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风险控制问题研究

2015-01-05 00:35孙越
时代金融 2014年35期
关键词:风险控制众筹风险

【摘要】近年来,众筹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风险问题。本文根据国内众筹的发展态势,具体分析了其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借鉴国外优秀的众筹风控案例的经验,提出从多角度进行众筹风险控制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众筹 风险 风险控制

作为一种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开放特性发布筹款项目募集资金,将产业与金融相衔接的新型融资方式,众筹有力地推动了传统融资过程的变革,使交易活动免受时空限制,更加便利化。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众筹也在全球形成燎原之势。世界银行发布的《Crowdfundings Potential for the Developing World》显示,预计到2025年,全球众筹规模将达到960亿美元,中国规模将达到460亿美元至500亿美元。在众筹行业兴起的同时,现实生活中众筹平台跑路的现象却屡屡发生,央行也在《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中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了相应提示。看似发展前景良好的众筹背后,隐藏了各种风险危机。

放眼全球,国外的众筹模式已趋成熟化,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有关风险控制的优秀经验。而国内不利的金融环境—三无状态(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加之众筹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均对其未来的发展形成制约。因此,为更好地促进众筹稳健快速发展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宏观效益,针对目前国内众筹现状与风险表现提出改善方案有一定的研究意义,旨在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示公众理性投身于众筹,同时为中国金融创新的规范发展提供思考。

一、国内众筹的发展现状与风险表现

根据回馈方式的不同,可将国内众筹划分为奖励、股权、债权和捐赠众筹四类。奖励众筹中项目支持者投资成功后将获得相应产品或服务作为报酬。我国的奖励众筹平台发展较快的有众筹网、点名时间、追梦网。股权众筹指筹资人给予支持者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其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回报的众筹模式。近年来国内初创企业对资金的刚性需求与资本市场上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推动了股权众筹的发展,原始会、天使汇、大家投等一批优秀平台接连涌现。债权众筹的双方为借贷关系,当项目完成或有阶段性成果时,投资者可依据其持有的债权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即P2P网络借贷,以红岭创投,宜信,人人贷等平台为代表。捐赠众筹的项目支持者不以商业价值作为投资标准,融资者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回馈。我国的捐赠型众筹尚处于萌芽阶段。纵观全局,我国众筹模式有如下风险:

(一)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及诈骗的风险。国内市场资本短缺,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集资频繁发生。众筹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但其合法性却未得到清晰界定。当前,社会对非法集资问题的认定依据主要有四点,即未经审批,面向不特定对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承诺回报。国内众筹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且股权,债权,奖励众筹分别以股份,资金,物质报酬方式回馈出资者,形式上与非法集资相似。如果项目信息虚假不实,众筹融资形成的资金池更有非法集资之嫌;当平台隐瞒投资人将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时,则可能导致集资诈骗罪。

2.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2人至200人。《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需得到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并遵循系列交易规则。股权众筹公司以原始股权作为投资回报,实质上将私募股权互联网化,在融资过程中很容易触犯《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2012年10月,美微传媒在淘宝以售卖会员卡的形式向购买者出售股份,至次年2月共募集120余万元,后被证监会叫停。2013年5月,证监会正式将通过淘宝网、微信等渠道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行为定性为非法证券活动。

3.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风险。众筹平台要求通过审查的项目发起人在相关网页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但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详细披露产品或服务细节容易使得项目创意在种子期即被恶意剽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筹资者通常选择部分披露,这样却有碍投资者充分获取决策信息。

4.对投资者保护不足的风险。传统的商品交易中,合同法与消费者保护法均为消费者有效止损,进行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众筹领域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仍处于起步阶段。当下多数出资参与者对众筹项目的收益形式和风险点缺乏必要的了解,不具有专业的投资风险预估和辨别能力。而众筹项目形式多样,创意百变,一些可能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对股权众筹而言,情况更为复杂:其精简了传统资本市场的整套运作程序,所有环节只需通过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交流进行。投资人无法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只能依赖过往经验和个人能力做出判断,以致放大了自身面临的风险。

5.项目非标准化风险。虽然国内各家众筹网站已基本建立起各自模式化的操作流程和评测规范,但整个行业尚未针对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出统一标准。另外,项目的风险分析、金额设定、信用评级基本取决于平台方,平台存在可操作的弹性空间。不同网站的风控和操作能力参差不齐,可能会出现部分平台团队因经验不足而决策失误,给出资者造成损失的局面。

(二)信用风险

1.平台在融资过程中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项目及其发起人的相关信息,但其核实和披露信息的质量难以保证。国内的信用体系不发达,游离于央行征信系统之外的众筹平台缺乏可靠的数据支持,只能自建征信数据系统来排查筹资人的欺诈和违约风险,存在较大难度。在鼓励投资人进行项目初始投资后,若众筹平台不能及时跟进项目,在投资人及其项目退出机制的建立与资金清算方面服务缺位,也会导致参与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滋生风险。

2.平台的盈利模式及市场的逐利性主观上加强了众筹平台的道德风险。平台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向成功筹资的项目收取交易手续费,而过于复杂和严谨的审核过程会无形提高创业者的准入门槛,降低网站的收益。出于盈利的需要,平台通常会简化审查以上线更多的众筹项目,这就加大了不合格项目进入的潜在风险。

3.众筹模式的信用风险还存在于资金托管环节。平台在融资过程中充当了支付中介,投资者先将资金打到平台账户上,待上线项目募资成功后,平台才会将资金拨付给融资方。这一过程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期间并无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平台管理人员动机不纯会危及资金安全,扩大信用风险。

(三)经营风险

1.外部环境的变化,经济政策和政治方针客观上会干扰项目的预期进度。发起者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管理不力等因素也会导致某些项目迟迟没有成果甚至失败,使投资者蒙受损失。这类风险客观存在,难以规避。

2.主观意义上的经营风险由创业者的道德风险衍生而来。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投资者的决策权受到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处于弱势地位;平台往往对项目的后期执行缺乏监督,无法控制项目成功后的资金使用情况。两方面因素易导致项目发起人滥用权力,追求高收益而罔顾项目的安全性与可行性,做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决策。2013年4月,上线不到一个月的P2P网贷企业众贷网宣布倒闭。其在致投资人的一封信中称,由于整个管理团队经验的缺乏,造成公司运营风险的发生,在开展业务的时候没有把控好风险这一关,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这就说明,如果缺乏合适的运营模式与基础的风控能力,网站必然会自食苦果。

二、国外防范众筹风险的案例与启示

以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各国正着力研究相关的金融监管方案。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允许创业企业通过公众集资发行或出售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正式确立了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法案从资格认定、业务范围、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1)创设了对联邦证券法的豁免。法案规定一年内融资额在100万美元内的发行人不受联邦证券法的监管,同时将公开发行的人数限制提升为1200人。对单个投资者而言,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投资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者投资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年收入的5%;不符以上要求者不再适用豁免。(2)要求众筹平台在SEC和相关自律监管组织进行注册,履行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等义务。且平台不得经营自营业务或提供咨询服务,不能代持或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从业务关联方获得直接经济利益。(3)筹资人需向SEC及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除公司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持股情况、经营运行及参与商业计划情况外,筹资人还需要根据目标融资额进行不同程度的财务信息披露,目标融资额越高,财务信息披露越严格。发行额度在10万美元以内的公司需提供纳税证明以及主要高管背书证明的财务报告,10万至50万美元的财务报告需经独立的公共会计师审核,50万美元以上的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根据国际证监会的数据,欧盟的债权和股权众筹市场份额仅次于美国,与中国相当。故研究其核心会员国——英国的众筹立法情况对国内众筹的风险控制颇有借鉴意义。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4年3月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该规则(1)针对借贷型众筹,提出了P2P网贷平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条款并设置审慎标准“备付金”。最低资本要求通过静态、动态最低资本孰高法确定。(2)规定平台对客户及FCA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平台需提供至少五年的数据说明往年表现,合理客观地预测未来表现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融资完成后,平台应及时跟进,至少每年向投资者报告投资信息。同时,平台需根据客户资产规范的标准进行规模认定,通过FCA在线报告系统定期提交概括性报告以配合FCA的监管工作。(3)针对股权类众筹,设定较高的投资门槛。经认证的限制投资者,高净值投资者和成熟投资者分别有不同的投资额度。

政府的金融监管构建了坚实的框架体系,平台自身的努力同样重要。全球知名的众筹平台——Kickstarter一直致力于自我完善,其:(1)严格规定上线项目。所有项目必须使用原型产品的真实照片,不得模拟或渲染效果,成果展示不得为开放式结局。对设计技术类项目新增参考标准,发起者须提供项目的详细背景和功能原型,硬件项目还需要提供工程计划。(2)控制合格的筹资者。网站要求发起人列出所有回馈的预计发送时间,并在项目页面上推出新版块,规定筹资方真实披露风险和挑战。同时仔细调查被社区检举有违规或欺骗行为的项目以防范欺诈风险。(3)保证资金安全。网站设定刚性的融资规则:任何无法在有效时间内达到目标的项目必须把钱退还给支持者,融资时以第三方支付机构——Amazon Payment为资金托管和交易平台。(4)规范跳票行为。网站采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规定,认定支持者投资于项目就相当于其与项目发起人签订了法律协议,项目失败或跳票后,项目发起人很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国内众筹风险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认证合适的投资者

1.规范投资的准入门槛,根据经济实力、投资经验设定差异化的投资规模。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向其全面披露项目投资的潜在风险。原始会在设立的邀请及认证投资人制度中,从收入、净资产、投资经验三方面严格把控投资人资质,设定认证投资人的门槛为净资产1000万元或年收入50万元以上,且年度投资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

2.投资者增强风险识别能力,综合考虑项目的风险收益,合理估值投资,并及时跟进项目进度,与平台积极沟通交流,进行投后管理。

(二)控制合格的融资主体

1.项目发起人需主动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数据、经营情况、商业计划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大家投新推出投后管理模块,要求完成融资的创业团队与项目投资人建立微信群以随时沟通项目进展,并准备建立更加规范的跟踪机制,包括季报、年报的披露,财务状况的审计,以及网络会议的沟通等。

2.加快推动众筹行业标准化进程,统一项目的准入门槛和审核要求,保证上线项目质量,防止恶性竞争。

(三)众筹平台规范化

1.实行严格的网站准入机制,营造安全公平的市场环境;对平台的项目评定和运作程序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加强平台操作和融资的透明度。

2.引入第三方机构独立运作,代理平台进行资金划转,保证资金存管安全。如大家投推出的“投付宝”。对项目感兴趣的投资人可先把投资款打到兴业银行托管的第三方账户,在公司正式注册验资的时候再由银行拨付款项给公司。

3.要求平台详细介绍项目信息,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跟进监控投后资金,及时叫停不合格项目,保护投资者权益。

4.提升平台的经营能力,培养和招募具备专业技能的管理者,如股权众筹平台的管理人员应掌握证券投资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实施双重有效监管

1.政府应及时制定法律法规,警示众筹可能涉及的法律红线,合理引导行业发展。当局尽快出台针对行业准入及退出,投资者权益保护,项目标准化的系列规则,使众筹发展有据可依。

2.发展社会信用体系,适时开放央行征信系统,早日促成达标平台接入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库,共享行业内外资源。

3.政府要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监管,责成相关部门明确职能定位,避免相互推诿、权责不清、效率低下等情况的出现,确保众筹在监管框架下有序发展。因互联网金融扎根于民间的特性,基于市场的行业自律更为关键。政府应促成众筹行业协会或组织的建设,并将欺诈调查、资金托管等监管职能交由众筹平台自身,形成行业约束机制。2014年4月4日,由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有望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进程。

参考文献

[1]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南方金融,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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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康.互联网时代公众小额集资的构造与监管——以美国JOBS法案为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13,(6).

基金项目:论文是苏州大学敬文书院第二期3I项目成果。

作者简介:孙越(1995-),女,汉族,江苏兴化人,就读于苏州大学敬文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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