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思考

2014-12-26 17:47:55王生珍
求知导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离婚

王生珍

摘 要:2011年8月13日起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解释三》第十条被舆论概括为“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男人大多持赞许态度,认为规定断了女性傍大款、为房而嫁的路,而不少女性却认为,该规定是对女性权利的漠视,降低了男性的离婚成本,那事实到底是怎么样的呢?笔者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形对《解释三》第十条做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离婚;共同财产;女方权利

我们知道近几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每年的春节长假一结束,就有不少人给自己的婚姻画上句号。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中曾经提到,从近4年的情况看,离婚人数正呈逐年上升趋势,增幅高达7.65%。根据民政部统计发现,2010年,我国共有196.1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平均每天5300多对,更是创下了历史新高。离婚时,当事人更多考虑的是房产的分割,为房产争得头破血流是常见的事情。对于夫妻之间房产的分割问题,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此就有规定,第十条被舆论概括“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男人大多持赞许态度,而广大女性认为此条规定严重伤害了广大妇女同胞的感情,从事实上扩大了男女不平等,继而全面否定了《解释三》。那么,事实上真的是这样的吗?

下面我们来看下《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此条规定,笔者有了从下理解。

(1)根据此条的规定,在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前提下,夫妻离婚时,是可以自由选择协商解决不动产如何分割的,对此法律并不强加干涉。只有当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律才会对此不动产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2)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那么法律就要对此不动产进行强制性的权属确定了。只有在同时满足了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此不动产才会被认定为该一方所有:①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②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③不动产登记在支付款方名下。也就是说,如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情形的,该不动产的权属就要另当别论了。

(3)那么房子既然归一方所有了,另一方就完全被扫地出门而得不到半毛钱了么?也不尽然。另一方是可以得到如下两方面的款项的,①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款项的一半。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我们婚后还贷的钱都是我个人的,这样还贷的钱是不是应该全归我一个人啊?当然不是,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还贷的这笔钱是你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前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即银行利息等)的话,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就要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那么就是共同财产,不管是谁支付的还贷款,都认定为一人出一半。②房屋增值款的一部分。房子的增值是根据房子本身的价值来计算的,如果房子本身没价值,那又何提增值呢?因此,付了多少款就反映了你取得了多少房屋本身的价值,同样也就反映了增值的比例。因此,在有一方付了首付的情况下,首付款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首付款的人,而婚后还贷的部分,按照每人还一半贷款计算的话,相应的增值部分也就是还贷款所反映增值部分的一半。因此,首付款方可以得到首付款的增值+还贷款增值的一半;另一方可以得到还贷款增值的一半。所以说,增值款并不是每人一半这样平均分配的。

(4)另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很多人担心《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会让处于弱势的女方在离婚时受到不公平待遇,其实这点是公众的误读。司法解释中的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法院在民事裁决时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属。《解释三》的条款中,还规定了对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進行补偿的原则。从这一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奋斗成果还是能够予以相对公平合理处理的,并没有抹杀女方在婚后的贡献。不过对于如何向女方进行补偿,仍需要通过该司法解释在具体实践中予以明确并细化。

并且《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明确规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这些条款,是在直接或间接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广大女性同胞应该从立法的深层次背景出发,理解立法的本意,而不是一味的停留在表面。

(作者单位: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猜你喜欢
离婚
“离婚”二字从何而来?
百科知识(2016年24期)2017-01-04 19:35:01
浅议婚内强奸
人间(2016年30期)2016-12-03 20:48:52
离婚纠纷按揭商品房分割问题探析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从西门庆说婚外恋
人间(2016年24期)2016-11-23 16:24:22
婚姻欺诈法律规制
法制博览(2016年11期)2016-11-14 10:08:52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商(2016年27期)2016-10-17 06:57:20
英国和欧盟:注定艰难的“离婚”
南方周末(2016-06-30)2016-06-30 10:30:36
背负“离婚” 原罪的张歆艺, 还是幸福了
如果英国和欧盟真的“离婚”了……
南方周末(2016-06-16)2016-06-16 14:53:04