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UCP600未定义用语

2015-01-02 01:49李鲁锋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5年19期
关键词:装运交单受益人

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CCB Column 建行天地

读懂UCP600未定义用语

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有些用语在UCP600中并没有定义,但在实际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却经常出现。了解这些用语的含义,对于制单和审单都非常重要。

有些用语在UCP600中并没有定义,如“装运单据”、“过期单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出口国”、“船公司”及“所交单据可接受”等,因此不应在信用证中使用。但实务中,我们在开证申请书以及开立的信用证中还是会经常看到这些用语。有鉴于此,ISBP745在对ISBP681进行增加、修改的基础上,在其第A19条中对这些用语给予了明确、清晰的定义。在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中,弄清读懂ISBP745的这些规定,了解这些用语的含义,对于制单和审单都非常重要。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这些在UCP600中未定义的用语。

“SHIPPING DOCUMENTS(装运单据)”

其指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电讯传送报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

按照ISBP681的定义,“装运单据”是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有人会根据“SHIPPING DOCUMENTS”的字面意思去理解,认为仅仅是指运输单据。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可以看出,ISBP681对“SHIPPING DOCUMENTS”给出的定义,是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而不仅仅限于运输单据。ISBP745结合ISBP681的定义以及近些年ICC一些案例的结论,进一步明确了“装运单据”中的“除外”单据包括:汇票、电讯传送报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

“S T A L E D O C U M E N T S ACCEPTABLE(过期单据可接受)”

其指单据可以晚于装运日后21个日历日提交,只要不晚于信用证有效期。这也适用于信用证在明确规定交单期的同时,还规定了“过期单据可接受”的情形。

根据ISBP681的定义,“过期单据可接受”是指单据可以晚于装运日后21个日历日提交,只要不晚于信用证有效期。ISBP745则进一步解释了“过期单据可接受”,将信用证在明确规定交单期的同时还规定了“过期单据可接受”的情形纳入了可接受的范围。

“S T A L E D O C U M E N T S ACCEPTABLE”是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需要谨慎对待的信用证条款。根据ISBP745的解释,如果开证行在其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入了此条款,那么,交来的单据只要没有过信用证效期,无论其是否过了交单期,开证行都必须接受单据并对受益人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了该条款,即使规定了明确的交单期,只要实际交单时间没有过信用证效期,仍须接受单据并对外付款。换句话说,就是有了这个条款,开证行就不能再提“STALE DOCUMENTS”或者“LATE PRESENTATION”(晚交单)的不符点了。其可能带来的风险是:开证申请人最终不得不接受过了交单期很久,货物早已经到港的信用证单据,而不得不承担货物的滞港费用。因此开证申请人在开立要求全套正本提单的信用证中加入此条款时,尤其要清楚其可能带来的风险。

“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第三方单据可接受)”

其指信用证或UCP600未规定出具人的所有单据,除汇票外,都可以由受益人以外的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

“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定义,ISBP745较ISBP681有了很大的变化。按照ISBP681的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是指所有单据,包括发票,但不包括汇票,均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人出具。因此,在ISBP681下,如果信用证规定了“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那么发票是可以由受益人之外的人出具的。而ISBP745将“所有单据”限定在了“信用证或UCP600未规定出具人的”的范围内。因此,即使信用证规定了“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发票也不可以由第三方出具,因为按照UCP600第18条a.i.款规定,商业发票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不仅如此,如果信用证规定了“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但同时又明确要求某份单据需由申请人或受益人出具,这份单据同样不能再由第三方出具。

“THIRD PARTY DOCUMENTS NOT ACCEPTABLE(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

此条款没有任何意义,可不予理会。

这是ISBP745较ISBP681新增加的条款。如果在信用证中规定了此类条款,受益人在制单时可以不予理会。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入此条款没有任何含义,也达不到开证申请人的初衷。开证申请人需要明确地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并在开证时清楚明确地表示出来。

“EXPORTING COUNTRY(出口国)”

此指以下国家:受益人居住地所在国、货物原产地所在国、承运人货物接收地所在国、货物装运地或发货地所在国。

这一条ISBP745较ISBP681没有任何变化。

“SHIPPING COMPANY(船公司)”

其作为与运输单据有关的证明书或证明、声明书或声明的出具人时——指以下任何一方:承运人,船长,或租船提单下的船长、船东或租船人,或表明作为上述任何一方代理人身份的实体,不论所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否由其出具或签署。

对于“SHIPPING COMPANY”的定义,是ISBP745较ISBP681新增加的条款。长期以来,对于何为“SHIPPING COMPANY”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并因此出现了大量拒付,影响了信用证业务的顺利执行。这是因为,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如果规定了某份单据由“船公司”出具,常会被理解为这份单据仅仅由运输公司出具才能接受,并因此不接受其他方出具的单据。而根据ISBP745的规定,如果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对与运输单据有关的证明书或证明、声明书或声明的出具人使用了 “SHIPPING COMPANY”,那么海运单下由承运人、船长或他们的代理以及租船提单下由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他们的代理出具的所要求的单据都是可以接受的,而不论所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否由他们出具或签署。ISBP745对于“SHIPPING COMPANY”定义的澄清,有利于受益人的制单,也有利于信用证业务的顺利执行,减少此类业务出现的争议纠纷。

所交单据可接受是ISBP745新增加的条款,也是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需要高度关注的条款。

“DOCUMENTS ACCEPTABLE AS PRESENTED(所交单据可接受)”

其指交单可以包括一种或多种规定的单据,只要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且支款金额在信用证的可兑付范围之内。单据的其他方面,将不会根据信用证或UCP600进行审核以确定其是否相符,包括是否提交所要求的正副本份数。

这一条亦是ISBP745新增加的条款,也是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需要高度关注的条款。

ISBP745第A19条对该短语的意思进行了限定:

(1)交单中至少须含有信用证要求的一份单据。

(2)在信用证效期之内提交。

(3)支取金额须在信用证的可兑用金额之内。

如此规定,是为了控制信用证的时间敞口与金额敞口的风险。但这仍然是一个相当危险和宽泛的表达,它意味着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开证行就得接受单据并付款。

对此可以理解为,如果信用证中含有此条款,那么只要交单没有过效期,金额不超支,交一份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据,开证行将失去按照信用证或UCP600审核单据是否相符的权利,只能支付交单人索要的金额。当然,最终支付款项的还是开证申请人。

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讲,事情的发展和风险可能会超出其想象。因为即使信用证规定了申请人需要的各种单据及其种类和份数,但如果加列了此类条款就可能得不到所需要的单据,进而给提取货物或清关等带来影响。极端情况,可能会面临欺诈或不配合的恶意支款。

对于开证行来讲,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此类条款,而申请人又出现了资金问题或破产,则开证行有可能会面临对无货权的交单进行垫付或支付的风险。

中国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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