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普涛
非金融企业发行永续债券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文/赵普涛
为响应中央建设多层级资本市场的号召,永续债券逐渐成为关注热点,其中影响中国永续债发展的关键则是关于永续债的会计核实与处理。但我国的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发展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工具的创新进程,同时也给企业和投资者的金融工具创新工作带来安全隐患。本文基于永续债的本质特征,系统分析了各方永续债券参与主体亟待解决的融资和会计处理问题,以期能促进非金融企业的发展。
非金融企业;永续债券;会计处理
永续债券是一种没有还款期限的债券,投资人不能于到期后按时收回本金,但可以每年按票面取得永久利息。近十年来,永续债券已在国际市场得到大规模应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提出,我国要大力发展和培育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充分发挥直接融资的作用。永续债券作为调整企业资本结构的重要工具,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上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永续债券的性质
企业融资一般可分为债权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两种方式,其中前者主要涉及借款活动,而后者则以发行股票为主。债权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这两种方式所享有的权力以及所要履行的义务存在以下差异:债券的持有者可在企业内部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具有债权人性质。而股票持有者相当于公司的所有人,相对于享有权利的资格,更重要的应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随着金融领域的发展,融资方式在不断创新,出现了永续债券这类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方式。严格意义上来说,永续债券仍属于债务。
(二)永续债券的会计确认
根据各国会计准则在关于金融工具认定问题上的观点,金融工具的划分应由其实际性质决定。如果发行人未来有偿还本金的义务,就应当被确认为为负债,如果没有这种义务就被认定为权益。对于永续债券来说,被认定为负债或权益取决于它的赎回多大程度上由发行人来决定。如果发行人决策权较大,票息跳升低,则可认定为权益,否则就被确认为负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文件提出,被认定为权益的永续债必须满足“只能在发行者主动赎回或者清算时才能得到偿付”这一标准。而在最新国际会计准则中,债券持有人不管何时都没有权利来要求发行人赎回债券或者支付利息,何时赎回债券或支付利息都只能由发行人自行决定。根据以上论述,符合各项条件的永续债券在计入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时才能被视为权益工具。目前相关调查表明,香港市场中四家非金融企业所发行的永续债券都是以权益工具的形式计入会计报表,跟欧美地区的永续债券计入会计报表的形式相同。而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则未提及会计处理问题,没有引用永续债的概念。武汉地铁集团由于其主体信用评级较低,只能设定发行人不具有递延付息权,这使得武汉地铁被迫履行强制定期支付利息的义务。所以本文认为,武汉地铁发行的永续债券应归为金融负债。通过分析武汉地铁2013 年度财务报告可知,武汉地铁将 23 亿元可续期债券项目确定为负债,归为“应付债券——13 武汉地铁可续期债券”会计科目,符合负债确认的标准。
(三)永续债券发行条款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由于永续债券发行的期限长,而市场利息环境时刻出于变动之中。投资人会提出更高的收益率要求防范期限风险,发行主体需要承担更高的融资成本。所以,出于维护各相关主体的利益,永续债券具有关于期限与赎回方面以及票息和利率重置方面的条款。
一方面,在永续债券的实际发行中,一般都有赎回条款来说明发行人约定的时间段内拥有赎回债券的权利。此外,少数永续债券还限定了赎回权的使用次数以及最后赎回日期,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永续债的实际存续期。基于发行人的角度看,在市场利率降低的情况下,维持原本高利率的债务支付的成本增加,所以当出现市场利率下降的情况时,发行人会选择对已发行的债券进行赎回,然后以更低的利率再次发行新债券,以便于实现对利息支出的控制。因此,投资者一般会认为赎回债券的权利会影响债券的价值,可赎回的债券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偿条款。当市场利率正向变化时,发行人则会选择不赎回债券,为投资者带来市场利率上升引起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出于补偿投资者以及提升永续债券的吸引力考虑,永续债券的票息水平相对较高,而且大部分永续债券针对永续债赎回期前和赎回期设置不同的票面利率,一般赎回期前的票面利息比较高,这些条款有利于鼓励发行人及时赎回债券。由于永续债券能在维持原有股权结构的基础上提供稳定的资金,可以为资本回收期较长的行业提供安全长期资金,有利于优化其资本结构。
永续债券作为我国的新型金融融资方式之一,同时具备债权类融资和股权类融资工具的特点。相关信息的分析结果显示,永续债券比一般债券的融资期限更长,同时在发行过程中能进行自由赎回,适合对资金有长期需求的发行人。其次,发行永续债券的融资成本较低,信用评级是影响其发行的关键所在。最后,由于永续债券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的融资方式,融资成本的核算也在企业所得税之前,这为发行人有效控制成本提供了便利。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推进了金融工具的权属归类的进程,针对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不断引进与使用,财政部于2014年3月新颁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 2014年7月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为我国非金融企业发行永续债会计处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当然,针对不同的发行目的,永续债券发行时可以设定多种不同的条款,这使得永续债券的会计处理变得复杂化,目前永续债券的会计确认主要是参照具体债券的发行条款及会计准则标准来确认金融负债和权益。
(一) 适合性原则
对于永续债券,企业可灵活赎回或存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再融资风险,适用于建设周期长的工程项目融资。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是“期限错配”的债务问题严重,存在政府将短期债务用于长期性基础设施建设的现象。发行永续债有利于政府控制降低风险,为解决债务问题提供更大的空间。例如,对于高速公路行业等政府股权严格管制而且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永续债券更适合作为其新型融资方式,银行和电力公司等也倾向于发行永续债。此外,发行永续债同样也适合那些已经具有较高财务杠杆水平,在普通债券融资方面存在难度的企业。
(二)谨慎性原则
因为通过权益入账的方式有助于改善永续债券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发行人的盈余管理行为,为永续债券的会计选择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影响。企业应严格遵循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会计处理时,在确保合理选择的基础上尽量选取对所有者权益影响最小的方法和程序。所以,永续债券的发行主体应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严格审核永续债发行设置的条款内容,确保其符合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
(三)灵活性原则
与在发改委核准发行债券相比,企业在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限制条性更小,募集资金的使用空间更大。发改委主要通过核准制限制债券的发行,明确界定了发行人的净资产以及盈利指标,一般情况下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而交易商协会在发行债券上推行注册制,没有限定发行人资格,债券发行的资金可用于营运资金的补充以及项目建设,也可用于与银行借款置换。此外,在核定额度方面,与发改委以合并报表中公司总部的所有者权益为基数不同,交易商协会直接以合并口径所有者权益为基数,有利于维护少数股东权益。所以,交易商协会核定的额度通常比发改委的额度高,更能满足集团公司的融资需求。
永续债券作为国际通用融资工具之一,在国际市场已具备成熟的运作经验。我国企业近年来也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在我国金融市场的推动下,金融工具将得到进一步发展。总之,我国非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投资者投资质量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方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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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