系的改革、措施、指导意见等,在允许的范围内向审计部门通报。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阶段性情况,严重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以及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向监察部门通报。 二是深化工作协同机制。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时应提前相互通报,收到监督工作计划的部门应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响应。如有可以整合的工作计划,应在工作方案制定阶段进行整合。在监督过程中,对涉及到专业性问题或其他需要协作的有关事项,根据对方要求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协助对方开展工作。 三是深化成果反馈机制。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报告及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抄送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被查对象相关问题需移送审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及时移送审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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